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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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用益物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与张某系相邻关系的邻居,王某拥有一块位于张某土地北侧的宅基地,张某拥有一块位于王某宅基地南侧的农田。

王某在宅基地上建设了一栋房屋,但由于地形原因,其房屋无法直接通向公共道路。

因此,王某希望借用张某的农田通向公共道路,以便车辆进出。

张某同意了王某的请求,双方口头约定,王某可以无偿使用张某的农田通行,直至王某房屋拆除。

数年后,王某由于房屋老化,决定拆除旧房并新建一栋房屋。

然而,在拆除旧房的过程中,王某发现张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了大量的树木,严重影响了王某的通行。

王某与张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树木,恢复农田原状,并赔偿因树木种植造成的通行不便。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地役权纠纷。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地役权的设立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是基于双方口头约定设立的。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自双方口头约定生效时即设立。

(二)地役权的行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树木,严重影响了王某的通行,违反了地役权的行使原则。

(三)地役权的终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地役权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二)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三)供役地或需役地被征收、征用;(四)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且双方均未表示放弃地役权,因此地役权尚未终止。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关系合法有效,张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树木,违反了地役权的行使原则,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我国《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围绕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 占有权:用益物权人有权占有标的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2. 使用权:用益物权人有权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对标的物进行使用。

3. 收益权:用益物权人有权享有标的物产生的收益。

4. 从属性:用益物权从属于物权,不得脱离物权而单独存在。

(二)特征1. 无期限性:用益物权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无排他性:用益物权人不得排除他人的合法权利,如相邻权。

3. 不可转让性: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得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得抵押性: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限于特定的土地。

3. 个人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由个人享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五十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特定的土地。

3. 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用于公益事业。

(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第一节: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二用益物权的类型依据规定用益物权的法律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前者也称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确立的用益物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也称特别无权或准物权,是指由民事单行法或特别法确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探矿权《矿产资源法》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法》(特许物权)取水权《水法》养殖权《渔业法》捕捞权《渔业法》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区别:·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比较纯粹的私权利即民事权利。

其产生大多是依据法律行为。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客体由于是需要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自然资源,因此处于公私法交错地带,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通过漫长的社会实践,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常常随着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生需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并不牵涉很多民法理论问题,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各类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由经济行政法加以规定。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实体权);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控制以及就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价值权)。

2、客体不同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动产还可以是权利。

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

3、独立性不同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

担保物权产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担保物权必须与债权相结合,具有从属的特征。

用益物权体系

用益物权体系

用益物权体系:
用益物权体系包括以下几种:
1.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指公民或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
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
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地役权:这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 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 过6米的建筑
答案:A
4、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取得或者消灭,均是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个 部分或仅有一部分之存在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1、《民法通则》——“与所有权有关的民事权 利”——“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
2、他人物之用益的两种模式——
(1)债权性用益 ——适用于对于稳定性要求较差 的用益权利
(2)物权性用益 ——适用于对于稳定性要求较高 的用益权利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1、转让——移转土地使用权 2、抵押——设定抵押权 3、出租——有偿许可他人使用 4、继承——移转土地使用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 得1、土使地用使权用期权间进届行满房地产开发 的,必须按照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 发2、土国地家。收超回过使出用让权合(同无约偿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 未 百3、动分征工 之收开 二发 十的 以, 下可的以土征地收闲相置当费于;土满地二年使未用动权工出开让发金 的 或4,者、可 政土以 府地无 、灭偿 政失收 府回有土关地部使门用的权行;为但或是者,动因工不开可发抗必力需 的前期工 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需役地A A地所有权人
供役地B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B地所有权人
地役权
(2010-3-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 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 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 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对用益物权的理解

对用益物权的理解

对用益物权的理解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物权,其主要特点是权利人只享有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而不享有物权的占有权。

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其权利人可以在不占有物权的情况下享有物权的利益。

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两种,即地役权和担保物权。

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包括地役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为担保,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用益物权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协议和法律。

