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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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

浅谈"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随着“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实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显现出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合力等等问题。

在2011年的“两会”期间,石见元委员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题目为《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的发言,石见元委员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专题组进行调研,调研发现,现实中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既放纵了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国家的刑罚权,造成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

一、“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和存在的主要不足“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架构:一是案件移送架构,指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立案监督架构,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三是责任追究架构,指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这三部分架构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两法衔接”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现阶段全国许多行政执法部门还没有和司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即使一些已经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行政执法单位日常运行多数是形同虚设,需要加大力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实践在具体运行方面报送材料、移送线索、检察建议等实质性内容的执行与否主要还是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4年3月)是原则性很强的文件,缺乏实际执行的刚性。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冲突与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国家打击刑事犯罪的效果,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一)案件信息渠道不畅。

其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二)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规范掌握不足。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研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研究
二、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的创新途径
(一)纠正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违法现象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
要想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制度,首先要纠正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顺应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国策趋势,在实际进行刑事和行政案件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并且强化相关人员的监督,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在行政执法领域依然存在着执法不严格现象,为了更好的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完善依法行政法律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创新工作机制,在实际处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采用预防大于教育的方式,减少行政犯罪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上形成依法行政执法的社会风气,在公开透明的信息下充分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两法衔接”是法律实践中的难题
从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看,将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相衔接,是当前犯罪案件审理的一个必然趋势,在法律制度上国家已经制定两法衔接的基本框架,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发现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经济犯罪案件方面,行动执法和刑事司法对相关案件的判处存在着不同的工作方式,例如: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通过对犯罪案件的研究指出,当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较大的问题,并且在实践中没有典型的案件,导致两法衔接的工作迟迟不能向前推进,这是从法律层面上研究两法衔接中的实践问题,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问题。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工作推进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机关或受委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管理和处罚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罚行为。”通过对以往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研究,可以发现存在着许多违反行政和刑事两种法律的行为。国务院于2001年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开始开展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立有一个互联网化的相关案件移送办理平台,在平台上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方式,进行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通过多年来的工作发展,2007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海浦东“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做法,全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

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

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作者:田小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随着十八届四种全会提出加强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使得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领域中不仅发挥着检察监督的职能,更要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已经成为司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针对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两法衔接”机制,对现存问题对症下药提出解决方案,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系统的两个执法者的角色在工作衔接的过程中合理转换。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者简介:田小楚,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59-02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监督公权力、为人民依法办事等具体法律活动。

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范的运作程序解决司法实践活动的具体案件的活动。

80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后文中将简称为“两法衔接“机制)的模式可总结为“X+1+1+1+1”的形式,其中,X代表的是行政执法机关的集合体,四个1分别代表了全国整规办、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

在这种模式下的“两法衔接”机制主要包含了四项基本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需要全国整规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定期开展交流会议,沟通在近期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难题,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共同解决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是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案件的案件信息、逮捕审查以及立案情况等,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可以实行月度或季度通报,分别在每月和每季度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相互沟通,建立在系统联网中共享信息并合作管理的制度。

三是介入支持制度。

司法介入包括多种类型,其中主要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的介入予以重视,比如发现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时,为了确保案件刑事追查程序的正确及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提前邀请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及时侦查;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行政违法案件工作应给与配合与协助。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与对策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与对策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与对策食药安全是根本的民生问题。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能否有效衔接,是重拳打击食药犯罪、保障食药安全的关键。

目前食药领域行刑衔接效果欠佳,本文从目前食药行刑衔接的立法及实践现状入手,结合实际数据与案例,提出两法衔接存在问题及对策供大家参考。

“行刑衔接”的现状(一)行刑衔接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刑法》将食药犯罪主要涵盖在第二编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行政法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程序上,《行政处罚法》、《刑法》、《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分别对两法衔接的操作规程作出规定,为两法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行刑衔接实践现状。

1. 陕西省2014年5月18日~2015年5月18日1年内法院审理判刑的食药案件,全省全年共23起,由食药部门移交案件10起。

2. 西安市公安局食药支队自2014年6月成立以来,至2015年5月18日共受理的涉嫌食药犯罪案件325起(食药部门移交案件72起),立案23起,起诉3起,至今宣判的仅有两起。

