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内外婚姻制度与重婚罪
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0岁,已婚,在某市一家企业担任销售经理。
某乙,女,28岁,未婚,在某市一家服装店担任店员。
两人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很快陷入热恋。
某甲在明知某乙未婚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并共同生活。
后某甲的妻子发现某甲与某乙的事实,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追究某甲的重婚罪。
二、法律分析1. 重婚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属于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2)犯罪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某甲明知自己已婚,却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主体:某甲有配偶,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某甲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某甲在与某乙相识后,明知某乙未婚,却与其结婚,符合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某甲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故意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三、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某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启示本案警示人们,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提醒未婚者,在恋爱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陷入重婚罪的泥潭。
五、总结重婚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本案通过对某甲重婚罪的分析,提醒人们在生活中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案例参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重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重婚现象仍然存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重婚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已婚,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
被告王某,女,28岁,未婚。
张某与王某相识于2010年,两人迅速坠入爱河。
2012年,张某在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与王某登记结婚。
婚后,张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然而,张某并未告知李某自己已再婚,导致李某长期在外寻找张某。
2015年,李某得知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心生愤怒。
经过调查,李某发现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四、案例分析1. 重婚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2. 重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重婚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重婚现象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公民了解重婚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审查婚姻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
(3)加大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涉嫌重婚的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婚姻家庭秩序。
五、结论本案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揭示了重婚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婚姻范畴的重新界定与重婚标准的检讨

然而 , 是否重 婚及重婚 标准 的认 定 , 不单 是 民法 上 的问题 , 法 也 对 此 进行 了规 制 。《 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28条 规定 了重婚 罪 。这 一条 文规 定 第 5
“ 配偶而 重 婚 的 , 者 明 知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之 结 有 或 婚的, 处二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或 者 拘 役 。 此 处 的 “ ” 配 偶”“ 、 重婚 ” “ 婚 ” 、结 的范 围是 , 指 登 记婚 姻还 是 仅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成立后 三次婚姻 法的制定 和修 改, 都将 一夫 一 妻 规 定 为 我 国婚 姻 法 的基 本 制 度 。
为 了保 障这一制 度能 够 实现 , 在刑 法 中规 定 了重 还
法 规定 的 , 以登记 , 给结 婚证 。取得 结 婚证 , 予 发 即 确 立夫 妻 关 系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 当 补 办 登 应 记 。 对于未 办 理 结婚 登 记 , 未补 办 登 记 手 续 , ” 也 以
重婚 之后 , 他人结 婚 时被追究 为重婚 罪 , 被定 罪 与 并
处罚 的活生生 的事实 发生 。这种 事实 的发生 实在是
否进行 结婚登 记 为要件 。19 94年 《 婚姻 登 记管 理 条 例》 2 规 定 :符 合 结 婚 条 件 的 当事 人 未 经 结 第 4条 “
制度 性恶 瘤产 生 的顽 疾 , 毫不夸 张地说 是制 度杀人 。
一
其 婚姻关 系 , 而是 按 同居关 系处理 。按照这 种逻辑 , 婚姻 法 中的重婚 , 必须 是某 一 人 同时 存 在 两个 登记
婚姻 。如 果某人在 与他人 办理结婚登 记手续 之后未 解 除此婚姻 关系之 前 , 未办 理结 婚 登 记手 续 与第 又
重婚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重婚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禁止,但现实中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探讨重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重婚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等因素,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将以一起重婚案例为切入点,对重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重婚案例简介2018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婚案件。
被告人李某,已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一名女子张某登记结婚。
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重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一)重婚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重婚者需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重婚者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婚案例法律分析(一)重婚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三条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两人均具备重婚的构成要件。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张某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由于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因此,张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重婚案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重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重婚行为的发生。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只是进行了简单规定,不足以应对新出现的一些重婚行为,导致一系列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的出现,从而无法准确定罪量刑,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为了更加清晰准确的认定重婚罪以及使重婚罪的相关立法更加完善,本文的论述思路首先从相关理论学说入手,分析重婚罪存在的理论难点;之后对我国重婚罪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提出刑法规制的立法建议。
具体而言,本论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当前重婚罪在理论上存在的难点问题。
犯罪客体是研究其他重婚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文从重婚罪的犯罪客体着手,在介绍和评析学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主张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同理,针对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问题,在相关重婚罪犯罪形态争论的基础上,得出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应区分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加以考虑的观点,认为法律重婚的犯罪形态是即成犯,从犯罪分子领取重婚的结婚证书之日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事实重婚的犯罪形态是继续犯,从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被解除之日起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第二部分论述重婚罪在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司法适用难题。
在明晰事实婚姻的概念以及事实婚姻在民刑法上的冲突后,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事实婚姻均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于瑕疵婚姻的重婚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引出问题,着重分析无效、可撤销婚姻中重婚行为,认为只要是发生在瑕疵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婚行为,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以及可撤销婚姻的胁迫者都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于被胁迫者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后谈及变性人以及同性恋者的重婚问题,通过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分析,本文坚持实质解释论,主张因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已婚者变性后重婚不构成重婚罪,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伴侣保持关系同样也不构成重婚罪。
