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征地农民补偿和确保农民利益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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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

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

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征地拆迁工作是指政府为了开展城市建设、重大工程等需要进行土地拆迁的活动,对被拆迁的农民和居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地拆迁工作常常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改进和完善征地拆迁工作,以下是一些整改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民和居民合法权益的解释和说明,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合法维权方式。

2.完善补偿标准和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和居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补偿程序,加强补偿评估工作,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3.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进行征地拆迁前,要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应对。

例如,在拆迁前要与被拆迁群体进行有效沟通,解决他们的合法诉求,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

4.完善拆迁安置机制:对农民和居民的拆迁安置要给予更多关注和保障,尽量减少他们的生活和经济困难。

可以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和居民提供就业机会、教育、医疗等帮助。

5.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处。

同时,要鼓励农民和居民参与监督工作,通过舆论监督、法律援助等方式,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农民和居民公布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确保农民和居民对征地拆迁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7.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和选拔一支专业化、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征地拆迁队伍,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法律水平,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工作的整改措施应包括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补偿标准和程序、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拆迁安置机制、加强监督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以及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通过全面的措施,才能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维护农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规范征地补偿 维护农民利益——对青海省征地新标准出台后的几点思考

规范征地补偿 维护农民利益——对青海省征地新标准出台后的几点思考

执行的 �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准和征地区片 价 (试行) � 中, 征地 补偿标准较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 这在一定程度 上缓解了 近年来征 地补偿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也为 失地农牧民 "生活水平不降低 , 长 远生计有保障 " 奠定了 良好的基 础.
进行具有实 质意义的充 分补偿是 关键之所在.我省征地按照统一年 产值标准给农民补偿, 以解决过去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 地区差较大的 矛盾 .此举不仅维护了被征地农民 的利益,还 促进了社会 的和谐稳 定. (一 ) 提高了补偿标准, 让群
工作 视点 的知 情权 , 参与权和监 督权, 实现 城乡 一体化建设与 统筹保障 在内 的农民权力保障, 才能从根本上改 善农民贫困的问题.征地补偿标准 更是其中关键的环节 . 新标 准比老标 准的补偿 费水 浇地普遍提高了近 5 0 %, 在全国平 均 水平 上浮 20 % �3 0 % 基 础上 翻 番了,这是农民高兴的根本原因 . 今后也会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 2 � 3 年再做适当调整,从根本上保护 了群众的合法群益.在制定标准的 过程中,有关部门坚持自下而上 , 自上而下的几个反复来回, 让各级 领导 , 各个部门 , 用地单位, 尤其是 农民, 知道今后征地有一个新标准 了 .全省各地农民不仅通过听证参 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 而且也具 体掌握了被征土地的补偿标准, 增 加了 被征地农民对 于土地征 用补 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标准的较大 提高, 在一定程度上也向实现富裕 农民 , 促 进农村经济发展 , 促进社 会和谐和稳定的目标迈了一大步. (二) 测算科学合理, 体现了被 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征地统一年产值, 是综合考虑 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 来测 算征地补偿标准 .而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 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 土地类型 , 产值 , 土地区位 , 当地经 济发 展水平和城镇 居民最低 生活 保障 水平等多方面 因素测算 的征 地补偿标准 .确定产值是根据统计 部门 提供的数据和 市场调查 的数 据, 两者取其高, 而且是统一计算, 统一标准, 这样就更科学, 更规范 , 更合理了. (三) 标准对外公布透明度高, 使群众放心 在征地工作中作为政府部门, 关 键是要做到程序 到位,合 理合 法, 透 明度高, 这样制定出 来的标 准才能被各方面所接受, 才能最大 限度地保障农民利益 . 新标准 2 0 10 年 5 月 1 日由青海 省人民 政府公 布实施 .其间经历了县级测算, 省 级平 衡汇总 , 公开听证 , 征求相关 部门意见等诸多环节 .划分区域的 准确性精确到了每个乡镇, 有的甚 至到了村. 我省 耕地的征 地补偿一 律按 照2 0倍进行补偿,人均耕地少于 0 . 3 亩的按照 3 0倍, 牧草地按照 1 1 倍等均有明确规定.比如互助县威 远镇西上街水浇地年产值 1 95 0元 /亩, 旱地年产值 1 0 5 0元 /亩, 牧草 地年产值 1 6 5 元/ 亩;西宁市按照 综 合区片价 9. 72 万 元 /亩和 9. 0 0 万元 / 亩, 山旱地 2 . 70万元 / 亩. 今 后哪块地要被征了, 农民只要查一 下标准, 就知道自己该得到多少补 偿费了, 让群众在征地补偿中做到 心知肚明, 真正体现了公开 , 公平, 公正. (一 ) 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新标准的颁布实施以来, 在我 省 不同程度出现 了执行新 旧标准 的矛盾 . 我省于 2 0 1 0年 5 月 1 日 执行的 �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准 和征地区片价 (试 行 ) � 以后, 征 地 补偿标准执行 当中显现 一些问 题, 突 出表现在: 标准发 布前已签 订补偿协议, 但是征地补偿款还未 发到农户,新标准就已经发布; 征 地补偿已完成, 但是工程变更征地 范 围扩大, 新标准又 发布, 导致新 旧标准的衔接困难, 征地时间相邻 旧标准执行的农户就抵制供地; 个 别工程建设在新标准颁布之前, 由 省 政府发布了征 地补偿标 准和方 案的, 新标准公布后, 执行困难 . 我省 在征地拆 迁补偿 工作中 对 新标准的执行 提出了严 格的界 定 .明确了标准执行的时限, 原则, 范围, 相关单位应加大对新标准的 宣传和解释工作,让群众接受, 为 新 标准的顺利实 施提供有 力的保 障. (二) 新标准 依然按照 年差值 和倍数计算, 但与前三年产值相关 性越来越弱 征地 补偿标准 的构成 要素比 较复杂, 由于土地实际投入差别较 大, 有 些因素可量化 , 有 些无法量 化 的,征地补偿 执行的 " 适当补 偿" , 还是按照倍数进行补偿, 让群 众 感觉征地补偿 没有完全 引入市 场机制 .但是在新标准的制定上充 分考虑了土地的区位, 经济条件 , 生活水平等土地价值其他因素, 确 定了一个固定的综合评定标准, 可 以看到标准制定不仅仅是 "前三年

