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彩礼返还相关法律问题
民间彩礼返还的总结范文

在我国,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俗,自古以来就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彩礼返还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民间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彩礼返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彩礼返还的比例彩礼返还的比例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1.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2. 是否生育子女;3. 各自的过错程度;4. 彩礼数额;5. 当地风俗习惯。
三、彩礼返还的起诉范文以下是一份彩礼返还的起诉范文,供参考:原告:[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族:[族别],住址:[市区镇号],公民身份号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告:[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族:[族别],住址:[市区镇号],公民身份号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金额]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经人介绍相识,[日期]原告及原告父母先后支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共计人民币[金额]元。
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就结婚事宜多次协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
原告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彩礼返还的注意事项1.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以便法院审查范围;2. 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因无证据而败诉;3. 诉讼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言语过激而损害自己;4. 了解当地风俗习惯,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间彩礼返还问题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有着明确的规定。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作为一种婚俗现象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
彩礼,又称聘礼,是男方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用以表示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诚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现象也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彩礼返还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规定为离婚彩礼返还提供了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第十一条对离婚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彩礼返还的情形和标准。
三、离婚彩礼返还的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或者接受人一方死亡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或者接受人一方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离婚彩礼返还的标准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返还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法典规定彩礼返还规定

民法典规定彩礼返还规定
民法典规定彩礼返还规定
《民法典》对彩礼返还未做明确规定,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目前法律,可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结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需提供户口证明、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彩礼应是沟通感情和诚意的媒介,而非买卖。
畸高价值的彩礼背离了其象征意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对于返还彩礼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彩礼是指男方在婚姻登记前或结婚仪式上向女方或其家庭支付的一定款项或财物,用以表示婚姻的诚意和善意。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婚姻观念的变化,彩礼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争议。
为了保护妇女和家庭的权益,法律对彩礼返还做出了一些规定。
下面将重点介绍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首先,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彩礼当事人逾期不结婚或者违反结婚承诺,应当返还彩礼。
这是保护女方利益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男方逾期不结婚或者违反结婚承诺的,应当返还女方的彩礼和其他财物。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女性的婚姻权益,防止彩礼成为男方的不当利益来源。
其次,法律规定了彩礼返还的具体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男方逾期不结婚或者违反结婚承诺的,应当返还全部彩礼和其他财物。
这一规定避免了对彩礼的歧视和限制,确保了女方可以获得应有的彩礼返还。
此外,法律还对彩礼返还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事人可以协商返还方式。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返还彩礼,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形式的赔偿方式。
比如,如果女方在男方违反结婚承诺后不能再嫁人,可以要求男方支付补偿金。
此外,如果因彩礼问题造成的其他损失,也可以要求男方予以赔偿。
这些规定侧重于保护女方的利益,避免他们因彩礼问题而产生的经济和情感上的困扰。
总之,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男方逾期不结婚或者违反结婚承诺时应当返还彩礼的规定,彩礼返还的具体标准,返还方式以及赔偿方式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女性的婚姻权益,防止彩礼问题对家庭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男方应当遵守这些规定,促进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
法律规定退还彩礼的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保障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为表示诚意,自愿给予女方及其家庭的财物。
第三条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前,自愿给予彩礼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后,因离婚等原因导致彩礼退还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彩礼的给予与接受第五条男方给予彩礼,应当出于自愿,不得以彩礼作为婚姻的强制条件。
