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给付的性质和纠纷处理探析
彩礼钱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俗,历史悠久,流传至今。
彩礼不仅是男方对女方家庭的物质补偿,也是表达男方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诚意的一种方式。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彩礼数额不断攀升,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彩礼钱法律纠纷,旨在探讨彩礼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方)与被告乙(女方)于2018年相识,2019年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男方支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021年,原告甲提出离婚,并要求被告乙返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乙认为,彩礼是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原告甲提出离婚是对婚姻的不负责任,且双方已共同生活一年多,彩礼不应返还。
被告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彩礼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2. 彩礼返还的条件;3. 本案中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及其家庭的财物,具有特殊的习俗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返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彩礼的返还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2. 彩礼的返还应当考虑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双方感情状况、彩礼的数额等因素;3. 彩礼的返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法院认为,被告乙应当返还部分彩礼。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结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多,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
考虑到彩礼数额较大,且被告乙在婚后未尽到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乙返还原告甲彩礼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彩礼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彩礼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既有财产的性质,也有礼俗的性质。
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彩礼作为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在婚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彩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农村居民。
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0万元。
张某认为,彩礼是双方家庭为了支持婚姻而支付的,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三、法律适用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知,彩礼并非婚前财产。
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应当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彩礼人民币10万元。
1. 彩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社会观念的转变。
婚约彩礼纠纷适用法律(2篇)

第1篇在我国,婚约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姻习俗,已经存在了几千年。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婚约彩礼纠纷也逐渐增多。
本文将探讨婚约彩礼纠纷的适用法律,以期对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参考。
一、婚约彩礼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婚约彩礼是指男方在订婚过程中,为表示诚意,向女方或其家庭支付的财物。
2. 性质:婚约彩礼的性质具有特殊性,它既不属于赠与,也不属于借款。
一方面,彩礼的支付是男方基于婚姻目的,自愿向女方或其家庭支付的财物;另一方面,彩礼的支付与婚姻关系紧密相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二、婚约彩礼纠纷的类型1. 彩礼返还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婚约解除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2)婚姻存续期间,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要求返还彩礼。
2. 彩礼数额纠纷:指双方对彩礼数额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 彩礼支付方式纠纷:指双方对彩礼支付方式存在争议,如是否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三、婚约彩礼纠纷的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当事人之间订立婚约,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婚约解除的原因,判决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根据该解释,婚约解除后,以下情况可判决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该意见,离婚案件中,涉及彩礼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彩礼数额;(2)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双方是否共同生活;(4)双方经济状况;(5)彩礼给付的原因。
四、婚约彩礼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彩礼返还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协议。
关于彩礼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法律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性质:彩礼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即婚前赠与合同。
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女方接受彩礼,双方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2. 诺成性质:彩礼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彩礼即可生效。
3. 单务性质:彩礼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即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
二、彩礼的法律适用1. 彩礼的效力(1)合法彩礼的效力:合法彩礼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彩礼的交付和接受均有效力。
(2)违法彩礼的效力:违法彩礼包括超额彩礼、以彩礼为条件的婚姻等,这类彩礼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
2. 彩礼的返还(1)双方未结婚:如果双方未结婚,彩礼应当返还。
具体返还比例可根据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
(2)双方已结婚:如果双方已结婚,彩礼的返还情况如下:①离婚:在离婚案件中,彩礼的返还应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彩礼金额、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原则上,彩礼的返还比例应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成反比。
②死亡: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具体返还比例应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彩礼金额、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3. 彩礼纠纷的处理(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彩礼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3)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彩礼纠纷。
三、彩礼法律适用中的注意事项1. 明确彩礼的性质:在处理彩礼纠纷时,首先要明确彩礼的性质,区分合法彩礼与违法彩礼。
2. 重视证据: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当事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的金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
3.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在处理彩礼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4. 合理分配财产:在处理彩礼纠纷时,要合理分配财产,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彩礼,又称嫁妆,是指女方家庭在女儿结婚时给予新婚夫家的财物。
