受贿罪主体论文: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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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新 的 罪 名 , 仅 符 合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相 关 要 求 , 符 合 我 国 经 济 不 联 的 也
父、 、 、 、 母 子 女 同胞 兄 弟 姊 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18 98年 发 布 的 《 于 关 执行<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见 ( 行 )第 1 条 规 定 : 民 法 通 则 若 试 》 2 “ 中规定 的 近 亲属 包 括 配 偶 、 母 、 女 、 弟 姐 妹 、 父 母 、 祖 父 父 子 兄 祖 外 母 、 子女 、 孙子女” 孙 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执 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1 条 规 定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若 第 l “
上 述 观 点 虽然 使 “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 打 击 的 主 体 扩 大 , 利 受 但
存 在 一 些 不 合理 的地 方 , 先 ,刑 事 诉 讼 法 》 8 首 《 第 2条 第 6 关 于 项 “ 近亲 属 “ 的规 定 属 于 法 律 范 畴 , 《 于执 行 < 而 关 民法 通 则 ) 干 问题 若 的 意 见 ( 行 ) 第 1 条 的规 定 则 属 于 司 法 解 释 的 范 畴 , 则 的 位 试 》 2 两
【 键词】 贿 罪; 亲属 ; 系密切 ; 关 受 近 关 离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法 修 正 案 ( ) 于 2 0 七 》 0 9年 2月 2 8日颁 布
由此 可 见 , 刑法 对 于 “ 亲属 ” 围 的定 义 是 最 小 的 , 以有 学 者 从 近 范 所
实 施 后 , 社 会 上 引起 了广 泛 关 注 , 别 是 在 《 在 特 中华 民共 和 国刑 法 》

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存 ,国家机关代表人民意志 ,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会变成一句空 话。另外,有学者基于国家机关的财政拨款制度提出将本罪的刑 罚改为单 罚制,即只处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不再对单位判处罚金 。姑且不论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在法学理论 上是否合理 ,这种做法至少存在两个缺 陷:1 、本罪的主体可以
果,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国家机关的财政收支是分开的,
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对受贿犯罪都给予 极大的关注,但是 是全额拨款单位,但是判处罚金刑并不会造成 “ 口袋转移”的效
对单位受贿罪的研究却显出不足,一些理论问题 尚未达成共识,
致使司法认定也产生了颇多分歧 。鉴于此,本文拟针对其中部分 申请财政是为 了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 ,而缴纳罚金则是 争议焦点,结合刑法基本理论作一简要分析 ,文 中疏漏之处 ,还 承担由于本身的行为错误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两笔 钱的性 质和用 请方家指正 。 途并不相同 ,所以不能简单地看做是 国家财产的 自我转移 。因
20 年1 1 0 1 月2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 家机关 ,尤其是近年来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关 系到 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规定 : “ 以单位的分支机关或者 内设机 国计民生的基本经济活动中 ,比如银行贷款、股 票上市 、建筑 构 、部门的名 义实施犯罪 ,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关或者内设机 项 目承包、房地产买卖、土地 审批等 ,国家机关 受贿的现象时 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关 有发生,危害很大。但是 ,从可处 罚性来说 ,从 19 年刑法修 或者 内 97 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 , 就不将其认定为
总括为国有性 质的单位 ,虽然在财政拨款上有所不 同,但是并

受贿罪主体构成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受贿罪主体构成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受贿罪主体构成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孟庆华
【期刊名称】《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但却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记者、人大代表及其"假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归入刑法第93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而能够构成受贿罪主体,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总页数】8页(P8-15)
【作者】孟庆华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36
【相关文献】
1.干股型受贿罪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辨析 [J], 方明
2.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探讨——基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视角 [J], 丁华宇
3.受贿罪利益要件与损失型受贿罪有关问题探讨 [J], 张景平
4.关于受贿犯罪主体构成的几个问题探讨 [J], 李鸿春
5.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问题探讨 [J], 张兆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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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研究

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研究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以 下 简 称 《 法 》 第 3 8条 之 后 , 为 其 下 之 一 ( 刑 ) 8 作
将 祖 父 母 、 祖 父 母 、 子 女 、 孙 子 女 以 及 同 父 异 母 或 者 同 母 外 孙 外 异 父 的 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 妹 等 非 同 胞 兄 弟 姐 妹 等 养 继
取 不 正 当利 益 , 一 种 用 影 响 力 与 贿 赂 的 交 易 。 因 此 , 定 “ 是 确 利
出去了 。 -
的人 , “ 即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与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及 其 他 与 、离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这 弥 补 了 立 法 上 惩 治 对 不 具 有 身 份 却 具 有 受 ,
响力 受 贿 罪 则 将 主 体 扩 大 至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 外 不 具 有 公 职 身 份
法不可混为 一谈 , 规定 与我 国的传 统 的亲 属观念 也不 相符 合 , 此
缺 乏 现 实 合 理 性 , 是 将 对 行 为 人 可 以 产 生 现 实 影 响 力 者 排 除 更
据《 事诉 讼法 》 八 十 二条 的规定 , 亲属 是 指夫 、 、 、 、 刑 第 近 妻 父 母
子 、 、 胞 兄 弟 姐 妹 。对 于 应 适 用 哪 一 范 围 , 法 实 务 界 及 理 女 同 司
论学术 界争论不休 , 者认为 后者 规定 的近 亲属 法范 围过 窄 , 笔 应 以最高 法关于执行《 法通则 》 解释 为宜 。 民 的
近 亲 属 关 系 是 以血 缘 联 系 、 姻 关 系 等 形 成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 婚

