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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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1.总则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意见一致性。

3.制定依据本指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颁规章,以及相关法医临床标准、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结合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

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4.1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

法医临床文证审查资料主要包括:4.1.1司法机关提供的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或技术鉴定意见等)和委托人提供的人身伤害立案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或工伤认定证明材料等;4.1.2医疗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辅助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如X线、CT、MRI片)等;4.1.3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意1见等;4.1.4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4.2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应当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符合性、充分性及关联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4.2.1鉴定资料的符合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委托鉴定事项的要求;4.2.2鉴定资料的充分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满足委托鉴定事项的要求;4.2.3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的联系。

4.3鉴定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但委托人应提供符合性声明。

4.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活动不包括单纯对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意见等进行评价。

5.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5.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5.1.1涉及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5.1.2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案件;5.1.3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25.1.4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

新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号一、基本情况委托人:×××人民法院。

鉴定事项:伤残评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一2002 )》评定受理日期:2017年1月13日鉴定材料:1、×××人民法院委托书1份,2、×××人民医院病历1册671607(19页)3、×××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2页。

被鉴定人:×××,女,1942年4月24日出生,住×××汲水乡,陈刘庄行政村邵洼村。

身份证号:.二、基本案情:案情摘要:伤者诉:2016年9月29日14时在S207线×××宁平镇徐桥路口被车撞伤,伤后被送往×××人民医院救治。

三、资料摘要:病历摘要:1、×××人民医院胸外科证明:患者×××,女,75岁,住院号:671607与×××系同一人,特此证明。

2、2016年9月29日×××人民医院病历摘要:×××,女,75岁,胸外科,住院号:671607。

(1)主诉及病史:车祸后胸闷、胸疼痛2小时。

(2)专科检查:左侧胸壁可触及骨擦感,左肺呼吸音弱,左肺可闻及湿罗音。

(3)影像检查:CT示:①左侧液气胸,左肺挫伤并左下肺膨胀不全;②左侧第1、4、5、6、7、8、9、10肋骨骨折;③左肩胛骨骨折;④腰1、2、3椎体左横突骨折。

(4)诊疗经过:完善检查,给予对症治疗。

人体前庭、平衡功能检查评定规范

人体前庭、平衡功能检查评定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9—2018人体前庭、平衡功能检查评定规范Guideline for Vestibular and Balance Function Examination2018-11-08发布2019-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检查方法 (2)6 前庭、平衡功能的评价 (3)7 附则 (5)附录A (规范性附录)实验室检查技术 (6)前言本技术规范由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旨在确立法医临床鉴定中前庭及平衡功能障碍的检查方法和技术指南,确保相关鉴定活动的规范有序。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杨小萍、周晓蓉、范利华、陈芳、董大安、朱广友、夏文涛、程冬梅。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人体前庭、平衡功能检查评定规范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前庭、平衡功能检查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人体损伤程度和致残程度法医学鉴定中需要进行的前庭、平衡功能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A/T 914-2010 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SF/Z JD 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前庭功能Vestibular Function前庭感受器感知人体在空间的位置及其位置变化,并将这些信息向中枢传递的能力。

3.2视频眼震图Video Nystagmography应用红外线摄像技术直接摄取眼球运动图像,并连接计算机将眼球运动图像转换为波形图。

关于张口度的法医学鉴定

关于张口度的法医学鉴定

关于张口度的法医学鉴定作者:陈燕嫦李志艳梁碧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1期摘要张口度在法医学临床实践中常见于颌面部损伤程度、损伤部位、损伤类型等的判断,其常见的表现为张口度受限。

关键词张口度检查方法注意事项作者简介:陈燕嫦、李志艳,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梁碧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169一、案例(一)简要案情谭某,男性,60岁,于2010年3月22日因交通事故损伤,诊断为下颌骨多发骨折并左颞颌关节脱位、右股骨中段骨折,予以行右股骨、下颌骨骨折内固定术。

出院后于2010年12月17日再次入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延迟愈合,左侧颞颌关节脱位并继发创伤性关节炎。

