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与继续盘问适用对象的区别

合集下载

人民警察法有什么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法有什么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法有什么明确规定警察作为一个崇高的职业,有着强大的职业操守,国家根据警察的相关工作职责义务做的明确的规定,同时颁布了相关法律,这些法律也是对人民警察行为的规范,那么小编搜集了关于人民警察法有哪些明确规定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警察作为一个崇高的职业,有着强大的职业操守,国家根据警察的相关工作职责义务做的明确的规定,同时颁布了相关法律,这些法律也是对人民警察行为的规范,那么小编搜集了关于人民警察法有哪些明确规定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新《人民警察法》的亮点亮点一:从优待警正式写入法律第五条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虽然只是四个字,但是一字千钧。

“从优待警一句话,从严治警一本书”的状况将成为过去,从优待警政策,将从这部法律开始,正式走上舞台。

亮点二:全方位、多角度保护人民警察1、第九条 (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这一条从大的原则上,规定了对警察执行职务的保护,后面还有细化措施。

2、第八十四条 (依法履职的免责和补偿)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警察不是白衣天使,警察是真刀真枪的干,不可能不造成伤害。

法律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了豁免,并规定由单位补偿,对这样有担当的法律,我要点个赞。

3、第十条 (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国家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旧法是法律保障,新法是国家保障,法律是死的,法律保障就意味着得警察自己去申诉,是种被动的保护。

而国家是能动的,国家保护将会是对警察积极主动的保护。

4、第六十三条 (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国家建立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警械使用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警械使用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警械使用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答案章节题库2024年海南政法职业学院1.章某杀人后,长期流窜潜逃。

某日,县局刑警大队获悉,章某藏匿在该县园林场一平房内,立即组织警力火速赶到现场进行围捕。

章某发现后,持炸药包和上膛的大口径猎枪拒捕,并持猎枪向民警开枪,且要点燃手中的炸药包向民警扔过来。

刑警江某见状,未警告即开枪将章击毙。

以下对江某行为的看法正确的是()答案:江某的使用枪支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2.公安机关接到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的报告后,下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应当通知当地行政监察机关3.某地一强制拆迁现场,有多名群众徒手殴打、推搡维持现场秩序的民警。

民警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

答案: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4.在下列()情形下,人民警察一般不得使用武器。

答案:聚众扰乱群众聚集的火车站候车室的公共秩序5.人民警察遇有( )情形不可以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

()答案: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拒不交代违法犯罪事实6.人民警察()有犯罪嫌疑人决水的紧急情形时,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答案:判明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法定的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应当经警告无效后,才能使用武器,但属于下列哪种情形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答案: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8.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原则。

答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9.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制服性警械,应当以()为限度。

答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10.下列哪一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继续盘问? ()答案:随身携带火药枪被查获且拒不交待姓名住址的11.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答案:所属机关书面报告12.民警李某和张某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王某不肯配合,并大声辱骂民警,引来大批围观群众,李某和张某见此,决定对王某实施强制传唤,并对其使用了手铐,将王某带回派出所,经调查后发现王某没有违法犯罪的情况。

治安拘留24小时后如何处理?

治安拘留24小时后如何处理?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治安拘留24小时后如何处理?导读:治安拘留24小时后应将人释放或者转为其它强制措施。

治安拘留是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刑事拘留是羁押在看守所,派出所是不能执行拘留的。

24小时后,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让其离开。

一旦证实犯罪事实,公安局可以对当事人逮捕。

一、治安拘留24小时后如何处理?治安拘留是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刑事拘留是羁押在看守所,派出所是不能执行拘留的。

对于在派出所待24小时应为继续盘问或传唤。

24小时后,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让其离开,反之公安机关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或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二、传唤拘传的时效是多久?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传唤可不可以先行口头传唤

刑事传唤可不可以先行口头传唤

【传唤】刑事传唤可不可以先行口头传唤?这是一个我们在日常办案中一直忽略了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将刑事传唤与治安传唤混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2款之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

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

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没有规定刑事传唤可以口头传唤。

我们不能以治安案件中有口头传唤而想当然地认为刑事传唤也有口头传唤。

正因为刑事案件中不存在口头传唤的规定,那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刑事传唤的规定,一定将是先有开具的《传唤通知书》,后有犯罪嫌疑人到案。

但是现实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然后再补签《传唤通知书》。

是什么导致如此?究竟是法律规定的漏洞,缺少了口头传唤的规定,还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这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因为有关刑事传唤的这个认识误区是通过一般的执法检查没有办法发现,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说,造成上述的原因可能正是来源于其中的一些不恰当执法检查。

首先我们先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到案的情况进行分析。

1、犯罪嫌疑人已经先行被留置盘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当民警在继续盘问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那么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就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根本就没有必要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横添一个传唤的程序。

因为传唤是公安机关命令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留置盘问,也就是说已经到案了,那么还有适用传唤的必要吗?2、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也就是说办案人员根据各种情况,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带至公安机关。

如果侦查人员是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抓人,事后再适用一次传唤程序,那还仅仅是一个画蛇添足的问题,因为嫌疑人到案了就没有必要再适用传唤程序了。

但实际的情况是,办案部门往往以事后补签的《传唤通知书》来证明最初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合法性。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解读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解读

20 : 47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解读■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严格适用条件,将“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对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须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被盘问人家属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人照看,公安机关必须妥善安排■“留置室”改称“候问室”,县市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设置■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责任民警将被开除,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撤职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今天就《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解读了《继续盘问规定》这部公安规章出台的背景和重点。

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这位负责人说,为使《继续盘问规定》既符合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又适应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在起草时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密执法程序,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忠于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原意,正确处理继续盘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拘传等措施的关系。

三是体现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四是从严控制继续盘问的适用,包括严格规定继续盘问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管理、防止发生超范围、超时限、管理不严等执法问题。

五是坚持公安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将“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由于“违法”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又包括违反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还包括违反工商、税收、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因此《继续盘问规定》根据适用继续盘问的目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责,将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

对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须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公通字〔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2004年9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第75号令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继续盘问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

它的颁布施行,是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公安机关正确运用继续盘问(原称“留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开展的大练兵活动,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等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继续盘问规定》。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安民警进行教育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继续盘问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继续盘问规定》,以支持、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

(完整版)案件办理制度

(完整版)案件办理制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传唤。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

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

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

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

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

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要求(或不要求)听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传唤与继续盘问适用对象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及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以致出现了有的办案单位对应当适用继续盘问而不适用继续盘问,而有的则超范围大量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严重影响执法办案质量。

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措施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法定职权,它与传唤等审查措施在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
1、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或者询问的一种法律措施。

传唤从性质上,分为治安(行政)传唤、刑事传唤;从形式上,分为口头传唤、书面传唤;从强制程度上,分为非强制传唤和强制传唤。

2、当场盘问检查主要适用于人民警察在巡逻盘查中针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一种审查措施。

而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检查后,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审查措
施。

3、治安(行政)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针对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违法嫌疑人)。

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针对特定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两类传唤的适用对象绝大多数(注: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口头传唤除外)是针对特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且知道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的情况。

上报:王晓东审核签发:张立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