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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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彩礼返还的总结范文

民间彩礼返还的总结范文

在我国,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俗,自古以来就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彩礼返还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民间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彩礼返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彩礼返还的比例彩礼返还的比例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1.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2. 是否生育子女;3. 各自的过错程度;4. 彩礼数额;5. 当地风俗习惯。

三、彩礼返还的起诉范文以下是一份彩礼返还的起诉范文,供参考:原告:[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族:[族别],住址:[市区镇号],公民身份号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告:[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族:[族别],住址:[市区镇号],公民身份号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金额]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经人介绍相识,[日期]原告及原告父母先后支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共计人民币[金额]元。

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就结婚事宜多次协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

原告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彩礼返还的注意事项1.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以便法院审查范围;2. 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因无证据而败诉;3. 诉讼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言语过激而损害自己;4. 了解当地风俗习惯,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间彩礼返还问题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有着明确的规定。

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彩礼作为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在婚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彩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农村居民。

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0万元。

张某认为,彩礼是双方家庭为了支持婚姻而支付的,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三、法律适用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知,彩礼并非婚前财产。

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应当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彩礼人民币10万元。

1. 彩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社会观念的转变。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

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

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

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点评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

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就应当着重考虑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

该案判决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结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了彩礼10万元。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

2. 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婚礼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10万元。

3.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4.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婚礼前支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2. 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彩礼是婚姻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婚约性质。

在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结婚后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2.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2)双方的感情状况;(3)彩礼的数额;(4)双方的经济状况。

3.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登记结婚的;(二)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原因,婚姻无效的;(三)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

”2. 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结婚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2)双方的感情状况:双方感情越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彩礼的数额: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数额越多。

(4)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经济状况较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短,双方感情破裂,彩礼数额为10万元。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彩礼返还案件。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以及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退回彩礼调解技巧

退回彩礼调解技巧

退回彩礼调解技巧
1.理性表达:在退回彩礼时,要理性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避免情绪化的语言和行为。

言语要温和,不要指责或攻击对方。

2. 寻求妥协:退回彩礼的目的是解决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

在退回彩礼时,可以尝试寻求妥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3. 调解方: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可以寻求调解方的帮助,让专业的人员协助双方解决矛盾。

可以选择当地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等。

4. 法律知识:在处理退回彩礼的问题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出现矛盾和纠纷。

可以咨询律师或法律专家的意见。

5. 双方协商:最重要的是双方要协商,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退回彩礼只是解决矛盾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目的。

双方要保持沟通和理解,尽量减少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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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婚姻法彩礼归还问题023彩礼新政策

2023年新婚姻法彩礼归还问题023彩礼新政策

2023年新婚姻法彩礼归还问题_2023彩礼新政策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彩礼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民法典》对婚姻新规定禁止以结婚的名义索取彩礼,禁止父母包办婚姻以及进行婚姻买卖。

恋爱阶段的东西不应在分开后索要。

1、在民法典对于彩礼的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

2、关于返还彩礼,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这三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其他常见的彩礼纠纷:(1)民法典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恋爱阶段送的东西,一般是被列为赠送关系,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2)民法典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两人在一起之后,没有登记结婚,这种要视双方过错以及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定返还多少比例彩礼。

(3)民法典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女方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这种费用不能返还,因为不是真正的金钱实物。

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1、《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法律没有禁止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码事。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3、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的金钱的行为是可以的。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

[法律]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

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

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

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

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

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

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三、典型意义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给付的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

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一、简介彩礼返还制度是当今社会关于婚姻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彩礼一直是婚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逐渐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传统彩礼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因此,一些地区开始推行彩礼返还制度,即婚后将收到的彩礼返还给新郎家或进行公益捐赠。

本文将探讨彩礼返还制度的现状、意义和影响。

二、彩礼返还制度的现状目前,彩礼返还制度在中国一些地区已经得到了推广和实施。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彩礼返还,也有民间组织积极倡导彩礼返还制度的落实。

针对不同的地区和家庭情况,彩礼返还的方式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有的家庭选择全额返还给新郎家,有的则选择进行公益捐赠等。

三、彩礼返还制度的意义1.促进男女平等:通过彩礼返还制度,可以减少彩礼对女方权益的侵害,促进男女平等的观念在社会中深入人心。

2.降低结婚成本:彩礼返还可以减轻新婚夫妇的经济负担,降低结婚的成本,有利于促进婚姻的稳定。

3.倡导廉洁风气:彩礼返还制度的推行可以倡导廉洁风气,防止以彩礼为名的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彩礼返还制度的影响1.社会舆论:彩礼返还制度的普及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也会引发一些争议和质疑。

2.家庭关系:彩礼返还制度可能对新郎家庭和新娘家庭的关系产生一定影响,需要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良好沟通和理解。

3.婚姻观念:通过彩礼返还制度的推广,可以促使人们重新审视婚姻观念,形成更加健康、平等的婚姻价值观。

五、总结综上所述,彩礼返还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风俗,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推广和实施彩礼返还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促进男女平等、降低结婚成本等。