协议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用益物权的内容和范围。

法律是指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

用益物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享有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可以对物权进行合法的使用、收益或处分。

其次,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在不占有物权的情况下享有物权的利益,这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再次,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对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让或者让与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其主要特点是权利人只享有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而不享有物权的占有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有地役权和担保物权,其产生方式主要有协议和法律。

用益物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权利人可以享有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可以在不占有物权的情况下享有物权的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对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让或者让与自己的权利。

物权法详解用益物权总论

物权法详解用益物权总论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用益物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本文将详细探讨用益物权的含义、特点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及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能是占有物。

具体来说,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权利,让权利人享有实际支配他人不动产的权益。

用益物权的设立,通常通过合同或法律手段实现。

用益物权的主要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 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用益物权要求权利人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此,这些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

2. 权利人享有实际支配权:用益物权赋予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使用和支配权,使其能够实际支配这些不动产,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

3. 不动产的财产性利益:用益物权使权利人能够获得不动产的使用权益、收益权益和处分权益,从而获得财产性利益。

4. 用益物权的相对性:用益物权是相对权利,即权利人的用益物权存在则必然对应有义务人的义务。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及设立途径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分为定期用益物权和永久用益物权两种形式。

1. 定期用益物权:定期用益物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益。

其设立通常通过租赁合同或者定期用益合同来实现。

2. 永久用益物权:永久用益物权是指长期、永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益。

其设立通常通过转让、捐赠或者遗赠等方式来实现。

除了合同设立用益物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些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登记实现,例如地役权和联保物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用益物权的设立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受益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2. 用益物权的内容必须明确;3. 用益物权的期限必须明确;4.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合法的事由。

同时,用益物权的设立还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特别是对于需要登记的用益物权,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四、用益物权的行使和保护用益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民法第十八章用益物权


3、宅基地被征收
4、其他原因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的调整
土地的征收 所有权人收回
第五节
地役权
一、概述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 便利而适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 物权。 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相同点和不同点。 地役权制度的价值
4、出让的基本要求:出让的客体应为国有的土地;应当 签订出让合同。出让的方式有协议出让、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和挂牌出让。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 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 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让金等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设定(法律行为) 1、设定方式为订立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 (二)流转(法律行为) 1、流转的原则; 2、流转的方式; 3、流转合同的内容; 4、流转的公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
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耕地或草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设立 1、设立的条件 2、设立的程序 3、设立的限制 (二)流转 (三)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2、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1、宅基地因自然原因灭失

用益物权取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的取得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取得的法律规定出发,详细阐述其相关法律制度。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对应,其目的是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利用。

2. 特征(1)他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的权利,具有他物权性质。

(2)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权利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权利。

(3)期限性:用益物权通常具有期限性,权利人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

(4)非排他性:用益物权人不得排斥所有权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利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者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人可以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置一定的限制,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4. 采矿权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的权利人,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 取水权取水权是指依法取得水资源开采权的权利人,对水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1. 法律规定(1)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2)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互换、赠与等方式取得。

