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精品论文】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本文从受贿罪在定罪中如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些介绍,使读者初步了解了受贿罪及其社会危害。
接下来,文章对罪与非罪中分别介绍受贿罪与接受馈赠、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亲朋好友之间请客送礼、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受贿的问题等等。
本文在此罪与彼罪中作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贪污罪、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最后,综合谈了一下在侦查受贿犯罪案件应当查清主要事实、情节方面,这样才不至于错定、错判。
关键词:受贿罪定罪研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例,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准确把握定罪中的一些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一)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接受馈赠,是指在生活、工作中,由于人际间交往的需要,接受对方赠与的礼品、财物的行为。
接受馈赠的前提是出于友谊或者友好往来,与接受者的权力无关。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罪名,通常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收受贿金,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前些年,受贿罪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但是在实践中,受贿罪也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性质。
通常来说,不同性质的受贿行为会对犯罪的处罚和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受贿可能是一种行贿的报酬,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受贿行为可能是一种向他人索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对受贿罪的定性上,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形式、性质和后果,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受贿的程度。
在判定受贿罪时,往往需要考虑受贿人收受的贿赂金额,贿赂行为的频率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统计和计算受贿金额也成为了一个难题。
因此,法律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做出创新和优化,以更加准确地判定受贿行为的程度。
第三个疑难问题是如何在认定受贿罪时,与行贿罪做出区别。
在受贿罪和行贿罪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以及区分罪犯的实施行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例如,如果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而受贿人则将部分贿赂用于行贿某些官员,那么在处理此案件时就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案例一:贡献2000万入刑庭当地干部要求十年重刑近日,中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案。
该案件涉及到一位名叫刘某的县委书记,他在担任该县领导期间,多次收受贿赂,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款都是来自于某公司的收益。
在此案例中,受贿人的犯罪情况非常严重,因此被当地干部要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两名百万富翁因贿赂行为被判刑两名百万富翁因涉嫌行贿罪,被中国江苏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零八个月不等,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两名富商行贿了多个政府官员,以获得不公正的经济利益。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通过证据分析认定了两名富商的涉罪情况,并予以量刑。
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2篇)

第1篇摘要:受贿犯罪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
本文旨在分析受贿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受贿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推进,受贿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角度,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在受贿刑事案件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较大差异。
一方面,不同法院、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法律条文本身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2. 量刑标准不明确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贿数额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二是受贿情节的认定标准不明确;三是受贿犯罪与职务犯罪、贪污犯罪的界限模糊。
3. 刑法适用冲突在受贿刑事案件中,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冲突。
例如,在受贿犯罪中,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4. 证据认定困难受贿犯罪往往涉及隐蔽性、复杂性,证据认定困难。
一方面,受贿行为人往往采取隐匿、销毁证据等手段,使得证据收集困难;另一方面,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存在真伪难辨的情况。
5. 惩罚力度不足当前,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不足。
一方面,受贿犯罪行为人的刑罚往往偏轻;另一方面,对受贿犯罪行为人的财产刑执行力度不够。
三、解决对策1. 统一法律条文理解为解决法律条文理解不一的问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同时,对于法律条文存在模糊地带的情况,应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2. 明确量刑标准为解决量刑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制定详细的受贿犯罪量刑标准,明确受贿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认定标准。
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3篇)

第1篇摘要:受贿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受贿,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深入研究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
一方面,部分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另一方面,部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过于依赖地方性法规,忽视了上位法的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与上位法精神不符。
2. 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受贿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部分法院对证据的证明力把握不准,导致判决结果不稳定;另一方面,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难以达到定罪标准,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
