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传唤、协助调查

合集下载

公安机关传唤规定

公安机关传唤规定

公安机关传唤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规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履行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常常需要传唤相关当事人协助调查。

为了规范传唤行为,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安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传唤规定。

首先,公安机关传唤应当依法进行。

公安机关有权根据需要传唤涉案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但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确保传唤行为的合法性。

在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出示传唤证件,明确传唤的事由、时间、地点和要求。

其次,公安机关传唤应当合理使用强制措施。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被传唤人拒不配合协助调查等情况下,公安机关才有权利使用必要的强制措施,如传唤警告、传唤拘留等,但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公安机关传唤应当尊重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

传唤人员应当以礼待人,尊重被传唤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或虐待被传唤人。

在传唤过程中,应当确保被传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得使用暴力或者滥用职权,不得搜查被传唤人的身体或者随身物品。

第四,被传唤人有权要求律师的参与。

在传唤过程中,如果被传唤人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咨询,有权要求律师的参与。

公安机关应当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传唤,确保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被传唤人的律师有权提出质疑、辩护和抗辩,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公安机关传唤应当及时办结。

在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高效、及时地办结传唤事项,不得无理拖延传唤时间。

传唤行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避免给被传唤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总之,公安机关传唤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打击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也必须依法行使,尊重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合理使用强制措施,尊重被传唤人的人权尊严,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确保传唤行为的规范化、合法化,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警察有一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的授权。

笔者曾经发现某公安机关未出示任何证件,将当事人从家中强制带至公安机关“盘问”46小时。

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为根据,抗辩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察中的“盘问”,并被法庭肯定而胜诉。

一审结束后,该公安机关不断对当事人使用传唤权利,使当事人被迫放弃了上诉权利,该公安机关也停止了对原告的不断传唤。

尽管该案的诉讼已经结束了,但由于该案中公安机关所行使的“盘问”权利与《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两个法律的冲突,以及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盘问”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超期人身自由限制的问题,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研究。

一、“盘问”与治安“传唤”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人民警察法》(下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于被盘查人员的盘问,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拘传的正确使用流程

拘传的正确使用流程

拘传的正确使用流程一、拘传的基本概念拘传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讯问等活动的一种手段。

拘传程序严格,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拘传的条件拘传并非可以随意使用的措施,而是在以下条件满足时方可采用:1.可疑对象:对于有危险性或者逃离凶犯的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2.证据充分:公安机关需经过调查,掌握可能属实的证据。

3.法定程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使用拘传措施。

三、拘传的流程拘传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确定拘传的对象在调查过程中,需要确定拘传的对象。

这通常是基于嫌疑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证人陈述等获取的线索。

步骤二:制发拘传通知书在确定拘传对象后,公安机关依法制发拘传通知书。

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目的、拘传时间、地点等信息。

步骤三:将通知书送达给拘传对象公安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拘传通知书送达给拘传对象。

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步骤四:接受拘传拘传对象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指定地点接受拘传。

在拘传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予以妥善照料和保护。

步骤五:拘传对象的权益保障在拘传过程中,保障拘传对象的基本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公安机关应遵循法律规定,对拘传对象进行适当的安置和问询。

步骤六:拘传期限的监督拘传期限是公安机关采用拘传措施的最长时间。

公安机关应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拘传对象的讯问、调查等工作,并依法决定是否继续拘传。

步骤七:解除拘传当拘传期限届满或者拘传对象已无法提供新的证据时,公安机关应当解除拘传。

同时,应及时通知拘传对象的家属或指定亲友。

四、拘传中的注意事项在使用拘传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依法操作:公安机关在拘传过程中应严格依法操作,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尊重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拘传对象的人权,妥善安排拘传过程中的生活和工作。

3.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公安机关应确保获取的证据合法有效,避免使用非法手段。

4.提供法律援助:对无法自行承担辩护费用的拘传对象,应提供法律援助。

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役时间是多久

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役时间是多久

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役时间是多久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的⼈员进⾏简单的拘役,这个拘役和传唤都是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拘役⼈员采取的⼀些措施,这种措施对违规⼈员是⼀种很好的教训,可让他们明⽩很多。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役时间是多久⼀、被公安机关传唤最长时间是24⼩时,拘役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拘役是⼀种短期⾃由刑。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最长不超过6个⽉(半年)⼆、传唤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三、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拘役,是剥夺犯罪⼈短期⼈⾝⾃由,就近实⾏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法。

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种短期⾃由刑。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最长不超过6个⽉(半年)。

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由刑中最轻的⼀种。

2.拘役适⽤于罪⾏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由的刑罚⽅法。

由于拘役剥夺犯罪⼈的⾃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

由于拘役是刑罚⽅法,所以它与⾏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对象、适⽤机关、适⽤依据、适⽤程序、适⽤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的刑罚⽅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在执⾏期间,受刑⼈每⽉可以回家⼀天⾄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以上特征,决定了它与其他短期剥夺或限制⼈⾝⾃由的刑事拘留、(治安)⾏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属性、适⽤对象、适⽤主体、法律依据等⽅⾯均有所区别:1.性质不同。

三强制措施法律规定(3篇)

三强制措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毁灭证据、继续犯罪,或者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强制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三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二、拘传1. 拘传的定义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 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适用于以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2)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的;(3)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拘传的。

3. 程序(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应当制作拘传证,并注明拘传的时间和地点;(2)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人员应当对其进行讯问,询问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4)讯问结束后,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签名。

三、取保候审1. 取保候审的定义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 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 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决定取保候审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查;(2)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并注明取保候审的期限、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等;(3)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重新犯罪;(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续保。

新刑诉法中传唤和拘传内容有哪些?

