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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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要想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店铺今天为你整理了村级资产资源的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帐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

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

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示;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

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半年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资产清查。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江津府办〔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15〕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下,取得明显成效,2012年被农业部评为农村三资管理示范区(县),建立了农村三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但是,我区农村三资管理不够规范仍然存在,有的镇街农村财务双代管执行不到位;有的会计账目不清,集体债务剧增,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农村产权纠纷频发,集体资产流失严重;有的出现村(涉农社区)干部随意处置、侵吞、侵占集体资产现象等,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三资管理,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江津府办发〔2014〕6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做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进行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独特法律地位的组织,源于上世纪50年代农民合作化运动,“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定型在80年代初、“土地下放,承包到户”前。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

但是,农村三资在管理上,现在绝大多数由所在的代行经济管理职能职责的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管理。

为此,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是农村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

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简称“农村三资托管办”),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区农委下属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区农经站)负责全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等。

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对策措施

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对策措施

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对策措施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加强是保障村民利益、维护村级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下面提出一些对策措施,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

1.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报销标准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同时,要加强对制度的培训和宣传,确保每个村干部和村民都了解并遵守制度。

2.加强财务监管: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对村级集体资金的流入、流出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3.推行集体经济规范化发展: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训和引导,提高村民对集体经济发展的认识和参与度。

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方面的指导,促使集体经济的规范运作。

4.加强村民监督:建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村民代表参与资金管理的决策过程,确保村民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鼓励村民举报贪污、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对举报进行保密和保护。

5.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在村级资金管理中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审计,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这将更加有效地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并提供改进意见。

6.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

同时,建立应急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7.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村级资金管理的法律监管和处罚。

建立有效的司法渠道,对涉及贪污、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8.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村级信息化系统,实现对资金的全程监控和追溯。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减少人为错误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村民利益,促进村级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可以提升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村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1、为切实加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社区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成立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机构。

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支部书记章联生,副组长:居委会主任张阳明,成员:由部分党员代表、居干部、居民代表、理财小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社区集体“三资”的管理、决策、经营和监督。

3、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范围:社区集体所有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外部往来、应收款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山林、荒地等资源;社区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形成的公益性设施和固定资产等。

4、建立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帐。

由经联社负责根据不同权属,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社区居委会集体“三资”发生变动时,要说明原因,及时调整台帐登记。

5、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

社区居委会集体资产、资源需要拍卖、转让、出租和合资联营或发生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严防集体资产发生流失。

6、实行公开招投标。

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的转让、承包、出售、出租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竞标的形式进行,先由社区居委会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报街道经管站备案,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才能对外实行公开招投标或竞标。

7、监督制度。

社区居委会集体“三资”管理接受居务监督小组、理财小组、居民代表大会和街道经管站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公示一次。

8、责任追究。

对非法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应赔偿损失,并支付费用。

造成重大流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Word格式。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

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

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在咱农村,集体资产那可是大家伙儿的宝贝疙瘩!就像家里的传家宝,得好好看管,不能有丝毫马虎。

这集体资产是啥?打个比方,村里的那片山林,那几块肥沃的田地,还有村里集体办的工厂,这些可都是集体资产。

那为啥要弄个监督管理制度呢?您想想,要是没个规矩,这资产不就跟没头的苍蝇似的,到处乱撞,指不定就出啥岔子啦!先说这监督,谁来监督?那自然是咱村里的老少爷们儿!可不能是一个人说了算,得大家一起瞪大眼睛瞧着。

这就好比一群羊过马路,得有好多牧羊人看着,不然跑丢了几只都不知道。

每个人都得有这份心,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要是发现有人对集体资产动了歪心思,那可不能姑息!再说说这管理。

