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实践中彩礼问题的处理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谈谈现实生活中彩礼问题的法律知识

谈谈现实生活中彩礼问题的法律知识彩礼问题司法实践中若干问题的分析1、彩礼范围的认定。
对于彩礼纠纷的解决,首先是要确定彩礼的范围,婚姻双方在婚前赠与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过程:双方见面赠与见面礼,双方确定婚姻关系后订婚时送彩礼,农村叫过段钱;双方准备结婚选订结婚日期送彩礼,农村叫送日子钱;举行婚礼前送嫁妆钱,或送金银首饰,电器物质,或购房子钱;举行婚礼时过桥过路钱等;另外还有双方共同生活花费及置办酒席钱。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认知角度上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这往往也是争议的焦点。
对此,笔者认为,第一,双方共同生活花费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
第二,置办酒席,互赠礼物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
生活消费,是为了两人共同生活得正常花费,置办酒席是举行婚礼的必要费用。
因此,此种花费应当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不能算作彩礼。
对于非金钱的彩礼,比如首饰,家电等,如果确实为一方所提供,可以认定为彩礼,进行分割,或作价补偿。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条文的理解。
对于第一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否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都应当支持呢,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举办结婚仪式后,补办登记手续的情况。
或者订立婚约之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则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情做出判断。
如订立婚约后,男方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自然身心和名声均遭到损害,往往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赔偿,矛盾纠纷难以调和,所以不能片面引用解释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彩礼退回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9年10月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再婚。
根据双方约定,张某共向李某支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0年5月,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
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2.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应退还,退还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彩礼退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彩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予以退还。
2. 关于退还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李某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故退还彩礼的金额应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退还给原告张某彩礼人民币15万元;2.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彩礼退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为了表示诚意而给予女方的财物。
彩礼的退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原则上应予以退还。
但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2)退还金额的确定退还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彩礼的金额及性质;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状况;③离婚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④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
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彩礼作为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在婚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彩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农村居民。
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0万元。
张某认为,彩礼是双方家庭为了支持婚姻而支付的,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三、法律适用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知,彩礼并非婚前财产。
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应当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彩礼人民币10万元。
1. 彩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社会观念的转变。
浅析彩礼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于婚约而给付的,都不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围。
2 需基 于 当地 的风俗 习惯 、
筹 协 调 、社 会 广 泛参 与 、防 范严 密 到位 、处置 快 捷 高效应 急 管 理 机制。 3 、加 强城 市 突发 公共 事件 应急 保 障体 系建 设
者的权 、责 、利 ;
( )研究建立应急管理 “ 4 社会发展风险基金”预算制度 ,探
要 ,如果 不 能正确 理解适 用 ,婚姻 双 方对 案件 判决结 果 都不 会满 意 。本文 作者对 彩礼 的构 成要 件 、相关 法律 术语 的理 解 以及 审判 实践 需注 意 的三项基 本原 则 做如下 简要 的分 析 ,能够 借 此与 同仁
进行 学习 。
为 了给 付 彩 礼而 全家 债 台高 筑 ,负 担较 重 。随着离 婚 纠 纷 的不 断 出现 ,致使 彩礼 返还 矛盾 日益 突出 。 虽然 我 国婚姻 法 不支 持 缔结
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 ( ) 二 第十条中规定了可
以要 求 返 还 彩礼 的几 种情 形 :一是 双 方未 办 理结 婚 登记 手 续 的 ; 二是 双 方 办 理结 婚 登 记手 续 但 确 未共 同生 活的 ;三 是 婚前 给付 导 致 给 付 人 生 活 困难 的 。 解 释 中 规 定 的 第 二 和 第 三 两 项 ,应 当 以 双 方 离 婚 为 条件 。在 司法 实 践 中如 何 理解 和适 用 上 述解 释 至关 重
一
、
彩礼给 付的构 成要件
婚姻给付彩礼的 习俗 ,但是鉴于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
的情 况 较为 普 遍 ,如 果 对 彩礼 问 题完 全 不 管 ,可能 会 使一 些 当事
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条款,彩礼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部分,涉及到一些法律规定。
以下是关于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勒索、诈骗要求彩礼和礼金。
双方应该自愿、自主地进行婚姻登记,不得以彩礼为条件或利益来强迫或威胁对方。
其次,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确保彩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彩礼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溯和退还。
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的退还可能是合法的。
第三,退还彩礼的时机和方式也受到一些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结婚后双方发现自己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可以请求退还彩礼。
如果婚姻因为某些事实或者原因被法院裁定为无效,彩礼的退还可以根据法院的决定进行。
此外,如果离婚的时候存在彩礼问题,彩礼的归还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婚姻关系终止,可以协商处理彩礼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彩礼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最后,彩礼退还的具体金额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家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彩礼的退还应当根据彩礼的性质、金额和损失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经济条件比较差的一方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法院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减少退还的金额。
综上所述,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条款中。
根据实际情况,彩礼的退还可以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下或者离婚时进行协商处理或者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退还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彩礼的性质、金额以及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结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了彩礼10万元。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