于2013年1月取出下颌骨骨折内固定物。

于2017年4月19日门诊复查,诊断为下颌骨骨折术后,颞颌关节强直。

谭某曾于2014年6月在某鉴定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以下行文称《道交标准》)评定为九级及十级。

现因法院委托要求重新评定。

(二)法医学检查口腔、颌面部见:牙列咬合关系可,上下中切牙缺失。

在自然放松状态下,大张口时张口受限,仅容纳一横指,约1.7cm。

(三)法医学阅片2010年3月22日CT片:下颌骨体部骨折,下颌骨左侧髁状突骨折及左颞颌关节脱位。

2017年4月19日CT片:下颌骨骨折术后,颞颌关节融合。

二、讨论(一)张口度的介绍在临床及法医临床实践中,张口度常见于颌面部损伤程度、损伤部位、损伤类型等的判断,其中,其常见的表现为张口度受限。

张口受限主要为颌面部软组织损伤,如擦伤、挫伤及开放性损伤(创),局部疼痛、肿胀或外伤引起颌面骨、关节损伤等所引起。

关于张口受限的解剖运动结构介绍:颞下颌关节由下颌骨髁状突、颞骨关节面、居于二者之间的关节盘、关节周围的关节囊和关节韧带组成。

下颌骨髁状突略呈椭圆形,为关节的功能区。

论法医临床鉴定检验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

论法医临床鉴定检验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

论法医临床鉴定检验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摘要:在刑事案件处理中,法医临床鉴定常常会作为辅助手段进行投入应用,并且也是能够帮助很多大案件找到蛛丝马迹,这些细节问题最终决定着案情的走向。

然而在当前我国法医临床鉴定检验过程中还有一些小问题需要不断完善,例如在管理制度上还不够严谨、鉴定的标准和规则还有监度管理上效率还有待提升。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先确定好法医临床鉴定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

另外,对于涉及到法医临床鉴定的管理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法医临床鉴定检验过程动态监管机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检验过程;完善策略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严肃性与复杂性非常强,其中的任何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会能对最后结果产生十分不利的变化,对鉴定结果造成精准度不合格,采用法医临床鉴定的方式进行检验可以获得的信息也不一样,有助于司法机关可以对案情深入作出剖析、研究,同时还有可以是案件发展走向的关键性依据。

一旦在实际检查的程序操作中有了差错,就会给案件造成沉重的伤害[1]。

所以,在法医临床鉴定与实际检查的流程中,需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问题,采用科学的策略,全面提高法医临床鉴定检验的准确性,确保司法结果的公正。

一、法医认定案件侦查过程或伤害鉴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案情或者伤情的调查在法医临床鉴定检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找到关键线索必不可少的环境,并且其中包含了不少的案件信息。

在案件调查或者研读伤情的程序中,可以向委托机关引荐或者询问受害者,从而得知案件的经过及被鉴定人的具体受伤结果[2]。

在询问的过程中,鉴定人员需要关注受害者在受到伤害之后会进行经济索赔,是否有故意扭曲事实的情况,或者肇事者是否会推卸责任而有意缩小伤情。

在整个鉴定的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需要认真研读委托机关提供的材料,并且还要和被鉴定人的描述仔细对比,便于了解案情的真相。

被鉴定人在住院期间的门诊病历、居住证明、对应的验视检查报告、医药证明等资料,都会客观记录被鉴定人受伤后经医学诊断并对伤者进行救治的情况,因此鉴定人在进行问题详细记录的工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下面问题:首先,要对上述资料的严谨性进行考察。

法医临床工作流程

法医临床工作流程

法医临床工作流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法医临床工作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法医临床工作是指通过对尸体和活体进行解剖、检验、检查和评估,为破案和判案提供科学依据的一项专业工作。

本文将从法医临床工作的整体流程、具体步骤和技术方法三个方面,介绍法医临床工作的过程和内容。

一、法医临床工作整体流程法医临床工作的整体流程可以分为勘验、尸体解剖、活体检验和鉴定四个环节。

勘验是法医临床工作的起始点,通过现场勘查、病历搜集和证物收集,了解案件背景和确切的工作需求。

尸体解剖是法医临床工作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尸体外观检查、组织标本取样和内脏器官检查等步骤。

