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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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强制措施

第九章-强制措施
选择(四项) 违反义务者,由决定取保机
关决定没收部分/全部保证金,且 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 保证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 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
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监督其遵守监 视居住规定的情况;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 通信进行监控。
(五)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 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
[注意] 检察院仅适用于前述第4、5两种情形
三、拘留的程序 1.批准或决定程序
决定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办案人员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
上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执行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2人以上 ,出示《拘留证》,责令被拘留人签 字、按指印。若遭拒绝,应加以注明;若遇抗 拒 ,可使用警械或武器。
嫌疑。
2.适用条件(T80)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的;
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的;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 逮捕的特殊条件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2.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等问题。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可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二、强制措施的意义(一)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以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要设法躲避、隐藏起来,企图逃避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因此,当发现他们有这种可能性的时候,就应当适时地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

(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行妨害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

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罪行、逃脱罪责,往往毁灭、伪造证据,与同案犯串供。

如果他们的这些活动得逞,就会影响收集证据的工作,甚至使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误入歧途,而一旦采用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社会隔离起来,就可以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拘传与传唤的区别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在其抗拒到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戒具。

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强制力不同。

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用的对象不同。

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7第八讲强制措施制度

7第八讲强制措施制度

禁止条件: 禁止条件: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 法逃避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 法逃避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 保候审。 保候审。 (3)在对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 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 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 例题二: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 例题二: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
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 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 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 3000元 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 生一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 生一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 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 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 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例题一: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 例题一: 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于保证金的处理, 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 的? A 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B 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C 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D 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如何理解新刑诉法传唤、拘传规定

如何理解新刑诉法传唤、拘传规定

如何理解新刑诉法传唤、拘传的规定摘要: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新刑诉法关于传唤与拘传的新增部分规定是检察院自侦部门所要应对的一个新挑战。

本文拟对传唤、拘传修改部分进行分析,并结合检察实践,提出拙见,以期对正确适用新刑诉法第117条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新刑诉法;传唤;拘传;理解新刑诉法第117条规定是对现行刑诉法第92条规定的修改。

通过两者的比较,可以明显地发现新刑诉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改变:一是增加了口头传唤的规定;二是在一定条件下,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限;三是新增了保证嫌疑人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的保障人权规定,起到规范传唤、拘传的作用。

1.关于口头传唤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书面传唤的形式,而新刑诉法增加的口头传唤,是对传唤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

与书面传唤不同的是,口头传唤有紧迫性、简易性、规范性的特点。

口头传唤按照条款的规定理解,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后,由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当场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在法定时限内接受讯问并在制作笔录时予以注明。

法条的题中之义是,口头传唤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二是出示工作证件。

缺少其中的一个,即不能适用。

口头传唤中的出示工作证件易于理解。

但是,对于”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中”中的”现场”当理解为:无论犯罪现场还是犯罪现场之外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与地点都可以成为”现场”,都不影响口头传唤的适用。

否则,获取证据的有利时机就要错过,背离了设立口头传唤的立法初衷。

作为书面传唤的必要补充,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与书面传唤是否一致?法律未作详细规定与解释。

笔者认为,书面传唤与口头传唤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书面传唤的条件对于口头传唤也同样适用。

因此,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2.传唤、拘传时限的规定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新刑诉法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有哪些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有哪些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有哪些拘传和传唤是法律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效力、目的和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拘传和传唤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拘传和传唤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

拘传是一种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职权将涉案的人传唤到法庭接受审判。

它具有法律强制力,被传唤的人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到场,如果违反拘传,可能会被强制带走。

而传唤指的是司法机关以调查犯罪、了解案情等目的,通知涉案人员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地接受询问、调查的活动。

传唤并没有法律强制力,被传唤人员有权选择是否到场。

其次,拘传和传唤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拘传的主要目的是让被告人到庭受审,以确保被告人按照法庭程序正当地参与审判过程,确保法庭能够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通过拘传,法庭可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避免被告人故意逃避审判。

而传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案件事实、搜集证据和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依据。

传唤是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挥主动性,可以及时了解案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据。

最后,拘传和传唤在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拘传通常是由法院发出的,涉及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各个领域。

拘传指令会明确指出时间、地点和需要到场的人员等信息,以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

传唤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发出的,通知被传唤人员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传唤的程序相对简单,一般通过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被传唤人员一般不需要到场时间等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涉及到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的通知和要求,但在法律效力、目的和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了解和掌握这些区别对于正确认识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律程序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3)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规”适用于 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事由不同。被拘传人涉嫌违反的是刑 事法律,而“双规”人员则是涉嫌违反行 政纪律。 (5)拘传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械具,“双规”行为则不具有强制性。 (6)时间限制不同。《刑事诉讼法》明文 规定,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 “双规”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 这也是备受争议之处。


(二)拘传与“双规” 1、双规:根据1997年5月 通过的《中华人 们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 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 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双规”是行政监察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而“双规” 则是纪检监察机关。



7.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期限内 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 险性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 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 以取保候审。 排除规定: 1、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 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 人,不得取保候审。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留置是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 (3)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留置适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4)适用条件不同 (5)时间限制不同。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 过12小时,而留置是从被留置人带至公安机 关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司考】考点之强制措施上: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传唤: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

3.拘传: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强制措施概述(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1.共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目的具有预防性,时间具有临时性。

2.强制措施仅限对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干预财产权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不是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只有公检法才能适用。

扭送是公民实施的,不是强制措施。

4.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还要全面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2.对象的唯一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剥夺权利具有人身性: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法律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警察有一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的授权。

笔者曾经发现某公安机关未出示任何证件,将当事人从家中强制带至公安机关“盘问”46小时。

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为根据,抗辩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察中的“盘问”,并被法庭肯定而胜诉。

一审结束后,该公安机关不断对当事人使用传唤权利,使当事人被迫放弃了上诉权利,该公安机关也停止了对原告的不断传唤。

尽管该案的诉讼已经结束了,但由于该案中公安机关所行使的“盘问”权利与《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两个法律的冲突,以及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盘问”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超期人身自由限制的问题,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研究。

一、“盘问”与治安“传唤”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人民警察法》(下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于被盘查人员的盘问,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拘传、传唤、协助调查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拘传与传唤的区别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国家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也在紧张进行中,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在其抗拒到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戒具。

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强制力不同。

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用的对象不同。

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关于协助调查的法律探析( 2012 年3 月12 日)摘要:“协助调查”因其没有法律规定,对被协助调查人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而导致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从它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开始入手分析,试图厘清它存在的价值和完善的途径。

关键词协助调查2009年11月上旬,有一个词像当初的周老虎、躲猫猫、俯卧撑一样迅速蹿红,这个词就是“协助调查”。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各家媒体上,到处是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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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传讯、传唤和拘传乍看上去有些相似,三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
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

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

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强制受传唤人到案的措施。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

所以刑事诉讼中的拘传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

在司法实践中,传讯与传唤基本上是通用的,无严格界限,即传讯亦称为传唤。

拘传和传唤都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方法,但二者有区别。

拘传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由司法机关强制被拘传人到案;传唤
则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要求被传唤者在接到传票后,自行到案受审。

另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传唤也经常用于证人和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而拘传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现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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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异同
强制执行拘传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但两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书不同。

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

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

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

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

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

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

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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