第六条女方及其家庭接受彩礼,应当表示感谢,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
第七条彩礼的给予与接受,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章彩礼的退还条件第八条下列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男女双方或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的;(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四)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女方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的。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一)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因重大疾病、精神疾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的;(二)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的;(三)男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因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女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的。
第十条在以下情况下,彩礼不予退还:(一)双方已共同生活满一年的;(二)女方怀孕或者已经生育的;(三)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
第四章彩礼的退还方式第十一条彩礼的退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现金退还;(二)实物退还;(三)折价退还。
第十二条彩礼的退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二)自愿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结婚彩礼退还法律规定有什么规定

结婚彩礼退还法律规定有什么规定现如今,由于人们的思想觉悟不断的提高,对于婚姻方面也不拘谨了,通常认为合适的就会选择结婚,而结婚相处后又反悔想退彩礼的情况也有很多。
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结婚彩礼退还法律规定有什么规定?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一、结婚彩礼退还法律规定有什么规定关于彩礼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二、结婚彩礼与一般赠与有什么区别1、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确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财产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成就。
彩礼赠与得以生效的附加条件,实际上就是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而—旦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就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2、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三、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什么问题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

彩礼法律纠纷返还规制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风气也在不断地变化。
然而,在婚姻问题上,一些陈旧的观念仍然存在。
在很多地方,结婚仍然是男方支付彩礼给女方的习俗。
然而,由此引发的彩礼法律纠纷却也非常普遍。
许多人在离婚后,要求返还彩礼,导致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彩礼返还问题,旨在为法律制定者提出合理的规制建议。
一、彩礼概念维基百科中,彩礼被定义为“在婚姻中,男子或其家庭为了向女方或女方家庭支付的礼金或物品”,这种习俗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
在古代,由于女性社会地位较低,因此婚姻提供了女性改变其家庭和社会地位的机会。
男方支付彩礼可以表示他对女方的尊重和珍视,同时也可以帮助女方家庭提高财富地位,这种做法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随着时代的变化,彩礼的含义也产生了变化。
在一些地方,大量的婚姻和离婚法律问题及家庭纠纷都与彩礼相关。
这已经使彩礼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并促使人们反思该传统。
二、彩礼法律纠纷状况在彩礼问题上存在许多纠纷。
虽然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但主要纠纷如下:1.离婚要求返还彩礼当夫妻离婚时,女方或其家庭可能会要求男方返还彩礼。
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诉讼过程变得非常复杂。
法院在考虑此类案件时,通常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婚姻财产分配、彩礼的性质和金额、离婚原因和过错方等因素。
另外,返还问题还涉及到彩礼给男方家庭或馈赠给女方家庭的情况。
在前者中,男方不能强迫其家庭返还彩礼,因为这是男方家庭的财产。
在后者中,当丈夫在婚后去世时,法院可能需要决定男方家庭应该在何时和何种方式下返还彩礼。
2.拒绝支付彩礼在某些情况下,丈夫或其家庭可能会拒绝支付彩礼。
女方或其家庭可能会要求法院强制其支付。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此类要求,因为按照法律,男方并没有法律责任支付彩礼。
3.提高彩礼质量和数量的压力在某些情况下,女方和其家庭可能会承受丈夫和其家庭提高彩礼质量和数量的巨大压力。
这可能导致一些婚姻家庭矛盾,如家庭暴力、商业欺诈和其他犯罪行为。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对于婚姻法律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不少人对于婚姻中彩礼的问题也开始关注。
最近,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大量的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彩礼返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考虑到很多方面。
例如,如果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双方应该如何处理彩礼的问题;如果双方离婚,又该如何平分共同财产等。
在实际应用中,彩礼的返还存在很多争议。
以下列举了几个相关案例供参考:案例一:2018年,姜先生婚后两年出现了婚姻破裂,他要求妻子返还彩礼。
妻子不同意,认为这违反了双方最初的协议。
最后,法院裁定双方各自承担了一部分责任,妻子需要返还彩礼的一半给姜先生。
案例二:2019年,约翰李先生和他的妻子在登记结婚时,提出了返还彩礼的要求。
因为双方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协议中规定如果不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双方应该平分彩礼。
最终,双方按照协议条款分别返还了各自的一部分。
案例三:在一些较为偏远的地区,一些丧偶者因为需要再婚,会第二次收取彩礼。
但是如果第二段婚姻再次失败,又应该如何返还彩礼?这也是一个困扰人们的问题。
以上案例只是彩礼返还的冰山一角,很多时候,彩礼返还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因此,在婚姻中,公平公正的处理彩礼问题,至关重要。
仅仅依据简单的协议条款,未免太过粗略,当大多数人都难以自行解决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师的帮助。
此外,尽管彩礼的返还遵循民事法律制度,但也应该注意到相关的文化背景和社会传统,以便更好的解决相关问题。