3. 公安莲湖分局2014年5月18日~2015年5月18日受理的涉嫌食药犯罪案件6件,立案3起,起诉两起均尚未宣判,一起等待宣判,一起因缺少证据取保候审,后者为食药部门移交案件。

通过上述数据可知,食药部门移送的食药犯罪案件结案率极低,且数量仅占公安机关受理食药犯罪案件总数的一小部分。

行刑衔接存在问题及对策(一)法律尚不完善。

1. 立法理念不适应。

刑法立法在规定食药犯罪时,以涉案金额作为衡量标准,影响案件移交。

例如《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才能进入司法程序。

但食品、药品中掺杂、掺假,是存在主观恶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政机关受手段限制,往往影响货值计算。

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犯罪认定时,应以违法行为是否威胁到人民身体健康作为标准,以实现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良好规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可以在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由应急管理部门代 为 保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涉案物品,并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 的调 取、使用及鉴定等工作。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 三是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其中书面咨询 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书面建议。 有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 办 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 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强化各部门全过程协调配合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部机关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地农业部门不断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农业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的制裁效果和威慑作用。

但是,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就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严厉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事关依法行政,事关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

农业部门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使违法行为人不仅受到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而且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当前,农业违法行为特别是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呈现专业化、隐蔽化、网络化和区域化特征,农业部门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可以借助公安机关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利于及早抓获违法行为人,彻查制售假劣农资源头,捣毁制假售假网络。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冷”思考

的形 式 ,对衔 接机 制进 行 了探索 。这一 系列 规定 、 意 见、 通 知 是 当前 工 商行政 执法 机关 与刑 事 司法机 关衔 接 机制 运行 的主要 法律 基础 。
( 二) 移 送 现 状 与 案 件 类 型
总体 数量 少 , 案件类 型相 对集 中。从 当前基 层工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 , 进 一步 具 体规 定 了衔 接机 制 的 1 1
假 冒伪 劣 商 品等 严 重 破 坏市 场 经 济 秩序 的违 法 犯罪 行为 。 仅 靠行 政机 关 的执法 力度 很难 对违 法 犯罪 行 为 起到 震慑 作用 。而 当中执 法人员 因失职 、 渎 职等 被 问 责而 受 到行政 、 刑 事责 任追 究 的事件 却 时有 发生 。如 何认 识 和 防范工 商行 政执 法风 险 , 确 保 职能 到位 和 执 法安 全 , 如 何 完善 工 商 行 政 执 法 与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共 同打击 经 济犯 罪 , 成 为各 级 工 商 机关 不 断 探 索
证 据 等 内容 进行 了具体 规 定 。2 0 1 2年 。国家 工 商 总
十 国工 商管理轩完 6 9
法 制 建 设
类 型来 看 , 移送 案 件 涉及 罪 名 比较 集 中 , 主要 包 括 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0 1 3 —1 0
政执 法与刑 事 司法衔接 配合 工作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 虽
的移交 。即对违 法行 为进 行行 政处 罚时 , 发 现案 件达
的规定 》 、 《 关 于加 强行政 执 法与刑 事 司法 衔接 工 作 的 意 见》 等3 O余份 规 范性 文件 。 而工 商行 政执 法与 刑事 司法衔 接 工作 机制 正式 提 出源 于 2 O 0 1 年 六部 门联合 颁发《 关 于 做好 涉 嫌 犯 罪 案件 移 送 工 作 、 加 大 打 击生 产 销售 伪 劣商 品违 法犯 罪活 动 力度 的通 知》 。 随后 , 工 商部 门与 有关 部 门联合 会签 了一 系列 规定 、文件 , 在 打击传 销 等 多项行 动 中 , 对 执法 协作 中的立 案 、 移送 、

