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而属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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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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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

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

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

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的总称。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权属于债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先受偿。

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市场价格商品在市场上买卖的价格。

同一种商品在同一市场上一般只能有一种价格。

市场价格是由部门内部竞争形成的,它决定于两个因素:商品的价值和这种商品在市场上的供求状况。

为基础.同一宗房地产利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估价格.房地产评估价格根据政府指导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毛地:是指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房地产一级市场又称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即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

房地产一级市场是由国家垄断的市场。

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和出租的市场;三级市场,是购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再次将房地产转让或租赁的市场。

202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详解

202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详解

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专升本民法本试卷分第I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

满分150分。

考试时间150分钟。

第I卷(选择题,共70分)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情形中,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甲到寺庙求签拜佛B.乙在家中饮茶会友D.丁与同学相约逛街C.丙从网店购买海鲜2.甲雇钟点工乙打扫卫生,乙向甲主张劳务费的权利属于【】B.请求权A.支配权C.形成权D.抗辩权3.甲、乙婚后育有一子,尚未成年。

现甲因突发疾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甲的监护人应是【】A.乙B.甲之父C.甲之母D.甲之子4.下列选项中,属于营利法人的是【】A.基金会B.教育局C.民政局D.股份有限公司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签订合同的效力是【】A.无效B.可撤销D.效力待定C.有效6.甲对乙说:“如果你考试过关,就送你一个手机。

”乙欣然同意。

该约定中的“考试过关”属于【】B.延缓条件A.解除条件C.延缓期限D.解除期限7.甲向乙购买一批建材,合同签订后得知自己对建材的规格存在重大误解。

甲请求撤销该合同的期限为【】B.1年A.90日C.2年D.4年8.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该条款的效力为【】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待定9.甲被乙踢伤,其向乙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1年B.2年C.3年D.4年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A.田里的水稻B.池中的鱼儿C.地下的管线D.正午的太阳11.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的是【】A.租赁权B.居住权C.著作权D.名誉权12.村民甲于3月1日获批宅基地,4月1日开始建房,9月1日完工,11月1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A.3月1日B.4月1日C.9月1日D.11月1日13.张某误将邻居存放门口的一块木料用于建造房屋,现木料已无法拆除。

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

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5年7月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

但是,2005年10月14日的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的第一百二十二条却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用益物权的客体究竟是否仅限于不动产,还是可以扩及动产、权利,甚至这些财产的集合呢?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现代社会中,动产不仅以其良好的流动性、变现性赢得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以其稳定的价值形态扮演着实物形态财产同样的角色。

况且,既然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权利,甚至是财产的集合,那么,为什么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就不能如同担保物权的客体范围那样大呢?而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中之所以对于担保物权客体的范围规定得相当广泛,是因为担保物权看重的正是物的交换价值实现的程度,然而用益物权看重的却是物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使用价值,它与交换价值不是一回事,“值钱”的动产不等于“好用”的动产,况且,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设定用益物权也完全违背了物权特定的原则。

因此,用益物权的客体仅应限制在不动产。

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似乎是部分接受了前一种观点,将用益物权客体的范围扩及到了动产。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只限于不动产,即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

动产、权利以及财产的结合上都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具体理由在于:1.依据物权的公示原则,任何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必须公示,公示的方法无非就是两种:占有或登记。

就担保物权而言,对于动产进行占有而公示质权、留置权的存在,没有问题,因为一则其权利内容均有法律明确详细的规定,二则其存续时间通常较短,三则即便将此等担保物权加以转让,依据从属性,其也必须随同债权一并转让,所以,不会造成对公示原则的违反。

《民法典》解读之居住权

《民法典》解读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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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居住权必须以登记为要件,自登记时才设立,未登记的,不发生设定居住 权的效力。而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是否登记一般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 第三,取得租赁权,是以支付租金为条件,而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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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居住权的设定期限没有限制,而租赁期限则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民法 典》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就使居 住权人有了更为稳定的居住利益。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 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 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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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之处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 并以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 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 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立法层面 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也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 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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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居住权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则属于债权。居住权具有物权对世 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所有特征,居住权人对房屋可以进行专属的、排他的 利用,从根本上有效地保障居住权的稳定与安全。而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则具有相 对性,租赁权人的权利义务受制于与债务人的预先约定,同时也只能对抗特定的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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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居住权并未限制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但如果该房屋设立有居 住权,即使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一方依然能根据合同,在约定 期限内继续居住。这一点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一样。 所以,对于打算购买二手房的朋友来说,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也就是说,以后 购买二手房,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 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避免买了房却住不进去的尴尬。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是()。

A. 行为B. 物C. 权利D. 义务答案:B解析: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客体是指物,即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2.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的分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用益物权答案:C解析:租赁权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因此不属于物权的分类。

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A. 继承B. 赠与C. 购买D. 所有上述方式答案:D解析: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赠与、购买等。

4. 物权法中,物权的消灭方式包括()。

A. 转让B. 抛弃C. 灭失D. 所有上述方式答案:D解析:物权的消灭方式可以是转让、抛弃或灭失等。

5.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项不是物权的效力?()A. 排他效力B. 优先效力C. 追及效力D. 债权效力答案:D解析: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而债权效力不属于物权的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物权法中,下列哪些属于物权的基本原则?()A. 物权法定原则B. 物权的排他性C. 物权的独立性D. 物权的可转让性答案:ABC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和物权的独立性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物权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物权的行使方式?()A. 占有B. 使用C. 收益D. 处分答案:ABCD解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是物权的行使方式。

