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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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癌影像学表现

肾癌影像学表现

肾癌影像学表现肾癌是泌尿系统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其影像学表现具有一定的特征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肾癌的影像学表现,包括超声、CT、MRI等检查方法的表现。

一、超声超声是肾癌诊断的常用方法之一,可以显示肾脏的形态、大小、结构以及肿瘤的位置、大小、形态等。

肾癌在超声图像上通常表现为肾实质内不均质的肿块,形态不规则,边界不清,内部回声不均匀,有时可见钙化或出血。

肿瘤较大时,可引起肾盂或肾盏的扩张。

彩色多普勒超声可以显示肿瘤内部的血流情况,有助于判断肿瘤的良恶性。

二、CTCT是肾癌诊断的重要方法之一,可以清晰地显示肾脏的形态、结构以及肿瘤的位置、大小、形态、与周围器官的关系等。

肾癌在CT图像上通常表现为肾实质内不规则的肿块,形态不规则,边界不清,密度不均匀,有时可见钙化或出血。

增强扫描时,肿瘤通常表现为不均匀强化。

CT还可以显示肾癌转移的情况,如淋巴结转移、肺转移等。

三、MRIMRI是肾癌诊断的另一种方法,具有更高的软组织分辨率和多方位成像的优点。

肾癌在MRI图像上通常表现为肾实质内不均质的肿块,形态不规则,边界不清,信号不均匀。

增强扫描时,肿瘤通常表现为不均匀强化。

MRI还可以显示肾癌侵犯周围器官的情况以及肿瘤内部的细节。

四、PET-CTPET-CT是利用PET和CT技术相结合的一种检查方法,可以显示肿瘤内部的代谢情况以及肿瘤转移的情况。

肾癌在PET-CT图像上通常表现为高代谢的肿块,同时可以显示肿瘤转移的情况,如淋巴结转移、肺转移等。

肾癌的影像学表现具有一定的特征性,超声、CT、MRI等检查方法都可以用于诊断肾癌。

不同类型的影像学表现可以帮助医生判断肿瘤的性质、位置、大小以及与周围器官的关系等,为肾癌的诊断和治疗提供重要的依据。

肾囊肿的影像学表现肾囊肿是肾脏疾病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其影像学表现对于诊断和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肾囊肿的影像学表现,包括超声、CT和MRI等检查方法的表现。

一、肾囊肿的超声表现超声检查是诊断肾囊肿的首选方法,其表现如下:1、肾实质内出现圆形或类圆形的无回声区,边界清晰,壁薄而光滑。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与生理功能、生理病理状况及其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科学的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

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一、鉴定注意事项:1、必须重视对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确定法医学检验的重点、检验的步骤、方法提供参考,还可为做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药物检验提供材料,并可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必要的文证、物证等。

2、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由于临床学分科多、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应注意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这样既能帮助对医疗纠纷正叠光X现金发放中正和处理,同时对临床医疗质量和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病历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

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

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

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

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4、伤残鉴定的时间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是因为侵权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揭示损伤、疾病等事件的真实情况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的实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司法公正,制定本规范。

接受委托: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委托,并明确检验的目的和要求。

收集资料: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前,应当充分了解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案情经过、临床病史等相关资料,以便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检查设备:确保影像学检查设备(如X线、CT、MRI等)处于良好状态,并选用合适的设备进行检验。

实施检验: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影像学检查,并记录检查过程中的相关参数和数据。

分析结果:对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结合相关资料,对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损伤、疾病等进行判断。

出具报告:根据分析结果,出具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熟练掌握各种影像学检查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对影像学图像进行准确解读和分析,注意观察细节和特征,以提高诊断的准确性。

结合被鉴定人的临床病史、案情经过等相关资料,对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保诊断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对影像学技术的发展保持,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提高检验水平。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技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医临床影像学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相冲突之处,以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为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度也在不断提高。

作为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分支,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也受到了广泛。

本文将概述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现状、研究重点、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法医临床检验规范2011-03-17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1)4 检验 (1)5 附则 (15)附录A (17)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 1 (17)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3)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4)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25)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7)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8)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 2 (29)参考文献 (32)前言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着修改后制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 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 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总则要求检验时机4检验一般情况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范利华。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影像学检验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

主要包括传统X线检查技术(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MRI)。

医学影像诊断标准流程和技术操作规范

医学影像诊断标准流程和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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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盆骨折如何判定遗留骨盆畸形愈合案例分析1例

骨盆骨折如何判定遗留骨盆畸形愈合案例分析1例

骨盆骨折如何判定遗留骨盆畸形愈合案例分析1例1.案例:李某,女性,生于1963年2月8日,已生育。

李某于2018年6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立即出现骨盆处疼痛伴右下肢活动受限等体征,入院后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住院期间予以消肿、止痛、卧床制动等保守治疗。

