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论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
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
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
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得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②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他的重要作用,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
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一、保险利益的翻译及定义保险利益的英文原文为InsurableInterest,我国将其译为“保险利益”,但很多学者认为如此翻译不妥。
部分学者主张译为“可保利益”或“可投保利益”,也有学者主张应译为“可投保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我国香港学者将其译为“可保权益”。
从原版英文词典的解释来看,InsurableInterest 是指“Interestcapableofbeinginsured”,因此从其本意来看,香港学者将Interest 译为“权益”,比“利益”更为准确,含义更广。
香港学者薛*业对“可保权益”定义如下:权益指的是(某人)在某事务上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包括现有的或预期可以得到的经济权利和利益。
如果该事物完好无损,经济利益拥有人就可以从中得益;反之,他就受到损害。
而可以交付保险人保险的权益就叫可保权益。
所谓保险,正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上的权益。
每份保险合同都要有一项可保权益作为有效的支柱,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定义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笔-者认为此定义过于狭窄。
比如,一个没有参加保险,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的人,是否会因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而受益,自己的财产损毁和人身伤亡而遭受损失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因而,笔-者认为我国保险理论中的保险利益,指交付保险人保障的那部分可保权益,即保险利益小于或等于可保权益。
因此,对保险利益与可保权益应加以严格区分。
但为了论述方便,在本文中暂不区别使用可保权益和保险利益这两个术语。
二、保险利益的主体投保人为保险利益主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比如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为保险利益主体。
部分学者主张,设立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人们利用保险进行赌博并降低道德风险,而被保险人才是受保险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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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4.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5.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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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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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4)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 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5)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法定方式和权益转让书 6)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7)保险人可以自动放弃代位追偿权: 8)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进行代位追偿: 9)人寿保险不适合代位追偿原则
默示的意思表示的几种情况:
一是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仍收受补 交的保险费。 二是,事故发生后,可以拒绝赔款的,但仍要求对方提供损失证明的 三是,明知投保人的证明有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接受的 四是,投保人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的,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的 五是,对于保险人在获悉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保持沉默的,是否构成弃 权,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一般来说,除非保险人有作为意思表示的 义务,保险人的沉默不发生弃权的效力。如投保人违反交纳保险费的 义务,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保险人的通知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的前提条件,否则,保险人的沉默不应视为逾期交纳保险费抗辩权的 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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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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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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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含义
诚信:诚实和恪守信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 人不得隐瞒、欺骗,做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 应善意的、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守信用。 起源于罗马法,“善意” 最大诚信: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和 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务必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 和恪守信用,不得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以及逃避或减少按合同规定对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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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
英、美:利害关系论。 德、日、瑞士:同意或承认论。 我国: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 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保险法》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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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公众责任: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 (如饭店、商店、电影院)对其顾客、观众等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的,具有保险利益。 职业责任:医师、会计师、律师等由于工作上 的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的。 产品责任:制造商、销售商因商品质量或其他 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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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
解释保险利益的含义 阐述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解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 时效界限 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理解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3章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2、禁止反言
1、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 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构成弃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必须 知悉权利的存在。二是保险人须有明示和默 示弃权的意思表示。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 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 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实践 中,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3、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所承担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依法应 承担的责任。 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一般以民事赔 偿责任为限。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一般而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 其具有保险利益: 1、对财产享有物权 2、享有债权
1、对财产享有物权
(三)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分类 2、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1、保证的概念与分类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 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 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就使保险合同 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 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一般可以分为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 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立支配其所有 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 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通常包括地上 权、地役权、典权和永佃权等。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 权、采矿权、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承 包经营权,也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担保物权是依法在他人的所有物上为担保债的履 行而设立的物权,通常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 权。 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皆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 保险利益。
保险代理人培训--第四章

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代理人资格考试
4-20
第 三 损节
(2)物上代位权
失 补 偿 原 则
含义: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时, 含义: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时,保 人在全额保险支付赔偿金之后, 险,人在全额保险支付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 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 的一切权利。 的一切权利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经济利益
营 销 学 院
代理人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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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保 节 险 利 益 原 则
GUO NEI BAO XIA营的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P94
是指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是指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具备的两个条件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禁止反言: 中的某种权利将\ 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 中的某种权利将\
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营 销 学 院
代理人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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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最 节 大 诚 信 原 则
GUO NEI BAO XIAN YE QIAN JING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含义 P101
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 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
失 补 偿 原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