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登记表

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登记表
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登记表

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登记表

注意事项:

1.办理须提交人员注册证书、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职称证等原件备核验,并同时提交以上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总监变更须提交被变更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参与投标的承诺。

3.若为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若为人员调动不能再本单位执业的,须提供原单位与离职人员双方签字盖章的解聘证明;若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提供行政监管部门、建设单位相关证明文件。

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规定

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设施过程及 环境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消除或减少由于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规范了公司生产过程中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的管理流程、措施及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工艺设备变更 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 (二)微小变更 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三)同类替换 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四)人员变更 是指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包括永久变动和临时承担有关工作。表现形式有:调离、调入、转岗、替岗等。 (五)关键岗位 指与风险控制直接相关的管理、操作、检维修作业等重要岗位。此类岗位会因人员的变动而造成岗位经验缺失、岗位操作熟练程度降低,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不可逆的健康伤害、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环境影响等事故。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装备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制度。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本制度,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各基层单位负责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对本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工艺设备变更 第八条工艺设备变更范围包括: (一)生产能力的改变。 (二)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三)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四)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五)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六)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七)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八)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九)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十)软件系统的改变。 (十一)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十二)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程序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程序-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 理程序 编号:SYSH-XX-XXX 版本:A 版次:1 编制:人力资源部 审定:程序分委会 批准:总经理办公会 XXXX年X月X日批准 XXXX年X月X日实施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1 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引用标准 (1) 4 术语和定义 (1) 关键岗位 (1) 人员变更 (1) 关键岗位范围 (1) 5 职责和权限 (2) 6 管理要求及描述 (2) 基本要求 (2) 人员变更的准备 (3) 变更过程控制 (4) 人员变更条件限制 (5) 记录和存档 (5) 7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5) 审核 (5) 复核与更新 (5) 偏离管理 (6) 管理记录 (6) 培训和沟通 (6) 8 相关文件 (6) 9 附录 (6)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在人员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接替人员仍具备并保持生产安全运行所需的相关知识、技能和特定经验的最低要求,保证稳定、长周期生产安全和经营,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众诚连锁-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劳务合同单位。 3 引用标准 Q/SSH-CX-AQ-A/0-000X-2014《HSE培训管理程序》; Q/SSH-CX-RL-A/0-000X-2014《任职资格等级标准》; Q/SSH-CX-ZF-A/0-000X-2014《工艺危害分析管理程序》; Q/SSH-CX-AQ-A/0-000X-2014《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Q/SSH-CX-ZF-A/0-000X-2014《工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 Q/SSH-CX-ZF-A/0-000X-2014《工艺安全管理程序》。 4 术语和定义 关键岗位 指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管理、技术、操作和检维修等重要岗位。此类岗位会因人员的变动造成岗位经验缺失、岗位操作熟练程度降低,影响装置正常生产,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火灾爆炸等工艺、安全、环保事故。人员变更 指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包括永久性变动和临时性承担有关工作。表现形式有:转岗或换岗;调入或调离;临时替换;升职;离职等。 关键岗位范围 综合本公司工作现况总体来说,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管理、技术、操作和检维修作业等重要岗位均为关键岗位。 公司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关键岗位、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一般关键岗位、其他生产安全关键岗位。 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关键岗位 机关部室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环境等业务职能对应的职能部门的正、副职领导。 生产车间、生产辅助车间、设备辅助车间等正职、副职、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

