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务员的人才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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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务员的人才选拔

摘要:公务员的人才选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科学合理的选拔机制有利于把各类优秀人才积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来,为他们施展才华创造机会。公务员的选拔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公务员制度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公务员的选拔机制存在的一些缺陷,对录用后人员的有效管理与开发产生一定的影响,继而影响公务员制度的有效性。针对目前我国公务员人才选拔的现状及存在的弊病,本文对公务员选拔和选拔制度的概念作了阐述,并对公务员人才选拔的制度作了分析,并给出了改进与完善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对当前公务员人才选拔制度的改善有点滴的启示。

关键词:公务员;人才选拔;公务员选拔

一、公务员选拔和选拔制度概述

所谓“公务员选拔”,许多学者的定义略显狭隘,有学者认为:“公务员选拔,是指公民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进入公务员系统而获得公务员身份的过程。”结合我国现实及相关文献,这个定义值得商榷。公务员选拔的范围要更加宽泛些,它既包括原本不具备公务员资格的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获得了公务员资格:也包括原本就属于公务员系统的人员在系统内部的职位变动(一般指升级或平调)。所以,公务员选拔制度就应该包括公务员录用制度、任免制度以及相关考核与培训制度。在现实操作中,社会人员通过参加统一的中央或地方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的情形占了多数,故我们本能地将“公务员选拔”的概念缩小化并聚焦于考任制。

不能否认的是,考试录用是现今公务员选拔尤其是基层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的最主要方法。若要规范公务员选拔制度,我们应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而不仅仅只是《公务员法》的第四章——“录用”。并且从第四章共12个条款的具体描述来看,大多围绕“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报考条件、人员范围、考试方式等方面展开论述,所以将第四章更名为“考录”或许更加贴切。

公务员的选拔有着一定积极的意义。科学合理的选拔机制有利于把各类优秀人才积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来,为他们施展才华创造机会;有利于激发公务员的学习精神,提高自身竞争力,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用人机制、管理方式,促进党和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考试录用方式是我国当前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的核心方式。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了过去本单位自己推荐选调人员的局限性,开阔了机关选人视野。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把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员引入公共部门,实现用人的公平正义。

二、我国公务员选拔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队伍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者。近年来,随着公务员报考队伍不断壮大,“公务员热”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现行公务员选拔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何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是当前公务员选拔面临的重大难题和首要任务。

(一)考试内容缺乏科学性、有效性

我国当前公务员的选拔程序主要是:发布岗位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录取试用。整个过程中,笔试与面试是考察的重中之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报考者是否能够被最终录用。但是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机制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考试内容不合理,考试模式过分单一化。

首先,单一的考试模式,使职位与考试相分离。不同的公务员岗位对报考者的知识与技能的要求是不同的,而单一的笔试与面试模式使职位与考试相分离。

在我国公务员的考试制度下,不同职业、不同岗位的人员接受相同内容的测试,其中专业的考察所占比重小而少,考试科目没有体现对职位分类的需要。现行的笔试(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与面试,主要都是考察应考者的基础知识,如对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掌握情况、逻辑思维、案例分析的能力,以及对资料的分析、归纳总结和表达能力等,这些方面的成绩都可以通过做大量的习题与机械式的记忆来获得提高。对发达国家采用的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有针对性的多方考查之应用匮乏。

其次,考试内容冗杂而不全面,重理论轻应用。

公务员笔试题量多而复杂,虽然考试内容涉及面广,但是专业性不突出,更多考察的是应考者的综合知识及数字运算能力,对应试者的应变能力、价值取向、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考察比较少。这种冗杂而不全面的考试很难测量出考生的真正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人员在专业技能、实际工作中都并不能达到要求,不利于发掘岗位真正所需的人才。不科学的考试内容不但不利于人才的选拔,而且会让选拔陷入明清科举八股应试的窠臼之中,很大程度上降低公共服务的效率。

再者,面试方式缺乏灵活性,不具针对性。面试是对考生能力最直观的考察方式,在整个考录机制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目前面试考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工作主观性较强,存在面试内容传统而不专业,面试成绩区分不大,影响对考生能力全面、客观的评价,不利于考生层次的划分。

(二)公务员考试在公平性、公正性上比较缺乏

我国公务员的选拔机制除了在考试方式上缺乏效度外,在考录执行中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歧视性限制规定等问题,降低考试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影响选拔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一,报考资格界定的随意性。虽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第十六条关于报考公务员资格条件指出,“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入的年龄及学历作适当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部门在不违反《公务员法》的前提下,投机性地在原有条件基础上,随意增设附加条件,剥夺一些具备考试资格人员的权利;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有意制定某些招考条件,为其中意的应试者广开“后门”。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公务员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对考录工作的公平性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报考资格审查不严厉。随着如今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学生瞄准公务员这个“铁饭碗”,进而导致公考出现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局面,也就出现了“试考族”的现象,大量的非应届毕业生抱着“试试看”、“练练兵”、“碰运气”的心态参加国家公务员笔试。调查表明其中许多考生都脱颖而出,获得进入面试的资格,却不得不因为未完成的学业而放弃国考,这些“试考族”们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应届毕业生及其他社会考生的就业空间,让真正想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考生错失良机。究其本质原因是公务员审查制度存在的缺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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