2. 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婚礼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10万元。
3.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4.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婚礼前支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2. 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彩礼是婚姻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婚约性质。
在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结婚后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2.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2)双方的感情状况;(3)彩礼的数额;(4)双方的经济状况。
3.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登记结婚的;(二)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原因,婚姻无效的;(三)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
”2. 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结婚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2)双方的感情状况:双方感情越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彩礼的数额: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数额越多。
(4)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经济状况较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短,双方感情破裂,彩礼数额为10万元。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彩礼返还案件。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以及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论彩礼的性质及返还规则

法学研究©论彩礼的性质及返还规则吕海林(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我国离婚诉讼中彩礼返还纠纷屡见不鲜。
现行法律并未对彩礼的性质和返还规则予以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常以“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作为“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和“应当返还多少”的唯一判断标准显得过于粗糙。
根据彩礼蕴含的特殊目的是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可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从不当得利的角度为彩礼返还寻找请求权基础,并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引入过错制度来确定彩礼的返还范围。
关键词:彩礼返还;附解除条件;不当得利;过错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01-0165-03 Research on山e legal natu re of b<T ro山al gi「卜and山e rules for their rdurnLyu Hailin(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Abstract:Disputes over the return of betrothal gifts are rife in China's divorce proceedings.The current law has not yet clearly defined the nature of the betrothal gifts and the rules for their return.In judicial practice,u whether the marriage is registered”is used as the only criterion for determining“whether the betrothal gifts should be returned”and“how much should be returned” ,which is considered inap-propriate.The special purpose of the betrothal gifts is to get married with the other party,so that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betrothal gifts can be defined as the gifts with resolutive conditions,and a basis can be found for claiming the return of the betrothal gif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njust enrichment.In addition,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can be introduced to determine the return range of betrothal gifts,based on respect for local customs and habits.Key words:the return of betrothal gifts;resolutive condition;unjust enrichment;fault一、彩礼返还纠纷的审判现状(一)问题的提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关于彩礼返还的典型案例。
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彩礼退还的司法解释

方便了人 民法院审判工作 的顺利开展 , 往往与其 中一方存在亲戚或朋友关系 , 彩礼 的受益人和给付人 , 合理设计 当事
在 一定 程 度 上 达 到 了解 纷 息 诉 的 效 果 。 难免使所提供的证言缺乏客观公 正性 , 人为男女双方 、 男女本人和家庭成员等
二、 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解 释彩礼退 给法官的审判工作带来不便 。 在实际案 不 同情形 。
( 三) 诉讼主体的确定。在实际生活
中, 订婚男 女一般经 济上不独立 , 给付
彩礼的财产 主要来 自家庭共 同财产 。 彩 礼的受益人也往往是女方家庭成员 。 因 此, 在 彩礼纠纷案件 中 , 当事人应根 分男方的切身利益。 同时, 也统一了人 民法院审判彩礼 纠纷案件 的裁判尺度 ,
还 规定 的 劣 势
例中, 只有在 “ 双方未 办理结婚登 记手
( 四) 主观过错的区分 。 依最高人民
最 高人 民法院对 退还彩 礼只是 做 续 的 ” 情况 下 , 退 还 彩 礼 的 主 张 得 到 人 法 院 的司 法 解 释 ,彩礼 退 还 纠纷 案 , 不
了 三条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原 则 性 较 强 , 缺 民法院审判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 二是司 区分 主观过错 , 只要 符合三原则 , 彩 礼
除其它合理怀 疑, 就可认定该事实作 出
裁决。 ( 二) 彩礼 的界 定 及返 还 。就 彩 礼而
言, 应是依 据本地 风俗 , 基 于订 婚并 以 结婚为 目的 , 男方 自愿或不 自愿 给付女
则 ,反 对借助婚 姻索取 财物 和包 办婚
姻。但 对婚约和彩礼 问题 未作 规定 , 女 方 向男方索要彩礼的风俗仍在继续 。 最
观过错 , 不 利 于保 护 男 女 双 方 的权 益 。 三、 对 最 高人 民法 院 司 法 解 释 彩 礼 退 还 规 定 进 一 步 修 订 完善 的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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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实践中彩礼问题的处理作者:潘冬梅一、彩礼的渊源及现状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
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
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
若已受聘财,男方悔婚,则女家不退聘财,若女方悔婚,男方同意,女家须退还聘财,男方不同意,则婚姻仍成立。
女方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若已婚配,则徒一年半,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追还该女与前夫。
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如上户金一两,银四两,彩缎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缎四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下户银三两,彩缎二表里,杂用绢五十匹。
清代婚姻关系的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婚约,订立婚约的主要内容是交换婚书和交受聘财。
而交受聘财是婚约成立的主要条件。
婚约一旦订立就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欺骗行为或犯罪行为。
“若许嫁女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婚者亦如之,不追财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像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结成的习惯,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
有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及为严重,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若双方未缔结婚姻,应否全部返还,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因此诉诸法院的这类案件也增多。
