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一些思考-叶主任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在政府监管下,为公众提供交易公共资源的网络平台。
它的建设和实践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和思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应注重信息公开透明。
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程序、交易标的、交易规则等。
公众也应能够方便地查询和获取这些信息,以便能更好地参与交易。
信息公开透明不仅可以增加公众对公共资源交易的信任度,也可以提高交易的公正性和效率。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强化监督和约束机制。
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和诚信,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对于交易方的资质和信用情况应进行认证和评估,对于交易过程的监督也应加强。
对于违规行为和不良交易应及时处理和追责,以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和有效性。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注重技术支持和创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可以提高交易的便利性和效率。
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创新交易模式和方法,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的数字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交易的公平性。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还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推动。
政府应发挥好规划和监管的作用,加强与企业和公众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政府还应提供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积极参与,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它既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推动,也需要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
通过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和约束机制、注重技术支持和创新,才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举措,旨在提高政府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以下一些问题,并对其进行了思考与探索。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挑战。
在传统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信息流通不畅,市场参与者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无法准确获取资源交易的相关信息。
我们需要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资源交易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市场参与者,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需要解决交易成本高的问题。
在传统的资源交易中,由于各种不必要的中介环节和繁琐的手续,交易成本往往较高。
我们需要建立简化、高效的交易流程,推动资源交易的电子化、自动化,降低中介环节和手续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从而降低市场参与的门槛,提高资源交易的效率。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需要加强监管与保护。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不规范的情况,容易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资源浪费。
我们需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评审、监督机制,确保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和规范。
要加强对数据的保护,防止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泄露,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需要与政府其他数字化转型项目相衔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政府数字化转型项目相衔接,形成统一的数字化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与互通。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综合效益,提高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整体水平。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举措,要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方面的优势。
在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监管不足等问题,并与其他数字化转型项目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进程。
这需要政府部门、市场参与者和科技企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共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促进公共资源高效配置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关键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思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平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供需双方平等获取信息。
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规则和制度,确保所有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和处理不当行为,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要关注用户体验和交易效率。
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建立用户友好的界面和操作流程,提高用户的使用便捷性和交易效率。
建立高效的数据管理和处理系统,提高交易数据的处理速度和准确性。
加强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交易参与者的技术能力和使用熟练度,进一步提高交易效率和用户体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要关注安全和风险管理。
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建立安全可靠的网络平台和系统,以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交易活动和参与者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以防止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要注重对平台的监测和评估。
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平台的运行情况和交易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平台的运行效果和服务质量。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是促进公共资源高效配置和公平竞争的主要途径之一。
在实践中,要关注平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用户体验和交易效率,安全和风险管理,以及对平台的监测和评估。
只有不断完善和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竞争,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思考

关于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几点思考最近,我随同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到福建江西等地参观考察了当地的行政服务工作,发现所到之处的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均挂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牌子,遂对此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了解。
当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构建了一个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平台,强化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和积极成果。
本人认为,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阳光交易”市场,实现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管集约化、配置市场化、运作阳光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借鉴外地经验,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切实可行的途径。
一、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必要性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之举,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必由之路,是从源头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
一是有利于塑造政府形象。
发展地方经济,第一抓手是招商引资,前提条件是优化发展环境。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要把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从过去单一的优惠政策、减免税费、降低土地价格等手段中解脱出来,逐步向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提高政策透明度等综合环境建设过渡,便于以更优的运行机制和更低的运行成本,全方位吸收外来资金、技术、市场、人才等要素聚集,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