(3)地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取得。

物权法-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支付承包金的义务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 性损害的义务 4.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 5.依法交回承包地的义务 6.备案义务 7.容忍义务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消灭事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间届满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 3.承包地灭失 4.承包地调整 5.收回承包地 6.承包地被征收 7.承包人死亡,无人继承 二、消灭的法律效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人有权取回自己在承包地上兴建的农 田水利等设施、农作物、林木等;也可以留给发包人,但有权请 求补偿。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 请求相应的补偿。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一)协议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一对一的洽商,最终达成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
(二)招标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九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界定 泳衣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 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二、性质 1.用益物权人的规格因具体类型的用益物权而表现出差异,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 2.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应为不动产,虽然《物权法》也承认有 动产。 3.用益物权的内容包含占有、使用、收益。 4.用益物权派生于所有权。 5.用益物权为他物权。 6.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限较为复杂
一、概念 指农村村民(实际为农户)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 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法律性质: 1.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身份性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及功能 4. 宅基地使用权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5. 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6. 宅基地使用权为无对价物权 7. 宅基地使用权为无期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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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 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 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 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 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 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 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 权登记。两年后,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各 4、6层,则丙丁可否都向乙主张通行的权利?
• 本题的考点是地役权的从属性、消极地役 权,答案为A项。甲、乙之间签订的是地役 权合同,甲享有的是消极地役权,乙公司 负有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 建筑的不作为义务。甲将全部房屋出售给 业主后,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甲享有的 地役权也随之转移给业主享有,因此,小 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案例分析
• 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 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 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 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 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两年后,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各4、6层,乙将办公 4 6 楼卖给了戊、寅两家单位各4、6层,根据《物权法》的 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B、丙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C、丁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D、丁可以向寅主张•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 •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人发放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 并登记造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没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 权证、草原使用证不是承包经营权的设权证书, 乃证权证书,即用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土地。 2.权利处分。 3.附属行为。 3.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 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 复土地的原状。因此,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附着物为恢 复原状的手段时,则取回不但是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 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 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 (一)消灭的原因 期限届满、被撤销、被提前收回、土地灭失 • (二)消灭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 一、宅基地的概念与特点 •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 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 利。 •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1) 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 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 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 •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 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利用 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 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 的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为目的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三、我国现行的几种重要的用益物权
• • • • • • 自然资源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典权
前五类为制定法上的制度,后一类为习惯法上的制 度。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概念与特征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对承包 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 业生产。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 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者 • 客体: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 的土地 • 设立的目的:从事种植、养殖或畜牧业等农业活 动
(二)土地承包人的义务
•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 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 承包人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 提高地力。(提高地力的,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 得补偿。 • (2)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 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 的收益。 • (3)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独 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担 的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可以减免外,对于 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各种风险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 (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 法监督、干涉。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 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 二、特征 • 1.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除了质权、 留置权外,其余的担保物权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意在获取 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 偿为目的。 • 3 .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 括地产、权利与不动产。 • 4.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即不以主题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 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从属于主 债权而存在。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 (一)农地承包期限届满不愿继续承包的 • (二)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2.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 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 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3.承包人依 法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原承包关系 消灭,第三人与发包人成立新的承包关系,此为相 对消灭。 (三)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依法收回土地。 (四)农地被依法征收
案例分析
• 丁村村民甲承包村里的某处果园多年,在承包 期还有15年的当年春天,与另一村民签订果园 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乙某当即付转让款8万 元,约定一周后交接果园。三天后,甲又以9 万元转让果园承包经营权给打工挣钱回村的另 一村民丙,丙付款后,甲、丙当天去县人民政 府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第二天,丙一 家人进驻果园开始耕作。乙闻讯赶来对丙主张 果园属于自己所有,遭丙拒绝。乙、丙一起找 甲理论,被邻人告知甲已于前一天到南方经商 去了,具体在哪里无法联系得上。本案如何解 决?
答案
•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29条的规定,“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虽然乙签订转包合同和付款在前, 但由于没有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的第 三人——丙,丙取得剩余15年的果园承包经 营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甲的违约 责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 依法可以延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 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 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 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 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 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 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 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 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登记,
案例
• 甲、乙两家单位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幅建设用 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 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方便,遂与相邻的 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建 筑,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 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 登记。两年后,甲欲选择实施下列让与方案之一种,问 哪种可行? • A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保留在乙地通行的权利 • B甲保留办公楼,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丙 • C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丁 • D甲将办公楼和乙地通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丙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 (一)土地划拨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 •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 • (四)继承取得 登记的效力: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订立 书面合同,且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使 用权证书,该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生效还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采生效登记要 件主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应订立书面合 同,且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变更采登记要件主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 灭,应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即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消灭采登记要件主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 (一)承包人的权利 •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 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 •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 •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 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 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转 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 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 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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