新刑诉法中传唤和拘传内容有哪些?

新刑诉法中传唤和拘传内容有哪些?2012年我国新刑诉法颁布实施,新刑诉法在被害人权益方面、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以及传唤、拘传等各个方面做了新的修改。

对新刑诉法的了解是我们必须要做的功课,有利于我们了解最新法律规定,遇事不慌不乱。

下面律师365的小编针对新刑诉法中对传唤、拘传(新刑诉法第117条)的具体修改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我国新刑诉法已经颁布实施,新法在被害人权益方面、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以及传唤、拘传等各个方面做了新的修改。

对新法的了解是我们必须要做的功课,有利于我们了解最新法律规定,遇事不慌不乱。

下面的小编针对传唤、拘传(新刑诉法第117条)在法中的具体修改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关于口头传唤1、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书面传唤的形式,而新刑诉法增加的口头传唤,是对传唤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

与书面传唤不同的是,口头传唤有紧迫性、简易性、规范性的特点。

2、口头传唤按照条款的规定理解,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后,由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当场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在法定时限内接受讯问并在制作笔录时予以注明。

3、口头传唤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二是出示工作证件。

二、关于传唤、拘传时限的规定1、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 小时,新刑诉法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2、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有效的惩治犯罪。

检察实践中,侦查人员在12 小时的硬性规定时限内很难有效地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立法机关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限恰恰适应了检察实践的需要。

3、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传唤、拘传时间的延长适用,应当处理好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二是要明确适用24 小时的条件。

三、关于必要的饮食与休息时间1、饮食与办案安全。

新刑诉法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提供食物的种类与标准因各地饮食习惯不同,不便做出硬性规定。

传唤、拘传是什么意思,传唤和拘传有什么区别

传唤、拘传是什么意思,传唤和拘传有什么区别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

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公安机关在对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不一样的,如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拘传的方式,而对待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可以选择传唤的方式。

那么传唤、拘传是什么意思,传唤和拘传有什么区别?小编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传唤、拘传是什么意思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

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1. 法律性质不同传唤是一种侦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备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

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使用戒具。

2. 实施机关不同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

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听说一些比较专业的名词,而这些刚好就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强制措施,比如拘传、传唤以及拘留等等。

像这三个名称比较相同的措施,你知道其中的拘传与传唤有什么区别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
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
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于传唤,《刑事诉
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

被拘传或者传唤了怎么办拘留了如何处理?被传唤了会有哪些办法?

被拘传或者传唤了怎么办?拘留了如何处理?被传唤了会有哪些办法?简介:被拘传或者传唤了怎么办?拘留了如何处理?被传唤了会有哪些办法?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的一种措施。

正文:概念解读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的一种措施。

参考案例案情描述甲(女)和乙(男)为同事,认识不久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相处四个月后甲提出分手。

乙对此非常气愤,遂捏造事实称,甲过去是卖淫女,因该段历史被他发现,甲觉得对不起他才主动要求和他分手。

此事在单位闹得沸沸扬扬,人们背后议论纷纷。

甲觉得自己的名声受到了乙的严重玷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自诉案件,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乙。

乙恼羞成怒,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当日,与甲进行纠缠并企图殴打甲。

甲无奈,向公安派出所请求保护。

民警丙了解情况后非常气愤,当即决定对乙进行拘传,然后关进本所审讯室。

次日下午,丙对乙进行了审问,在乙保证不再欺辱甲后将其释放。

案例分析本案中,根据案情可以认定民警丙的拘传行为违法。

拘传持续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本案从当日关到次日,已经明显超时。

可以确认据传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传讯、传唤和拘传乍看上去有些相似,三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

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

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强制受传唤人到案的措施。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

所以刑事诉讼中的拘传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

在司法实践中,传讯与传唤基本上是通用的,无严格界限,即传讯亦称为传唤。

拘传和传唤都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方法,但二者有区别。

拘传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由司法机关强制被拘传人到案;传唤则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要求被传唤者在接到传票后,自行到案受审。

另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传唤也经常用于证人和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而拘传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现行犯。

相关阅读: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异同强制执行拘传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但两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书不同。

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

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拘传与传唤的区别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国家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也在紧张进行中,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在其抗拒到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戒具。

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强制力不同。

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用的对象不同。

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关于协助调查的法律探析( 2012 年3 月12 日)摘要:“协助调查”因其没有法律规定,对被协助调查人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而导致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从它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开始入手分析,试图厘清它存在的价值和完善的途径。