依法征地 化解矛盾 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

依法征地 化解矛盾 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

护 被 征 地 农 民 的利 益 , 解 各 类 化
矛盾 , 推进 征地 工作 的顺 利进 行 。

确 领 导下 。 市 建 设 用 地 事 务 中 在
心 的关 心 指 导 和 各 相关 单 位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 入 基 层 , 解 矛 深 化
盾 ,共 征 用 集 体 土 地 七 万 多 亩 ,
重要组成部分 , 它将 成 为 上 海 经
们深 深感 到 , 有 依法征 地 , 只 始终 把维 护人 民群 众 的利 益放在 工作 的第 一 位 , 实 执行 公 开 、 正 、 切 公
公 平 的原 则 ,正 确 处 理国 家 、 集 体 、 人三 者关 系 。 个 才能 有效地 保
济 新 的增 长点 。为 了更好 地 服务 临港 新 城 的 开 发 建设 。 海 临港 上
新 城 建 设 用 地 事 务所 于 2 0 年 8 04 月成立 , 主要 职能 是 负 责 临 港 新
城 区域 内的 征地 事务 工作 。几 年
来 。 所 在 临 港 新 城 管 委 会 的正 我
工 作 交 流 S A G A 工 DI H N H IU I
■ 王 金 珠
根 据 市 委 市 府 的战 略 部 署 , 建设临港新城 , 服务 长 江 三 角州
因征 地补 偿矛 盾 引发 的群体 性 事
绎。 总 结几 年 来 的 工作 经 验 , 我
的发 展 , 建设 上海 航 运 中心 的 是
有 所在 地 区县信鸽 协会发 放 的脚 圈 ,否 则就是 一般 的 肉鸽 。根 据
心下 发的 《 于规 范征 地事 务管 关
理 、严格操 作程序 的通 知》 沪地 (
事 [0 6 1 号文 ) 2 0 ]4 以及 《 关于 印发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

