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未全面复兴罗马法之原因探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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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
专业:法学 班级:08法学1班 作者:陈某 指导老师:张某某
自公元1世纪到16世纪,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中,罗马法从未停止过其对于不列颠岛屿的影响,不论是以激烈的还是缓和的表现方式,都一直持续着。尤其是在12世纪到16世纪,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带动之下,使得这种影响达到了高潮。然而,英国人凭借其对自身法律文化的发掘和研究,不断创新,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法律制度--普通法,并形成从形式到内容,从原则到制度的一整套体系。虽然亦受到罗马法的冲击,但主体上没有动摇普通法体系,这其中的原因很值得我们深究。
一、研究意义
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梳理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脉络,加深我们对于英美法系历史渊源的认识。二、可以深入研究罗马法对于英国法律发展的意义,进而从中找出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三、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于英美法系的研究,从中借鉴有益经验,不断推进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
二、研究资料范围和来源
(一)图书馆馆藏图书、期刊
1、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外国法制史》、《英吉利法研究》、《世界上古中古史》等相关书籍。
2、在图书馆期刊阅览室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李磊著《试论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原因》、朱景文著《古代中国朝贡制度和古罗马的海外行省制度》等相关文献。
(二)计算机信息检索
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数据库(CAJ-CD)。
2、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
在使用上述两种数据库的过程中,笔者采用了初级检索的方式,选择"关键词"输入"英国继受罗马法"和"罗马法的复兴"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2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万晓玲著《论英国衡平法的起源》、李芳著《英国衡平法初探》、刘洪波著《罗马法对法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影响的原因探析》、韩慧著《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探析》、王薇著《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等。
(三)WWW(world wide web)检索
主要利用百度和GOOGLE搜索引擎,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罗马法+英国普通法形成",主要找到以下文献:
1、 梁治平著《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访问地址:
/grid20/detail.aspx?filename=BJFY199001006&dbname=CJFD1990
2、 高鸿均著《英国法的域外移植--兼论普通法系形成和发展的特点》.访问地址:
http://www.6

/03fx/faxue/faxue/06811/32033.html
3、李红海著《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访问地址:
/zywfiles/ca516191.htm
4、 万春梅著《比较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制度--对中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启示》.
访问地址:/Abstract.aspx?A=hfgydxxb-shkx200605031
三、文献简介
(一)国内学者韩慧在其论文《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探析》[1]中,主要从当时英国的民族精神、政治背景、法律状况、特殊的诉讼程序以及法律家阶层和法学教育等方面论述了中世纪以后的英国不像西欧大陆各国一样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其学说认为:首先,英国民族的精神特质是影响了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将重实践、重经验。比较务实的英国人的本身的精神特征放在论证体系的首要位置,认为正是这种更喜欢从以往的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思维习惯与大陆法学家崇尚逻辑推理、重视抽象概念的思维特点大相径庭,从而影响了日后西欧大陆各国同英国在法律道路上的区别的产生。该文以民族精神决定论为主因,虽然上升到了"文化"的高度,但缺乏支撑,没有进一步说明民族精神的由来,以及存在一些尚未完全明了的问题,例如:民族精神到底是原先凯尔特人的,北欧丹麦人还是后来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或是诺曼人的?并且在论证体系方面,也只是单纯的列出原因,并没有进一步深入揭示其内涵和联系,略显空洞和缺乏系统。
(二)学者王薇在其论文《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2]中,认为除民族精神之外英国的政治状况和法律状况对于排斥罗马法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她认为诺曼征服以后,英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府,随着皇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皇家法院凭借其自身的优势积极扩大了其审判权,而其它法院则日趋势微,最终皇家法院事实上独揽了审判权,并由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通行全国的普通法体系,并且普通法在当时较为先进,当罗马法来到英格兰时,就显得有些姗姗来迟,不能趁虚而入,被拒之门外。她还认为英国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法院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2至15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形成了完整统一的法院组织系统,并实行口头形式的辩论式的诉讼程序,审判必须有陪审团参加。法院在起诉上实行令状制,诉讼程序因令状格式而不同,获得合适的令状是诉讼的首要任务和胜诉的前提。当时的英国已经较早的通过统一的权力构成了比较完备的普通法体系并且通过自己特殊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职业化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其提供保障和依据,才有力地限制了英国对罗马法的