浅析我国受贿罪主体的扩大

浅析我国受贿罪主体的扩大

务的人 员” 99年刑 法典 是 受贿 罪 向科 学立 法 化 发展 的重 要 。17

步。 3 18 年 3 8日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通 过 的《 .92 月 关
员, 利用 原来 的地位 、 工作便 利和 影响力 索取和 收受贿 赂的行 为 , 这 次 的补充 是完 善 中国惩 治腐败 的法 律规 定 的重要 举措 。
的非法 交 易。 产生 于人 类社 会分 工 的特 殊 时期 , 明人类 的物 罪的主 体扩 大 为 “ 它 证 国家 工作 人 员 、 集体 经济 组织 工 作人 员或者 其 质 需要 开始 向特 定 的历史 阶段 发展 。 着社 会 的进 步 , 随 民主 制度 他 从事 公 务 的人 员 ” 。 的逐 步 建立 , 品经 济的快 速 发展 。 商 受贿 罪 的主体 也开 始 由官 向
面阐释 了对 受贿 罪主 体扩 大 的理 解 。 关键 词 受 贿 罪主体 国家 工作 人 员 受贿 罪主体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_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 91-3.2 10.5 220 )1 70 3
十 一届 全 国人大 常委 会 第七 次会议 2 0 年 2月 2 09 8日表 的 国家 工作 “
加放 宽 了打击 的范 围 。
名 呵人 为呵人 : 以罪 名呵人 为受 赇”“ , 、赇 以财 物枉 法 向谢 也 。是 ‘ ”
指 今天 的贿 赂 。 否构成 受赇 , 是 即受贿 罪的 关键在 于 是否用 罪名
二、 受贿 罪主体 的扩 大 近年 来 , 随着我 国经 济 的发展 。 国查处 的领 导干 部 受贿犯 我
领 身边人 ” 与作 案现 象普遍 。 参 李嘉 廷 、 方仁 、 刘 慕 相 恐 吓 。因此 , 古代 , 在 受贿枉 法 的主 体只 能是 有 司法 权 的封建 罪 中, 导干 部“

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探讨

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探讨
关。 在 我 国 , 一 些 非 国家 机 关 所 设 的具 有 国 家 机 关 性 质 的 机
以上 的解释虽然进一步 明确 了“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人 员 ” 范 围 , 进 一 步 明确 了对 ‘ 事 公务 ” 理解 , 并 没 有 的 也 从 的 但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受贿 罪 的主 体 问题 。另 外 , 解释 中又 出现 了“ 在 其 他 由法 律 授 权 从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以此 来解 释 限 定“ 他 依 照 法 , 其 律 从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有用 同义 语 解 释之 嫌 。 似 例 如 , 国家 机 关 的一 名 小 车 司 机 ( 临 时工 ) 受 了某 某 某 系 收 个 体 汽 车 修 理 厂 的 一 万 元 贿 赂 后 , 常 找 借 口将 自 己驾 驶 的 小 经 车 送 到 该 个 体 汽 修 厂 进 行 高 价 维 护 。在 一 年 多 的时 间里 , 名 这 小 车 司 机 在 该 个 体 汽 车 修 理 厂用 去各 种 费用 十 多万 元 , 国 家 给
构, 以及具有公共 管理职能 的事业 单位, 都应纳入 国家 机关的 范畴。 如我 国铁 路 、 业 等 系 统 设立 的公 安 机 关 。 国法 律 明文 林 我 规 定 了他 们 的行 政 管理 职 权 , 也应 界 定 为 国家 机关 。 对于 目前我 国这种特定 的体制 , 国家机关的界定确实 比较 复 杂 。笔 者 认 为 国家 机 关 有 以下 几 个 特 点 : 中 国 共 产 的 领 导 在 下 , 国 家 的 政 治 、 会 生 活 中 有 重 要 的作 用 , 使 公 共 管 理 、 在 社 行
财 产 造 成 了较 大 的损 失 。那 么 , 名 临 时 工 司机 是 否 构 成 犯罪 ? 这 构 成 什 么 罪 ? 从 社 会 危 害性 的 角度 来 讲 , 名 小 车 司 机 的 行 为 这 应 该 构 成 了犯 罪 , 应 该 受 到 惩 罚 。但 从 这 位 临 时 工 司 机 的 身 也 份 来 讲 , 然 不 具 备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 在 国家 机 关 的 工 显 他 作 也 只 是属 于 从 事 劳 务 活动 。如 果 按照 有 关 解释 和 座 谈 会 纪 要 的 精 神 , 名 小 车 司 机 的 身 份 就 不 属 于 受 贿 罪 的主 体 , 这 也就 不 构 成 犯罪 。其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商业 受 贿 罪 的特 征 呢 ?商 业 受 贿 是 指 公 司 、 业 的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他 人财 物 或 非 企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探讨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探讨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探讨[摘要]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之一——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为例,通过对该案的分析,结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阐述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其中重点是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此外,对于新型的受贿案件,司法实践中应当认清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把握其裁判要点。

