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侦查过程中,对不符合拘留条件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依法对其继续盘问的行为。
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继续盘问的程序不规范、滥用权力,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
一、继续盘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证据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 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3.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 违法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违法继续盘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因违法继续盘问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2)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继续盘问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正确实施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有效打击犯罪正确实施继续盘问,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有效打击犯罪。
(2)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继续盘问,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三、继续盘问的注意事项1. 严格审查条件公安机关在决定继续盘问前,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不滥用职权。
2. 依法审批继续盘问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决定。
3. 限定时间继续盘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48小时。
4. 保障被盘问人合法权益在继续盘问过程中,应当尊重被盘问人的人身权利,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
5. 记录盘问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对继续盘问过程进行记录,包括被盘问人的基本情况、盘问时间、地点、内容等。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7.12•【文号】公安部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部长XXX签署第75号公安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解读

20 : 47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解读■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严格适用条件,将“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对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须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被盘问人家属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人照看,公安机关必须妥善安排■“留置室”改称“候问室”,县市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设置■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责任民警将被开除,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撤职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今天就《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解读了《继续盘问规定》这部公安规章出台的背景和重点。
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这位负责人说,为使《继续盘问规定》既符合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又适应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在起草时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密执法程序,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忠于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原意,正确处理继续盘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拘传等措施的关系。
三是体现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四是从严控制继续盘问的适用,包括严格规定继续盘问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管理、防止发生超范围、超时限、管理不严等执法问题。
五是坚持公安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将“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由于“违法”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又包括违反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还包括违反工商、税收、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因此《继续盘问规定》根据适用继续盘问的目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责,将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
对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须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公通字〔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2004年9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第75号令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继续盘问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
它的颁布施行,是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公安机关正确运用继续盘问(原称“留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开展的大练兵活动,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等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继续盘问规定》。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安民警进行教育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继续盘问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继续盘问规定》,以支持、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
《公安专业科目课后练习11》(公安基础知识)

《公安专业科目课后练习11》(公安基础知识)题目公安基础知识1、【多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2019年新疆兵团)A.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B.有现场作案嫌疑的C.形迹可疑的D.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2、【多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证件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在盘问、检查后,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下列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有:(2019年河北省考)A.某甲的体貌特征与通缉犯黄某相似,且拿不出身份证明,也说不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B.某乙被一个女子指控抢了手提包C.在珠宝店失窃案的侦查过程中,发现某丙的包里有大量珠宝首饰,且说不清来源D.某丁在一个抢劫杀人案现场附近,手里拿着刀正在快速离开3、【多选】3月1日21时许,民警小刘、小王在巡逻中发现杨某形迹可疑,对其盘问检查,发现杨某包中有5部手机、2条金项链来源不明。
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经批准继续盘问后,杨某被关进候问室。
民警恰当的做法有:(2019你河北省考)A.对杨某的继续盘问时间自带至派出所开始计算B.对杨某的继续盘问时间自关进侯问室开始计算C.应当在杨某关进侯问室继续盘问后通知其家属D.应当在批准继续盘问后立即通知其家属4、【多选】当前人民警察可以任职于以下何种机关:A.某省劳动教养管理局B.最高人民检察院C.中央军事委员会D.某市看守所5、【多选】假如你是某派出所民警,深夜在辖区内巡逻时,见一男子正在翻越某单位围墙,遂上前进行盘问。
该男子说不清自己的身份,经检查发现其随身携带有螺丝刀、钳子等物品。
对该男子处理正确的是:(2017年河南省考)A.当场以盗窃未遂给予处罚B.带至派出所,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继续盘问C.若对该男子继续盘问,对其留置12小时D.若对该男子继续盘问,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对其留置48小时6、民警小陈在追捕嫌疑人张某的过程中,警车意外抛锚,临时使用驾车经过此地的李某的汽车继续追捕。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市公安局部分业务部门执行《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市公安局部分业务部门执行《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沪公发〔2004〕465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市公安局部分业务部门执行《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4〕465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已于2004年7月12日发布,并将于2004年1 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本市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市公安局部分业务部门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其他办案部门和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办案部门适用继续盘问问题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其他办案部门和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办案部门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进行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其他办案部门和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办案部门,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派出所实施继续盘问应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审批程序1、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其他办案部门和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办案部门的人民警察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派出所后,应当立即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本支、大队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其他办案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在批准后半小时内将《继续盘问审批表》报所属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的治安管理部门和警务督察部门备案;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办案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在批准后半小时内将《继续盘问审批表》报本单位的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的问题与分析