二、彩礼的性质关于彩礼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是赠与行为,也有人认为是不当得利,还有人认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正确:(一)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
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物未交付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赠与物一旦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赠与人不得要回赠与物。
而婚约中给付彩礼的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
关于彩礼的赠与说,目前在学界关于彩礼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是附义务的赠与说。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由此可见,附义务的赠与是一种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虽然在一般的赠与中,受赠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但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并不是赠与的对价,因而其仍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
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负义务,赠与人是不可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其赠与义务,但是在赠与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受赠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则可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物,当然也可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
初一看,这种学说确实符合彩礼的特征,但是,细细思量,并不可取。
首先,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必须合法,不得有违法律规定,把结婚作为赠送彩礼所附之义务,明显违背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其次,附义务的赠与在赠与人完成了给付义务之后,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事先约定的义务。
照此推理,在彩礼纠纷中,如果一方违反婚约,另一方则能以已给付彩礼请求对方履行结婚的义务。
因此,附义务的赠与说不能够准确解释彩礼的性质。
第二种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中所附的解除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并且该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要求。
倘若将彩礼视作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而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所附之条件,首先有违当事人结婚自主的权利,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的规定;其次,把不能结婚作为撤销彩礼赠与的条件,其逻辑结果必会步入买卖婚姻的泥潭之中。
第三种是目的赠与说。
所谓目的赠与,是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
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赠与区别于其它赠与的标志。
如果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帮助其达到目的,而只能请求返还所赠财产。
彩礼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结婚而向其赠与送的财物。
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
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分道扬镳,赠与方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因此,目的赠与说能够解释赠送彩礼的性质。
同时,它又与附义务的赠与说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有着本质的区别。
附义务的赠与说把结婚作为赠与中的约定义务,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把双方不能结婚作为赠与的解除条件,两者都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二)接受的彩礼不是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从本质上讲,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基于当地习惯主动赠与的,接受彩礼也是基于当地习俗、习惯,不是出于索取,即有合法依据,因此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
(三)接受彩礼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被《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而订立婚约给付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
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
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
(四)给付彩礼属于无偿赠与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确应属于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
因此,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
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
赠与人可在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产:(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道程序,其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
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在一方违反婚约时,另一方不可能基于述三种理由要求返还彩礼。
即使在承认婚约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把结婚作为婚约所约定之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975条规定:“男女双方订立之承诺结婚之合同,既不赋予任一方要求缔结婚姻之权利,亦不赋予任一方在合同不被履行时,要求施以任何处罚或收取非属第一千四百七十六条所规定之其它损害赔偿之权利,即使有关处罚或赔偿系由违约金条款产生者亦然。
”因此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
其特殊性在于: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那么到底彩礼是属于何种性质的赠与呢?三、彩礼返还的情形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究竟其返还的根据何在?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但是在彩礼纠纷中,一般不会发生上述情况,而通常是在彩礼交付之后,由于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才引发纠纷。
合同法只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然而这三种情形均不适用于彩礼返还请求。
同时我国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请求返还方也不可能基于违约要求返还所赠财产。
彩礼是一方为与另一方在将来能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的赠与,也就是说当事人送彩礼的直接目的是结婚,是有目的的赠与。
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彩礼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
换言之,受赠方继续占有彩礼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因婚约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根据公平原则,只有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公平合理。
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返还彩礼理所当然。
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彩礼,则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赠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不问赠于的种类如何,均应返还,包括信件与肖像,但已消耗的物不在返还之列。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不当得利,赠与人得请求返还之,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彩礼的义务。
四、彩礼问题的解决在法院实习期间,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2006年7月,杨海与魏琴琴经人介绍认识,10月双方举行婚礼,婚后应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婚后一个月魏琴琴离家外出打工,2006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1月13日经白银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解回家。
1月25日,魏琴琴又起诉离婚。
鉴于双方年纪尚轻,结婚时间较短,本着调解的原则,双方自愿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问题上意见不一致。
杨海要求魏琴琴返还婚前赠送的2万元现金及洗衣机、摩托车等,同意返还魏琴琴陪嫁嫁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