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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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管理办法

郑州福豫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的发包活动,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安全,有效地控制投资成本,取得项目的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活动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工程发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发包活动,依据本办法由发包部门负责组织,发包活动不受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董事会对工程发包活动实施监督,依据本办法查处工程发包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工程发包方式

第六条发包活动如采用公开招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

第七条发包活动以邀请招标为主,以议标为辅。

第八条邀请招标是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必须采用资格预审

条件下的邀请招标。采用邀标形式时,应当向五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发出邀请书,应邀参加单位不得少于五家,报价前三名进入合同谈判。

第九条议标适合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以及情况特殊且价格透明度高或单项总额低于10万元的工程项目。议标前应确定议标原则,议标原则须由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邀请招标,如有特殊情况不进行邀请招标的须由董事会审核。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依据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经批准的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的成本预算;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应批准手续的;

(三)满足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报价一般以总价包干形式进行。如以费率、工程量清单等其它形式进行,须由董事会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招标活动应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招标工作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主办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领导组成。其工作职责及权限:

1、负责编制招标方案或思路,经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工程或

经营开发)和财务部会签后报董事会审批。

2、负责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原则上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单位均

予批准);

3、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4、负责编制成本控制价(若有需要的话),并报董事会审批;

5、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并组织开标后的评标工作,筛选投标排

序前三名进入下一步澄清及合同谈判程序;

6、负责组织合同谈判及报价澄清;

7、负责编制评标报告;

8、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并报审批。

第十四条招标应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方案(包括时间、人员、投标人资格等)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能够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招标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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