然而,在推行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积极探索,共同努力推动彩礼返还制度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彩礼返还制度的研究内容,希望能为相关讨论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资料: -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报告》 - 《中国传统婚俗与现代社会》 - 《当代家庭社会学研究》以上为本文档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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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案中的难点和疑点
【评析】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解决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彩礼的性质。

这种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

笔者认为,彩礼具有目的性、现实性和无奈性。

彩礼的目的性是指给付彩礼的结果是以男方达到结婚的目的,未达结婚目的的,彩礼应当返还;已达结婚目的的,原则上不返还。

彩礼的现实性是指广大农村要求与给付彩礼的现象比比皆是,非常普遍。

彩礼的无奈性是指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2、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
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则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问题是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且已同居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返还?
审判实务中存在:
(1)、案由定性存在的问题
对于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有的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有的法院抛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的束缚,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在审判工作中,案由决定案件的定性,而定性不同,则在适用法律、返还依据等方面都会有所差别,所以确定正确的案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笔者认为,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是完全按照《案由规定》和《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来处理的,因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由里,只有婚约财产纠纷这一个案由可以适用于男女双方之间婚前阶段的纠纷。

而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的,则是考虑到了单纯的解除婚约与已经同居生活这两种事实状态的区别,审理中一概以婚约财产纠纷来处理有所不妥,所以跳出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的限制,侧重于财产关系纠纷来考虑案由。

至于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有文章指责说这是个别法院
的一大创举,超出了《案由规定》的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但笔者认为,某法院创立的这一案由非常符合这类案件的客观状态,准确反映了这类案件的法律特征,可以为公正审理这类案件创造条件。

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既不同于解除婚约状态下的返还彩礼,也不同于普通的不当得利,它是一种具有人身关系因素的财产纠纷,所以不应机械地归类,而应当允许设立一个符合实际的案由。

(2)、返还项目的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倾向,即不分时间、不论性质、不讲责任,只要是原告婚前给付女方的钱物,便一概认定为彩礼而判决被告返还。

其实,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

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

如在我们此地,男女双方首次见面时男方给女方的亲戚买的衣服、所谓的“改口费”、结婚时男方给女方的晚辈或女方的弟妹端灯费等,不宜认定为彩礼。

对于金额较大、必备的项目如见面礼(相门头)、过红、上车礼、
下车礼等可以认定为彩礼。

(3)、返还数量的认定
按照现行的彩礼返还规则,只要属于解释的三种情形,女方所收的彩礼就在返还之列,但这个规则其实是与现实的风俗习惯相悖的。

按民间通常的做法,如果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女方一般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约,则女方全额返还,实际上这种民间规则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习惯性认可,而解释的出台则打乱了这一习惯。

现实中,有很多彩礼返还案件,女方并无过错,有的确属男方始乱终弃,见异思迁,但男方也理直气壮要求依法返还彩礼,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悖,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

再有就是人格尊严的问题,虽然说男女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但是在彩礼返还案件中,我们接触到的更多的是女方名誉受损的情况,而返还规则也没有涉及关于精神损失层面的问题,事实上女方也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

目前的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一个传统文化烙印很深的社会,各种民风、民俗、乡规、民约相互交织,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常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不相统一。

如果只是让法官手拿法律的利器,简单地用法律解释去处理彩礼问题,就会脱离社会,远离民众,为办案而办案,这样无疑会使得司法权得不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审判实务中一定要考虑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女方在男方
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况来考虑,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

如果同居后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应当考虑女方利益少还或不予返还。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嫁妆返还问题
嫁妆就是我们俗称的“陪嫁”,是指结婚时女方或者其亲属送给女儿,女儿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独生子女的出现,陪嫁的财物价值也随着彩礼的价值越来越大,有房屋、汽车、贵重首饰等。

随着嫁妆价值的增加,离婚时因嫁妆返还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既然法律给予给付彩礼的人以返还请求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是否也应给予给付嫁妆的女方以返还请求权?
一般认为,嫁妆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是女方父母和其本人为将来更好地生活而购置的物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女方个人所有,因此不存在争议问题。

既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允许彩礼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时也应当允许嫁妆返还。

因嫁妆多为消耗物,在因消耗而无法返还时,应当在返还的彩礼之中抵消。

3、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
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

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是一部分;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

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在实践中,诉讼主体的确定应区分以下情形:(1)、彩礼的给付、接受,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个人财产,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了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2)、彩礼的给付、接受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或发生在双方父母、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但给付的是家庭共同财产,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

4、彩礼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

关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明确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

婚约财物的给付一般有三种证据予以证明,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其中,媒人证言是最常见、当事人利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

从法理上分析,媒人证言是证人证言,是媒
人就其所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属原始证据,就处理此类纠纷起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较弱,有许多彩礼案件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即使出庭作证,也不能保证会做到客观中立,这些都会直接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不满,给法官的调解工作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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