半年后,李某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伤残程度评定;作为第三方的保险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对李某的骨盆环倾斜与伤残等级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伤病关系鉴定。

随后,法院委托本鉴定所对李某进行伤残程度评定、伤病关系鉴定(骨盆环倾斜与伤残等级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

本案司法鉴定人于2019年3月12日对李某进行了相关法医临床检查,检查发现骨盆处无压痛,外观未见明显肿胀、畸形,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阴性,双下肢长度等长等。

并对其进行骨盆影像学专科检查,以明确骨盆有无畸形愈合。

通过查阅李某本次外伤后的影像学资料发现:⑴阅受伤当日的骨盆X光片及CT片见:右侧耻骨联合部骨皮质不光整,局部骨质膨大。

两侧闭孔形态、大小不对称,右侧闭孔缩小,右侧骨盆环倾斜,骨盆环完整。

右侧耻骨上、下支骨皮质不连续,见线状透亮影,骨折端无明显错位、分离。

经测量右侧骨盆环高度约8.2cm,左侧骨盆环高度约9.0cm。

⑵阅法医临床检查当日的骨盆三维重建CT片见:右侧耻骨联合部骨皮质不光整,局部骨质膨大。

右侧耻骨上、下支骨皮质不光整,骨折线消失。

两侧闭孔形态、大小不对称,右侧闭孔缩小,右侧骨盆环倾斜,经测量右侧骨盆环高度约8.0cm,左侧骨盆环高度约8.8cm,骨盆环完整。

关键词: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骨盆环倾斜,两侧闭孔,伤病关系2.讨论:⑴理论依据:以不同解剖学结构为判定标准,骨盆骨折类型能够分为骨盆边缘撕脱性骨折、髂骨翼骨折、骶尾骨骨折、骨盆环骨折的四类。

其中,前三类骨折,即骨盆边缘撕脱性骨折、髂骨翼骨折、骶尾骨骨折对患者骨盆结构的稳定性影响不大,通常认为不会损害骨盆环形结构。

骨盆环骨折较为特别,常见为多处骨折,少数患者单处骨折,多为高空坠落、交通损伤等高能量暴力作用所致。

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对魏某某交通事故损伤因果关系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对魏某某交通事故损伤因果关系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情简介】据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录摘要:某年12月14日19时许,魏某某在福清市宏路半街公交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

患者曾在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现福清市人民法院委托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一)根据《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及阅片。

(二)使用仪器:照相机、比例尺、人体骨骼量角器及阅片灯等。

(三)法医学检查:2020年04月30日在本所对伤者进行法医学体查,在场人员有本所法医、其他工作人员及家属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一般情况:跛行入室,神志清楚,中等体型,营养尚可,回答切题,查体合作,对损伤当时能回忆。

自述:受伤后精神压抑、痛苦,需吃止痛药维持止痛,右肩关节及右髋关节活动明显受限。

查体:头颅五官无畸形,面部对称,双侧瞳孔等圆等大,直径约2.5mm,对光反应灵敏。

双侧鼻唇沟对称性存在,伸舌居中。

右肩关节穿脱衣服困难,具体活动功能障碍详见上表(关节活动情况记录)。

右臀背外侧见14cm切开愈合瘢痕,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四肢肌力及肌张力尚可。

(四)阅片情况阅某年12月14日福清市医院X线片(片号:****×6)见:1.右侧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

2.右髋关节未见明显异常。

阅某年12月18日福清市医院CT片(片号:****×4)见:右侧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

阅某年12月22日福清市第三医院CT片(CT***×6)见;右股骨颈骨质中断,崁插、稍成角移位。

阅某年12月30日福清市第三医院X线片(****×6)见:右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一)关于伤残评定魏某某右肱骨近端骨折(Ⅳ型)及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Gerden分型I型),分别在福清市医院及福清市第三医院行“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及右肱骨近端骨折予以保守治疗,止痛等对症处理,现伤后17个月余,目前遗留:①右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经测量并计算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42.12%,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11条,评定为十级伤残;②右股骨颈骨折,行“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依据上述标准第5.9.6.5条,评定为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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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八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范利华。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影像学检验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

主要包括传统X 线检查技术 (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 , 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 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 ,MRI)。

2.2影像学资料通过医学影像学检验所获取的图像资料,包括图片形式(如胶片等)与电子存储介质为载体的数字文件(如光盘等)。

2.3影像学外部信息司法鉴定机构委托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包括临床医疗机构)进行影像学检验所获取的影像学资料,以及由委托人提供的可作为鉴定依据的影像学资料(包括各种载体所承载的X 线、CT、MRI 等影像学图像)。