3. 刑罚裁量不均衡在受贿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刑罚裁量不均衡现象较为普遍。
一方面,部分法院在量刑时,过分依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忽视了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另一方面,部分法院在量刑时,对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导致刑罚裁量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4. 证人作证困难在受贿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作证困难是一个普遍现象。
一方面,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不敢作证;另一方面,部分证人因与被告人存在利益关系,不愿作证。
证人作证困难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解决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对策1.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二是建立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三是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中的“贿赂”应为财物。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就是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以及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主要包括三类:金钱、物、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笔者认为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关键词:受贿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行刑法第385、386、388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职务犯罪,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贿行为形式多种多样,对于具体案件如何准确适用现行刑法第385、386、388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实务部门长期关注的问题。
本文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对受贿罪的若干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文中如有不当或不妥之处,敬请老师批评指正。
一、受贿罪中“贿赂”的涵义关于贿赂的范围,大致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的观点:财物说。
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
2、物质利益说。
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
3、利益说。
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也就是说,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oc.pdf

摘要近年来,官员受贿落马案例不断见诸媒体或报端,受贿犯罪也逐渐踏出法律人的“私邸”而“走人寻常百姓家”,常常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
受贿罪是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本文简单讲述了受贿罪的主体的界定及立法演变,通过对受贿罪中疑难问题的分析,并,联系国际公约和国外有关国家及中有关贿赂的立法规定,从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笔者对受贿罪的一些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及对我国受贿罪体系的前景做了展望。
关键词:受贿;疑难问题;犯罪AbstractIn recent years, official bribery case constantly appear in the media or in the newspapers, the crime of bribery has gradually stepped out of the legal person of "private" and "leave the homes of ordinary people", often become the talk of the town. Bribery is a main form of corruption, but also a typical post crime.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and the legislative evolution of the subject of acceptance of brib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contact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foreign countries and bribery, starting from the actual need of our country current bribery crime,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of some controversy to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 and to the bribery crime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done a prospect.Keywords: bribery;The difficult problem;Crime目录序言---------------------------------------------------------1一、受贿罪基本类型-------------------------------------------2(一)违背职务受贿罪与不违背职务受贿罪------------------------------2(二)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2(三)收受贿赂罪与索取贿赂罪----------------------------------------2(四)直接受贿罪与间接受贿罪----------------------------------------3二、受贿罪疑难问题的探讨研究---------------------------------3(一)受贿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正确界定--------------------------------3(二)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的准确区分--------------------------------3(三)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严格区分--------------------------------4(四)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正确界定------------------------------------5(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2)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5(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职务”特性的正确理解----------------------6(1)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具有现时性--------------------------------6(2)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直接性。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受贿是指行贿、受贿两方之间,以行贿者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请求受贿者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其职务所涉及的事务中为其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提供帮助。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也是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妨害司法公正,危害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受贿罪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一、受贿的方法和手段受贿罪是干部、职工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下的罪行,通常就是收受行贿者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以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从而达到违法目的。