活体检验是对嫌疑人或受害者进行体格检查、生物化学检验和影像学检查等,以获取证据和评估伤情。

鉴定是法医临床工作的最后环节,通过对勘验、解剖和检验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提供法医鉴定意见。

二、法医临床工作具体步骤1. 勘验勘验是法医临床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工作的基础。

法医人员需要准时到达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勘验的内容包括勘验对象、环境勘验和病历搜集。

勘验对象可以是尸体、现场或者活体嫌疑人或受害者。

环境勘验要细致入微,包括对现场布局、物品分布、血迹痕迹等进行观察和记录。

病历搜集是通过查看相关医疗记录、了解受害人的健康状况和生活习性,为尸体解剖或活体检验提供必要信息。

2. 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法医临床工作的核心环节,通过解剖尸体获取详细的病理学特征和证据。

解剖包括外观检查、组织取样和内脏器官检查。

外观检查主要是对尸体的身高、体重、畸形情况、面色等进行观察。

组织取样是通过取活体组织标本进行病理学检查,以获取更具体的病理学信息。

内脏器官检查是对尸体内脏器官的大小、形态、颜色、组织学等进行观察和分析。

3. 活体检验活体检验是对嫌疑人或受害者的健康状况、伤害情况和生活习惯进行检查和评估。

活体检验包括体格检查、生物化学检验和影像学检查。

体格检查主要是对身体各部位进行观察,检查是否有伤害痕迹、疤痕或其他异常情况。

法医临床鉴定范文

法医临床鉴定范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1 、委托书: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

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 、病历资料:3 、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 、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刑事诉讼法第105 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

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

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

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一、锥体斑痕1、定义:锥体斑痕是由一种细微的物理性迹象产生的显著的、椭圆形的慢性损伤斑痕。

2、法医学检查的重要性:锥体斑痕不是常由内部病理性破坏产生的,法医学检查是证实损伤的重要依据。

通过比较患者的病史、相关病理检验报告与现场对比明显浅淡皮肤痕迹,从而判断,是否与损伤发生有关。

3、临床观察:医学鉴定师应仔细检查锥体斑痕,以排除出其他因素所致的皮肤病性损伤或外伤,如血液凝固、白皮病等。

如果锥体斑痕是由膝关节半月板病变引起,通常呈现出弧形或椭圆形的红褐色淡黄色的痕迹,可能伴有息肉样积液区或鳞屑状角质颗粒。

二、电磁学检测1、定义:电磁学检测是利用电磁波的原理,利用电磁波的波谱来检测物体内部的状态和构造,从而判断它是否处于损伤状态。

2、重要性:电磁学检测能够以微量的物质作为对比物,可以更加清楚、准确地检测到膝关节半月板的损伤状态,是法医学检验的重要手段之一。

3、临床观察:电磁学检测的技术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来完成,才可以准确地评估到受损半月板的形态以及大小程度,从而判断其是否造成膝关节损伤。

三、CT扫描1、定义:CT扫描(X射线立体定向拍摄)是一种结合计算机处理和X射线成像,以获得内部结构状态的临床技术。

2、重要性:CT扫描可将受损软组织结构(如膝关节半月板)以三维形象形式显示出来,可清晰地检测到损伤状态,是手术治疗最关键的准备工作。

3、临床观察:CT扫描的结果可直观地显示损伤的部位大小、程度等,为判断损伤的范围和程度提供依据。

此外,CT可以有效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的损伤性变化。

四、MRI1、定义:MRI(磁共振成像)是一种通过磁场和磁械性探头取得体内部结构和代表器官表面病变的相关信息而得到的图像技术。

2、重要性:MRI能清晰地阐明体内半月板损伤的状态,根据损伤部位判断是否跟某项周围软组织受到撕裂性损伤有关,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损伤是否严重。