在目前分散管理的体制下,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通气等现象,既形不成合力,又影响政府形象。
改革现行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有利于创新监管机制,聚合各家力量,加大协调力度,形成统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
二是有利于推进改革创新。
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证明,一个地区改革的力度有多大,这个地区发展的活力就有多强。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行为,是贯彻十七大精神探索建立大部门体制的积极尝试。
对建立和深化发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思考及几点建议

对建立和深化发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思考及几点建议摘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是在有形建筑有形市场不断完善并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的一项有益尝试,是有形建筑市场模式的拓展和延伸。
这项措施整合各类有形建筑和工程建设市场资源,扩大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在源头上可以起到预防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建立和发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思考一、引言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态势蔓延,逐渐趋于常态化、公开化、群体化,涉及国土、住建、水利、交通、规划、医疗、教育等多个行业和部门,尤其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工程发包、材料采购等多个审批管理环节极易出现问题。
2022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第六部分“深化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提高防治腐败工作水平”中指出:“推进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铁路、水利、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
”公共资源不能合理有效的利用,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制约因素,所以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迫在眉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条例的实施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凭借“摸着石头过河”开始立足于探索与实践,各种交易平台运行模式兴起,呈现综合化的发展态势。
二、公共资源的定义所谓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或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拥有、控制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资源,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行政资源以及相关延伸资源。
在经济学上,“公共资源”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资源:“一是这些资源不为哪一个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促进政府采购公开、规范、高效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占据了核心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金额越来越大,采购行为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实践和思考两个方面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进行探讨。
一、实践政府采购已成为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采购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透明性。
同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主要是通过传统的招标、竞价、询价等方式对资源的采购等进行管理。
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合法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采购活动具有合法性和透明性。
平台的操作规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平台的管理人员需要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
2. 信息公开和透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应当切实保障采购过程信息的公开与透明。
同时,平台上的数据应当全面、真实、及时,以便各方能够对招标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3. 系统稳定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具备高度的系统稳定性,以保障采购过程的流畅和安全。
考虑到数据安全和不可篡改性等问题条件,同时要注重数据加密、备份和恢复等具体实施方式。
4. 服务专业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服务于采购过程的,因此平台应该具有专业性,满足各方在采购中的需要,平台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
二、思考1. 政府部门的角色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但如何让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中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尤为重要。
我国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政府行为,因此只有政府在平台建设中承担责任,才能确保采购的公开、透明和合法。
为此,政府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责任机制,以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可持续运营和监督管理。
2. 信息互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该开放相应的接口,与其他信息系统互通。
关于建立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体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体制的思考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
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建立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降低行政成本。
一、我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模式与效果我县的招投标统一平台于xx年3月正式运行,其监管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根据“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原则建立。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招投标市场的决策机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拍卖等中介机构是执行办理者,招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者,招投标中心是为各方主体提供服务的平台,监察局依法对各方主体进行监察。
招管办常驻中心,会同职能部门制定规则和办法,统一监管招投标工作,对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派员以常驻或非常驻形式进驻中心,履行其相应职能。
当前机制可以用一场足球赛来类比:招管委是足协,职能部门和招管办是裁判员,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是运动员,招投标中心是足球场。
通过近几年的运行,我县的招标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截至3月XX日,直接为我县节约财政资金1.68亿元。
下图显示了我县和全市各项目储蓄率的比较。
时间项目数据统计全市平均储蓄率我县平均节约率三月二十日│三月二十日市政工程15%26.21%建筑施工8.6%14.22%工地整理14.66%20.98%二、我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与其他县市相比,综合交易中心运行至今,“综合”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四大交易”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没有进场;二是工程交易中的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没有进场;三是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两个中心两套人马,单独运行,造成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四是场地有限,设施简陋,“硬件”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易运作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这与缙政办发[xx]85号文件明确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待时机成熟纳入招管办统一的规范化监管要求不相符。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成为了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个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它可以帮助政府、企业和个人进行资源的交换和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从实践与思考的角度,探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方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在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一直受到政府的重视,各级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
各地区政府也积极建设自己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促进本地区的资源共享和经济发展。