关键岗位人员配置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2),且必须

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当安全员为 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安全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员为1人时,企业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职责(施工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职责详见附件5)。施工员兼任劳务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相关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设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理部任职。安装专业(水、电、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同一城市不超过3个项目中任职,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1.任职条件: 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负责技术交底; (6)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7)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8)具体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有分包单位的,应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9)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10)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1)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2)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程序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 理程序 编号:SYSH-XX-XXX 版本:A 版次:1 编制:人力资源部 审定:程序分委会 批准:总经理办公会 XXXX年X月X日批准 XXXX年X月X日实施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1 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引用标准 (1) 4 术语和定义 (1) 关键岗位 (1) 人员变更 (1) 关键岗位范围 (1) 5 职责和权限 (2) 6 管理要求及描述 (2) 基本要求 (2) 人员变更的准备 (3) 变更过程控制 (4) 人员变更条件限制 (5) 记录和存档 (5) 7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5) 审核 (5) 复核与更新 (5) 偏离管理 (5) 管理记录 (5) 培训和沟通 (5) 8 相关文件 (5) 9 附录 (6)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在人员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接替人员仍具备并保持生产安全运行所需的相关知识、技能和特定经验的最低要求,保证稳定、长周期生产安全和经营,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众诚连锁-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劳务合同单位。 3 引用标准 Q/SSH-CX-AQ-A/0-000X-2014《HSE培训管理程序》; Q/SSH-CX-RL-A/0-000X-2014《任职资格等级标准》; Q/SSH-CX-ZF-A/0-000X-2014《工艺危害分析管理程序》; Q/SSH-CX-AQ-A/0-000X-2014《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Q/SSH-CX-ZF-A/0-000X-2014《工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 Q/SSH-CX-ZF-A/0-000X-2014《工艺安全管理程序》。 4 术语和定义 关键岗位 指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管理、技术、操作和检维修等重要岗位。此类岗位会因人员的变动造成岗位经验缺失、岗位操作熟练程度降低,影响装置正常生产,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火灾爆炸等工艺、安全、环保事故。 人员变更 指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包括永久性变动和临时性承担有关工作。表现形式有:转岗或换岗;调入或调离;临时替换;升职;离职等。 关键岗位范围 综合本公司工作现况总体来说,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管理、技术、操作和检维修作业等重要岗位均为关键岗位。 公司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关键岗位、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一般关键岗位、其他生产安全关键岗位。 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关键岗位 机关部室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环境等业务职能对应的职能部门的正、副职领导。生产车间、生产辅助车间、设备辅助车间等正职、副职、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 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一般关键岗位 机关部室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环境、设备等岗位人员。

3.6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程序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程序 编号:SDXT-16-11 版本:A 版次:1 编制:安环部 审定: 批准: 2016年1月1日批准 2016年1月10日实施山东鑫泰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1 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引用标准 (1) 4 术语和定义 (1) 4.1 关键岗位 (1) 4.2 人员变更 (1) 4.3 关键岗位范围 (1) 5 职责和权限 (2) 6 管理要求及描述 (2) 6.1 基本要求 (2) 6.2 人员变更的准备 (3) 6.3 变更过程控制 (4) 6.4 人员变更条件限制 (5) 6.5 记录和存档 (5) 7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5) 7.1 审核 (5) 7.2 复核与更新 (5) 7.3 偏离管理 (5) 7.4 管理记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5 培训和沟通 (5) 8 相关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附录 (6)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在人员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接替人员仍具备并保持生产安全运行所需的相关知识、技能和特定经验的最低要求,保证稳定、长周期生产安全和经营,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各部室、车间。 3 引用标准 Q/SSH-CX-AQ-A/0-000X-2016《HSE培训管理程序》; Q/SSH-CX-RL-A/0-000X-2016《任职资格等级标准》; Q/SSH-CX-ZF-A/0-000X-2016《工艺危害分析管理程序》; Q/SSH-CX-AQ-A/0-000X-2016《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Q/SSH-CX-ZF-A/0-000X-2016《工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 Q/SSH-CX-ZF-A/0-000X-2016《工艺安全管理程序》。 4 术语和定义 4.1 关键岗位 指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管理、技术、操作和检维修等重要岗位。此类岗位会因人员的变动造成岗位经验缺失、岗位操作熟练程度降低,影响装置正常生产,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火灾爆炸等工艺、安全、环保事故。 4.2 人员变更 指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包括永久性变动和临时性承担有关工作。表现形式有:转岗或换岗;调入或调离;临时替换;升职;离职等。 4.3 关键岗位范围 综合本公司工作现况总体来说,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管理、技术、操作和检维修作业等重要岗位均为关键岗位。 公司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关键岗位、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一般关键岗位、其他生产安全关键岗位。 4.3.1 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关键岗位 4.3.1.1 机关部室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环境等业务职能对应的职能部门的正、副职领导。 4.3.1.2 生产车间、生产辅助车间、设备辅助车间等正职、副职、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 4.3.2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一般关键岗位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精品文档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湘建建【2015】57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

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精品文档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当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安全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员为1人时,企业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职责(施工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职责详见附件5)。施工员兼任劳务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相关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实用标准》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11〕552号日期: 2011-09-05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资格条件不得低于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

