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
公安基础知识20条考点

公安基础知识20条考点1,公安机关任务的分类:从时间上分,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3、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4、治安行政处置手段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5、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方的许可证,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6、治安行政强制权的种类: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盘问检查(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继续盘问的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肯是赃物的。
)7、公安机关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在一定区域内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采取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现场管制)、戒严执行权(戒严:一般是指因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
戒严期间可以再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管理措施)8、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1)公安领导工作,是公安机关行政一长领导工作。
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业务领导工作。
(2)公安秘书工作。
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
组织实施领导决策、为各项任务的完成进行督促检查、为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各项工作。
公安指挥工作,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统一协调,调度具体指挥、接受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
公安政治工作公安专业工作:刑事司法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工作{隐蔽性、尖锐性、长期性、复杂性、}刑事侦查工作、刑事强制工作、羁押工作、执行刑罚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公安保卫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门系统、(主要是指铁路系统、交通航运系统、民用航空系统、森林系统)监管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警卫工作(住地警卫、随身警卫、路线警卫、现场警卫)公安法制工作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包括公安民警学校教育和在职教育),公安科研包括: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技术科学的研究公安后勤保障工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生活保障、信息保障9、公安专业工作特点:复杂性、危险性、艰苦性、易腐蚀性10、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基本领导。
公安局执法行为种类及具体法律依据

公安局执法行为种类及具体法律依据三、行政强制措施26项治安行政管理类8项一、强行带离现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二、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流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三、现场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四、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进行制止、带离现场、驱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予以制止;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4、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第九条“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五、扣押物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六、强制传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七、继续盘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八、收缴、追缴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有价票证;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交通管理类9项一、扣留车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二、扣留行驶证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三、强制报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四、拖移机动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五、收缴机动车、非法装置、牌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二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三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六、血液检测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二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七、强制排除妨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八、交通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九、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出入境管理类8项一、拘留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有身份证件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可以直接遣送出境;对身份不明的,可以拘留审查;”二、监视居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可以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应当监视居住;”三、遣送出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第三款“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有身份证件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可以直接遣送出境;对身份不明的,可以拘留审查;经审查,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无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遣送出境;”四、扣留出入境证件、吊销或宣布出入境证件作废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五、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六条“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六、缩短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遣送出境台湾居民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七、不准入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四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八、不准出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下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管理类1项一、查封、取缔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四、行政检查2项一、对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法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二、当场盘问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五、其他行政行为14项一、集会、游行、示威的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第十一条“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警察有一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的授权。
笔者曾经发现某公安机关未出示任何证件,将当事人从家中强制带至公安机关“盘问”46小时。
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为根据,抗辩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察中的“盘问”,并被法庭肯定而胜诉。
一审结束后,该公安机关不断对当事人使用传唤权利,使当事人被迫放弃了上诉权利,该公安机关也停止了对原告的不断传唤。
尽管该案的诉讼已经结束了,但由于该案中公安机关所行使的“盘问”权利与《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两个法律的冲突,以及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盘问”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超期人身自由限制的问题,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研究。
一、“盘问”与治安“传唤”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人民警察法》(下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于被盘查人员的盘问,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传讯、传唤和拘传乍看上去有些相似,三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
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
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强制受传唤人到案的措施。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
所以刑事诉讼中的拘传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
在司法实践中,传讯与传唤基本上是通用的,无严格界限,即传讯亦称为传唤。
拘传和传唤都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方法,但二者有区别。
拘传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由司法机关强制被拘传人到案;传唤则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要求被传唤者在接到传票后,自行到案受审。
另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传唤也经常用于证人和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而拘传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现行犯。
相关阅读: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异同强制执行拘传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但两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书不同。
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
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有哪些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有哪些1、强制性不同。
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性质不同。
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3、适用的对象不同。
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
4、实施主体不同。
司法实践中,拘传和传唤是非常容易让人混淆的,它们两者虽然名称非常的相似,但是实际上是有很大的区别的,那么拘传和传唤的区别到底有哪些呢?这个问题,小编下文为大家做了区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有哪些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诉其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的一种措施。
▲1、强制性不同。
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性质不同。
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3、适用的对象不同。
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
▲4、实施主体不同。
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
▲二、拘传和拘留的区别是怎样的▲1、文书不同。
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
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
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精)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9、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拘留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盘问、传唤、强制传唤的对比图

比图
强制传唤 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 出示《拘传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 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 市、县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 位所在地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 下, 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 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被采取拘留 、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 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 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盘问、传唤、强制传唤的对比图
盘问 要件 传唤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 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 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物的; 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 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询问, 派出所未设置侯问室的,在继续盘问间隙时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间,应当由民警在讯问室、办公室看管被盘问 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现场发现的 人,或者将其就近派出所的侯问室。 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口头传唤。 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地点
时间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值班负责人)批准,可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被采 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 延长程序 (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门负责人批准明、,传唤持续的 。 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主体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备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 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 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在前 款规定的期间内不能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 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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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警察有一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的授权。
笔者曾经发现某公安机关未出示任何证件,将当事人从家中强制带至公安机关“盘问”小时。
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为根据,抗辩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察中的“盘问”,并被法庭肯定而胜诉。
一审结束后,该公安机关不断对当事人使用传唤权利,使当事人被迫放弃了上诉权利,该公安机关也停止了对原告的不断传唤。
尽管该案的诉讼已经结束了,但由于该案中公安机关所行使的“盘问”权利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两个法律的冲突,以及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盘问”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超期人身自由限制的问题,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研究。
一、“盘问”与治安“传唤”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
《人民警察法》(下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于被盘查人员的盘
问,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小时。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对于不批准盘问的,应当释放。
”
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盘问”与治安“传唤”的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
法律行为进行的场地不同。
“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开始进行,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
这是因为“盘问”是在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进行盘查的情况下而立即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所以,必须是在当场进行。
治安传唤一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当事人离开了行为发生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
只有对当事人需要实施口头传唤的时候才可以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允许实施法律行为的证件不同。
治安“传唤”必须使用“传唤证”,而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一种法定文件,由办案人员撰写对当事人传唤的理由并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唤。
”治安传唤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
“盘问”不需要使用任何法律文件,公安人员只要向当事人出示公安人员的有效证明就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盘问”。
当需要对被盘查人员继续“盘问”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
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
“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者,公安人员才可以凭有效工作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盘问”。
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人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示传唤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