3、临床观察:MRI可以在受损半月板的正常和病变的情况下,对膝关节的活动度,受累深部组织及关节周围损伤情况进行准确的识别,从而判断出受损半月板是否造成膝关节损伤。

外伤后出现气胸的法医学鉴定一例

外伤后出现气胸的法医学鉴定一例关键词:法医学;损伤程度;气胸1.案情简介2022年5月1日,张某(男,30岁)因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厮打,张某先拳击王某头面部,王某躲开后挥拳击打在张某口唇部,再推搡张某前胸部致张某踉跄后退并跌坐在地,后被赶来的家属劝开。

伤后当日入枣庄市立医院诊疗。

2.病历摘要2.12022年5月1日枣庄市立医院急诊病历【口腔科】主诉:左上唇外伤1小时余。

查体:口腔内左上唇肿胀,黏膜面可见约2cm挫裂伤。

初步诊断:面部外伤。

处理:消毒、缝合等。

【神经外科】主诉:头部打伤后头痛、头晕2小时。

查体:神志清,对答可;头部无压痛,口唇黏膜肿胀、流血,已清创缝合;四肢活动无受限,肌张力适度,神经生理反射对称引出,病理征(-)。

头颅CT示:后纵裂池可疑高密度影,请结合临床。

初步诊断: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胸外科】主诉:胸部外伤后右侧胸痛3小时,稍有气急。

查体:胸廓外观无畸形,右侧胸壁局部压痛(+),胸廓挤压征(±),右肺呼吸音弱。

胸部CT示:右侧气胸。

初步诊断:右侧气胸。

处理:收住院。

2.22022年5月1日至5月7日枣庄市立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20220501006)入院时情况:神清,检查合作,轻度唇绀,呼吸稍促;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颈软,无抵抗,气管居中,颈部及锁骨上淋巴结未扪及肿大;胸廓无畸形,未见反常呼吸,右侧胸壁轻度压痛,右肺呼吸音较弱,双侧肺部未闻及干湿罗音,无哮鸣音;四肢关节活动自如,肢体肌力5级,肌张力可;双侧膝腱反射对称引出、无亢进,双侧巴彬斯基征(-)。

诊断:轻型颅脑外伤;右侧外伤性气胸。

治疗经过:入院后予吸氧、镇痛、抗感染等治疗,CT提示右侧大量气胸,当天予行胸腔镜下右肺病灶切除+胸膜固定术。

术后病理检验:右肺局部肺泡上皮增生伴慢性炎症细胞浸润及纤维组织增生,局部肺泡扩张、融合,呈气肿改变。

出院时情况:胸腔引流管已拔除,伤口愈合可,听诊双肺呼吸音清。

宁夏司法鉴定协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

宁夏司法鉴定协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宁司鉴协通[2019]14号1.总则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规定,为统一目前我区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理解有关条款的差异,鉴定结论的偏差,结合我区司法鉴定实践,参照部分省市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地方行业性规定,对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涉及“颅脑、脊髓与周围神经;涉及精神损伤;脊柱与四肢损伤致残程度”等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指引。

本指引适用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登记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

2.目的统一我区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操作性,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

3.鉴定原则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4.致残程度评定标准的适用4.1涉及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及故意伤害等致人身损害致残的,应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人体损害后果的致残程度。

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委托方有明确委托要求指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外的标准时,委托方应在委托书中载明,鉴定人按照委托方指定的鉴定标准进行致残程度评定。

4.3伤残评定的医疗终结时间参照司法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执行。

如无对应条款的,也可参照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时进行评定。

4.4 对未达医疗终结时间,但是已经超过90天的,委托人要求鉴定时,须经委托方、双方当事人等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字。

若因鉴定时机可能影响伤残评定结果的,应在鉴定前书面告知委托方和当事方,必要时建议适时复检。

4.5 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鉴定4.5.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与职业病、其他人身损害所致的伤残评定,如涉及精神损伤(伤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只对其躯体伤残程度进行评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伤残)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或其他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检查结果、心理检测报告、智能障碍程度进行精神损伤(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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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11-03-17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1)4 检验 (1)5 附则 (15)附录A (17)A.1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1 (17)A.2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3)A.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4)A.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25)A.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7)A.6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8)A.7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2 (29)参考文献 (32)前言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著修改后制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总则3.1要求3.1.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

