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办案依据
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这类纠纷的产生受几千年传统习俗根深蒂固的影响,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仍有扩大的均势,对于广大农村来说,矛盾冲突相对比较严重,处理不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将直接影响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说立法上的空白使其对社会的回应便出现缺失。
目前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又比较笼统,解决现实的婚约财产纠纷难于操作特别是对于退还彩礼款的标准、数额情况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即使同一个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的判决也有大相径庭之处。
特别是有些当事人询问起来,法官无从解答,只能含糊其词,难于服众。
就婚约财产纠纷性质等相关问题作浅显的探讨。
1婚约财产纠纷性质认定1.1 婚约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又称订婚或定婚。
但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具体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
目前关于婚约的法律性质,法学界有两种见解:一是契约说。
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责任的一种契约责任。
另一种是非契约说。
婚约是结婚的一个事实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不是独立的契约,也不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据婚约提起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
但认为,婚约也是一种契约。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明确承认了人身关系的协议也是一种合同。
婚约是关于人身关系方面的协议,所以婚约理应是一种契约,但人身关系方面的契约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应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不具有履行人身关系的违约义务。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附裁判规则) 规则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二: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
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
如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规则三: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内财产约定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形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夫妻所接受。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导致了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内财产约定案件为例,分析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于2013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
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离婚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在离婚前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2. 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3.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有效。
(二)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需要区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内财产约定具有独立性,不因离婚协议的生效而失效。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依然存在。
民法典中的婚姻财产纠纷

民法典中的婚姻财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是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问题,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分配、继承和离婚等方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财产纠纷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婚姻财产纠纷,并就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婚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财产纠纷的解决,需要基于婚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个人财产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个人财产制度意味着每个个体的财产仅归他(她)个人所有,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则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归两个人共同所有。
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时,法律要求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财产的划分,即根据具体情况将财产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财产纠纷解决应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生活需求、家庭责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合理划分。
二、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在婚姻财产纠纷中经常引发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前财产指在婚前获得的财产,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婚后对婚前财产进行了改造或者增值,增加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要求在纠纷解决中,准确划分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三、离婚财产分割与公平原则离婚是婚姻财产纠纷常见的原因,夫妻离婚后如何处理婚姻财产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应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状况,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公平原则主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抚养子女的责任、收入及生活状况等多个因素,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划分离婚财产时,了解夫妻双方的具体财产情况十分重要。
可以通过财产清查、调查证据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将财产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需要根据情况考虑给予无过错方适当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合理财产权益。
四、继承财产纠纷及公平继承的原则继承财产纠纷是指在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比例确认后,由于个别继承人对继承财产的权益存在争议而引发的问题。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的,这样才能够处理的时候是有效力的。
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二、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处理婚约财产的时候,就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才是可以。
好了以上就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知识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知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说立法上的空白使其对社会的回应便出现缺失。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谓婚约就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对婚姻关系事先约定,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你会发现男女双方在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一旦涉及就会产生纠纷,那么大家知道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吗?请跟随的一起去进行具体的了解。
一、婚约财产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知识1、现代社会奉行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则。
男女之间通常经过相识、相知、相恋,最后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
现代社会上婚姻的缔结一般包括恋爱、结婚两个过程,其中男女之间不管是自行相识的还是经人介绍认识的,都有个时间或长或短的恋爱过程,这个过程既是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个重要的阶段,也是双方婚姻的准备过程。
在整个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不可避免会发生经济往来,小到一方请对方吃顿饭、看场电影、送束花,大到为表达对对方的爱慕赠送戒指、项链等贵重物品,之后在筹备婚事的过程中,双方还需要进行购房、装修等结婚准备工作。
虽然大多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也不乏一对恋人最终分手的情况出现。
双方因这个过程的经济往来及添置的财产等产生的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成为男女双方棘手的问题。
我国法律一贯强调男女之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不提倡以给付财产为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婚约财产纠纷占比相当高,而且遇到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也有具体的管辖规定。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
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
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
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
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婚约财产纠纷所涉及的标的物及法律关系婚约作为一种民间的习惯与风俗,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我国的《婚姻法》对婚约这一社会普遍现象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对婚约的问题争议不休。
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处理婚约财产问题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对此分别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标的物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称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经中间人(媒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此时许多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彩礼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然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因婚约解除或婚姻关系终止而引发的财产分割、财产补偿等纠纷。
我国法律对婚约财产纠纷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等方面对婚约财产纠纷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十七条:当事人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依法解决。
(2)第二十条: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当事人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依法解决。
(2)第一千零五十条: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婚约财产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1)第十三条:当事人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依法解决。
(2)第十四条:当事人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以下为几个婚约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1. 案例一:婚约解除,彩礼返还纠纷案情简介: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相识后,双方约定结婚。
在筹备婚礼过程中,男方张某向女方李某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李某提出解除婚约。
男方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但遭到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处理结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男方张某彩礼人民币10万元。
2. 案例二:婚约解除,房屋纠纷案情简介:男方王某与女方赵某相识后,双方约定结婚。
在筹备婚礼过程中,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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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办案依据
概念: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
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
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
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
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P61
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应将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列为原、被告,如果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并非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人民法院可以将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二十
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三年。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以给付彩礼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婚约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以一方起诉离婚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管辖
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请求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
实践中一般从严掌握,通常以吃低保或救济等具有实际参考价值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彩礼性质、范围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道德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二、如何判断彩礼?)
一方在婚约中迫于当地习惯做法,按当地风俗,一般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按习俗给付彩礼”。
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少量烟酒及食物等,不计入彩礼的总额。
——《安徽省亳州中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
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