人员变更安全管理办法

XXX公司 人员变更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人员变更管理,在人员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能够保证生产安全运行所需的相关知识、技能和特定经验的最低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部门。 3 编制依据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2019),公司 4 《 5 释义 5.1 关键岗位 与风险控制直接相关的管理、操作、检维修作业等重要岗位,如现场生产操作、设备和仪表操作、工艺技术管理、现场HSE管理,此类岗位会因人员的变动而造成岗位经验缺失、岗位操作熟练程度降低,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不可逆的健康伤害、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环境影响等事故。 5.2 人员变更 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包括永久性变动和临时性承担有关工作。表现形式有:调离、调入、转岗、替岗等。 6 职责分工 6.1 公司领导 a)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对本办法的持续改进提出要求,提 & 供指导; b)管理评审时审核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6.2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a)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 b)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审核,提出持续改进的建议。 6.3 各单位、部门 a)衡量人员变更后对工作的影响,确定关键岗位;

b)对变更后员工进行生产、安全、管理内容培训,使其具备工作岗位所需$ 的知识和技能; c)执行本办法的管理要求,并提出改进建议。 6.4 员工 a)接受生产、安全、管理内容培训,以获得工作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b)接受本办法的培训,提高认识人员变更风险的能力,执行本办法并提出改进建议。 7 管理要求 7.1 ^ 7.2 关键岗位的确定 7.2.1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组织对关键岗位进行辨识,确定生 产过程中操作、管理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岗位。关键岗位人员应熟悉危险工艺和重要设备的操作,了解工艺和操作过程所涉及的技术、安全、维护和应急方面的知识,并富有熟练的操作经验。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a)工艺危害分析结果认定的高风险作业的岗位; b)国家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岗位; c)实施风险管理和危害分析的岗位; d)从事关键设备检测、检维修的岗位; e)审批许可作业的岗位; f)! g)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评与提供培训的岗位; h)管理和监督承包商作业的岗位; i)环境、职业卫生监测岗位。 7.2.2 各单位、部门应以文件形式确定生产单元或关键装置员工配置的最低 要求,包括:岗位设置、员工的数量以及所需的工艺经验、技能等。 7.2.3 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关键岗位任职的知识、技能、资质与特定经验的 最低要求。 7.3 变更前的要求 7.3.1 :

施工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评 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精品文档】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 1 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 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重点核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配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将相关监理人员与工程项目在信息系统中予以锁定。 建设工程在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时应提供监理合同备案资料。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稳定,工程监理企业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 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不能在本单位继续执业的。 ,二,非工程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工程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且未签订补充协议的。 ,四,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换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

管理人员变更表

管理人员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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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

《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网络中心各关键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 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轮换 第五条岗位轮换期限 (一)定期轮换。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依据岗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轮换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共

5个档次。 (二)不定期轮换。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岗位轮换方式 (一)本院区本部门内轮换; (二)本部门跨院区轮换; 第七条岗位轮换流程 (一)制定轮换计划。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部门内人员的岗位轮换计划,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轮换计划包括轮岗人员名单、轮换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等内容。 (二)宣布轮换决定。岗位轮换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其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新岗位任职。 (三)落实交接手续。岗位轮换按我司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移交。 (四)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须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需经网络中心主任批准。 第九条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1年内不得回原岗位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一、施工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岗位配置 1、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得在其它项目管理机构任职。对于同一建设单位分期开发的同一建设项目,或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建设地点实施的类似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主确定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否由当前在建工程项目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兼任,但建造师执业范围和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2、项目管理机构配置 现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的配置: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均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均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均不少于3人。 (2)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均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均不少于2人;1亿以上的工程均不少于3人。 技术负责人、质检员、造价员配置: 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必须配备且均不少于一名。每个项目明确一名造价员,必须能满足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 二、监理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岗位配置 1、建安工程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或房 精选范本

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0平方米)的,配备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总监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工程投资规模每增加3000万元或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平方米,人员增加不少于1人。 2、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数量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 3、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一级工程项目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兼任本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的,不得再担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4、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建工程的监理管理人员可参加同一建设单位分期开发的同一建设项目或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建设地点实施的类似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人员配备和执业规模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上述条件由招标人自主确定是否采用)。 精选范本

