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票(拘传用)

合集下载

拘传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

拘传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

拘传的法律适⽤问题有哪些拘传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措施。

那么拘传有哪些法律适⽤问题呢?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拘传的法律适⽤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拘传是强制⼒最轻的⼀种,与其他强制措施相⽐,在强制程度上有⼒度差别。

根据《刑法》之规定,拘传在⼀定程度上限制⼈⾝⾃由,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拘传的适⽤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避免滥⽤⽽侵害被拘传⼈的合法权益。

本⽂以我国及司法解释为基础,从拘传的适⽤主体、适⽤对象、适⽤条件以及适⽤程序等多个⽅⾯⼊⼿,整理拘传在适⽤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分析我国拘传制度的特点,从⽽使读者对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传制度有更系统的了解。

⼀、拘传的适⽤主体1.⼈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或者监视居住。

”之规定,拘传的适⽤主体是特定的,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适⽤拘传措施;2.其他⾏使侦查权的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以及第⼆百九⼗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均有权适⽤拘传措施。

⼆、拘传的适⽤对象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之规定,拘传只能适⽤于犯罪嫌疑⼈、被告⼈,对其他刑事诉讼参与⼈员不适⽤拘传措施。

在实际中,拘传往往是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或被告⼈,若犯罪嫌疑⼈或被告⼈已被关押,没有拘传的必要。

2.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院解释》)第⼆百⼋⼗条第⼆款规定,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故,拘传的适⽤对象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以及⽆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诉讼代表⼈。

拘留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拘传票(拘传用)、经济仲裁申诉状

拘留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拘传票(拘传用)、经济仲裁申诉状

拘留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行×字第××号被拘留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或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查明……(写明被拘留人妨害行政诉讼的事实,以及予以拘留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拘留×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院印)【说明】一、本决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而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的情况,关于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三、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合并适用拘留、罚款的,可参照本样式制作“拘留、罚款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时须经院长批准,作出书面拘留决定。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法律文书--拘传票(拘传用)

法律文书--拘传票(拘传用)

拘传票(拘传用)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或者接受调查询问的人员经两次传票传唤或者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到场的,拘传用。

2.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

3.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4.本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

5.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以及必须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6.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
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拘传证使用法律规定(3篇)

拘传证使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传唤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拘传证的使用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从拘传证的定义、适用范围、制作要求、使用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拘传证的定义拘传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传唤的法律凭证。

它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拘传证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证的适用范围如下:1. 对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2. 对涉嫌犯罪且有逃避侦查、证人作伪证等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3. 对因其他原因需要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

四、拘传证的制作要求1. 标题:写明“拘传证”字样;2. 编号:按照公安机关内部规定进行编号;3. 受传唤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4. 传唤事由:写明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等;5. 传唤时间:明确传唤的具体时间;6. 传唤地点:明确传唤的具体地点;7. 传唤人签名: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签名;8. 制作日期:写明制作拘传证的日期。

五、拘传证的使用程序1.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拘传证;2. 办案人员填写拘传证,并签名;3. 办案人员将拘传证送达犯罪嫌疑人;4. 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5. 犯罪嫌疑人应当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6. 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7. 询问结束后,办案人员将拘传证返还给犯罪嫌疑人。

六、拘传证的法律效力1. 拘传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传唤的法律凭证,具有强制力;2. 犯罪嫌疑人接到拘传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3. 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4. 犯罪嫌疑人有权对拘传证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查;5. 拘传证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

拘留、拘役、拘传

拘留、拘役、拘传

第二节 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的特点是:(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传唤而直接适用拘传。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

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

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法院对被告或证人采取拘留或传唤措施,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拘传被视为一种举措,用来确保当事人的出庭和证人的陈述。

本文将对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进行探讨。

拘传作为一种法律强制手段,常常在有必要确保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采取。

首先,拘传是由法院发出的传票,要求被约束的个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

普通情况下,拘传由法院直接送达被告或证人本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院无法将拘传送达给当事人,例如被告或证人已经潜逃或提供虚假地址,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将拘传置于公众视野中,以通知被告或证人。

