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某婚前彩礼纠纷上的代理词
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该如何写

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该如何写1.原告被告身份信息以及诉讼请求。
2.该事件起因经过,详细描述。
3.根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产。
很多夫妻结婚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财产问题,这个时候,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很可能会劳燕分飞,甚至对簿法庭。
在法庭上,你知道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该如何写吗?小编介绍了一篇范本,供你阅读。
婚约财产纠纷代理词审判员: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围绕审判员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给付了被告方彩礼360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关于原告是否给付了36000元彩礼给被告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三份证人证言。
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及真实性予以审查,并作出正确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之规定,审判人员首先应根据法律规定(成文法的直接规定),对证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判断;其次,在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而综观本案,原告提供的潘xx 等三位证人的证言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被告提供的潘xx等三位证人的证言,要么是证人与被告具有亲属关系,要么是程序不合法,且均与日常经验法则严重不符,依法应不予采信。
下面逐一予以阐述:1、原告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媒人潘xx 及其他两位证人的当庭证言相互印证,已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充分的证实了原告为了达到与被告潘xx缔结婚姻的目的,在2006年5月21日举行的订婚仪式上,按照当地风俗给付了被告方36000元礼金、3900元打发礼、3500元喊钱礼(原告给付了被告方6000元,被告方给付了原告2500元,差额为3500元)等彩礼。
彩礼返还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江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被告曹xx及被告曹xx彩礼返还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被告方已收取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近x万元彩礼及金戒指一枚。
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财物清单、证人的证言、证人证言,相关陈述和被告的答辩、质证、法庭提问的答复,可以认定被告方已收取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近x万元彩礼。
包括,201x年x月初原告于被告曹x经媒人介绍相识后,x月初x定事当天原告给被告x万元、金戒指一枚及红包打发;x月初x上街给付被告折金钱x万元、x万元上街钱;x月十x查家付x万元礼金;x月十x追节付礼金x万元。
期间,原告除给付上述钱财外,还给付了见面礼、亲朋打发、酒菜钱等x万余元。
以上内容有原告财物清单、媒人黄xx的证人证言及孙xx 的证人证言以证明。
虽然被告只承认被告收到了x万元彩礼,其他以没有收到或者被消费掉为由拒绝承认,但是被告却没有给出任何证据以证明。
第二,被告方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双方本约定201x年x月初x、初x按习俗举行婚礼,但因故没有举行,此后被告曹x随即另嫁他人。
虽然被告声称,婚约的解除归因于原告,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返还彩礼,被告也不会归还一分钱彩礼。
对于被告声称的婚约的解除归因于原告,原告不予否认;但是,“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说法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根据《xx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另一方应全额返还。
返还彩礼被告方代理词

彩礼返还被告方代理词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58条和《律师法》28条的规定,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邓**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周**、周**诉其彩礼返还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庭审活动,对该案有了清楚的了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有没有给付被告彩礼,如果有,该不该返还彩礼。
根据争议的焦点,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一、被告及被告的亲属从没有收到过原告以人民币给付的任何彩礼,也从未收到过周**给付的任何彩礼。
原告诉称彩礼是通过周**给被告的,这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给不给周**彩礼,被告不清楚,周**收没收到原告的彩礼,被告也不清楚,并且,周**收没收到原告的彩礼与被告没有关系,如果周**收到了原告的彩礼,那原告应当向周**要。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任何彩礼。
周**是原告周**的幺爹,和原告周**是姊妹关系。
李**是周**的倒女婿,他们都与两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是虚假的,是不可彩信的,我们有理由认为他们是串通一气的,共同损害被告的利益。
三、为举办结婚仪式,原告曾经通过他给付被告的一些酒、肉。
但是,我们认为,那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并且被告在原告家去接被告邓**时用于招待原告家的人和其他客人了。
既然不是彩礼,且也消费掉了,那也是不应返还的。
四、被告邓**与原告周**已经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居了两年多,已经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夫妻生活。
两人虽然没有履行法律意义上的手续,但以农村的看法,两人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基层人民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民商事审判篇中(159—162页)对《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是这样表述的:“在此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比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多年,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请求返还彩礼,这种情况就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指一方按习俗收了彩礼,双方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代理意见

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代理意见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代理意见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围绕审判员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给付了被告方彩礼*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关于原告是否给付了*元彩礼给被告方,我方当事人提供了三个证人出庭作证。
三位证人的证言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媒人***及其他两位证人的当庭证言相互印证,已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充分的证实了原告为了达到与被告***缔结婚姻的目的,按照当地风俗给付了被告方*元的彩礼款。
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媒人的***直接经手了过彩礼一事,其与原告即无任何亲属关系,亦无其他密切关系,又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出庭的,***的证言与当地的风俗及日常经验法则完全吻合,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应予采信。