彩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被视为一种物质上的支持和家族间关系的契约,也是中国婚姻习俗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彩礼问题逐渐凸显出其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探讨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1.法律定义彩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有着一定的社会和道德意义。
从法律上来说,彩礼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彩礼的问题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在第十一条中提到:“禁止有下列行为:......(13)以及其他采取恶劣手段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
”可以看出,这里并没有直接提到彩礼问题。
尽管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彩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一些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彩礼具有法律意义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的,可以自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子女抚养等事项,但不得损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这就意味着,对于已经支付的彩礼,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3.法律争议彩礼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彩礼是合法的财产交易,是家庭间的私人事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也有人认为,彩礼实际上是一种陋习,是对女性权益的侵害,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如何平衡这两种观点,成为了彩礼问题亟待解决的关键。
二、彩礼的返还规制1.返还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于彩礼返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合一方以不正当手段压缩对方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当属于违法的,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以看出,如果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支付彩礼或者支付过高额的彩礼,对方有权要求返还。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规制研究彩礼是指男方在婚姻登记前或婚后向女方或其家庭提供的一定财物或礼品,作为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认可和尊重。
彩礼的法律性质以及其返还规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下面将对其进行研究。
彩礼的法律性质可以被视为一种礼尚往来的文化习俗,也可以是一种法律约定。
在一些地方,彩礼被认为是对女方及其家庭的尊重和感谢的表达,代表着男方的善意和诚意。
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的性质更多是一种文化传统,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彩礼的法律性质被正式界定并受到法律监管。
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应当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和支配。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彩礼可以被视为婚前财产的一种形式。
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彩礼可以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予以返还。
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制定了具体的返还规则来保护受彩礼影响的女性权益。
印度在2018年通过了《禁止定额涉及婚姻征收财务福利法》,禁止婚礼中的彩礼交换以及要求彩礼返还。
这个法律的通过对于打击嫁妆的滥用和保护女性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彩礼的法律性质和返还规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彩礼往往是在私下交易中完成,其金额和形式并没有明确记载,因此难以分辨其法律性质和处理纠纷。
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制往往受到地域、文化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执行难度较大。
彩礼的法律性质以及其返还规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
在一些地方,彩礼被视为一种文化传统,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而在另一些地方,彩礼被正式界定并受到法律监管。
为了保护受彩礼影响的女性权益,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具体的返还规则。
彩礼的法律性质和返还规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监管。
彩礼纠纷有关问题的探讨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 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 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 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 代相传的习俗。
当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农 村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 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并且还 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甚至礼金 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家庭 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 导致生活苦不堪言。
第一、提供帮助一方要有负担能 力,一般要在该方的能力范围之 内;
第二、帮助有时限性,生活困难 应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 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 而且在其另行结婚后,就应停止 对其进行救济。
(2)在我国,虽然不承认婚约的 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 受法律保护的。故如果要求返还 彩礼一方对婚姻的破裂存在过错, 而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虽然请 求方存在生活困难,也无须再支 持其返还请求。
而在解释(二)中,又作出婚前 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 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
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 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 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 的制度。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 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 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 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 延伸。
根据公平原则,只有将财产恢复 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公 平合理。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 婚目的已不能实现,返还彩礼理 所当然。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 彩礼,则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 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 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 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 的人。”
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 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 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 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 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 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 返还。
彩礼法律处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
彩礼作为婚姻习俗之一,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
然而,随着彩礼金额的逐年攀升,彩礼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针对一起彩礼法律处理案件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于2019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2020年10月举行婚礼。