管理可不是简单地记个账,那得有一套科学的法子。

比如说村里的山林,怎么合理砍伐树木,既能保证山林的生态平衡,又能给村里带来收益?这就得好好琢磨琢磨。

还有那几块田地,是租出去还是自己种,怎么种才能高产多收?这都得精打细算,可不能一拍脑袋就做决定。

制度呢,就是给监督和管理定个框框。

这框框可不是随便画的,得符合咱村的实际情况。

不能照搬别的村的,咱村有咱村的特点。

比如说,村里的工厂,工人上班的时间、工资的发放,都得有个明确的规定,不能今天这样,明天那样,搞得大家心里都没底。

咱农村人都实在,集体资产那是大家共同的心血,可不能让它受了委屈。

要是这监督管理不到位,那不是让大家的辛苦都白费了吗?这就好比盖房子,基础没打好,房子能结实吗?所以说,这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可不是闹着玩的,那是关系到咱村未来的大事。

大家都得重视起来,人人有责,把咱们的集体资产守好、用好,让咱们的村子越来越富裕,日子越过越红火!这才是咱想要的,不是吗?。

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明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交易行为,维护集体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公司,以及依托社区和侨民点新设立的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社区股份公司”)的“三资”交易活动。

第三条纳入集中交易的项目和范围:(一)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物业和土地有偿使用;(二)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返还用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等以合作开发(包括城市更新)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三)利用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四)使用资金购买50万元以上的资产或服务;(五)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六)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等要求纳入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四条光明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三资”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三资”交易管理规范;(二)制定纳入集中交易的范围和目录;(三)指导对“三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四)指导对“三资”活动中的投诉进行处理;(五)属于区级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光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三资”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三资”交易操作规程;(二)根据社区股份公司的交易申请,编制交易文件;(三)组织实施交易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四)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网络、信息和咨询服务;(五)统一发布“三资”交易信息;(六)对交易项目进行程序性核查;(七)受理对交易项目的咨询和质疑,协助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答复等工作;(八)协助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XX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XX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XX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利益,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有效解决集体资金管理不规范、资产流失、资源管理无序等问题,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长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村集体经济利益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助推全域乡村振兴。

二、工作机构成立XX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顾问:XX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财政所纪检办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农业农村办各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办,由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XX、XX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

三、治理范围(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清问题。

根据《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录入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和《XX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X农改办(2018)X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清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情况,逐个检查现有成员是否拥有双重成员身份,是否有误确人员,是否有漏确人员,要检查成员身份确定程序是否规范,依据是否合规,成员基本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全面,持有股权登记是否清晰,重复成员承诺函是否签订,清查手续是否完备等。

重点排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取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

(牵头部门:镇农业农村办、纪检办)(二)农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问题。

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主要包括:资源性资产,即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已完成农村土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可直接登记造册;经营性资产,即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即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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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稳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账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X农政[202O)X号)、《关于规范“村社分账”账务处理和会计科目核算的通知》(X农经(2022)X号)等制度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社区)集体“三资”是指属于村委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具体包括:(一)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二)有价证券、存货、债权等资产;(三)投资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企业股权及房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办公设施、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文教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资产;(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中,村(社区)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含股权);(五)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村(社区)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六)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村(社区)集体的资产;(七)村(社区)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八)村(社区)集体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九)依法归村(社区)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依法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其他资金资产资源。

第三条村(社区)集体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

要保障村(社区)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有效地行使对集体“三资”的监督权、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涉及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民主讨论决定。

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债务管控、开支审批、收益分配机制,科学制定经费收支计划,经济发展计划等经村民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二)履行各类合同签订、执行及款项收缴主体责任。

负责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三)建立完善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民主管理机制,涉及各类项目投资、资产处置、人员待遇调整、村民各类补贴发放、福利分配等须经村民或成员(代表)大会等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四)定期召开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分析会议,对资产(资源)动态管理,租金收缴、经济发展计划实施、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等进行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五)对审计、巡察、各级监督检查、内部控制提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进行彻底整改并完善管理机制。

(六)落实集体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护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持续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妥善做好资产权属归位,完善区、街、村组资产资源数据库。