接受程度。此种说法较为可信,也是当前学术界的普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只是"器物"层面上的解释,并没有真正触及到问题的实质,即当时那种政治状况和法律状况是在怎样的背景之下,又是如何演进和发展的,以及彼此之间又有怎么样的联系?这才是实质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深究。
(三)学者万春梅在《比较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制度--对中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启示》[3]一文中对英国独特的法律职业阶层和法学教育有助于英国长期保持自己独立的普通法传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认为正是这种独特的法律职业阶层和法学教育体制在维护普通法的独立品格,限制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的过程中功不可磨。正是由于英国存在这么一批具体操纵法律实践而且秉承了英国人一贯的务实、保守的精神特征的法律职业阶层,以及侧重实践和经验,得到更多发展的是职业技术而不是学者型的科学的法学教育体制共同抵御了罗马法的有力冲击。固然此种说法有可取之处,在解释英国法律完整和持续的延续性上给了我们很有益的启发,但这始终还是没有能切中问题的关键,是产生的原因而并非延续和保障的原因,笔者以为仍有欠妥之处。
(四)学者刘洪波在《罗马法对法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影响的原因探析》[4]中主要将英国没有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归结为以下三个原因:1.英国当时的法律状况。当时英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使得罗马法不能趁虚而入。2.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以及诉讼程序。令状制的起诉方式和辩论式的诉讼程序使得人们更多的考虑程序问题,而以实体法为主的罗马法则不易被英国法所接受。3.法律家阶层的形成。统一的法律家阶层也保障了普通法在英国的顺利发展。本文对于笔者而言,有价值之处并不在此,而在于作者将以上三者联系起来,由浅入深,分三个层面加以系统的研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论证体系。不足之处在于,联系的部分篇幅较少,没有能深入分析,整体看来有头重脚轻之嫌。
(五)学者李红海在《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5]一文中主要就亨利二世统治时期进行的重大司法改革对英国普通法的建立和其对罗马法被排斥出英国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文章认为,亨利二世改革将巡回审判变成了一种定期的和永久的制度并且建立了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这些制度都极大地促进了普通法的产生。巡回法官们在各地陪审员的帮助下既了解了案情,又熟悉了当地的习惯法。然后在一起讨论案情,交换法律意见,彼此承认各自的判决,并约定

在以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久而久之,就形成了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并在罗马法到达之前深深植根于英格兰,最终将罗马法拒之门外。此说法虽然可信,但终究只是诸多原因中的一个方面,不足以解释全部问题,但是仍有比较大的借鉴价值。
(六)学者李芳、万晓玲分别在其论文《英国衡平法初探论》[6]和《英国衡平法的起源》[7]中主要论述了衡平法在英国的起源和形成的过程以及普通法与衡平法相互斗争、相互融合的过程。并认为,正是由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力量势均力敌才使得两者得以长期并存,不能相互征服只能是相互融合。最终成为英国法的基本法律渊源,形成了两者并存的独特法律景象。文章从另外一个角度,即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对于普通法的影响,分析了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以及其产生的原因,从不同侧面给了笔者一定的启发。
(七)比利时根特大学著名法律史专家范.卡内冈教授,在其著作《英国普通法的诞生》[11]一书中,给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解释。他在深入研究了中世纪英国普通法在形成的阶段,王室司法结构及相应的令状制、陪审制这三者对其确立起到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对英国为什么会避免罗马法复兴的影响这一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的结论是,英国之所以没有如大陆法那样强烈的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发端于这二者在历史发展中产生了年代上的错位:当罗马法复兴之时,西欧大陆诸国并未产生一个独立的民族法律体系,而是地方习惯法盛行,罗马法本身的特点与王国统一的需求存在内在的契合,因此很容易为各国国王所接受,并最终成为它们各自法律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当罗马法复兴的浪潮波及英格兰时,这里已经建立里一套统一且自足的法律体系(普通法),并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阶层,此时的罗马法不仅不必要,而且在普通法的执业者看来甚至还是多余的和危险的。因此罗马法并未被英格兰所接受。
(八)日本学者宫本英雄在其关于英国法的专著--《英吉利法的研究》[12]一书中较早的涉及到了对该论题的研究。作者以历史比较论的方法,从历史上考察英国法对罗马的继受。书中认为,英国与西欧大陆诸国一样,同在罗马法的范围之内,但英国继受罗马法是实质上的继受,是枝节性的、片面的,并不象西欧大陆诸国那样与罗马法融为一体。虽然作者的观点与笔者有点出入,但文中关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对于罗马法在英国的使用方面产生的破坏作用的观点,以及关于英国法对罗马法枝节性的、片面的继受方式的论述对于笔者而言还是有借鉴价值的。

