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痕迹物证和作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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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痕迹物证和作案的关系

08本科大队刑事技术二区队朱琦元 0804409

【摘要】现场痕迹是反映作案的最直接的体现,研究现场痕迹物证和作案的关系是侦破案件的重中之重。物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之一,在证据证明中占有极其关键和重要的作用。物证研究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物证让客观事物来说明犯罪,让看得见的事实使百姓心服口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警民纠纷。

【关键词】现场痕迹物证刑讯逼供证据意识

多年以来,由于我们一部分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缺乏证据意识,运用一些诸如“刑讯逼供”那样的方法来获得破案成果,结果导致的是仇警情绪的高涨并且因此给我们公安形象带来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去了解一下有关证据方面的知识对于一名立志成为人民警察的学生来说是十分有意义的。而物证在证据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应为他有不可辩驳的客观性,能使人们跟容易接受他的证明力。何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证据在我们民警办案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重要了。同时,对民警在物证方面的素质与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了。物证让客观事物来说明犯罪,让看得见的事实使百姓心服口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警民纠纷。然而,物证的范围是极其广阔的,我们无法一一例举。所以我们就将几个比较重要的物证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研究。

在刑事案件中,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既可能是案犯在作案的时候留下的,也可能是事主或进入现场的有关人员留的,还可能是案犯平时接触时就已经留下的。如何把这些痕迹科学区分开来是研究现场痕迹物证和作案关系的目的所在。我们要明确每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性质,从中科学地甄别出可以证明是案犯作案是留下的痕迹物证。

确定案犯在作案时留下的痕迹物证是侦破案件、揭露和证实案件谁是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据。不过,现场案件的复杂性和痕迹物证的易变化性,容易是一部分痕迹物证被破坏或丢失。尤其是内部人员---也就是熟人---作案的现场,我们很难确定究竟谁是犯罪嫌疑人。他们利用对环境的和熟悉进行犯罪活动。这些人平时也经常出入发案现场,也就是说,他们会将现场痕迹的遗留说作是平时留下的。那样的话就给我们的现场勘查带来麻烦,也是一个和棘手的问题。所以研究现场痕迹物证的关键是研究如何分析研究现场痕迹物证与作案之间的关系。

一、现场痕迹物证的遗留时间与作案痕迹鉴定的关系

作案痕迹会随着时间而有所变化,所以研究现场痕迹遗留下来的时间将是我们发现作案者遗留痕迹物证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拿现场手印来说,由于手印的形成很多是由手指上的汗液和油脂形成的。所以根据汗液和油脂的残留程度可以辨别手印遗留的大致时间。当然,这也好似非常复杂的,需要根据气候,温度,适度以及客体的表面材质(吸水性,平滑程度等)。还有,如果是重叠的痕迹,那么其在上下层的位置,上层的遗留时间较短,下层较长。时间较短的痕迹则是案犯遗留的可能性比较大。研究现场痕迹遗留的时间时,需要根据现场勘查、外围调查和对痕迹本身的研究三者结合在一起。我们通过对痕迹遗留的时间可以比较有效的确定作案遗留痕迹的方法之一。因此,我们需要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及时有效地获取物证。

二、行为与痕迹的关系

1、犯罪嫌疑人的痕迹形成时的力度与作案痕迹

通过研究形成痕迹是所需的压力、压力方向、滑动等情况,发现犯罪痕迹。不如人的手,它具有不的乳突纹线会在挤压时会使乳突纹线的疏密产生变化,甚至会产生滑动。从这些变化中,我们就可以根据与一般状况下所产生的乳突纹线作对比,从而辨别出作案所产生的手印。一般情况子下,作案时的痕迹都会比较特别,比如像撬、压等的痕迹。

2、作案人的心理与痕迹的关系

在很多情况下,嫌疑人在作案时都比较慌张或是动作异乎寻常。通过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痕迹,尤其是在熟悉环境的内部人员作案的情况时,他们会不由自主地做出一些与正常人活动不一样的行为。所以,研究出在特殊状态下,由于心理的变化所支配下的痕迹的形成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痕迹的又一重要途径。在很多案件中,我们通过对案件现场的分析,我们通过心里学原理,可以推算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并且通过进一步研究,我们可以判断出作案人的一些比较有特殊性的特点,以此我们可以缩小调查范围,确定嫌疑对象。

3、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特点与痕迹遗留的特点

在分析现场痕迹是,我们有时候要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习惯性动作(如左撇子)等的自身特点和习惯。还有,有些嫌疑人会有特殊的技巧,使用特殊工具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根据这些特点来发现现场案犯遗留的痕迹物证也是现场物证获取的很好的途径。在这里,犯罪嫌疑人的步伐特征就显得尤其重要。人们走路的步伐是人各不同的,特别是脚步存在问题的人,如果我们在现场找到足迹,我们就能根据足迹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去确定或排除嫌疑对象,同时也为案件提供了有效的证据。当然,这也包括指纹在内。

三、形成痕迹的物质以及承受痕迹的客体与作案痕迹的关系

1、研究形成痕迹的物质及其来源

形成痕迹的物质必定是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的直接体现,对它的研究往往对案件的侦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形成痕迹的物质除了汗液外,还有灰尘、墨水、油迹、血迹等。这些物质往往容易被作案人忽略但有和他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研究形成痕迹的物质及其来源是判断痕迹价值的不可忽略的重要手段。归纳的来说,形成痕迹的物质及来源有四种情况。一是有作案人直接带入现场的;二是从现场一边带入另一边,比

如将窗上的油漆带到墙壁上;三是在作案过程中自行产生的,比如伤口流出的血;四是由于作案过程中,由于紧张留下的汗滴或者是头发等。随着DNA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运用,对身体组织遗留下来的痕迹,我们观察痕迹特征的同时,我们还可以提取这些物质做DNA比对,这也将是刑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技术手段。

2、物证承痕体与作案痕迹的关系

犯罪嫌疑人往往在进入作案现场时,会选择从气窗或直接从窗户等常人不走的特殊部位出入现场。所以,在这些特殊的承恨体上,我们就很容易确定作案人的作案痕迹了。这就要求我们在寻找现场痕迹物证时,需要结合外围调查、痕迹遗留时间等进行综合研究分析,以免错失好的物证。还有,研究痕迹物证的承受客体与作案行为的关系,也是确定作案者痕迹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案件现场,只有少数特定人员才能接触的承受客体上,可以发现作案者的痕迹。通过对这些客体上的痕迹的研究,我们可以找到这些痕迹与常人的行为所存在的一定的差异,从而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寻找到犯罪嫌疑人痕迹。

总之,现场痕迹是反映作案的最直接的体现,研究现场痕迹物证和作案的关系是侦破案件的重中之重。物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之一,在证据证明中占有极其关键和重要的作用。物证研究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物证让客观事物来说明犯罪,让看得见的事实使百姓心服口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警民纠纷。作为刑技专业,痕迹物证研究将是我们的看家本领,如何科学的运用好现场痕迹将会使我们的案件侦破工作如虎添翼,也为现在的科学破案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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