集体⼟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集体⼟地征收是我国城市化、⼯业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个程序,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仅不能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时甚⾄会激化⽭盾。

⼀、集体⼟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1、规范效⼒低规范效⼒较低是导致⼟地征收中各种问题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之⼀。

《⼟地管理法》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的内容⽐较原则、简单,⼤部分征地程序性规范散见于不同的⾏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告知确认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更是由效⼒层级更低的规范性⽂件来明确,导致政府征收和农民维权都缺乏统⼀的法律依据。

2、“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也是诱发征地冲突的重要原因。

《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才能征收⼟地,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均未做明确规定,为政府⾏使征地权⼒留下了很⼤的⾃由裁量空间,导致不少地⽅政府⽆论是公益⽤途还是商业⽤途,都冠以“公共利益”之名。

这种随意征地的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使政府的公信⼒⼤打折扣。

3、权利保障缺失我国征地程序没有充分体现对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容易激化征地过程中已有的⽭盾。

正常的征收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征收⼟地的地⽅政府报批、农⽤地转⽤审批、⼟地征收审批、⼟地征收公告、办理补偿登记、补偿公告、听取被征收⼈意见、补偿、交付⼟地等内容。

报批、审批等过程本就是⼀个由政府主宰的、封闭的决策过程,被征地农民是⽆法参与的。

⼀些地⽅政府为节省时间和成本甚⾄将公告程序、听取意见程序都予以省略,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受到侵害。

正是由于征收⼯作不透明、被征地农民参与程度低、征地政策宣传不深⼊、村民会议不事先公布、听证权不主动告知、调查确认台账不认真核实等问题,造成被征地农户对征地⼯作⼼存疑虑。

⼆、完善征收法律制度的建议⾸先,建议依据《⽴法法》第⼋条规定“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或授权国务院制定⾏政法规”,尽快出台集体⼟地征收条例,按照现有政策⽂件的实践效果制定相应的征地程序规定,明确区⽚综合价补偿标准的法律地位,并由地⽅政府规章进⼀步明确本地区最低征地补偿标准。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2023年,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土地征用需求不断增加,加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行政征用补偿的标准、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浮现;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政策难以充分照顾公众利益,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做到公正、合理、透明。

因此,本文将结合实际问题,分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一、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我国的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主要由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制定,在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在实际中不断浮现。

例如,对于同一地区内的不同征地对象,在补偿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同时,补偿标准颁布后,补偿不到位、未能及时支付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的表现不仅让受征地户在补偿过程中感受到了不公平,也引发了其对政府的不信任。

为改变现有问题,应该逐步推行市场化价值取向,采用土地出让收益与市场价格成为“参考”或“依据”,确保土地资源的优质回报和结构性安排。

同时,完善国家层面关于农村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规范各省、市、县的征迁补偿标准。

如果需要对标准进行调整,必须依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秉承公开、公正、公平和持续性原则,确保受征地户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二、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不透明我国实施的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步骤,由政府部门独立作出决策。

这样的决策方式,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审批程序也常常需要消耗较长的时间,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此外,在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中,由于涉及多个部门,体制之间的协作也不够互动,规范化程度不高,加上业务操作人员不够专业,导致程序执行效率低下,时间成本居高不下。