2.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鉴定人(包括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对影像学外部信息进行审阅,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并提供影像学诊断和认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应满足法医临床检验、鉴定的实际需求。

2.5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鉴定人(包括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对影像学外部信息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影像学检查的方法、影像学图像的质量是否满足鉴定的要求,提供影像学诊断和认定意见等。

3 总则3.1 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应满足法医临床检验、鉴定的实际需求,应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性质等选择适合的检验方法,包括特殊体位、图像增强功能等。

3.2 影像学资料的基本要求法医临床影像学资料应具有较高的图像质量,确保具有足够的清晰程度,要能够显示不同组织、正常组织与病变(损伤)组织之间的影像学特征。

3.3 影像学报告的基本要求3.3.1 法医临床影像学诊断和认定意见应包括损伤部位、损伤性质和损伤的严重程度。

3.3.2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报告应描述能够反映损伤部位、损伤性质和损伤严重程度的影像学变化特征。

3.4 影像学外部信息审核的基本原则鉴定人对委托人作为外部信息所提供的影像学资料,进行客观地分析性审核。

审核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a)影像学资料与案情材料(包括所反映的或者可能的损伤经过与致伤方式)的吻合性;b)影像学资料与其他临床病历资料(包括损伤后诊治经过)的吻合性;c)影像学资料与法医学检验结果的吻合性;d)影像学资料对鉴定委托事项的相关性;e)影像学资料对鉴定委托事项的充分性;f)影像学资料的质量(包括摄片质量与保存质量)能否满足鉴定要求;g)被鉴定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必要时包括既往史、个人生活史、家族史、职业史等)。

3.5 影像学检验结果评价的基本原则3.5.1 在观察外部信息提供的影像学资料和实施影像学检验时,应结合被鉴定人个人信息(性别、年龄,必要时包括既往史、个人生活史、家族史、职业史),案情材料反映的(包括可能的)损伤经过与致伤方式,损伤后诊治经过等。

3.5.2 应尽可能全面观察损伤后影像学随访的检验资料。

3.5.3 应排除自身疾病(退变)及陈旧(外伤)性改变或其他病理基础的影响。

3.5.4 在审核影像学检验结果时,鉴定人可参考临床影像学诊断意见。

鉴定人认为临床影像学诊断意见不明确或存有争议时,可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提供专业意见,最终综合形成认定意见。

3.6 必要时的影像学检验3.6.1 鉴定人认为存在如下情形的(不仅限于),可以要求重新或者补充进行影像学检验。

重新或者补充进行影像学检验情形有:a)有必要进行影像学同一认定的;b)需观察近期影像学改变,进行随访检验,或者判断是否符合医疗终结标准的;c)送鉴影像学检验资料不能完全满足鉴定要求,需采用其他影像学检验技术或方法的3.6.2 拟行重新或补充影像学检验的,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必要时书面函告);被鉴定人不配合检查导致鉴定不能的情形,由委托人依据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况处理。

被鉴定人在鉴定机构以外的影像学实验室获取重新或补充影像学检验检查结果时,应经委托人确认后提交鉴定机构。

4 常见损伤的影像学检验要求及诊断与认定标准4.1 颅内血肿量的影像学测量颅内血肿按血肿的来源和部位可分为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及脑内血肿等。

4.1.1 影像学检验方法可选择CT扫描与MRI检查。

4.1.2 颅内血肿量计算可采用多田氏公式血肿容积测量法、改良球缺体积公式血肿容积测量法、体视学血肿容积测量法、steiner 计算法、软件血肿容积测量法等方法计算颅内血肿量。

4.1.3 多田氏公式血肿容积测量法多田氏公式血肿容积计算公式为:式中:血肿容积,单位为毫升(mL)a——头颅CT轴位扫描显示血肿最大层面的血肿最大长径,单位为厘米(cm)b 头颅CT轴位扫描显示血肿最大层面的血肿最大最大宽径,单位为厘米(cm)c——扫描层厚,单位为厘米(cm)k——可见血肿的层数4.2 眶壁骨折4.2.1 影像学检验方法眶壁骨折分为:眶顶骨折、眶缘骨折与眶壁爆裂性骨折。

眶壁爆裂性骨折最常见于眶内侧壁,其次为眶底壁。

影像学检查首选CT建议行薄层扫描,必要时进行多方位图像重组。

4.2.2 眶内侧壁新鲜骨折CT 认定标准4.2.2.1 直接征象一侧眶内侧壁(筛骨纸板)骨质连续性中断、缺损。

4.2.2.2 间接征象间接征象表现为:a)伤侧眼睑软组织肿胀伴有或不伴有皮下积气;b)伤侧眼眶内积气;c)伤侧筛窦气房内积液;d)伤侧眼内直肌肿胀4.2.3 眶底壁新鲜骨折CT 认定标准4.2.3.1 轴位扫描图像:上颌窦腔内见局限性异常稍高密度影与条片状骨质密度(骨嵴)影,呈现眼眶“底陷征”或上颌窦“悬顶征”,即CT 轴位图像见上颌窦腔内上份显示无定形斑片状或类卵圆形软组织影, 边缘部位嵌杂细小条形骨嵴影。