在实际建设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
平台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要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需要技术人才的支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促进各方的参与,鼓励更多的政府、企业和个人加入到平台上来,才能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不断推动平台的创新和发展。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思考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何做到信息透明、公开和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数字化时代,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交易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如何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加入到平台上来,提高平台的活跃度和交易量,这需要平台拥有强大的服务能力和用户体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何融合互联网+的理念,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产业相结合,推动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这是一个大问题。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如何推动创新和发展,助力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创新,旨在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的配置、交易和监管,提高资源的效益和公平性。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索。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方参与、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机制。
传统的资源配置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效率低下的问题,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多方参与等机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社会福利。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注重平台的技术和创新,提高平台的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为平台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平台可以更好地分析和预测市场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支持,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精确性。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注重法治和规范的建设,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公正性。
平台的建设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制度,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操纵市场和不正当竞争。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还需要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在资源配置和交易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注重用户需求和用户体验,提高用户参与的积极性和满意度。
平台应该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反馈,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增加用户的参与感和获得感,增强用户的信任和支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积极探索和实践。
只有不断完善和优化平台的功能和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思考与研究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思考与研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思考与研究摘要:根据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情况,发现目前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在法律依据、功能定位、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相关建议,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科学合理化发展进程。
关键词:公共资源市场建设菏泽市牡丹区于2013年开始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各职能部门分散管理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纳入交易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公开、规范化运作的原则,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全程统一监督和管理。
交易中心的成立,是区委、区政府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的一项重大改革。
这一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触及热点难点多,同样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基本情况1.以管办分离为原则,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思路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督、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了由领导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管机构(管理办公室)和操作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构成的三级管理体制,切实解决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充分发挥交易场所设施的服务优势,提高交易信息发布的公开性、对称性和共享性,既方便交易各方,又有利相关部门集中规范监督,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以制度建设为保证,着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作交易平台的内部管理和规范化运作作为关键环节来抓,着力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明确统一进场交易事项。
全区范围内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交易事项外,凡列入菏泽市及牡丹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事项,必须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对应进未进项目的交易结果不予认可。
二是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流程。
整合共性交易流程,优化流程设计,形成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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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一些思考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多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拓展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
当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将近年来在工作中碰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操作层面的一些问题及由此引起的一些思考与大家交流。
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顶层设计问题顶层设计不能回避法治建设与体制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等等。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政出多门、分头监管、管办不分、同体监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应当归结于行政执法主体分散化的弊端。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同一类交易事项由不同的两部法律、两个部门规范和管辖的事例比比皆是,有的国家部委还特别强调相关的交易机构必须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清理和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究竟应当如何建设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地的体制不一样,机构的名称不统一,职能有差异。
经常出现上下机构不对应,政策性文件渠道不通,协调不畅的尴尬局面。
“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文件前后有好几稿,一直没有能够出台。
而且不同的部门牵头的稿子从侧重面、力度上有较大的落差,很可惜业界反映较好的南昌会议的征求意见稿没有能够正式下发。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顶层设计,关键是有一个好的体制。
体制的问题无非是交易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剥离,实现职能、人、财、物的整合;交易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关系;监管是按国办发〔2000〕34号文件分散监管,俗称的“九龙治水”,还是集中统一监管,集中统一监管有没有解决执法权、处罚权等问题。
其中,主要是监管体制问题。