征地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的几点思考

征地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的几点思考
准 和移 民安置办法作 了专 门规 定 . 明确 由国务 院另行规定 . 这 符合专 门项 目的特殊性 。《 土地管理法》 第七 十八条 、 七 十九条就有关征地 中 的违法行为作 出处罚的规定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简单规定 了城 市规划区 内土地征用 再 出让 问题 。 国务 院制定的《 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条对征 地行 为 的批
走在 了全 国最前列 补偿费 的支付方式也可 以是 多种多样 的. 可 以现金支付 . 也 可以
是其它方式 。如 四川省成都市对女年满 5 0 周岁 . 男 年满 5 5 周 岁的可 以采取社会保险方式 , 到时发放养老保险金 。 最近 , 成都有几位农民首 次拿到 了保险金
3 .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性、 透明性的思考
1 . 有 关征 地 的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依 据 及 思 考 征地 中必然会涉及 到房屋 的拆迁补偿安置 问题 . 而地方政府在制 更说不上对房 《 宪法》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可以依照 定房屋补偿安置价格中往往 只体现 了房屋的残存价值 . 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 ” 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征地作 了原则规定 。 屋所 占土地的价格补偿 了 . 这是极不合理 的 土地使用权价格是 否应 这是争论的焦点。本人认为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土地也 是一 《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 四款也作了相应 的规定 。 《 土地管理法》 第 四十 该补偿 , 五条至第五十条集 中规定了征地的批 准机关 、 程序 、 补偿 安置等。《 土 种商 品. 也要体 现等价交换 的原则 . 应该给予房屋 所 占范 围内的土地 上海市在征地补偿 中 . 也 有土地使用权基价这一项 . 这种做法 地管 理法 》 第 五十一条就 大型水利 、 水 电工程 建设征用土地 的补偿标 作补偿 。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于 要 达 到 涵 洞 要 求 的 3 多 的高 度 ,不 得 不 把 地 平 面 的 地 挖 得 m
照《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 国 中关 于 界 定 “ 共 利 益 ” 公 的
方 式 . 取 一 方 面 列 举 公 共 利 益 的 池 . 一 方 面 义 对 公 共 利 益 采 另
和 程 序 都 提 出 了改 进 。 但 是 , 于 我 国 在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方 面 缺 由
出 申请 ,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只 要 “ 取 意 见 ” 可 。 文 件 中也 则 听 即 没 有 规 定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是 否 应 履 行 听证 告 知 的义 务 。而且 在 征 地 实 践 中 , 于被 征地 农 民在 文 化 素 质 、 律 意 识 、 与能 由 法 参 力等 方面 的欠缺 , 即使 参 加 听 证 会 , 很 难 在 征 地 程 序 中 维 护 也 自身 的权 益 。
虽 然 国 土 资 源 部 《 于 进 一 步做 好 征 地 管 理 工 作 的通 知 》 关
(00年 6月 ) 定 , 认 真 做 好 用 地 报 批 前 告 知 、 认 、 证 工 21 规 要 确 听 作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地 报 批 前 认 真 征 履 行 程 序 . 分 听 取农 民 意 见 。对 于 是 否举 行 听 证 会 , 看 被 征 充 要
13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的 司法 救 济 程 序 不 完善 .
乏完善 的法律 规范 , 地 征收过 程中仍存 在诸 多问题 。 害 了 土 侵 农 民合 法权 益 、 发 农 民集 体 上 访 事 件 时 有 发 生 。 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 0 5年 《 于 审 理 涉 及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关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 征地拆迁涉及面广,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 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 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 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 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 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 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 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 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 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 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 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 在征地拆迁中, 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 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 安置普遍滞后, 都是先拆除再安置, 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 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 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 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 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 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 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 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 另一方面, 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 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提 出 以下 几 点 建 议 : 1拆 迁 补 偿 要 统 一 政 策 、 一 标 准 。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 统 是 一 项 涉 及 面 宽 、 策 性 强 、 涉 被 拆 迁 群 众 根 本 利 益 的 复 政 牵 杂 工 程 。 面 对 这 个 复 杂 工 程 。 须 执 行 统 一 的补 偿 政 策 和 统 必


存在 的 问题
乡镇 债 务 是 指 乡镇 政 府 用 于 基 础 设施 、 公 益 事 业 向金 融 机 构 担 保 形 成 的 货 款 或 向
在 城 市建 设 发 展 过 程 中 . 群 众 利 与 益 最 紧 密 ’ 盾 最 突 出 . 度 最 大 的 就 . 矛 难 是 征 地 拆 迁 和 安 置 善 后 处 置 正 确 处 理 征地 拆迁补 偿 安置过 程 中 出现 的各类 问 题 , 成 为 推 动 城 市 建 设 持 续 、 康 已 健

