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解读(一)

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解读(一)作者:暂无来源:《食品与生活》 2015年第2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进行了修订,新发布的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标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包括营养标签。
其中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营养标签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不适用于新标准。
与相关标准如何衔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标示要求,而新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性的标识要求。
对于符合新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强制标示内容一般要求新标准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解读食品标签相关标准GB7718-2011、GB28050-2011、GB13432-2013

定义
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 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 物品。 (不包括保健品和药品)
定义 预包装食品
(GB 7718):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 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 食品。 (GB 7718问答):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 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配料表)
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 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 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 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发布: 2013-12-26 实施:2015-07-01
标签标准的运用
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把加工食品划分为28大类
原:
特殊膳食食品(产品标准+GB 13432)
食品标签 酒类食品〔产品标准+GB 10344+GB 2757
√
GB7718-2011 基本内容
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
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GB7718-2011 基本内容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
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
食 品 标 签
解读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引言: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专门设计和生产以满足特殊膳食需求的食品。
这些食品通常被用于满足特定人群如婴儿、老人、运动员或特定疾病患者的需要。
在市场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也增加了对其标签的规范要求。
本文将探讨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通则,以确保消费者明确了解产品的成分、特点和功效。
一、标签内容的明确化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必须提供准确而明确的信息。
首先,标签上应明确注明产品的名称和种类。
此外,还需要列出产品的重要成分,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用途,提供相关的营养成分表格和说明。
这样一来,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标签上的信息,全面了解产品的组成和营养成分,从而为自身健康和饮食需求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标签设计的易读性在标签设计中,易读性是至关重要的。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目标人群通常包括婴儿、老人或特定疾病患者,他们大多需要特殊照料和关注。
因此,标签的文字和图表应该足够大和清晰,以便于这些人群能够轻松阅读和理解。
此外,标签上的文字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复杂的术语,以便于消费者迅速获得产品的核心信息。
三、标签中相关法规的引用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制定还需要考虑相关法规的要求。
标签中应引用适用的法规,并确保符合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例如,对于含有添加剂的特殊膳食食品,标签应明确注明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功能,并遵守国家对添加剂使用的规定。
通过标签引用法规,消费者可以信任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从而增强产品的可信度和竞争力。
四、标签中的特殊警示在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有些产品可能存在特殊的成分或配方,对一些人群可能会产生过敏或有害反应。
因此,标签中应当包含特殊警示信息,其中应明确列出产品中可能含有的过敏原或不宜人群,以便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
同时,对于可能有副作用的产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明禁止或限制的使用情况,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 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新增内容)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7
8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 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 字。 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 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
果茶、果珍等。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 。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 架,芝士等。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 有的地区称“山芋”。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 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 上皇、健力宝、燕潮酩等。 按照4.1.2.1的规定,在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有与之对应的 真实属性的名称,例如:
GB7718-2011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 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 加剂。
1、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是一个产品的原料构
成,包括名称和量化的信息。 。 2、“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 的原料、辅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 了原来的性质。 如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纯味精),经过 化学变化,淀粉转化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 的性质、成分与淀粉的性质、成分完全不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
随着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结束,一系列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随之颁布。
卫生部已经于2011年4月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10月颁布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为了使特殊膳食类产品的标签要求与其他基础标准相一致,并尽快完善我国有关标签标准体系,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修订现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
委托单位为卫生部政法司,标准修订项目编号为20100105。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立项后迅速成立了修订工作组,主要成员包括:樊永祥、韩军花、杨月欣、何梅、田静、邵懿、邓陶陶、李晓瑜等。
其中,樊永祥负责标准整体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韩军花、杨月欣、田静、李晓瑜等负责国内外资料的检索、标准文本的修改、专家意见及建议的收集等;其余人员负责收集相关企业、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不同部门相关管理要求的资料等。
工作组于2010年10月组织召开讨论稿的第一次征求意见会,参会人员40余名,就标准文本的修订原则、依据、内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随后工作组在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起草组内部的讨论,随着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的进一步修订和发布,2011年间起草组召开多次标准征求意见会和工作组会,结合原标准和上述标签标准内容,以及我国的其他相关产品标准,对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和意见的征询,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与2011年10月上交卫生部监督局。
随着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发布,为避免本标准与GB28050的冲突,引导企业正确执行,并慎重起见,起草组再次对标准文本进行了对照和讨论。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420kj
(与参考
食品比较)
功能声称用语 (可选择一条或二条以上的用语)
饱和脂肪 酸(g)
≤1.5
≤0.75
——
注:指饱和脂肪及反式脂肪酸的总和; 且其提供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 下。
——
反式脂肪 酸(g)
≤0.3
≤0.3
——
——
饱和脂肪可促进食品中胆固醇的吸收。 饱和脂肪摄入过多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胆固醇增高,摄入量应少于每 日总能量的10%。
铜
1.5mg
维生素B12
2.4mg
氟
1mg
维生素C
100mg
锰
3mg
烟酸
14mg
1)能量相当于2000kcal;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供能分别占总能量的13%、27%与60%。 2)在计算脂肪、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的NRV%时,可分别以60g、20g、300mg进行计算。 3)NRV%的数值保留到整数位。
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卫生部将适时对核心 营养素的数量和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二)术语与定义
能量
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产生能量 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 膳食纤维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 (kj)为单位标示。
≤1.5
——
脂肪含量减少 25%以上
脂肪提供高能量。 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30%。 脂肪是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脂肪可辅助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 脂肪提供人体必需的脂肪酸。
能量核心营养素及相关成分的功能声称用语及其含量要求(2)