4.2.3.2 冠状面图像重组:眼眶底壁骨质连续性中断、塌陷或缺失,上颌窦腔内上份见软组织密度影与骨质密度影夹杂,可伴有上颌窦腔积液。

4.3 鼻区骨折4.3.1 影像学检验方法主要指上颌骨额突骨折与鼻骨骨折。

新鲜骨折的直接征象:上颌骨额突和鼻骨骨皮质连续性中断。

间接征象:鼻区(包括鼻背部及邻近颌面部)软组织增厚肿胀,鼻腔黏膜增厚等。

影像学检查首选CT建议行薄层扫描,必要时进行多方位图像重组或重建。

也可选择X线摄片作为辅助检验手段。

4.3.2 上颌骨额突骨折上颌骨与鼻骨连接处骨性突起的骨折。

CT轴位图像于鼻颌缝后侧上颌骨突起处骨质可见线形低密度影,可伴有或不伴有骨折端移位。

4.3.3 鼻骨线形骨折4.3.3.1 单侧鼻骨一处骨折,骨折端不伴有明显移位。

4.3.3.2 鼻骨骨折端完全错位(骨折端横向或内外完全分离,断端不重合),或者骨折端成角畸形(骨折线两端之夹角小于150o )者,视为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4.3.3.3 外伤致鼻颌缝分离,视为鼻骨线形骨折,但不宜认定为鼻骨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4.3.4 鼻骨粉碎骨折单侧或两侧鼻骨两处或两处以上线形骨折。

4.4 寰枢关节脱位4.4.1 影像学检验方法X线摄片(包括寰枢关节张口位及颈椎侧位)与CT扫描。

CT扫描时可行图像重组,同时可选择行MRI检查,确证是否合并存在软组织损伤,有助于确认。

4.4.2 影像学认定标准成人枢椎齿状突与寰椎两侧侧块之间距相差大于 3.0mm伴有寰枢椎外侧块关节对合差异、错合、关节间隙不等宽,或者枢椎齿状突前缘与寰椎前结节后壁间距大于 3.0mm须除外颈椎退行变及齿状突先天性发育异常等。

4.4.3 影像学认定原则影像学认定原则为:a)应排除人为体位不正、投照不正造成的假阳性结果;b)存在明确的颈部外伤史及致伤方式;c)存在相应临床症状及体征;d)存在确切影像学证据支持。

但对年龄在15 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及发育异常的成年人须慎重。

4.5 肩锁关节脱位4.5.1 影像学检验方法首选肩关节X 线正位摄片。

摄片时,被鉴定人直立于摄片架前,背靠摄片架,两足分开,使身体站稳;两臂自然下垂并两手各握重量相等的重物( 4.0〜6.0kg ),身体正中面对摄片架纵向正中线,使锁骨呈水平状。

中心线对准胸3 椎体。

4.5.2 影像学认定标准X 线示肩锁关节间隙增宽(正常成人关节间隙宽度<>4.5.3 影像学认定原则影像学认定原则为:a)须有明确肩部外伤史;b)应对比两侧肩锁关节摄片征象。

4.6 肋骨骨折4.6.1.1 常用影像学技术为X 线摄片、CT 扫描及肋骨CT 图像重组。

X 线摄片包括肋骨后前位、左或右前斜位。

肋骨CT选择轴位扫描,必要时可选择多平面重组(MPR、最大密度投影(MIP)、表面遮盖4.6.1 影像学检验方法法(SSD)、容积再现(VR)及曲面重组(CPR等图像重组技术。

4.6.1.2 肋骨X 线摄片及CT 扫描均应在屏气状态下进行。

4.6.1.3 肋骨后前位X 线摄片时,被鉴定人直立于摄片架前,面向影像板或射线接收器,两足分开,头稍抬高,两肘弯曲放置于臀部,两臂及肩部尽量内转,避免肩胛骨影像与肋骨重叠。

肋骨(左、右)前斜位摄片时被鉴定人直立于摄片架前,面向影像板或射线接收器,两足分开,头稍抬高,摄片时两肘部弯曲并将两手背放置于臀部,手臂及肩部尽量内转,将身体向摄片侧转45 度,使胸腋部靠近影像板或射线接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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