对低价出租、资产资源闲置、租金长期不还等问题采取积极措施,主动作为、及时清理收回被违法违规侵占的集体资产(资源),严格按照资产归属确权,切实维护集体权益。

(七)持续推行以村务卡为主的非现金结算制度,村务卡支付信息实时推送至“阳光惠民”监管系统,并全部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综合平台。

运用“我的集体XXE阳光”手机APP、财务公开栏等手段,及时公开集体经济运营管理情况。

第四条区设立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规划与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街道设立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

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负责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

具体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接受村(社区)集体委托,签订委托协议,办理村(社区)集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业务;(三)参与指导和监督村(社区)集体资金管理;(四)对村(社区)集体“三资”清查和产权界定、登记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审核,并对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进行审核、监督;(五)对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保管、经营、处置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六)对村(社区)集体工程建设、服务外包和财产物资采购进行审核、监督;督促村(社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七)跟踪、指导、监督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措施和责任考核的落实;(八)对“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综合平台”涉及村(社区)集体“三资”录入、审核及公开工作进行审核监督;(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村(社区)集体资金管理第七条规范村(社区)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账务街道代理模式为主和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记账为辅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式,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

在推进村(社区)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必须尊重村民或成员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村(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加强村(社区)集体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建立村级基本存款开户银行统一招标制度,一个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独立建账,村级所有资金进出必须通过基本账户,采用电子划账结算,且实行村、街双岗核对制度。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禁“多头开户”行为,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坐支现金、超限额存放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

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加强村(社区)集体财务收入管理。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如实记载反映收入情况。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政拨款根据预算安排,用于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管理、扶持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按规定记入补助收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各类征地补偿资金、拆迁处置固定资产收入对当年经营性收入造成重大变动的列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

严禁任意调整账目,虚列收入。

加强村(社区)集体费用支出管理。

村(社区)集体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财务费用支出监督管理的意见》和《XX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财务支出流程完成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严禁使用集体资金投资修建宗教场所(土地庙等)项目;严禁以各类出租资产(资源)租金冲抵工程款;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九条落实资金管理岗位内部控制制度。

村(社区)集体要明确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岗位分离,做到会计出纳分设,印鉴分开存放等。

第十条严格控制村级债务规模。

一是对新建、维修、改扩建工程项目应有经费保障,自筹资金建设工程总投资不得超过上年总收入的50%(上级专项项目除外)。

二是因集体经济发展需向金融机构融资,必须进行项目实施效益、风险评估,并经村民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实施,经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审核,报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三是建立健全村(社区)集体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即建立新增债务申报制度。

四是对新发生的村(社区)集体债务发生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

第三章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一条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指导村(社区)集体按照资产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程序对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村(社区)集体资产的存量、种类和分布。

第十二条在界定村(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时,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街道与社区、社区与社区、社区与村民小组等组织间的权属关系。

对存在村(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平等协商、有利发展”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村(社区)集体资产构成较为复杂,其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专项登记,暂不界定,继续按原方式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村(社区)集体资产登记和定期盘查制度。

村(社区)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已出让或报废的,按照资产处置程序,及时核销。

资产(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十四条建立村(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村(社区)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或收益评估:(一)转让农村集体资产;(二)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三)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村(社区)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村(居)民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以资产抵押等方式担保;(二)集体资产报废、报损;(三)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四)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账面净值或初步估算值在5万元以下的村(社区)集体资产由“理事会”及“村(居)监会”或“监事会”组织成立村(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账面净值、初步估算值或预计收益总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村(社区)集体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第十七条村(社区)集体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备案。

第十八条村(社区)集体资产处置,是指村(社区)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受委托管理的资产、集体全资或控股的各类市场主体资产、财政投入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等应当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行招投标。

按下列程序处置:(一)研究拟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处置种类、条件价格及实施方式等事项,填制《村(社区)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农经站)备案。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评估。

(三)处置方案审批。

1.村(社区)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借、报损、报废等处置,价值(账面净值,或评估价,或发包、租赁预计收益总额,下同)在5万元以下的,经“村(居)监会”或“监事会”审核同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提交村民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批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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