受贿有时候会通过行贿人交纳的“薄礼”形式,也会采用给予高价或超额的报酬,提供女性或其他性贿赂形式进行。
在公共资源分配、执法办案、政策执行等方面,受贿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企业中的员工受贿的情况少则数百元,多则七八百万,甚至数亿元以上,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受贿奖惩与保护伞为了预防受贿行为和教育管理者、领导干部,我国采取了多种惩罚措施,以便防范和还原公共秩序和道德领域。
此外,建立斯瓦巴兰中央反fraud公共管理标准、成立监管部门、加强单位监督等也是阻碍受贿的措施之一。
而反腐败问题也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已经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反腐堵漏、治理职业道德的先进力量和重要战略手段,取得了防止腐败的显著效果。
三、受贿带来的社会影响与对策受贿罪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而且直接妨碍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危及统治基础、增加社会不满和动荡风险。
如果没有公正的运营机制,经济社会就难以集成。
为了实现财务良性循环,维护公共生态,冲击受贿、遏制受贿,有必要采取以下要点:1、成立专门机构进行防范和打击2、决断的意识形态斗争3、改进相关制度及管理方式4、进一步打击跨国违规贸易5、严厉制裁个人行为犯罪行为四、建立脚踏实地的领导形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勤政、诚信、廉洁、明事理、思宏图等敬业精神和道德追求,自觉心肺明亮,地位保持高质量人生保障。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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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受 贿罪 的客 体主要 有 以下 几 种 观点 : ( 1 ) 受贿 罪 侵
犯 的是 国家机 关 的正常 管理 活动 , 即正 确执行 国家机 关 对 内对外 职 能任 务 的一 切 活动 。这 种 观点 在 较 长
行贿 人谋 取利 益 为 条 件 , 非 法 接 受 贿赂 。收 受 贿 赂 , 可 以是在 为他 人谋 取 利 益 之 前 也 可 以是 在 为他 人 谋 取 利 益之 后 。收受 贿赂 与索 贿不 同之处 在于 , 它是 以 为他人 谋取 利 益 为交 换 条 件 。犯 罪 的 主体 是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主观 方 面是 直 接 故 意 。犯 罪 目的是 为 了获
① ②
③ ④
信春鹰 、 李林、 冯军 : 《 法律辞典》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3 版, 第1 3 1 1 页。 张明楷 : 《 刑法学》 ( 第四版 )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1 1版 , 第1 0 5 9页。
刘 白笔、 刘用生 : 《 经济刑法学》 , 北京 : 群 众出版社 1 9 8 9版 , 第5 0 4页。 韩建 国、 韦亚力 : 《 受贿罪客体新e e l , 载《 法学研 究》 1 9 9 1年第 3期 。
得财物 , 并 认识 到其 承诺 实施 的职务 行 为是 为相对 人 谋 取 利益 , 包括 正 当利益 或 不 正 当利 益 。犯 罪 对 象 是 贿赂 。
一
时间 内是一 种通 说 , 但 这 种观 点 没有 说 明“ 国家 机 关 的正 常管理 活 动” 的具 体 内容 。( 2 ) 受 贿 罪 的客 体 不 仅 包 括 国家机关 、 企业 、 事业单位 、 军 队、 团体 的正 常 活动 , 而且 包括 公私 财产 所有 权⑧。( 3 ) 国家 机 关 、 集 体 经 济组织 和其 他社 会 组 织 体 公 务 活 动 的正 常 进 行 以及公 务 的声誉 为基 本客 体 , 同时包 含社 会经 、 刘杰 : 《 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 识》 , 载《 法学研究》 1 9 8 7年第 6 期。 马克 昌: 《 刑法理论探 索》 ,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1 9 9 5版 , 第2 5 5页。
或者 非法 收受 他人 财 物 , 他 人谋 取 利益 的行 为 。受贿
关 的不正 当报 酬 , 就构成 受贿 罪 。起 源于 日耳曼 法 的
立场 是 , 受 贿罪 的保 护客 体是 职务 行为 的纯 洁性 或公 正性 、 职务 行 为 的不 可侵 犯性 。只有 当公 务 员实施 违 法或 者不 正 当的职 务 行 为 , 从 而 要求 、 约 定 或者 收 受 不正 当报 酬 时 , 才构 成贿 赂罪 ( 2 ) 。
在我 国 , 1 9 7 9年刑 法颁 布 以来 , 我 国刑 法理论 关
行为 有两 种基 本 表 现 形式 。一 种 是 利用 职务 上 的便 利, 索 取他 人 财物 , 即通 常 所 说 的 “ 索贿” 。一 种是 行
贿人 主动 行送 贿赂 , 而 受贿 人 以利用 职 务上 的便 利为
2 0 1 3年 9月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o u na r l o f Yu n n a n U n i v e  ̄i t y L a w Ed i t i o n
S e p, 2 01 3
第2 6卷
第 5期
V0 】 . 2 6 No . 5
秩 序 和公 私财产 所有 权④。( 4 ) 受贿 罪 的客体 是 国家 工 作人 员 职务 行 为 的廉 洁 性 ⑨。这 种 观点 成 为现 在
、
受贿罪 的犯 罪 客体研 究
受 贿 罪 的犯 罪 客 体 , 历 来 是 刑 法 理 论 讨 论 的话
题 。在 国外 , 关 于受 贿罪 的立 法形 式 , 有两 种立 场 : 起 源 于 罗马法 的 立场是 , 受 贿罪 的保 护 客体是 职 务行 为
笔 者 以为 , 廉 洁性 是 我 国公 职 人员 的基 本操 守 , 是 国家 公务 员行 政伦理 道 德规 范 的要 求 , 廉洁 蕴含 着
作 者 简介 : 蒋毅 , 重 庆 市荣 昌县 人 民栓 察 监 督 研 究 室主 任 ( 重庆 , 4 0 2 4 0 0) ; 徐晓丽 , 重 庆 市荣 昌 县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科 干 警 。
的通说 但 主张廉 洁性 说 的学 者所 采 用 的表 述 略有 不
同: 有人 表述 为 职务 行 为 的廉 洁 性⑥, 有 的表 述 为公 务 人员 的廉 洁制 度④。
的不可 收买 性 。不 管公 务 员所 实 施 的职 务 行 为 是 否 正 当合 法 , 只要 他要 求 、 约 定 或者 收 受 与 职 务 行 为 有
为他人 谋取 利 益 的行 为。如何 理 解和 认 定 受贿 罪 , 就 值得 研 究。 因此 , 通 过 对利 用职 务之 便 、 为 他人
谋 取利 益及 贿赂 等 的理 解和 分析 , 正 确把 握 受贿犯 罪的特 征 , 厘 清 罪与 非 罪 的界 限 , 具 有 重要 的 现 实
意义 。 关 键词 : 受贿 罪 ; 客观 要件 ; 罪与 非 罪
文章 编 号 : C N 5 3—1 1 4 3 / D ( 2 0 1 3 ) 0 5— 7 7—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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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贿 罪 的若 干 疑难 问题 研 究
蒋
摘
毅
徐 晓 丽
要: 受贿 罪 , 是 指 国 家工作人 员 , 利 用职务 上 的便 利 , 索取他 人 财 物 , 或 者非 法收 受他 人 财 物
受贿 罪 , 是 指 国家 工 作人员 , 利 用 职务上 的便利 , 索取 他人 财物 , 或 者非 法 收受他 人 财物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的行 为 。侵 犯 的客 体是 国 家 的廉 洁 制 度 。客 观方 面表 现 为行 为人 利 用 职务 上 的便 利 , 索取他人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