关键词协助调查2009年11月上旬,有一个词像当初的周老虎、躲猫猫、俯卧撑一样迅速蹿红,这个词就是“协助调查”。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各家媒体上,到处是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的人。

不到半年,享受这一荣誉称号的人,已经突破50位。

[1]如果协助调查的人像病毒一样蔓延扩散,后果只能有两个:一是伤及无辜,二是干扰警方正常办案。

显然,从司法程序上说,协助调查、传讯、收审、关押等,其性质截然不同。

如果啥事儿没有的人被“调查”了,或者把“协助调查”的人统统称为“抓起来”了,显然对当事人构成了伤害。

一、协助调查产生的法律依据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协助调查”并不是一个具有非常严格定义的法律术语。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以上这些规定,为“协助调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法律并没有对于针对作证行为进行更细节性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导致“协助调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变数。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协助调查”既有可能仅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证义务,也有可能是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臵程序。

有时在尚未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暂时还无法实施拘留和逮捕,所以就会先以“协助调查”之名与对方接触,然后在盘问出更多证据之后再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2]二、协助调查的法律地位(一)协助调查与拘留的关系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协助调查没有时间先规定,同样也没有对调查人的范围进行规定,且在事后也没有赔偿机制,因为“协助调查”是公民义务。

(二)协助调查与证人作证义务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西方国家有着发达的市民社会。

此外,在欧美法系中,证人作证有特免权。

主要针对是自己的证人证言会对自己的亲属等不利,则证人可以拒绝作证。

但中国不可以拒绝。

同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此处的“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是指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根据侦破案件的进程和需要,被侦查机关收入或纳入办案组并指定协助、参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

公民对这种指定有无条件执行的义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原则和特色。

但初查的措施和手段较少,使检察机关的初查在重重压力和干扰下进展缓慢。

如果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第43条赋予的权力,根据案件进程和需要,采用吸收公民协助调查的方法打破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利益共同体,分裂和瓦解犯罪群体内部结构,使之无法形成对抗力量,就能够为检察机关初查成功创造条件。

虽然对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公民有义务进行协助。

但是有人已经被调查了多次,而且没有正常的手续,一问就是半天,不符合常理。

(三)协助调查与传唤的关系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在我看来协助调查实际上就是传唤,目的也是取证,但是传唤有正当的法律是由,有时间限制,家属也知道自己的亲人被传去了哪里。

而协助调查则不尽然。

(四)协助调查与非法拘禁的关系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侦查。

且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必须连续24小时以后。

“协助调查”并不是非法的,也是初审的一部分,所以基本是不能以“非法拘禁”入罪刑事侦查人员,如果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把人关押也属于行政过错,不是非法拘禁。

在这点上,“协助调查”也是肆意妄为的。

三、对协助调查立法的建议(一)对协助调查对象范围确定调查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侦查机关执法是随意的,没有约束性。

没有约束性的权利是可怕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总结出下列人员可做为“协助调查”人1.掌握有证明犯罪的直接或问接证据的人员如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

财务人员,实施犯罪的相关人员等。

这类人员比较清楚犯罪嫌疑人、犯罪经过、犯罪时间、犯罪手段、犯罪现场、赃款赃物的去向等问题。

[3]2.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如案件发生单位的上、下级相关人员等。

这类人员对本单位的各种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比较了解,特别是上级领导是否对相关事实在检察机关介入前有明确的领导意见。

这对于确定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犯意、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至关重要。

3.了解案情的人员如同事、同学、朋友等。

这类人员对案情的详细经过不一定非常清楚。

但对部分事实或经过有一定了解,比如司机等。

(二)协助调查程序应当确定1协助调查时间规定协助调查法律没有任何规定,相应的执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程序可以,对协助调查的时限更是肆无忌惮。

有的甚至被带走几个月都不见人,不知道人扣留在哪儿。

就此看来,立法必须规定侦查机关协助调查的时限以及对被调查协助人协助方式,次数和时间进行规定。

并且制作统一的文书通知其亲属。

这样才能确保被调查协助人的人身权利不受到侵犯。

2执法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律文书就是一个执法程序最直观的反映,在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情况下,侦查人员根据个人理解、自行设计法律文书导致更严重混乱的问题。

参照关于对《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征求修订意见的函,制作协助调查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明确的协助调查理由;(二)有明确的协助调查内容和需确认的事项;(三)应向具有相应职能的承办机关提出;[4]虽然是关于药品监督的调查函,但是在执法上对程序正当的性质都是一样的,刑事侦查对程序的要求甚至更甚。

(三)协助调查终结后的救济方式1.关于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除非被拘留,申请取保候审,才会交保证金,或者公安机关给予你治安处罚,则也无权收取相关费用。

2.关于错误羁押,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这点,我认为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是不利已被协助调查人举证。

根据国家规定,公民有协助调查的义务,你应该配合,但是如果对方行政过错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赔偿。

你有义务配合警方调查,并说明实际情况。

你有权利对公安机关行政过失保留行政诉讼,追偿的权利。

同时你也有正常公民的合法权利,如:自由权、人身权等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