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的问题与分析继续盘问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运用过程中对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公民权益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问题也较为突出,首先是关于继续盘问制度立法的滞后,该项制度从1995年《警察法》制定至今没有做出适当的修订;其次是当前法治发展导致了公安机关职能的交叉,进而出现了继续盘问性质的交叉,导致继续盘问的运用出现空置化。
1继续盘问制度概况1.1继续盘问制度的立法概况警察盘查权包括拦阻、洁问、检查、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制度作为警察行使盘查权的一种方式,在我国运用比较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在当场盘问后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继续盘问规定》进一步对继续盘问进行了规则的细化,明确了继续盘问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人民警察进行,明确了适用范围、期限、禁止事项和救济方式等相关事项。
1.2继续盘问制度完善的意义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完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精确性要求不断提高。
但立法技术的欠缺导致法律规范的疏漏日益显现,尤其是当前各个部门法在具体制度上出现了相互交叉的局面。
这种局面一方面说明在法治建设中各部门法的相互融合,同时也造成了实务上的各种困境。
就继续盘问措施来看,本身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公共安全,警察在合理范围内排除危险,但随着我国立法不断细化和公安机关职权性质的多样性导致该项制度在执行和救济上都出现了疏漏,通过重新对继续盘问性质和功能界定,将对继续盘问制度的合理运用起到巨大作用。
1.2. 1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对继续盘问在法律性质上进行合理、明确的界定,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合理的利用该项措施,避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行为发生。
继续盘问性质上具有双重性,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运用继续盘问措施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且由于继续盘问的期限超过了传唤和拘传,公安机关为了能够更多的获取案件信息,采取继续盘问后再进行拘传的方式,实则是一种变相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0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启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配套法律文书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启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配套法律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沪公发〔2004〕46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启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配套法律文书的通知沪公发〔2004〕464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已于2004年7月12日发布,并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4日公安部又下发了与之配套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
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安部制定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现就本市公安机关启用《继续盘问法律文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公通字[2004]60号)要求,本市公安机关自2004年10月1日起使用新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1995年7月15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发[1995]14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继续盘问(留置)的法律文书同时停止使用。
二、市局各业务单位、各公安分(县)局使用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由市局后保部统一印制;市局各业务单位按照使用需要到市局后保部文印室领取,各公安分(县)局按照使用需要到市局后保部文印室购买。
三、为了便于各单位正确理解、使用《继续盘问法律文书》,市局法制办编印了《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请各单位及时到市局法制办领取。
各单位在使用《继续盘问法律文书》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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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资格考试题(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有权审批决定继续盘问的时限是(A)。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2、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由(C)审批。
A、派出所值班负责人
B、派出所所长
C、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
D、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
3、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的,由(D)审批。
A、派出所值班负责人
B、派出所所长
C、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
D、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
4、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继续盘问(C)小时以上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卧具。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5、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人继续盘问后,在(C)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A、晚上八点至次日早上七点
B、晚上八点至次日早上八点
C、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
D、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八点
6、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患病、受伤的,救治费由(D)承担。
A、被盘问人
B、被盘问人或者其家属
C、公安机关
D、有过错的一方
7、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对被盘问人的死亡鉴定结论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B)内另行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鉴定。
A、2日
B、3日
C、5日
D、7日
8、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制作(C)。
A、扣押物品清单
B、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C、暂存物品清单
9、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D),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C),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A),并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A、处分
B、记大过
C、撤职
D、开除
二、多项选择题
1、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继续盘问,并释放被盘问人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形有(ABCD)。
A、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被排除的
B、有证据证明被盘问人有犯罪嫌疑的
C、已经证实被盘问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D、已经证实被盘问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对下列(ABD)人员适用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
A、怀孕妇女
B、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C、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D、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3、对被盘问人的家属为(ABCD)的,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上述家属无人照料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料或者采取其他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A、老年人、
B、残疾人
C、精神病人
D、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ABCDE)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A、继续盘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齐全
B、继续盘问是否符合法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
C、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是否违反规定
D、继续盘问期间,民警有无刑讯逼供、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的行为
E、继续盘问期间,民警有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
5、关于继续盘问时限结束的时间,表述正确的是(AC)。
A、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
B、公安机关对被盘问人作出处理决定之时
C、公安机关对被盘问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其移送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
D、盘问记录结束之时
6、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ABCD)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A、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B、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C、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D、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7、对(ABCD)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A、经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B、涉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C、自首
D、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8、对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被盘问人,公安派出所应当(ABC)。
A、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治
B、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C、向所属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记录
D、因被盘问人身份不明而无法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的,应当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上注明
9、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ABCD)。
A、保护好现场
B、保管好尸体
C、立即报告所属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或者值班负责人、督察和治安部门
D、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10、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在接到被盘问人死亡的报告后,应当(ACD)。
A、立即通报同级检察机关
B、在48小时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死因鉴定
C、在作出鉴定结论后3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
D、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或者单位而无法送达鉴定结论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注明
11、候问室的建设标准是(ABCDE)。
A、房屋牢固、安全、通风、透光,单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
B、室内配备固定的坐具,保持清洁、卫生
C、室内不得有可能被直接用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D、看管被盘问人的值班室与候问室相通,并用栏杆分隔,便于观察室内情况
E、在明显位置公布有关继续盘问的规定、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候问室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