机制保障 有效衔接——对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实践与思考

题 、重 大疑 难 问题 。
了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又 监 督 了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将 行政执 法活动 纳入 到有效 的监督和 制约机 制中 ,保 证行 政执法 权规 范有序 运 行 ,防 止行政 权力滥 用 。
( ) 立 联 络 员 制 度 , 保障 信 息 二 建
沟 通顺 畅 信 息 衔 接 是 实现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烟 草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工 作 机
案 违 法 卷 烟 3 .2 条 ,案 值 达 3 3 .4 22 万 2 62 万
法 人 员 在 案发 现 场 及 时 控 制 当事 人 及 其 通 讯 工 具及 交通 工 具 ,切 断其 与 同 伙 的 联 系 ,防 止 串供 及 逃 逸 ,以及 采 用 技 侦 手 段控 制涉 案 人 员 的 活 动 踪迹 ,为 有 效 锁 定 犯 罪事 实 与 犯 罪 证 据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在公 安 的紧 密 配 合下 ,我 们 在 案 发 现 场就 获取 了大 量 有 效 证 据 ,为 后 来 案 件 移 送公 安 打 好 了 基 础 ,也 提 升 了 移 送
法 有 效 衔接 的基 础 和 前 提 。根 据 《 于 关
建 立和 完善 行 政 执 法 与 刑事 司法 相 衔 接
在 完善行政执法 与刑 事司法 相衔接 机制 方面 的实践探索
近 年 来 ,嘉 定 烟 草 专 卖 分 局在 完善 行 政 执 法 与 刑事 司法 有 效 衔 接 方 面 进行
局 与 上 海 市 公 安局 嘉 定 分 局 经 侦 支 队签
共 享平 台 ” ,对 发 生 的涉 烟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信 息及 时沟 通联 系 ,做到 信 息其 享 。

14348_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_2019041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急〔2019〕54号发文日期:2019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9年4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2)第三章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5)第四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5)第五章协作机制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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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全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上的发言
金塔县农牧局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就金塔县农牧局围绕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工作做如下发言。
金塔县农牧局在行政执法方面主要承担着全县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农药、兽
药、饲料、化肥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为全县农牧业健康、
快速发展保驾护航。近年来,农牧局积极转变行政执法观念,
将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在打击假劣农业投入品
和农产品和各项专项行动中,形成与司法部门打击农牧业违
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多年来,共向公安机关移交农牧业违法
犯罪案件 起,涉案金额 余万元。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相衔接,不仅加大了农牧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而且,保
证了权利运行的透明、公开。几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
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主动衔接。
我局历来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度重视,认为加
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做到依法办案、依法
移送,是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需要,是保障和规范农业
行政执法的需要,对于严厉打击农业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农
资市场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局领导不但经常参与日常的监督检查
和案件查处现场,而且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亲
2

力亲为,密切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系,建立起行政执
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取得了许多案件的重大突破。
2005年,在一起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农牧局领导积极与公
安机关衔接,因涉及全县动物卫生安全,公安部门抽调专门
警力,使案情迅速查清,找到了疫病传染源,为全面快速控
制疫情,做出了积极的工作,有效的减少了农牧业损失。
二、依法履职,完善机制。
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在农业行政执
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农牧局想办法把握好农业行政执法
情况通报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两个环节,按照明确细化、严
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建立健全案件咨询和会商制度、
信息通报制度等沟通协作机制,解决对接不畅、以罚代刑等
问题。2011年2月,江苏省丰县农民通过金塔县居民李某等
人,与三合乡、古城乡等乡镇 户农户签订洋葱种植收购合
同,种植洋葱 亩,经鉴定种子为假种子,造成农户经济损
失 余万元,因案情重大,县农牧局、种子管理站按照案件
移送标准、程序,及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及
时控制了涉案当事人,保证了案件及时查处,有效维护了农
民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反馈,提供证据。
在查办具体案件过程中,我局一方面要对是否需要公安
机关配合,是否涉嫌犯罪,现场应着重收集那些证据等进行
讨论,一遍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信息,移送案件,利于深挖
案件,追踪查源。另外一方面,也充分利用农业执法专业优
3

势,对一些重大案件在移送过程中,及时组织市、县农业专
家进行技术鉴定,为案件的后期审理提供强有力的相关证
据。
四、加强学习、强化培训。
为有效运行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农牧
局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
面,主要是加强了《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
使执法人员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对发生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
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
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
衔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以这次联席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总结经
验查找差距,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执行“两
法衔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长
效机制,不断推进金塔县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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