另两位证人虽与原告是亲属关系,但从日常经验来看,大数额的现金肯定要由原告最亲近的人掌控,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其证言也应予以采信。
二被告***与被告***理应共同返还原告全部彩礼。
1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原告家给付被告彩礼已经给原告家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
原告家为了原告能与被告***结婚,不得不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家彩礼*元。
根据201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省上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仅为9102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6134元,每年人均节余仅为2968元。
据此可知,这*元需要原告一家7年多时间才能积攒下来,并且这*元大部分都是原告家向亲戚所借,造成了原告家现在的家庭特别困难。
3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与被告***也应共同返还原告全部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的第10条更是明确规定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管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无法缔结(这里的缔结是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双方自愿到婚姻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均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返还彩礼纠纷代理词

返还彩礼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刘勇军律师接受娄星区法援中心的指派依法出庭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和法庭调查,现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同在一个小区、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了4至5个月。
1、2014年10月,被告和原告通过媒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通过几个月的恋爱,双方因为同在一个小区,所以发展到同居并谈婚论嫁,于是媒人给被告10560元,准备婚嫁,女方也住在男方家,双方感情堪好,双方积极准备婚嫁,男方因为感情好给了女方父母2416元红包,给弟妹红包1200元,叔婶红包400元,后来原告还买了首饰衣物给被告,被告同时也给了原告808元红包,原告姐姐和姐夫各208元红包,给介绍人208元红包。
送原告嫂子生日200元等,媒人给被告的10560元已经用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销,比于准备姻嫁的一些经常性支出,及生活开支等,其于的属人情往来,因为同在一个小区,打个红包喝个酒什么的,被告没有实际得利,而是相对受害一方,因此都没有返还的依据,至于买个衣服首饰,不是大宗物品比于彩电、冰箱、摩托之类,只是同居期间寄托情感的一种礼物,不是彩礼。
2、媒人出庭作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的情况下,因为媒人跟原告关系要好,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被告在和原告认识的一年多时间里也付出了很多1、被告和原告认识后不但在精神上在物质上也受到了损失。
同居后被告做家务,被告不但下班后给原告洗衣做饭,因原告家里经济困难,被告把每月的工资都抽出一部用于家庭生活和人情往来上。
返还彩礼二审原告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上诉人杨**的父亲,受委托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就返还彩礼问题也就是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上诉人收受、索取上诉人家彩礼****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上诉人理应返还通过一、二审的庭审,已经证实上诉人家按农村习俗给付了被上诉人彩礼为:20**年2月19日13000元,20**年2月24日20000元及金器两件,20**年3月**日288000元(后返还**888元,实收269112元),20**年5月4日又给被上诉人75000元及烟酒等财物,2015年5月5日举办婚礼中被上诉人收受上诉人亲戚彩礼30000元。
以上共计*****元。
其中20**年5月4日给被上诉人75000元,并非出于上诉人自愿,是在举办结婚仪式的前一天,被上诉人及其家人向上诉人索要的,上诉人无奈给付这7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中****元属于赠与,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因为上诉人给付这些彩礼,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外两件金器对上诉人来说是有特别的纪念意义的物品,一审法院没有判决返还,也不符通常的情理。
希望二审法院能予以纠正。
二、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对法律的理解上,均不能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共同生活在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后,被上诉人从未在上诉人家生活过一天,举办结婚仪式后,被上诉人即离家出走,未与上诉人共同生活。
对这一事实,周围邻居已作了证明。
从法律的理解上来说,也不符“共同生活”的特征。
所谓共同生活主要是指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且是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
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特征是:首先要有共同的住所;其次是要有长期的和谐的性生活和共同的精神生活;再次是夫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互相扶助。
本案中,双方的婚房是上诉人父母提供的,在举办婚礼前一天即20**年5月4日装修完毕,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双方不具备共同生活的条件。
彩礼授权委托书
彩礼授权委托书
尊敬的XX先生/女士:
本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住址:(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系(新娘/新郎)的配偶。
在此,我特此授权委托您作为我的全权代表,处理与(新娘/新郎)有关彩礼的事宜。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习俗中的一部分,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表示敬意和感谢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现代社会,彩礼的数额和形式可能因地区、家庭背景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双方家庭之间的和谐与尊重,我认为有必要对彩礼的相关事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彩礼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处理彩礼问题时,应当明确区分彩礼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在此,我特此授权委托您作为我的全权代表,与(新娘/新郎)及其家庭进行彩礼事宜的沟通和协商。
具体来说,我授权您在彩礼的数额、形式、交付时间等方面进行代表我进行谈判和决定。
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家庭的意见,商讨并确定一个合理和公平的彩礼方案。
同时,我也授权您在彩礼事宜中代表我签署相关文件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彩礼协议、赠与合同等。
在此,我郑重声明,无论彩礼的数额和形式如何,我都将尊重(新娘/新郎)及其家庭的意见,并积极配合彩礼事宜的处理。
我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彩礼事宜处理完毕之日止。
在此期间,您将作为我的全权代表,处理与彩礼有关的一切事宜。
特此授权委托。
授权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委托彩礼处理授权委托证明书模板
委托彩礼处理授权委托证明书模板一、前言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彩礼事宜,特制作此授权委托证明书,以确保双方权益。
二、委托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彩礼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彩礼、安排彩礼的存储和保管、处理彩礼的相关手续等。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妥善处理彩礼事宜,并及时向甲方报告进展情况。
三、权限范围1.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与相关彩礼事宜相关的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协议或办理相应手续。