其次,拘传还可以指法院对被告或证人采取的拘留措施。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保障诉讼的进行和法院对案件的调查,法院可能会决定对被告或证人进行拘留。

拘留可以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被告或证人逮捕并关押在拘留所,也可以在审理结束后将被告或证人拘留在适当的场所以确保其履行法院的判决。

拘传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出庭,以确保法庭能够获得必要的证据并进行公正的审判。

毫无疑问,被告和证人的出庭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在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听取他们的陈述、质证他们的证据并进行交叉询问。

这些步骤对于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客观至关重要。

因此,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对于确保当事人出庭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拘传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也应受到限制和制约。

在法律规定下,法院必须对拘传的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权衡,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权益。

法院应当在具备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合理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拘传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为被告提供解释的机会。

此外,法院还应该考虑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例如约谈、传讯或保释等,以保持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程度最小化。

在拘传应用中,法院也应该慎重权衡对案件审理的秘密性和公开性之间的平衡。

尽管拘传的目的主要是确保当事人的出庭,但过度使用或滥用拘传措施可能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合理的限制。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重点知识点「训诫」由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妨害者立即改正。

训诫的内容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名或盖章。

「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

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后,行为人应主动退出法庭;否则,司法警察可以强制其退出法庭。

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拘传」1.拘传措施适用对象(1)慎用:主体特定+两次+无正当理由一般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要时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的诉讼、本诉原告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人处于被告地位,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适用拘传。

(3)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虚假诉讼或者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对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可以依法适用拘传。

(4)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依照规定缺席判决。

(5)在执行程序中严格适用:执行法院在采取拘传措施前必须经过依法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后仍拒不到场的,才能采取拘传措施。

对于已经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财产权属清晰、没有必要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宜采取拘传措施。

2.适用拘传措施程序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

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

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1。

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2。

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3。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拘传应该满足哪些条件?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被拘传或者传唤了怎么办拘留了如何处理?被传唤了会有哪些办法?

被拘传或者传唤了怎么办?拘留了如何处理?被传唤了会有哪些办法?简介:被拘传或者传唤了怎么办?拘留了如何处理?被传唤了会有哪些办法?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的一种措施。

正文:概念解读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的一种措施。

参考案例案情描述甲(女)和乙(男)为同事,认识不久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相处四个月后甲提出分手。

乙对此非常气愤,遂捏造事实称,甲过去是卖淫女,因该段历史被他发现,甲觉得对不起他才主动要求和他分手。

此事在单位闹得沸沸扬扬,人们背后议论纷纷。

甲觉得自己的名声受到了乙的严重玷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自诉案件,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乙。

乙恼羞成怒,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当日,与甲进行纠缠并企图殴打甲。

甲无奈,向公安派出所请求保护。

民警丙了解情况后非常气愤,当即决定对乙进行拘传,然后关进本所审讯室。

次日下午,丙对乙进行了审问,在乙保证不再欺辱甲后将其释放。

案例分析本案中,根据案情可以认定民警丙的拘传行为违法。

拘传持续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本案从当日关到次日,已经明显超时。

可以确认据传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传讯、传唤和拘传乍看上去有些相似,三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

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

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强制受传唤人到案的措施。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

所以刑事诉讼中的拘传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

在司法实践中,传讯与传唤基本上是通用的,无严格界限,即传讯亦称为传唤。

拘传和传唤都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方法,但二者有区别。

拘传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由司法机关强制被拘传人到案;传唤则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要求被传唤者在接到传票后,自行到案受审。

另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传唤也经常用于证人和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而拘传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现行犯。

相关阅读: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异同强制执行拘传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但两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书不同。

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

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拘传票(拘传用)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或者接受调查询问的人员经两次传票传唤或者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场的,拘传用。

2.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

3.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4.本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

5.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以及必须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6.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
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