3拆 迁 补 偿 资 金 的 管 理 监 督 要 到 位 , . 责任 要 明 确 。 拆 迁
安 置补偿工作实施 主体 的权 利 、 责任要 明确和具体 。要设置 专 门机构和专职人 员对补偿标 准 、 补偿 面积 、 偿种类 、 补 协议 的签订 、 以及工 作经费 的使用都 要进行认 真审核 。 日常管理 和监督要到位 . 并要建立责 任追究制度 , 强化社会监 督。
社会 。
2拆 迁 安 置 补 偿 要 公 开 、 明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工 作 不 仅 . 透 工作要做 细 、 到位 , 要 做 到 公 开 、 明 。 不 仅 要 广 泛 动 员 基 更 透
迁 安置补偿 资金 和不规 范票 据入 账这 种影 响群众 切身利 益 和 财 政 资 金 安 全 的行 为 实 施 主 体要 自觉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财 经 法律法 规 , 加强拆 迁补 偿资 金使 用管理 , 提高 财务核算 水 平, 真实 、 客观 、 完整地核算补偿资金的收支及其结果 , 对违反财 金 纪律 行为严肃查处 . 让拆迁补 偿工作真正做 到取信于 民。

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保护耕地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土地资源保护力度
1.政府要坚持“保有数量、留有余地”的原则,积极向农民支付更多的补偿金,引导他们继续在农村耕种;
2.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流动性的监管,确保农村土地管理秩序,防止私自转卖耕地等违规行为;
3.政府应注重耕地建设,以强化耕地土壤生态环境,让农民得以在良好的环境下增产提质,从而拓展自身价值;
4.政府应加强耕地保护法治,以强力政策惩戒违背规定的行为,捍卫耕地的合法使用。

二、实施三化耕地政策
1.要实施精准耕地空间管理,按照实际生产需求制定耕地储备等政策,确保耕地可持续利用;
2.要实施多元耕地经营政策,建立耕地共享机制,探索可持续的农业领域合作模式;
3.要实施科技耕地改良政策,鼓励农民通过采用新技术对耕地进行建设和发展,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三、加强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
1.政府应制定严格的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梳理管理、执法等基本方针;
2.实行社会性管理,加强社会引导,宣传耕地保护得思想,让更多的社会成员有自发参与保护耕地的热情;
3.密切观察耕地的使用情况,根据形势变化定期考核和召回,坚决地查处违法行为,以确保耕地的基本平衡;
4.加强统计耕地保护工作,按照既定指标完成相关调查,实现耕地质量的持续改善。

四、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
1.政府应当加大对耕地保护的扶持,承担社会责任,保护耕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政府应建立跨部门合作共护机制,有效控制耕地被私占的行为,营造
良好的耕地保护环境;
3.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部门的作用,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协调,维护土地资源的均衡发展;
4.加强社会引导,提高农民耕地保护意识,引导他们实现有效补偿,推动耕地空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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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征地农民补偿和确保农民利益的几点建议摘要:由于征地过程中存在的“公共利益”界墙不清晰、程序不规范、审查监督制度不健全、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并未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获得根本解决,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也都尚构建比较体系化的被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

关键词:城建;征地;农民;权益
为提高政府处理被征地农民问题的能力,我国政府部门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高效沟通机制。

同时,对于征地信息的告知时间应提前至土地征收申请正式获批之前,便于被征地农民及时、全面地了解征地信息,从而形成一种决策压力,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还应当为民众监督政府是否合法行政提供便捷渠道。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听证程序,从实体和程序上同时完善了我国的听证制度。

然而,我国征地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只在补偿阶段适用,对于政府决策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被征地农民无权听证,所以最终征地变成了政府单独决定的行为,被征地农民只是被动履行征地公告的要求。

基于此,我们应健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听证权,以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政府以治疗为主而非以防范为主的方法是一种高成本、低收益的治理模式。

土地被国家行政机关强制征收后,征地机关及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补偿,才能有效缓解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困境,避免被征地农民群体性事件发生。

根据相关土地法
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偿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但是,时至今日,不少地区仍存在严重拖欠征地补偿费的情况,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征地补偿费将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测算,建立全额预存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现象。

一、被征地农民实体性权利保障体系的构建。

1.1明确征地补偿原则。

当前,世界通行的补偿原则有三种: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与合理补偿。

我国对土地征收按土地原用途补偿,这种补偿没有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增值收益,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

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要实现完全补偿难度较大,而且完全补偿原则实际上是将征收完全等同于侵权,背离了征收性质。