2.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处理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事宜,并凭借本授权委托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期限和地点1.本授权委托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至彩礼处理完毕之日止。
2.乙方应在甲方制定的时间内完成彩礼的处理事宜。
3.彩礼的存储和保管地点由乙方负责,并确保彩礼的安全性。
五、法律责任1.乙方应妥善履行委托事项,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彩礼损失或遗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求偿相应的损失。
六、终止方式1.本授权委托自彩礼处理完毕之日起自动终止。
2.双方一致同意书面解除本授权委托,即终止本授权委托。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授权委托的签署、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法律。
2.如因本授权委托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1.本授权委托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约违约被告代理词(精简版)
婚约违约被告代理词(精简版)婚约违约被告代理词 (精简版)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本案涉及的婚约违约事宜,列举以下辩护理由:
1. 缺乏婚姻准备意愿:被告并没有真正对婚姻作出积极准备。
在婚约达成之初,被告表达了犹豫和不确定的态度,而且从未明确
表示愿意与原告结婚。
因此,被告对于婚约的解除并不应承担全部
责任。
2. 不可抗力原因:被告履行婚约的能力受到了不可抗力的限制。
特殊且无法预见的情况,例如精神疾病、重大经济损失或家庭成员
的严重疾病,可能使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婚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履行婚约变得不可能或不合理,被告有权解除婚约。
3. 原告的过错行为:原告在婚约期间严重违背了双方的约定或
合意。
原告可能有经济欺诈行为、婚前不实陈述、家庭暴力等行为,
这些行为对于被告的决定和履行婚约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根据法律原则,如果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被告有权解除婚约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以上辩护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判断,维护被告的权益并宣布婚约解除。
谢谢。
彩礼律师委托书范本
律师委托书范本(彩礼纠纷)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受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彩礼纠纷一案,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处理与________彩礼纠纷一案的一切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2.乙方有权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阅案卷材料,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案件情况。
3.乙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与对方进行调解、和解谈判。
4.乙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包括起诉、应诉、举证、质证、辩论等。
5.乙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处理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务。
二、委托权限1.一般代理权限:乙方可以代为立案、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签收除调解书之外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
2.特别代理权限:乙方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彩礼等。
三、委托期限1.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案件结束之日止。
2.如案件未结,甲方需继续委托乙方代理的,应续签本委托书。
四、律师费用1.乙方代理本案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乙方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案件胜诉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实际工作量支付代理费。
3.甲方应在案件胜诉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代理费,否则乙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保密条款1.乙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个人信息和案件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条款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委托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注:本律师委托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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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前彩礼纠纷上的辩论词
代理人:*** 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受**县**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参加本次开庭。
1.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被告在法庭的调查笔录中已承认收受彩礼的事实,**、**两位证人也已证实原告婚前给予被告的彩礼是正确的,即现金数和实物数是吻合的,三被告在家也接受了彩礼。
说明原告给予被告的11000元的现金及实物彩礼做为婚前彩礼的事实是存在的。
2.虽说该彩礼是原告给予被告**的,但两证人已证实彩礼现金是在被告的家中当着证人的面给予三被告的。
按照农村的习俗,父母往往对自己子女的彩礼进行占有和管理,帮助自己的子女购买结婚用品等。
本案中被告**和**辨称自己对彩礼不知道是与情与理说不通的。
面且也无有证据证明被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的。
被告**在法庭的调查中既说钱是被**和**在**消费掉一部分又说两人长期在外打工不曾回家的话相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
**在与**电话通话中也曾提到“两人感情不和,让其父母将彩礼钱全部返还这样的话”。
这些足以证明该彩礼在被告**和**的手中,**和**做为本案的被告,是该笔彩礼的实际占有和控制者,负有返还的义务。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另外《婚姻法》第3条中还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5条“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被告辨称即无证据证明,亦无证人和证言,与法不符。
这种无视法律的行为已经上升到借婚姻勒索财物的嫌疑。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人”。
被告**和**解除了婚约关系,三被告对彩礼的占有没有合法的依据,为不当得利,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应当返还。
4.被告辨称索要青春费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
青年男女有恋爱自由的权利,当两人在处对象的过程中发现两人感情不和时,任何一方都有提出分手的权利。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焦点不在于谁提出分手,谁先提出分手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也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原告给予被告彩礼现金11000元,实物礼品4025元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定充分的。
被告的辨称既无证据佐证,亦不符合法律和人情事理。
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
所以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412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2011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