婚前,甲乙双方约定彩礼金额为10万元。
婚后,甲乙双方感情出现矛盾,双方于2021年5月离婚。
离婚后,甲以乙未退还彩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退还彩礼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婚礼彩礼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2. 婚礼彩礼是否应当退还?四、案例分析(一)婚礼彩礼的性质1. 婚礼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然而,婚礼彩礼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是婚前双方父母为子女婚姻所给予的财物,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礼彩礼的性质为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的父母将彩礼给予乙,乙表示接受,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
(二)彩礼是否应当退还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 本案中,甲乙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出现矛盾,离婚时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根据上述规定,甲请求退还彩礼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三)彩礼退还的金额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退还的金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是否共同生活;(3)给付彩礼的金额;(4)给付彩礼的时间;(5)其他相关因素。
讨要彩礼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于2019年相识,双方于2020年10月订婚,约定彩礼金额为20万元。
甲向乙支付彩礼后,双方于2021年2月登记结婚。
婚后,甲与乙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乙遂于2021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要求乙返还彩礼,理由是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不和谐,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乙则认为,彩礼是其婚前财产,且已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不应返还。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2.彩礼是否应返还。
三、法律分析1.彩礼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可见,彩礼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彩礼是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的财物,是男女双方在结婚过程中的一种习俗。
彩礼的性质属于赠与,但与一般赠与有所不同。
首先,彩礼具有特定性。
彩礼的支付是基于男女双方结婚的目的,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其次,彩礼的支付具有习惯性。
彩礼的支付往往受到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最后,彩礼的返还具有特殊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彩礼的返还成为争议焦点。
2.彩礼是否应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判决:(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合本案,甲与乙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此,彩礼返还的情形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不和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不和谐,属于彩礼返还的情形之一。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彩礼(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彩礼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彩礼,又称聘礼,是指男方在结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金额或财物。
然而,在彩礼的给付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纠纷,如彩礼数额过高、彩礼给付后离婚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彩礼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李某向王某的母亲提出结婚要求,并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然而,在婚后一年,李某发现王某有外遇,心生怨恨。
2021年,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王某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诉讼请求1. 判决离婚;2. 判决王某返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的性质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其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彩礼并非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
因此,彩礼的性质应属于赠与性质。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4. 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
因此,彩礼返还的条件不适用于本案。
(三)彩礼返还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4. 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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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给付的性质和纠纷处理探析作者:胡云杰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近年不少夫妻离婚案中,对彩礼的返还与否存在很大争议,给付彩礼行为的法律属性学界也多有争议,然而,我国立法并没有对彩礼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彩礼纠纷处理的规则也存在诸多不足,因此给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些困难。
[关键词]彩礼给付;性质;纠纷处理一、彩礼给付行为的法律性质关于彩礼给付纠纷的处理及立法完善,其前提在于对彩礼给付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加以确定。
尽管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彩礼给付的性质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同的争议,但应当说,将彩礼的给付定性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具有充分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即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其作出应当视为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条件的,如果婚约解除,应视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富。
笔者认为,婚约作为契约的一种特殊形式,运用有关契约的理论,如主从契约关系、显失公平原则以及保证金原理等,对彩礼给付的性质都会有一定的解释作用,有助于我们从契约的不同角度观察彩礼给付的性质。
但从总体上说,彩礼给付行为其性质应当为附解除条件无偿赠与。
但凡赠送彩礼的人,是希望将来能与对方正式结婚,应该将这种赠与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没有缔结成功,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返还赠与人。
王泽鉴先生指出:“婚约的聘财究为附负担的赠与,抑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其主要区别,在乎前者须先经撤销始得返还,后者则于条件成就时,赠与即失其效力,受赠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对当事人言,此项区别非常重要,因赠与人叙明理由对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物时,得解为含有默示撤销赠与之意思表示。
问题在于究竟何说较为可采,盖将聘财解为附有…结婚‟负担的义务,不啻视婚姻为买卖,与当事人意思显有不合。
其须强调的是,以聘金为附解除条件之赠与,纯属对当事人意思之拟制。
又结婚在法律上之性质原非可认为系财产上之给付,且不得强制执行,以结婚为赠与之负担,与婚姻之本质,实有不合。
理论上较为圆通者,系认为赠与聘礼乃在期待成立婚姻,婚姻不能成立时,赠与聘礼之目的不达,受赠人受领给付,无法律上之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
”二、彩礼立法的现状及其不足(一)我国有关彩礼立法的现状订婚之后又要求解除婚约即悔婚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这往往会引起彩礼纠纷。
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一般情况下由订婚的男女双方及其家长协商解决,双方就彩礼返还达成合意。