因此,我们应选择既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能较公正补偿被征收人损失的合理补偿原则,对直接损失(农地被征收产生的已有利益减损)和间接损失(土地被征收致使期得利益的减损)给予补偿。

1.2拓宽被征农地补偿范围。

为了变革农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的现状,合理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我国可从以下方面拓宽补偿范围:(1)对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补偿。

应当以农地最佳效用下的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补偿,才符合我国实际。

此时的土地价格除考虑土地征收前的价值,还应考虑土地区域地理位置、当地土地供求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交
易市场价格和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的价格差等因素。

(2)相邻土地和残余地分割损失。

土地被征收带来的噪音污染、尘土飞扬和水污染等导致周围残余地的农地效用下降,甚至不能耕种。

对该类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残余地所降低价值的最低限。

(3)其他附带损失。

包括:土地征收给被征地农民造成的营业损失、原建筑物租赁造成的租金损失、被征收土地核实、测量支出的费用及被征地农民被迫迁移产生的搬迁费用等。

1.3提高农地征收补偿标准。

作为我国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产值倍数法”,补偿费偏离市场价格,不具备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

主张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以维护土地权益,即“综合因素法”,以被征农地平均收入水平为基准,综合考量被征农地的区域地理位置、地力情况、当地土地供求关系、土地征收可能产生的潜在增值等项目,建立科学的计算标尺,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让被征地农民享受土地市场带来的增值收益,提高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从而改变征地补偿数额偏低的客观局面。

不少国家已验证,“综合因素法”这种市场化运作确定的农地征收补偿价值标准能更好地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
完成,并减轻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压力,避免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1.4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公平和效率是土地权利配置优劣的重要价值标准和土地资源配置的基本目标。

应规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比例下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用以扶持公益性事
业的金额上限,并规定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征地补偿款。

应加大对征地补偿款使用的监督力度,明确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办法,并将补偿情况和分配方式公告给被征地农民,接受农民监督。

出现截留、私吞、挪用征地补偿款的,依法严惩。

同时,完善地方政府官员考核体制,实行政府最高行政官员责任制。

二、创新土地征收安置模式。

创新多元化安置方式更能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如浙江推行“土地换保障”安置模式,广东南海开创“保留产权型”安置模式,湖南咸嘉实行“集中开发型”安置模式等,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更好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创新土地征收安置模式:
2.1货币安置。

这是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主要方式。

鉴于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弊端,国家可以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分期发放,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发放安置费用。

2.2以置换土地方式安置。

城市建设征收规划外的农村集体土地时,征地机关应给被征地农民安置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流转地、承包户自愿交回地或者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土地,让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仍有部分必要的土地耕作,以解决农民劳作问题,减少将更多的被征地农民抛入社会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压力。

2.3留地安置。

征地机关征收农地后,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
为被征地农民留出部分土地,由其自行开发用于发展二三产业经营,获取稳定收益。

在置换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安置存在困难的地区,可采用该模式。

2.4土地入股安置。

即土地被征收后,征地机关给被征地农民发放一定数量的债券作补偿,或将给予的土地补偿款投资入股参与经营。

这种安置模式多适用于综合效益周期较长,收益稳定的重点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而征收农地的情况,它不仅可以实现农民附属在土地上的权益,而且能够获得稳定、长期的收入,充分保证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被征地农民救济性权利保障体系的构建。

在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已开展多次,许多违法征地案件被查处,严惩了有关责任人员,取得了阶段性成绩,特别是违法、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现象大大减少,全国各地基本建立了有序的土地出让市场,但是,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并未明显减少,据统计,2012年,全国发现违法用地行为7万件,其中,国家、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突出,地方政府违规用地占比较高。

为彻底清理我国土地市场的各种违法行为,遏制土地违法发展势头,我们应健土地征收行政监察制度、土地征收纠纷行政复议制度、征地补偿安置纠纷仲裁制度、土地征收纠纷诉讼制度、长效的救济机制,更有效地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参考文献:
[1]记者陆旭升. 市区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标准[n]. 金华日
报,2013-01-18(a02).
[2]本报记者吴秋余. 征地不能亏农民[n]. 人民日报,2013-01-1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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