(九)由何勤华、由嵘两位教授分别主编的《外国法制史》(第三版)[13]和《外国法制史》(第二版)[14]作为本学科的权威著作,虽然没有专门论述本题,但书中的罗马法对于英国发的影响的论述,从宏观的角度给了笔者一个较为完整的历史框架,并且其中权威、翔实的史料对笔者的研究有很大帮助。
(十)高鸿均教授的《英国法的域外移植--兼论普通法系形成和发展的特点》[8]和梁治平教授的《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9]也分别从英国法的移植、英国法对罗马法的借鉴等不同的角度和历史背景方面给了笔者有益的启示。
四、总结
上述研究的侧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外的学说着重从历史沿革方面入手,研究了罗马法复兴之前,中世纪英国,日耳曼法体系下的法律制度,包括"王室司法体系"、"令状制"、"陪审制"以及其三者的联系共同作用于英国的习惯法,从而促生了普通法的诞生,在解释英国排斥罗马法的原因时,以历史发展中的偶然性,即二者在历史发展中产生年代上的错位入手,最终到英国政治体制的变化上来。(2)国内的学说在借鉴国外的学说的基础上加以自己的研究和分析,从历史、地理、社会、经济因素的角度之外,提出了民族精神在英国排斥罗马法的主要作用,一是其思维方式的不同,影响了其对于法律渊源的不同于罗马法的认识,重实践、轻理论。二是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家职业阶层和法学教育,秉承其务实、保守的风格,从而在精神意志层面论证里该论题,将原来"器物"层面上的法律制度因素提升到了"文化"高度。
上述研究成果仍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笔者拟在借鉴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分析:(1)历史发展偶然论虽然层层深入,环环相扣,但始终保留在制度层面,没有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没有能看到矛盾的辨证统一,偶然与必然的联系,这给我们留下了研究的空间。(2)民族精神论,虽然上升到了"文化"的高度,但缺乏支撑,没有进一步说明民族精神的由来,以及存在一些尚未完全明了的问题如:民族精神到底是原先凯尔特人的,北欧丹麦人还是后来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或是诺曼人的?况且在论证体系方面也只是单纯的列出原因并没有揭示其内涵和联系,略显空洞和缺乏系统。(3)其学说也忽略了一些其它的问题如,公元1世纪到5世纪罗马统治不列颠时,罗马法为何没有能留在当地?中世纪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并存、融合的"双轨制"对于英国排斥罗马法的影响,笔者也将从这些方面加以论证。
参考文献
[1] 韩慧.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

探析[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15-16.
[2] 王薇.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J].天府新论,2003,(2):24-26.
[3] 万春梅.比较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制度--对中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启示[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54-55.
[4] 刘洪波.罗马法对法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影响的原因探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02,(2):28-29
[5] 李红海.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J].中外法学,1996,(6):32-35.
[6] 李芳.英国衡平法初探[J].河北法学,2000,(1):7-8.
[7] 万晓玲.论英国衡平法的起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36-37.
[8] 高鸿均.英国法的域外移植--兼论普通法系形成和发展的特点[J].比较法研究,1990,(3):44-46.
[9] 梁治平.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J].比较法研究,1990,(1):24-25.
[10] 朱景文.古代中国朝贡制度和古罗马的海外行省制度[J].法学杂志,2007,(3):59-60.
[11] [比]范.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第二版)[M].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2] [日]宫本英雄.英吉利法研究[M].骆通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3]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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