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2016年平原地区重点区

合集下载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昌政发[2015]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4.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昌政发〔201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5年4月2日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京政发〔2015〕11号)精神,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体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对《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结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度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度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度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度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昌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16〕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7日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统筹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各类项目建设,着力解决多方投资、重复建设、网络不互通、资源不共享、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确保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跨学科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得到充分论证和有效落实,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昌政发〔2012〕8号)等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与区、镇(街道)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和受财政资助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利用政府资金或者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政务和公共服务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同时包括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设备和软件的采购,以及各类项目的维护;分为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市、区两级信息化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区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有关要求进行投资建设。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2]8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2]8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政府投资,是指市、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各种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区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不含土地储备一级开发项目投资)。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规划,相关配套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项目前期手续规范。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式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基础设施项目;(二)农田水利项目;(三)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具有产业化导向和结构调整全局性作用的重大产业性项目;(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08
•【字号】昌政发[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昌政发〔201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第5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方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昌政发[2012]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昌政发[2012]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昌政发〔20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2月6日召开的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2年2月6日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北京市昌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努力建设现代化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昌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政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7日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拆迁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及昌平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昌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昌平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6〕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平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7日昌平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审计监督协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意见》(京发〔2015〕22号),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监督工作,统筹安排监督计划,有效利用监督结果,共享公共资源监督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监督协调,是指对全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负有监督职权的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联系,促进有效履行各自职责,解决监督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避免多部门对同一单位或同一事项开展重复检查,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所开展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审计监督协调应遵循资源共享、统筹安排、结果运用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之间应加强监督计划的统筹安排,达到信息互相通报,结果互相利用,工作互相配合,确保财政监督、政府督查等政府综合监督职能提高效率。

第四条全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监督部门主要是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政府督查室。

各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0]7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0〕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安全利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人防工程的合理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人防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职权职责第三条区民防局是本区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1.负责人防工程管理的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

2.负责人防工程使用的行政审批工作。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须按照相关规定,经区民防局审批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3.负责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人防工程的数量、位置、面积、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

4.负责人防工程的施工检查、办理竣工认可手续等工作。

对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且不得使用。

2016年北京“煤改电”总体目标

一、2016年北京“煤改电”总体目标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市长王安顺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400个村煤改清洁能源标志北京市2016年农村“煤改电”和“煤改气”工作全面启动1月22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北京市市长王安顺作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重点治理农村散煤,实施400个村煤改清洁能源,完成3000蒸吨左右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标志着北京市2016年农村“煤改电”和“煤改气”工作全面启动。

2016年02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2016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京政发〔2016〕1号)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机制,确定“实施400个村煤改清洁能源,完成3000蒸吨左右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牵头领导为:北京市副市长张工、北京市副市长林克庆。

主要责任单位: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区政府。

2月25日版《北京日报》报道:负责统筹这项工作的北京市农委把全市400个村改造任务在各区进行了分解:朝阳区11个、海淀区18个、丰台区18个、门头沟区16个、房山区41个、通州区124个、顺义区18个、昌平区15个、大兴区45个、平谷区11个、怀柔区27个、密云区30个、延庆区26个。

北京市农委负责人接受《北京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这次改造的最后期限是确保11月15日前住户能够顺利取暖,改造方案据此倒排工期:4月30日前,改造村完成前期手续和用地相关手续;5月30日前,完成审批手续和相关核准工作;6月30日前,确保完全具备电力、燃气施工条件,完成取暖设备和物资招投标工作,并保证物资配送到位;7月1日至10月31日间进行施工;10月31日前完成各主体工程施工及居民取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确保群众如期顺利取暖。

2月26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发布2015年社会责任白皮书《电靓京城服务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2015》。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昌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6〕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16日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试行)为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应依据本意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结合实际的原则予以补偿、补助。

二、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被拆迁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搬迁补助以及其他费用。

三、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为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或集体土地承租(包)人。

四、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过程中具体评估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要求执行,并适时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2016年平原地区重点区域绿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昌政办发[2016]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2016年平原地区重点区域绿化建设工程实
施方案的通知
(昌政办发〔20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2016年平原地区重点区域绿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昌平区2016年平原地区重点区域
绿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昌平区积极实施平原地区造林工程,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率先突破,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昌平区将全面实施平原地区重点区域绿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平原绿化工程),持续推进平原地区绿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一楔三廊”绿化空间布局,改善重点道路沿线环境风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按照市园林绿化局、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落实2016年度北京市平原地区重点区域绿化建设总体方案的函》(京绿办函〔2016〕1号)有关要求,为切实抓好2016年平原绿化工程,有效保障各项任务顺利实施,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率先实现生态突破的关键之年,绿化建设对于疏解非首都功能、转变发展方式、建设互联互通的京津冀生态一体化格局具有重要作用。

实施平原绿化工程应本着创新机制、突出重点区域的原则,主要围绕京津冀生态廊道对接、城乡结合部拆迁腾退地块规划建绿、主要道路沿线等重点区域,进一步增加森林覆盖面积,提升绿化质量水平,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为建设国际一流科教新区创造良好的绿色生态环境。

二、建设任务
根据市园林绿化局、市总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给昌平区的绿化建设任务,全区2016年计划实施平原绿化工程面积3500亩。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任务为:东小口镇
1266亩、马池口镇756亩、兴寿镇366亩、沙河镇338亩、北七家镇235亩、南口镇151亩、十三陵镇100亩、阳坊镇88亩、霍营街道68亩、小汤山镇62亩、流村镇51亩、天通苑北街道19亩。

建设地块范围要结合“拆违控违”、拆迁腾退、低端产业退出等工作共同推进。

三、职责分工
2016年平原绿化工程继续由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园林绿化局:作为平原绿化工程实施的牵头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前期项目报批,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招投标等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协调管理、监督指导。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平原绿化工程项目审批、相关配套资金的申请及监督。

区农委:负责平原绿化工程涉农工作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平原绿化工程资金的筹措,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负责严厉打击平原绿化工程实施过程中阻挠施工、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保障平原绿化工程顺利实施。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负责认定平原绿化工程地块权属。

市规划委昌平分局:负责校核平原绿化工程地块范围与规划建设用地的关系,避免用地矛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