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检验时机3.2.1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 个月进行。

4检验4.1一般情况4.1.1发育:应通过被鉴定人性别、年龄、身高(身长)、体重、第二性征等综合评价。

成人发育正常的指标包括(1)头部的长度为身高的1/7~1/8;(2)胸围为身高的1/2;(3)双上肢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

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4.1.2体型:成年人的体型可分为(1)无力型,亦称瘦长型,表现为体高肌瘦、颈细长、肩窄下垂、胸廓扁平、腹上角小于90°;(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适中,腹上角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90°。

4.1.3营养状态:应通过皮肤、毛发、皮下脂肪、肌肉的发育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良好:粘膜红润、皮肤光泽、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峋突出;(3)中等:介于两者之间。

4.2体表检查4.2.1擦伤:检查擦伤发生的部位、形态、大小、颜色,有无表皮剥脱、血液渗出。

若残留有表皮碎屑或游离皮瓣时,可以根据游离缘为力的起始端以及附着缘为终止端的特点,推断暴力作用方向。

4.2.2挫伤:检查挫伤的部位、形态、大小,皮内或皮下的出血程度。

因常与擦伤并存,检查有无表皮剥脱、局部肿胀和炎性反应。

4.2.3创:法医临床检验时一般创均已经过清创缝合,为缝合创(尚未拆线)。

检查创的部位、形态、走行方向,创缘是否平整,创角是否整齐,有无挫伤带,局部有无肿胀等。

注意区分钝器创和锐器创,若为锐器创则需区分切割创、砍创、刺创及剪创。

测量创的长度、宽度,测量创长时应注意不要将拖痕视为创。

对于肢体盲管创,需明确创道深度,且普通测量方法无法测量时,可采用超声检查或其他影像检查方法加以明确。

4.2.4皮肤瘢痕:检查瘢痕的部位、形态、颜色、质地,局部是否平坦,边缘是否整齐,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是否存在功能障碍等。

注意区分浅表性瘢痕、增殖性瘢痕、瘢痕疙瘩、萎缩性瘢痕及凹陷性瘢痕。

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

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

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0.0061×身高(cm)+0.0128×体重(kg)-0.1529)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4.3颅脑检查4.3.1一般检查4.3.1.1 头皮检查:注意头皮有无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范围(见4.2),头皮创及瘢痕的检查和测量宜剃光局部毛发,使创或瘢痕完整、充分地暴露。

4.3.1.2 意识状态:通过交谈了解被鉴定人的思维、反应、情感、计算及定向力等方面的情况。

对较为严重者,进行痛觉试验、瞳孔反射等检查,以确定被鉴定人意识障碍的程度。

意识障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

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

(2)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

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

(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

被鉴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

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

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

(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

a.轻度昏迷,意识大部分丧失,无自主运动,对声、光刺激无反应,对疼痛刺激尚可出现痛苦的表情或肢体退缩等防御反应。

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眼球运动、吞咽反射等可存在。

b.中度昏迷,对周围事物及各种刺激均无反应,对于剧烈刺激可出现防御反射。

角膜反射减弱,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转动。

c.深度昏迷,全身肌肉松弛,对各种刺激全无反应。

深、浅反射均消失。

4.3.1.3 精神状态:询问或观察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怕刺激、易怒、失眠,是否有时高声呼叫、情绪激动、闭目不语、感情抑郁,是否有头痛、头晕、恶心、癫痫、狂躁、谵妄以及逆行性遗忘等。

