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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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企业员工奖励暂行办法》,激励广大员工忠于职守、进取创新、甘于奉献,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集体或个人各类奖项的申报、评审、授奖活动。

第三条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二章奖励种类与评审条件

第四条奖励种类分为创造奖、功绩奖、特殊贡献奖、品格奖四类基本奖项。

(一)各成员企业可在符合此四类奖项基本评选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奖励的需要进行细化命名。

(二)以上四类奖项均可以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合并使用。精神奖励依次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四个等级。

第五条各类奖项的候选人必须能够模范地践行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拼搏、奉献精神,在所在岗位做出突出业

绩并能够起到表率作用。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一)研发或设计的新产品给企业增加显著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集体;

(二)技术创新成果被企业采用并给企业增加显著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集体。

(三)管理创新成果被企业采用后,显著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并直接或间接给企业增加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集体;

(四)合理化建议被企业采纳,直接或间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集体;

(五)通过优化设计院所提交的最终设计方案,显著降低投资或提高使用效率的个人或集体;

(六)通过创新管理机制,显著提高管理效率,为企业增加显著效益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功绩奖:(一)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做出显著贡献的先进工作者;

(二)在提升企业形象或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三)通过优化岗位结构,精干人员编制,提高工作效率,使企业实物劳动生产率连续三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集体或个人;

(四)在企业有形或无形资产遭受损失之前,提出预警建议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个人或集体;

(五)举荐或选拔的优秀人才为企业管理或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

(六)在开拓市场或客户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七)执行专项任务超过企业原定预期,取得特殊业绩的个人或集体;

(八)通过创新管理或提高管理效率为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高管人员;

(九)在节能、减排、修旧、利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给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十)在优化产品质量和强化服务以及品牌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或个人。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特殊贡献奖:

(一)通过产品开发或创新管理,给企业增加的效益连续三年超过企业净利润15%以上的集体或个人;

(二)当企业取得上年利润50%以上的超额利润时,且其主要原因被认定为团队或个人管理所为的,其企业高管人员可计发特殊贡献奖;

(三)被授予国家和省部级以上奖励,显著提升企业知名度

和无形资产价值的集体或个人;

(四)在抢险救灾和事故救护中采取得当措施给社会或企业挽回或减少损失的个人或集体。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具有企业五年以上工龄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品格奖:

(一)一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个人;

(二)一贯勇于担当,不向他人推卸责任的个人;

(三)一贯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个人;

(四)一贯善于和他人合作共事,且在建设和谐企业或团队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五)一贯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处处做出表率的个人。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创造奖按其实际创造的经济效益进行奖励:经济效益在10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的5%奖励;500万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4%奖励;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3%奖励;3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的2.5%奖励;5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的2%奖励;1亿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的 1.5%奖励;1亿元以上的,均按其经济效益的1.0%奖励。创造奖总额按分段累进计算,单个奖项的奖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济效益=当年产生的净利润×评估的成果贡献年限×折算比率;

当年产生的净利润:系指单项受奖成果当年实际产生的净利润;

评估成果贡献年限:系指经过专家评估,该受奖成果可持续贡献的年限,上限为8年;

折算比率:系根据受奖成果风险大小按40%—80%折算。

第十一条功绩奖按其功绩大小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受奖人贡献大小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单项奖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凡是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奖项,可比照创造奖的计算办法进行计算,不能用效益计算的奖项,其奖励金额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其无形价值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特殊贡献奖根据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单项奖金额上限控制在500万元,具体奖金额参照创造奖和功绩奖的计算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品格奖根据奖励对象影响范围大小、示范程度强弱进行奖励,单项奖金额上限控制在10万元以内。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为确保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高效开展,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须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所属成员企业负责人、企业内外专家、工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

(一)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7~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各企业总经理或母公司总裁(总经理)担任。

(二)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类奖项评审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奖项申报,包括政府机关等企业外部奖项申报;

2、确定部分奖项表彰名额;

3、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4、对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5、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6、对评奖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7、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专业评审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临时聘请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奖项的经济效益、成果先进性等进行评估、审查,为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奖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参加各类奖项评审工作的人员对候选人和技术机密及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第五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七条奖项由个人、部门或单位申请、推荐,受奖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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