招投标活动作为共性很强的市场行为,对其监管不应该出现执法主体林立的局面,应当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对招投标监管的成功模式,并总结国内各地探索改革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中央已经注意到分散监管所带来的政出多门、推诿扯皮、同体监督等问题,考虑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与国务院机构设置并不完全对应,且一些地方已经探索成立了行使集中监管职能的综合性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因此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授权地方政府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为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留出了空间,奠定了综合执法的法律基础,整合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能已没有法律障碍。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的改革,从上到下有一个好的设计与模式,从上到下贯彻推进会比较顺利,靠下面摸索探索,会有许多障碍,有时甚至会发生行政诉讼败诉而碰得“头破血流”。
因为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部门权力,而且对相关的招标人、投标人直接有利益关联,动体制是伤筋动骨、动人奶酪的事情,尽管业内的有识之士早已认识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看到了集中统一监管的优越性,但要实实在在推进难度很大,各部门的认识高度不统一。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在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如果仍然要依在立法时就有部门化倾向的法,作为新生事物的综合管理部门可能会面临一种严峻的局面。
为此,我们认为必须通过由地方人大、政府重新修订地主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方式,调整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分工,整合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执法职能,明确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必须在机构“三定方案”中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明确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履行指导、综合协调和集中监督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职能。
这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的改革,完全符合中央关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完全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精神。
有利于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和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集中管理。
二、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应当规范的重点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对一些权力集中的部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对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要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
我们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中,多年来一直在做规范的工作,强调招标项目严格按招标条件进场,强调进场以后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
规范的重点应当是容易出问题的有人为因素、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环节。
比如有的评标办法评标专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专家的问题很敏感。
现在完全做到了评标专家选聘在窗口“一机双屏”公开进行,评标专家的产生全程由计算机自动选聘,在评标开始以前,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业主、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与代理机构没有一个环节能够看到专家名单。
在制定软件时就要求:1.任何环节任何机构与个人,在评标开始前都不能知道专家名单,专家名单程序设定上只能打印一次。
2.任何对服务器的原始访问记录不得删改,以防万一有什么问题,比如黑客攻击等,可以查原因。
3.系统管理员、终端管理员采用密码登录。
任何对服务器访问终端实行麦克地址锁定,做到服务器可识别终端,并对访问记录进行例行检查。
在评标过程中规定对个别评标专家单项评分相差异常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并进行复核,评标专家坚持原评分意见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独立承担责任。
还实施了对专家评标水平评介的后评估制度。
去年开始我们对评标实况除了录音录像,对实况视频进行直播,对招标人、所有投标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都开放,大家共同监督。
最近我们还想把专家的评分情况,不公布专家的名字,但上网公布每位专家的打分情况。
那么,下一步需要重点规范的是哪些环节呢?我们认为仍然是容易出问题的有人为因素有自由裁量权的一些环节:在审查招标文件时1.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设定。
2.评标具体条款,特别是加分的条款、废标条款的认定与解释。
虽说这些或多或少体现的是招标人甚至是制作招标文件的代理机构设定的量身定做的倾向性条款。
但是作为审查招标文件的行业监管部门对所有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是否掌握同一个标准,这里有自由裁量权。
3.对投诉的处理。
特别是对业绩认定,对项目经理的确认,投诉的处理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些都需要分岗设权、分事行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三、关于我们工作的难点与要把握好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碰到的难点和需要把握好的问题有:1.串围标与非法转包。
在招投标市场有一个顽症,就是串围标的问题。
综合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比如交易证制度、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只允许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帐户进出,全面推行招标资格后审,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推行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网上不记名发售招标文件,全面实行电子招投标,加强各个环节,包括银行解缴投标保证金环节的投标单位的保密,对遏制围标、串标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当前串围标问题仍然还很严重。
有的领导往往把解决串围标问题的任务交给综合管理部门,其实综合管理部门解决不了,或者说没办法彻底解决串围标的问题。
就是具有执法权、处罚权的行政监管部门也难以解决。
最简单的了解银行帐户投标保证金资金进出,银行不会提供相关资料。
如果说这是一个招投标市场的病,生了十多年,而且毛病越来越重,那肯定是药方有问题,找的医生治不了这种病,我们是内科医生,动刀子是外科医生的事。
招投标中的串围标是一种刑事犯罪,是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种。
违法与犯罪是有区别的,我们最多只能管违法的查处,犯罪的查处应当由公安机关介入,由侦查经济犯罪的专门机关去查处。
公安部门的侦查手段就多了,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来往帐目等等。
我们了解到的对串围标打击力度大的案例,基本上都是由公安部门查处完成的。
当然作为招投标管理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提供案件的线索,当地一定要建立由公安机关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分工合作,形成对串围标现象的严厉打击。
串围标与非法转包,前者肯定发生在招标之前,后者大多发生在招标之后,两者在工程建设实施期都会发生不履行合同约定、实际施工队伍变更的事实。
其实作为招标人、作为对施工实行“旁站监理”的监理单位一定会发现这个事实,但是木已成舟,大家往往熟视无睹,心照不宣。
问题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而专门设立的建筑市场监察队伍也很少对串围标、非法转包实施有效的打击,这不得不引起大家的深思。
2.管办分离与同体监督。
有一种观点,为了做到“管办分离”,应当把交易服务机构与公共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脱钩。
在监管分散的体制下,这样做会让综合管理部门失去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抓手。
管办分离是市场管理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所谓“管”,指的是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管;“办”指的是交易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包括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所从事的与招投标相关的一切活动。
如果把市场看作是一个运动场的话,行政监管是“裁判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就是“运动员”,而交易服务中心只是提供交易活动场所的“运动场”,交易服务机构还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运动员。
但目前许多人讲“管办分离”仍然片面强调监管机构与交易服务机构的分离,认为这样的“管办分离”做到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分离。
这其实是对管办分离的一种误解。
这种“管办分离”看不清监管体制上仍然存在的“管”与“办”界限不清,监管职能与交易职能剥离不彻底的现象。
如住建、水利、交通、城管等部门是相应专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行政监管部门,都设有专门的招投标管理处室或行业监管机构,但其部门领导往往是项目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或建设指挥部的总指挥,这样就经常出现“裁判员”和“运动员”管办不分,“同体监督”的情况,甚至出现“运动员”是“裁判员”的上级行政领导,由下级监督上级的现象。
这才是体制上存在的最大的问题。
要解决管办分离、同体监督的问题,有的地方参照香港的做法建立了充当政府投资项目“大业主”角色的建筑工务局,但这种模式仅仅解决了房屋建设方面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办分离问题,交通、水利等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务局承担不了“大业主”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