监理人员变更表

项目监理人员变更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工程规模拟变更人员是否已备案 原监理人员 /岗位 持证级别/注册证书号拟变更人员 /岗位 持证级别/注册证书号变更原因 应具备的条件变更人员 证明材料 具备 情况 一、因原监理人员死亡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 6、14项; 二、因原监理人员刑事犯罪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7、14项; 三、因原监理人员失踪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 5、8、14项; 四、因原监理人员退休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 5、9、14项; 五、因原监理人员合同期满离职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10、14项; 六、因原监理人员伤病丧失工作能力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 1. 变更报告 (经业主确认) 2.身份证复印件 3.职称证复印件 4.岗位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 7.刑事犯罪认定证明复印件 8.失踪人员登报声明复印件

材料:第1~5、11项; 七、因非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因非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项; 八、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项; 九、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15项; 十、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项目监督机构确认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16项; 十一、调出原单位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12、14项 十二、辞职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13、14项) 9.退休证复印件 10.离职证明复印件 11.病历证明复印件(丧失工作能力)12.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 13.辞职证明复印件 14.注册证书注销/(变更)证明复印件 15.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相关文件; 16.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监理人员的文件(经工程项目监督部门机构确认); 监理单位意见:(印章)建设单位意见: (印章) 备案机关意见: (印章) 备注:1、此表一式四份,监理、建设、质安站、备案机关各一份。 2、备案时需提交原项目监理人员、拟变更项目监理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除已备 案资料,其余资料须核查原件)。

管理人员变更表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令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

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程序

编号:SYSH-XX-XXX 版本:A 版次:1 编制:人力资源部 审定:程序分委会 批准:总经理办公会 XXXX年X月X日批准XXXX年X月X日实

施 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1 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引用标准 (1) 4 术语和定义 (1) 4.1 关键岗位 (1) 4.2 人员变更 (1) 4.3 关键岗位范围 (1) 5 职责和权限 (2) 6 管理要求及描述 (2) 6.1 基本要求 (2) 6.2 人员变更的准备 (3) 6.3 变更过程控制 (4) 6.4 人员变更条件限制 (5) 6.5 记录和存档 (5) 7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5) 7.1 审核 (5) 7.2 复核与更新 (5) 7.3 偏离管理 (5) 7.4 管理记录 (5) 7.5 培训和沟通 (5) 8 相关文件 (6) 9 附录 (6)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关键岗位在人员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接替人员仍具备并保持生产安全运行所需的相关知识、技能和特定经验的最低要求,保证稳定、长周期生产安全和经营,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众诚连锁-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劳务合同单位。 3 引用标准 Q/SSH-CX-AQ-A/0-000X-2014《HSE培训管理程序》; Q/SSH-CX-RL-A/0-000X-2014《任职资格等级标准》; Q/SSH-CX-ZF-A/0-000X-2014《工艺危害分析管理程序》; Q/SSH-CX-AQ-A/0-000X-2014《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Q/SSH-CX-ZF-A/0-000X-2014《工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 Q/SSH-CX-ZF-A/0-000X-2014《工艺安全管理程序》。 4 术语和定义 4.1 关键岗位 指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管理、技术、操作和检维修等重要岗位。此类岗位会因人员的变动造成岗位经验缺失、岗位操作熟练程度降低,影响装置正常生产,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火灾爆炸等工艺、安全、环保事故。 4.2 人员变更 指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包括永久性变动和临时性承担有关工作。表现形式有:转岗或换岗;调入或调离;临时替换;升职;离职等。 4.3 关键岗位范围 综合本公司工作现况总体来说,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管理、技术、操作和检维修作业等重要岗位均为关键岗位。 公司生产安全关键岗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关键岗位、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一般关键岗位、其他生产安全关键岗位。 4.3.1 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关键岗位 4.3.1.1 机关部室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环境等业务职能对应的职能部门的正、副职领导。 4.3.1.2 生产车间、生产辅助车间、设备辅助车间等正职、副职、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 4.3.2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一般关键岗位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中,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以往所称的取样员、试验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员承担。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应不低于本指南附件中的规定。合同约定的配备标准高于指南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一)专业承包(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按照本指南附件执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配备。 (二)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中施工员、质量员等专业人员的配备,在保证总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工程施工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应及时报建设、监理单位备案。 第五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大于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应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小组,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质量员、专门负责施工检测管理的材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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