4.3.1.4 语调与语态:注意被鉴定人有无运动性失语(能听懂语言,但说不出话)和感觉性失语(能发音,但不懂语言,也不知如何说)。

4.3.2脑神经检查4.3.2.1 嗅神经:检查前先确定被鉴定人鼻孔是否通畅、有无鼻黏膜病变。

检查时嘱被鉴定人闭目,先压闭一侧鼻孔,用不同气味(酒精、氨水、无气味水等)置于另一鼻孔下,让被鉴定人辨别嗅到的各种气味。

然后换另一侧鼻孔同法进行测试,注意双侧比较。

4.3.2.2 视神经:检查(1)视力;(2)视野;(3)眼底。

(见《眼损伤法医学检验规范》)4.3.2.3 动眼、滑车、展神经:共同支配眼球运动,合称眼球运动神经。

检查眼裂外观、眼球运动、瞳孔及对光反射、调节反射等。

若存在眼球运动向内、向上及向下活动受限,以及上睑下垂、调节反射消失,则提示动眼神经麻痹;若存在眼球向下及向外运动减弱,则提示滑车神经受损;若存在眼球向外转动障碍,则提示展神经受损。

4.3.2.4 三叉神经:是混合性神经。

感觉神经纤维分布于面部皮肤、眼、鼻、口腔黏膜,运动神经纤维支配咀嚼肌、颞肌和翼状内外肌。

(1)面部感觉,嘱被鉴定人闭眼,检查并对比双侧及内外侧痛觉、触觉和温度觉。

注意区分周围性与核性感觉障碍,前者为伤侧伤支(眼支、上颌支、下颌支)分布区感觉障碍,后者呈葱皮样感觉障碍。

(2)角膜反射,嘱被鉴定人睁眼向内侧注视,以捻成细束的棉絮从被鉴定人视野外接近并轻触外侧角膜,避免触及睫毛,观察被刺激侧是否迅速闭眼和对侧是否也出现眼睑闭合反应,前者称为直接角膜反射,而后者称为间接角膜反射,直接和间接角膜反射均消失见于三叉神经受损(传入障碍)。

(3)运动功能,嘱被鉴定人作咀嚼动作,检查并对比双侧肌力强弱;再嘱被鉴定人作张口运动或露齿,检查张口时下颌有无若一侧咀嚼肌肌力减弱或出现萎缩,张口时下颌偏向一侧,则提示该侧三叉神经运动纤维受损。

4.3.2.5 面神经:主要支配面部表情肌和舌前2/3味觉功能。

(1)运动功能,先观察静态时双侧额纹、眼裂、鼻唇沟和口角是否对称,然后嘱被鉴定人作皱额、闭眼、露齿、微笑、鼓腮或吹哨动作。

若一侧额纹减少、眼裂增大、鼻唇沟变浅,不能皱额、闭眼,微笑或露齿时口角歪向对侧,鼓腮或吹哨时同侧漏气,则提示该侧面神经周围性损害;若皱额、闭眼无明显影响,只出现一侧下半部面部表情肌的瘫痪,则提示对侧面神经中枢性损害。

(2)味觉检查,分别以糖、盐、醋、奎宁置于被鉴定人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嘱被鉴定人以不同手式表达不同的味觉,先检查伤侧,再查对侧。

4.3.2.6 位听神经:(1)听力检查(见《听力障碍法医鉴定规范》);(2)前庭功能检查(见《前庭平衡功能检验规范》)。

4.3.2.7 舌咽、迷走神经:两者在解剖与功能上关系密切,常同时受损。

(1)运动,检查被鉴定人有无发音嘶哑、带鼻音或完全失音,有无呛咳、吞咽困难,注意被鉴定人张口发“啊”音时悬雍垂是否居中,两侧软腭上抬是否一致。

若一侧软腭上抬减弱,悬雍垂偏向对侧,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若悬雍垂虽居中,但双侧软腭上抬受限,甚至完全不能上抬,则提示双侧神经麻痹。

(2)咽反射,应用压舌板轻触左侧或右侧咽后壁,观察是否存在咽部肌肉收缩和舌后缩,是否伴有恶心反应。

若一侧反射迟钝或消失,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

(3)感觉,应用棉签轻触两侧软腭和咽后壁,观察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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