3.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些情形下物权可以被确认?()A. 通过法定程序B. 通过合同约定C. 通过法院判决D. 通过遗嘱答案:ABCD解析:物权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合同约定、法院判决或遗嘱等方式被确认。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答案:正确2.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有形物。

论租赁权的性质

论租赁权的性质

论租赁权的性质董学立XX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租赁权/学说/性质rent right, doctrine, nature.内容提要: 租赁权之性质历来有债权说、租赁权物权化说和物权说。

租赁权债权说混淆了租赁契约与租赁权的本质区别;租赁权物权化说“是一种学术上的懒惰〞;物权说那么剥离了现象,抓住了问题的本质,但有待完善。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确立“房屋租赁权〞为用益物权之一种。

There were always the doctrines of the credit right, the real right convert of the rent right and the real right in the nature of the rent right. In these doctrines, the doctrine of the credit right has mixed up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ent contract and the rent right; the real right convert of the rent ri ght has been said “a kind of academic lazy 〞; the doctrine of the real right has seen through the phenomenon to grasp the essence of the problem, but it steel need to be perfected. The house rent right should be established as one of the real right for usu fruct.in our country′future real right law.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还租赁物的契约。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试卷61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试卷61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试卷61(总分:14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6,分数:72.00)1.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下列不属于房地产区位因素的是( )。

(分数:2.00)A.交通B.用途√C.环境D.配套解析:解析:区位是指一宗房地产与其他房地产或者事物在空间方位和距离上的关系。

居住房地产的区位优劣,主要是看其交通条件、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周围环境和景观。

3.房地产权利的种类中,属于债权的是( )。

(分数:2.00)A.地役权B.土地使用权C.抵押权D.租赁权√解析:解析:租赁权属于债权,其余属于物权。

4.( )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分数:2.00)A.用益物权√B.担保物权C.抵押权D.租赁权解析:解析: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

5.房地产估价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核心是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站在( )的立场上,评估出一个对各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合理的价值。

(分数:2.00)A.委托人B.估价报告预期使用者C.管理部门D.中立√解析:解析:要求房地产估价师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估出对各方当事人来说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独立——要求估价师要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应有的职业道德进行估价,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客观——要求估价师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估价,不带自己的好恶、情感和偏见;公正——要求估价师要公平正直地进行估价,不要偏袒相关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四节 房地产权利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四节 房地产权利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四节房地产权利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下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A.购买房屋B.遗赠房屋C.交换房屋D.自建房屋【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合法建造房屋;②依法没收房屋;③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④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ABC三项均属于继受取得。

2、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的分离。

A.所有权与使用权B.所有权与占用权C.收益权与使用权D.使用权与处分权【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3、()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A.自物权B.使用权C.用益物权D.担保物权【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在他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就他人的担保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房地产所有权具有的四项基本权能是()。

A.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B.占有、回收、收益和抵押C.出租、出卖、赠与和抵押D.购买、使用、出租和收益【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房地产所有权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地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地产所有权人通常又称房地产所有人、所有者。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内容,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所有权具有的四项基本权能。

5、按照()划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A.主体特性B.相关费用C.使用用途D.取得方式【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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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而属于债权
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而属于债权
②;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对比上述两个法律概念,似乎租赁权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合同法》也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所有。

可是,虽然租赁权具有物权特征,也有用益物权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三编中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租赁权为用益物权。

而根据《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必须法定,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也不能创设规定[,因此,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二、从权利的性质上说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所以说租赁权是物权化的债权。

租赁权的客体是租赁物(比如租房),而用益物权所涉及的客体是土地等自然资源。

因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为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为了满足生活、生产需要,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尽其经济效用,会进行大的投入,因此《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而租赁权因为租赁物被征收、征用而受到影响的并没有补偿的问题,如果租赁物被征收、征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然后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进行救济。

目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被人们认为租赁权具有物
权特征的一个明显标志,法条依据是《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内容略),但是,这并不能说租赁权就是用益物权。

第一,承租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可以要求优先购买出租人要转让的房屋,但并不能直接支配租赁物,不能直接使法律关系变动,不具备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性特征;第二,在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租赁关系的基础是租赁合同,是债权,而共有关系的基础是物权,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第三,从权利的救济
上看,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消息或者未按照同等条件下必须转让给承租人的规定行事,承租人也只有债权请求权,如依照《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请求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并没有物权请求权;第四,从用益物权的独立性看,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随附于租赁权这个主债权的,不能独立存在。

既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
规定,那末,《物权法》为什么不将租赁权规定为一种像海域使用权、探矿权等一样的特许物权,纳入用益物权编?其实,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和法学理论界中是出现过争论的,但通说还是认为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也不可以成为特许物权,理由主要是租赁权不具备法定的公示方法[,不是依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方式设立[⑧],租赁权是依照租赁合同成立的,其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由《合同法》调整,因此,租赁权不具备法定的物权效力,不具备物权的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不符合民法上用益物权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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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师弟在研究关于租赁权是否是用益物权这一命题,我相
当支持,提过一些建议,在此我给他唱些“,以这种方式促进他的研究。

因文章在仓促情况下写成,未作修改,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 [③直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用益物权的定义。

]
] <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中曾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

但最终审议通过的《物权法》删除了这一内容。

] [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租赁合同要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这只是便于管理。

]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设立作为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情况作出规定,其立法理由主要是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为了不因生搬硬套物权法公示原理而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两种用益物权具有很强的公示性,不以登记为必要,其签订合同并不说明这两种权利是债权,这只是取得用益物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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