在一些地区,彩礼不仅是一种礼物,也是一种传承文化的方式。
因此,我们需要更好的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法律手段完善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使彩礼返还的行为更加合理和公正。
最近,中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已经在该问题上有所行动,致力于打击虚假夸大的彩礼现象,推进更为可行和合法的处理方式。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颁布了一份意见,规定一系列处理婚姻中财产分割、抚养子女、因彩礼纠纷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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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彩礼返还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于振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1期
【摘要】彩礼,也称聘金、定礼等,在我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周朝就有其特定的婚约步骤“纳征”作为彩礼接收的固定程序,所以给付彩礼仍作为一种婚约传统习俗流传至今。
但由于地方风俗不同,民族习惯不同赋予这种给付行为不同的主观色彩,因此关于彩礼给付如何界定和出现纠纷后如何规制,仍然是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重点,本文将从三方面浅述此法律问题。
【关键词】彩礼;返还;法律问题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婚约彩礼数额的不断增多和不合理收取现象的增加,所引发的彩礼纠纷也日益增多。
面对如此境况,我国仅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纠纷返还制度作出了一条规定,这不免显得过于粗略,事实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完善解决问题。
因此,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十分必要。
一、彩礼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婚事初定,给付彩礼,结成连理已成为亘古不变的民约风俗,因此彩礼已经成为男女双方婚约关系确定的一种象征。
但是如何在理论和实践中界定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目前学者观点不一,学理上无统一认识,主要有“目的赠与说”、“附义务赠与说”、“附解除条件性质的赠与说”但笔者认为“目的赠与说”更为合理,目的性赠与,是指赠与人基于某个特定目的作出赠与行为。
史尚宽先生指出,以结婚为结果的彩礼给付是属于目的赠与性质,即称为(Zweckschenkung) i。
对待实践中彩礼返还纠纷问题的解决一般是以赠与处之。
表面看来送彩礼的确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但是实质上它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存在很多不同。
正常情况下给付彩礼都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从此要求的结果来看,给付彩礼的行为就成为与其他赠与行为最大的不同。
《合同法》第192条ii规定了关于赠与可撤销行为的相关情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为双方作了双赢的规定。
依此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婚约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并不必然保护,而给付彩礼可看做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双务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条iii,该项法律规定是我国审判实践活动中审理彩礼纠纷的另一法律规定,此规定对于财物认定仍是可选择性的,并未严格区分强调其性质,法官认定仍存在很大操作空间,对于彩礼赠送方
的合法权益不能很好的保护,因此也致使婚约收受彩礼的行为肆意泛滥。
但是此解释的颁布也避免了之前此类案件因无法律依据不予受理,或适用法律原则的不完善结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iv,此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该类案件处理依据的空白作了很好的填补,从切合实际的角度出发对婚约彩礼问题进行了法律正视,为实践提供法律依据,为保护彩礼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二、彩礼返还的范围界定
彩礼纠纷问题中,返还彩礼范围的确定是重中之重,也是难点所在,只有解决好此类问题,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权益,从双方父母见面到婚约成立期间各种性质的财物赠与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家长见面赠与见面礼,双方订婚约“送酒钱”,选订吉日送彩礼等;由于地域不同可能彩礼习惯不同,赠与财物也会不同。
这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和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此范围的认定较为复杂,但基于公序良俗和生活实践可以认为以下三方面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第一、基于共同意志的花费;如订立婚约后所进行的非必要支出:拍摄婚纱照,婚前单身派对等花费,第二、婚前自愿赠与的财物;男女双方为表爱意,自愿互赠的财物及类似性质的财物都不得要求返还。
若也算入返还范围,试问谁还敢表达爱意,一不小心会因此“倾家荡产”。
第三、不附条件的介绍报酬;因此笔者认为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从订婚时起到正式结婚前或者是婚约解除前这个期间内赠与的所有财物都属返还范围。
三、彩礼返还的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关于生活困难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主体的经济层次的划分,即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所以对于生活困难的确定不能千篇一律,由于法律认定缺失具体标准,所以法官认定也是自由心证居多。
但是随着近几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也有了初步的规范。
对城镇居民生活状况可依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评价和认定,根据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标准,以最低保障标准作以参照;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个问题,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未彻底遍布祖国各个角落,所以对一些偏远或是没有此制度保障的地区,以此作为认定标准不免缺乏正当性,所以大多数实践案例中都以当事人举证证明生活困难作为判定依据,如果条件允许也可进行社会调查作为辅助评价的依据;并且实践判定中已潜移默化的将生活绝对困难作为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评价。
注释:
i史尚宽:《亲属法论》(台)容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38页.
ii《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ii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
i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参考文献】
[1]马荣、刘洋主编:《婚姻家庭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江必新、何东宁、肖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