但当彩礼涉及的财物较多或金额较大时,双方就很难达成一致,需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单纯的婚约纠纷因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但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彩礼纠纷即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目前有关彩礼问题的立法最主要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和处理婚姻关系的程序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并且第一次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及其情形进行了明确。
该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一规定是当前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纠纷的直接依据。
(二)有关彩礼立法的主要问题1.诉讼主体不明确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可以分为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和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要求法院就具体的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并作出裁判的人及相对人,即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请求权,主张人就是原告当事人,至于该原告在客观上是否确实具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与当事人的地位无关。
我国诉讼法主张的当事人概念是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
在上述有关婚姻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条件之一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当事人”并不明确。
在离婚诉讼中,婚姻的男女双方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彩礼的赠与人可能并不是男女中任何一方,此赠与人不属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那么此时他是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起进入彩礼返还诉讼程序,或者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还是另行提起诉讼,这在该条文中没有明确。
2.未能有效解决当事人的举证困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同时还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作为返还彩礼的条件。
一般认为,“共同生活”除居住于共同的住所外大体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间的性生活;(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3)夫妻履行相互扶助的义务;(4)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成员所负的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返还彩礼的诉讼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承担,即彩礼给付方必须证明已结婚登记的双方,并没有真正共同生活。
但在实务中,除了是否有共同的住所相对比较容易证明之外,其他都很难通过举证来完成,特别是要证明夫妻间无性生活,如果要证明有性生活尚是有可能的,但要证明无性生活就只有依靠当事人陈述,只要对方不承认,就很难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
因此笔者认为要求主张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证明双方无共同生活在法律上缺乏操作的可行性,因此法律赋予的该项权利要真正落实很有困难。
3.对妇女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之一,该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不利于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广大农村,未办理法定婚姻手续,而仅仅举行民俗性质的“结婚”仪式,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大量存在。
此时,彩礼多为受赠一方所消耗,或用于日常生活,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偏远地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多年的情况很常见。
如女方已经履行了相当于法定婚姻的义务,“结婚”生子、孝敬公婆,此时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却要求接受赠与的女方退还全部彩礼,不利于实现《婚姻法》所确立的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三、彩礼纠纷的处理我国目前婚姻法并未对彩礼问题进行规定,彩礼返还纠纷依据的仍然是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彩礼应和婚约一起纳入我国《婚姻法》的规制范畴,明确其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性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根据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及彩礼返还的相关司法解释制度,结合彩礼本身的性质和特点,特别是针对我国立法中现有的不足,我国目前的彩礼纠纷应注重对以下方面事项的处理,以有效解决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难点问题,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明确诉讼主体1.诉讼主体由于彩礼的给付主体和对象与其他法律行为相比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
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其经济基础较差。
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方个人支配。
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利,因此涉及到的父母也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至于彩礼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若彩礼的赠与人和受赠人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其为彩礼诉讼的当事人;若彩礼的赠与人或受赠人并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则在婚姻缔结前可与婚约当事人一方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在离婚时可以第三人的形式参加诉讼,在离婚财产纠纷中一并处理彩礼纠纷。
(二)明确彩礼的法律范围作为风俗习惯的彩礼是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的。
如果说古代彩礼是带有买卖婚姻性质的聘娶婚的产物,那么现代彩礼已经很少有“买卖婚姻”的性质,更多的是一种双方家庭对未来婚姻双方缔造的小家庭的一种馈赠。
所以,彩礼规则的适用要限定在存有给付彩礼传统的地区,根据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予以确定,而不能将本不属于彩礼给付的婚前财产纠纷也纳入在内。
虽然当今社会“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极少出现,但法律仍然应将其作为一种情形加以考虑,明确地将冠以“彩礼”名称的婚前财产给予行为的性质加以区分,将“因婚约给付财物”和“离婚后主张彩礼返还”等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非基于婚姻的彩礼给付问题,明确彩礼包括的具体范围,有利于正确处理彩礼纠纷。
婚前给予的财产主要包括几部分:第一部分,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具有较大价值的耐用品或数额较大的钱款,此项是彩礼的主要构成部分;第二部分,一方基于培养感情出发而赠与另一方的钱财,一般数额不大,如衣物、零用钱。
此部分是日常交往基于礼尚往来、交流感情出发的小额财物赠与,属于易消耗品,一般即时消费掉了,不属于彩礼;第三部分,一方为缔结婚姻与另一方进行的共同消费,如婚宴酒席,一般共同消费,亦不应纳入彩礼范围;第四部分,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定情或结婚信物,如公婆赠与儿媳的玉手镯,由于其承载了对未来婚姻的期望,一般具有较大价值和特殊涵义,甚至作为爱情和婚姻的见证,此项物品应视作彩礼。
(三)合理安排举证责任的分配基于彩礼纠纷对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难以证明,可以考虑将“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否认彩礼返还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夫妻间的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的义务这些方面中,收受彩礼的一方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以上所述的任何一种共同生活的事实,就算承担了举证责任,完成了证明义务,减少承担败诉的风险。
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彩礼给付方能够更为方便地实现法律赋予他的返还彩礼请求权,同时也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效益,降低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
彩礼是我国流传数千年的民族风俗,它没有因为国家法律的禁止而消亡,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在我国城市地区,随着人民的爱情和婚姻观念,彩礼现象已经逐渐消失,笔者也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婚姻历年的进步,彩礼终会有一天淡出现代的婚姻制度,但是如今既然彩礼现象仍然存在,我们就应当需要对其进行详尽的规定。
[作者简介]胡云杰(1987—),男,江苏苏州人,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见习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