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解读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来源:找法网作者: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
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公安机关,以保证继续盘问的顺利进行。
留置盘问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予以扣留,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继续进行盘问调查。
公安机关行使继续盘问和留置权必须遵循如下程序:{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调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发现有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二)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对发现的嫌疑对象进行当场盘问;(三)经当场盘问,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嫌疑对象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嫌疑对象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嫌疑对象予以留置、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的实施,对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但在《人民警察法》的实施过程中,超范围留置,随意留置现象层出不穷,个别公安机关甚至把留置作为一种扣押“人质”的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同时,随着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又常常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在当前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方针和依法治国方略深入人心之际,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对《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发布 *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导读:本文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刘辉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
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公安机关,以保证继续盘问的顺利进行。
留置盘问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予以扣留,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继续进行盘问调查。
公安机关行使继续盘问和留置权必须遵循如下程序:{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调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发现有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二)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对发现的嫌疑对象进行当场盘问;(三)经当场盘问,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嫌疑对象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嫌疑对象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嫌疑对象予以留置、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的实施,对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但在《人民警察法》的实施过程中,超范围留置,随意留置现象层出不穷,个别公安机关甚至把留置作为一种扣押“人质”的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同时,随着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又常常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在当前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方针和依法治国方略深入人心之际,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对《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侦查过程中,对不符合拘留条件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依法对其继续盘问的行为。
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继续盘问的程序不规范、滥用权力,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
一、继续盘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证据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 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3.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 违法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违法继续盘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因违法继续盘问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2)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继续盘问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正确实施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有效打击犯罪正确实施继续盘问,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有效打击犯罪。
(2)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继续盘问,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三、继续盘问的注意事项1. 严格审查条件公安机关在决定继续盘问前,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不滥用职权。
2. 依法审批继续盘问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决定。
3. 限定时间继续盘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48小时。
4. 保障被盘问人合法权益在继续盘问过程中,应当尊重被盘问人的人身权利,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
5. 记录盘问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对继续盘问过程进行记录,包括被盘问人的基本情况、盘问时间、地点、内容等。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公通字〔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2004年9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第75号令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继续盘问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
它的颁布施行,是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公安机关正确运用继续盘问(原称“留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开展的大练兵活动,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等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继续盘问规定》。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安民警进行教育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继续盘问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继续盘问规定》,以支持、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
【看此篇就够了】行政传唤、刑事传唤、拘传、当场盘问、检查及继续盘问

【看此篇就够了】行政传唤、刑事传唤、拘传、当场盘问、检查及继续盘问▼行政传唤一、概念:指公安机关通知违法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活动,它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调查手段。
二、目的:调查处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
三、适用对象:违法嫌疑人。
四、实施主体:人民警察。
五、审批权限:口头传唤的,不用审批;书面传唤的由办案单位领导以上级别有审批权的负责人审批。
六、法律文书:口头传唤的无文书;书面传唤的使用《传唤证》。
七、执行程序:1、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警官证);2、出示或宣读传唤证(口头传唤除外);3、到案后即询问查证;4、期间内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
八、通知家属:应当。
九、时限:1、一般的为8小时2、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3、应及时询问查证,期间从到达时间开始。
十、期满情况:解除传唤或行政处罚,不得连续传唤。
十一、送达: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及单位负责的人员。
十二、法律依据:1、治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2、其他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十三、械具使用:强制传唤可以使用。
▼刑事传唤一、概念:指公安机关以送达《传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
二、目的:查明案情、惩处犯罪。
三、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
四、实施主体:人民警察。
五、审批权限:局负责人。
六、法律文书:《传唤通知书》。
七、执行程序:1、出示证明文件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2、使用《传唤通知书》,并责令其签名(盖章)、捺指印;3、到案后即进行讯问查证,并由被讯问人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和结束时间;4、期间内解除或改变其他措施。
八、通知家属:可以。
九、时限:一次传唤讯问不超过12小时。
十、期满情况:1、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不得连续传唤。
十一、送达: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及单位负责的人员。
十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市公安局部分业务部门执行《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市公安局部分业务部门执行《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沪公发〔2004〕465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市公安局部分业务部门执行《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4〕465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已于2004年7月12日发布,并将于2004年1 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本市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市公安局部分业务部门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其他办案部门和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办案部门适用继续盘问问题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其他办案部门和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办案部门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进行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其他办案部门和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办案部门,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派出所实施继续盘问应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审批程序1、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其他办案部门和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办案部门的人民警察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派出所后,应当立即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本支、大队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其他办案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在批准后半小时内将《继续盘问审批表》报所属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的治安管理部门和警务督察部门备案;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办案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在批准后半小时内将《继续盘问审批表》报本单位的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区别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 The harder they work,the luckier they will b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区别是什么?导读: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的区别是进行的场地、具备要件及实施时间限制不同。
治安传唤一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当事人离开了行为发生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
“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开始进行,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
一、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区别是什么?“盘问”与治安“传唤”的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1、法律行为进行的场地不同。
“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开始进行,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
这是因为“盘问”是在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进行盘查的情况下而立即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所以,必须是在当场进行。
治安传唤一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当事人离开了行为发生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
只有对当事人需要实施口头传唤的时候才可以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2、允许实施法律行为的证件不同。
治安“传唤”必须使用“传唤证”,而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一种法定文件,由办案人员撰写对当事人传唤的理由并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唤。
”治安传唤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
3、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
“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者,公安人员才可以凭有效工作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盘问”。
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人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示传唤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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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47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解读
■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严格适用条件,将“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
■对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须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
■被盘问人家属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人照看,公安机关必须妥善安排
■“留置室”改称“候问室”,县市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设置
■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责任民警将被开除,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撤职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今天就《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解读了《继续盘问规定》这部公安规章出台的背景和重点。
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这位负责人说,为使《继续盘问规定》既符合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又适应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在起草时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密执法程序,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忠于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原意,正确处理继续盘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拘传等措施的关系。
三是体现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四是从严控制继续盘问的适用,包括严格规定继续盘问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管理、防止发生超范围、超时限、管理不严等执法问题。
五是坚持公安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将“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
由于“违法”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又包括违反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还包括违反工商、税收、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因此《继续盘问规定》根据适用继续盘问的目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责,将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
对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须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
《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下转被盘问人家属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人照看,公安机关必须妥善安排
《继续盘问规定》第16条规定:“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这条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环节中明确了照顾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问题,以确保其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符合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留置室”改称“候问室”,县市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设置
人民警察法对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没有规定。
各地公安机关设置“留置室”作为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但一些地方设置“留置室”不规范和“留置室”不能保障被盘问人基本人权等问题突出,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的事故。
为解决这些问题,并适应公安派出所改革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继续盘问规定》第26条规定:“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本规定施行后,其他警种和公安局机关设置的“留置室”必须一律关闭。
同时,为了保障被盘问人的基本人权,确保公安机关有效开展工作。
《继续盘问规定》第27条对候问室的最低建设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
为确保候问室符合标准,《继续盘问规定》第28条规定:“候问室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
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责任民警将被开除
《继续盘问规定》明确禁止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从事各种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立了严密的执法监督程序,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每一项义务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并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第39条规定,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
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并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
将陆续推出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一系列措施
公安部昨日向社会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部正在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抓起,每年解决一批公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一批公安执法制度,规范一批执法环节,整体推进公安执法制度建设。
随后还将陆续推出解决执法问题、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一系列措施,包括羁押违法犯罪嫌疑人必告知其家属、失踪人口处理的程序、严格适用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
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公安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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