第三部分针对上述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本文认为应该完善重婚罪的相关立法并提出相应地刑法规制建议:明确重婚罪的认定标准;统一民刑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提高重婚罪的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以及单独对同性恋者进行立法。
法律文书-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如何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脱管的,或明知他人有辩称配偶而与之的行为。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伴侣而与之结婚的,处2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后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问题。
新情况作了通俗易懂的分析,力求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1、客体是我国输入电阻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制度的一项基本母系社会原则。
我国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伴侣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一个女子为妻,一个男童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血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配偶撤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各方面是童接故意。
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并无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的确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
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黄夫人,但因其狡辩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订明:“有配偶而重婚的,辩称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两周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刑法学传统理论上定重婚罪有传统式两科;类型:一类为法律婚,另一类为事实婚。
1、法律婚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直属单位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
法律重婚作为完成结婚登记以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中外婚姻法比较研究

中外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比较与思考摘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行的制度,相较于以前这是一个进步。
但是我国在无效婚姻立法上对于无效婚姻构成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对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一些问题规定不够正确或者不够明确。
本文通过我国与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比较,发现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不足,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子女以及善意一方的权益。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立法模式;善意一方绪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但是我国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具体的规定方面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在现实中无法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暴露出许多的问题。
比较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我们会找到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比如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有关婚姻当事人中善意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有有关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国家需要对国外更加合理的立法进行借鉴的地方。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论述以及与其他国家较为合理立法的比较,提出相应的几点建议。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要求而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婚姻。
[1](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无效婚姻制度,源自罗马法,现在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上,一直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单轨制和双轨制。
单轨制是对不具备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均认为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轨制是对缺乏特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同时将不具备其它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有条件的承认其婚姻效力。
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greatest gift we receive from nature is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依然是需要按照我国刑法中258条的规定,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居于不能因为外国人的身份而予以免除处罚,但前提必须是符合我国刑法中重婚罪构成要件。
一、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外国人的重婚罪的规定是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依然是需要按照我国刑法中258条的规定,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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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外婚姻制度与重婚罪
国际法一班陈梓炜10250706149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法始终是调整社会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部分。
隶属大陆法系的中国与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婚姻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的发展趋势不同,只有要从这些差异中发现问题,提取经验,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主要以大陆法系中的中国与英美法系中的美国英国作为主要探讨对象。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结婚缔结上已存在差异。
首先是资格要求,如美国婚姻法中对结婚的法律要求由各州自行规定。
多数州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21岁,女子为18岁。
有的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则不然,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
但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而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
而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如美国有25个州是禁止表/堂兄弟姐妹结婚的。
而在其他地方(包括华盛顿特区)都是可行的,但是其中七个州有附加条件。
有些是年龄限制,有些要求夫妻至少有一个无生育能力,有些要求遗传专家的证明。
而我国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另外,在结婚的程序上,也差异较大。
如英国,由于其采取的是仪式与登记结合制,男女间要想成为合法夫妻,不仅要履行结婚登记,还必须举行一定的结婚仪式,才能成为合法夫妻,而中国则是由于只采取登记制,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即成为合法夫妻。
从我国和英美在结婚缔结上的差异可以看出,大陆法系较为严谨,但稍显缺乏人性化,在民主化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人性化,如在2005年的12月5日,长期禁止的同性婚姻终于被打破,《同性婚姻法案》在英国正式生效。
随着社会意识形态的不断发展,同性之间的婚恋已逐渐被承认,但在我国,由于思想、文化的差异,还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确定同性间的关系。
从此点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尚未能很好的紧跟社会的发展节奏,当然,由于法律本身就具有保守稳定性,不能轻易的改变,但是如果不能很好的跟上社会的步伐,法律就会失去其本身的作用,由于不能有效调节社会关系而变成一纸空文。
再观另一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重婚罪上的规定。
我国的婚姻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事实婚,另一种是法律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如果先有事实婚再有法律婚则不构成重婚罪,先有法律婚而后有事实婚则构成重婚罪。
而在实践中,还涉及到涉外婚姻中大的重婚问题。
如果我国国籍公民,在国内登记结婚,又在外登记结婚,在我国属于重婚罪。
在国外则要根据所在地法律判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当大一部分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禁止重婚,除穆斯林可重婚外,其余重婚者皆以触犯刑法判处刑罚。
在重婚罪上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一致。
但不难看出,两个法系国家对于‘事实婚’的态度已开始趋缓。
如在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等其他法律规定中可逐渐发现,我国法律一是对否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时间表一再推后,二是似乎承认了事实婚的效力。
承认事实婚带来的情况更复杂,比如,如果前一个是事实婚,而后一个是法律婚,必然构成重婚罪,事实婚的效力则是被否定的,与此前的一些司法解释所表示的意义相悖,而如果解除法律婚,则意味着国家法律的无意义与多余,由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难以解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生活改善的同时,如果精神文明没有跟上,将会导致享乐、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重新出现,以至于对婚姻态度的不正确不重视,重婚现象也将愈发增多。
因此,我国仍应该严谨完善法律,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