GB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 2004前言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 .1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
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GB 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煌、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秘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1992年4月首次发布,2004年5月第一次修订。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最新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主要修订内容
最新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主要修订内容01特膳食品名称
修订稿明确应标注“特殊膳食用食品”,同时标注相应的特殊膳食食品名称。
通过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品名称可以更明确地区分特殊膳食用食品和普通食品。
02声称条件
修订稿明确“不应对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
明确“含量标示值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
”修订后方便企业进行标签管理,同时与其他相应的声称条件相一致(如GB 28050)。
03强制标识内容
1、增加强制标示内容“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不包括婴幼儿配
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强制标示内容增加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
修订稿中,除婴幼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之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强制标示营养成分与GB 28050相协调。
2、当用份标示时,明确应在同一版面标明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
修订稿了进一步明确了标示方式,同时与GB 28050保持一致。
04营养成分误差范围
修订稿要求“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不包括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高于标示值的12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由于增加了饱和脂肪和糖的强制标示,因此对于允许误差范围有所区分,对于限制性营养成分,如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采用≤120%标示值的“封顶”界限,其他成分仍遵循GB13432-2013版要求,即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特殊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2.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4.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上述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除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规定外,还需要特别标识的内容如下: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相关规定:(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物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相关规定(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同时,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相关规定(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相关规定(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 问答(修订版)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修订目的和背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发布实施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以及《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
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相衔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我委组织修订了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以下简称GB13432-2004),新发布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以下简称GB13432-2013)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GB13432-2013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包括营养标签。
标准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营养标签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标准明确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符合定义和分类的产品其标签标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原GB13432-2004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不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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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含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这类产品中有部分是 由单体氨基酸配成的,或者由蛋白质降解成短肽或氨基酸,其产品中其 实不含蛋白质。参照国外的一些规定,该类产品中的蛋白质项可以标示 为“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等方式。
2
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和允许误差范围等要 求。
3
合并了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修改为可选择标 示内容。
4
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要求和功能声称用语, 并根据国际惯例,删除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5
3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
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7
1 食品名称 2 配料表 3 净含量和规格 4 贮存条件
8
标准释义---强制标识内容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
5 联系方式(原产国/地区)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7 适宜人群和食用方法 8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9 产品特殊标识内容
标准释义
不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 无糖速溶豆粉
01
03
• 儿童配方奶粉
2
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标示 的名称、顺序、单位、 修约间隔等不作强制要 求
3
不要求强制标示反式脂 肪酸的含量
21
5
标准释要求 的内容
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 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 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6
基本要求
标准释义
理解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虽然有其适用人群的特殊性,但也是预 包装食品的一类,因此其强制性标示内容应与GB7718一致。
10
方框表形式 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4+1成分 产品标准规定的必需成分及含量 允许使用的可选择性成分及含量
11
标准释义
标什么?
标准释义
含量应标识具体数值
如何标?
GB10765、GB10767、GB10769、GB10770等产品标准要求增加“100千焦 (100kJ)”含量的标示
允许误差
12
标准释义
标准释义
18
标准释义
摘自《GB13432问答修订版》
19
摘自《GB13432问答修订版》
20
标准释义
标准释义---无强制标识要求内容
1
GB10765-2010中脚注部 分及营养素比值的要求: 1、亚油酸与α-亚麻酸 比值 2、钙磷比值 3、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 乳清蛋白含量的比例 4、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 蔻酸总量占总脂肪酸的 比例 5、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 量的比例等
• 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
02
04
• 孕产妇配方奶粉
9
标准释义---相应产品标准
GB10765-2010 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7-2010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10769-2010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10770-2010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GB25596-2010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29922-20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22570-2014 辅食营养补充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3432-2013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赵毅静
标准修订
目录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 标准释义
1
1992
标准修订
2004
2013
2
2013版与2004版相比主要变化
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其包含的食品类别, 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1
参照国际标准,增加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 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本要求。
13
标准释义
《GB13432问答修订版》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 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 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14
标准释义
15
标准释义
产品名称
净含量
小于 10cm2
生产日期 生产者/经销 保质期 商名称、
地址
16
可选择标识内容
17
标准释义---可选择标识内容
能量和营养成分占推荐摄入量或 适宜摄入量的质量百分比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类别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
3
4
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
4
特殊膳食用食品
辅食营养补充品 运动营养食品
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 用食品
标准释义---定义
• 特殊膳食用食品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 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 (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