[关键词]受贿罪;犯罪构成;认定标准;潘玉梅受贿案一、概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指导性案例,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本文所分析的是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传统,我国审判机关一直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裁判。

因此,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乃是向判例法国家借鉴先进经验的首次尝试,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指导性案例经严格的程序要求精挑细选而产生,其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法院审判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因此,对指导性案例所蕴含的裁判规则、所阐释的法理需要准确认识和把握。

此外,随着犯罪经验的积累和日益丰富,贿赂犯罪行为人开始改变犯罪形式、增加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伪装性,①规避法律制裁的变相贿赂行为越来越多,因此,认定受贿罪必须把握其权钱交易的本质,抓住裁判要点。

鉴于此,本文试图分析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以期掌握指导性案例的精髓,运用于司法实践。

二、案例介绍2003年,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随后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

潘、陈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出去,潘、陈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

离退休人员可为受贿罪主体探究

离退休人员可为受贿罪主体探究
握仍然 宽严不 一 , 种 现状 直 接影 响 法律 的严 肃 性 这
其各 级机关 当然 应属 国家机 关 ; 民主 党 派根 据 宪 各 法 和法律 的规定 , 作为参 政党 , 与管理 国家 的中央 参
和执法 的统一 性 。因此 , 必要弄清刑 法第 9 规 有 3条 定 的真 实 内涵 , 准确 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 及其范 围 , 以
第二,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既包括 国家权力 机关 、
刑 法第 9 3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国家 工作 人 员 , “
是指 国家机关 中从事公 务 的人 员 。国有公 司 、 企业 、
事业单 位 、 民团体 中从 事公 务的人员 和国家机关 、 人
国有公 司 、 企业 、 事业单 位委 派到非 国有公 司 、 企业 、
中 图分 类 号 :9 3 6 C 1 .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1 8 (0 0 0 —0 4 —0 17 - 50 2 1 ) 5 o2 3
受贿 罪是 指 国家 工作 人 员利 用职 务 上 的便利 ,
1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是 指在 国家 机关 中从 事公 务
难点 。

第一, 国家机 关 是指从 事 国家 管理 和行 使 国 家
受贿罪 的主体— — 国家工作 人员

权力 , 以国家预算 拨款 作 为独 立 活动 经 费 的 中央 和 地方各 级组织 , 体 而言 , 范 围包括 权 力 机关 、 具 其 行 政机关 、 检察 机 关 、 判 机 关 以及 军 队 系统 的各 级 审 机构 。
事机关 外 , 可 以包 括 中国共产 党和各 民主党 派 、 还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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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论文: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受贿罪主体论文: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受贿罪是目前职务犯罪当中发生率较高的犯罪之一。

对于受贿罪的认定,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主体的认定都是分歧比较大的问题。

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也是理论界的通说),其中,有四类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虽然明确了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主体的界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进而使得受贿罪具体范围的界定也受到很大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并且将其作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这样设置的妥当性以及该罪的主体界定问题等,被广泛质疑。

其实,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讨论一直在学者研究的视野内,因为我们既需要严厉打击贿赂犯罪,也需要鸣响罪刑法定的警钟,因此,我们需要好好理解这一问题。

本文分三个章节对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主体问题进行分析:第一章节主要论述有关受贿罪主体的立法,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演变过程、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等依次进行梳理,将受贿罪主体的扩张趋势体现出来。

第二章节侧重对受贿罪主体进行详细地解析,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四类人员的理解与界定进行深入的研究。

第三章节将专门就《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进行初步探讨。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明确规定在贿赂犯罪的主体中纳入与在职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包括近亲属及其他人,这意味着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交易性质的行为犯罪化,这是我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逐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必然要求,但是其主体的具体界定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我:1.3.99.3.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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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摘要4-5引言8-9一、受贿罪主体之立法9-18(一)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演变9-141. 现行刑法实施之前有关受贿罪主体的规定9-122. 现行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规定12-14(二)外国家及我国香港关于受贿罪主体的立法14-161. 德日刑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142. 英美刑法关于贿赂罪主体的规定14-153. 香港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15-16(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16-18二、受贿罪主体之解析18-29(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18-211. 从事公务的内
涵18-192. 公务活动的特征19-203. 公务活动与劳务活动的区别
20-21(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21-29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1-23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3-25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5-27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7-29三、受贿罪主体之反思——“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之浅析29-35(一)关于“近亲属”29-30(二)从与“特定关系人”的比较看“关系密切人”的界定30-32(三)关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32-351. 辞职以及被辞退的国家工作人员33-342. 被开除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343.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34-35结论35-36参考文献36-39致谢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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