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女性在清朝社会的地位

女性在清朝社会的地位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当长久的朝代,从1644年到1912年,划时代的改革也对社会各个方面带来了重大变化。
在这个时期,女性的地位和角色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
在清朝社会,女性虽然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但相比以往,她们获得了更多的社会地位和机会。
一、家庭地位在清朝社会,女性的家庭地位相对较高。
家庭是清朝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负责繁育后代、管理家务,也参与到家族业务的管理之中。
一些富裕家庭的女性甚至可以接受教育,学习文化知识。
妇女的家族地位往往与丈夫和儿子的社会地位挂钩,因此,如果有了丈夫或子女在官方或商业上取得了成就,妇女的地位也会相应提升。
二、教育和文化女性的教育和文化程度在清朝也逐渐有所提高。
虽然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相较男性仍然较少,但清朝中期以后,尤其是在城市中,女性教育逐渐兴起。
一些家庭开始重视女性的教育,使她们接受更多的知识和文化。
女性的文化素养有助于她们提升社会地位,更好地为家庭和社会做贡献。
三、婚姻和家庭生活婚姻制度在清朝社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女性的地位往往与婚姻紧密相关。
女性在婚姻中要遵守家族的规矩,服从丈夫和岳父母的安排。
然而,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话语权。
尤其是在一些富有的家庭,女性可以通过管理家务、抚养子女等方式来展现她们的能力和才华。
此外,清朝的一些女性也通过纺织、刺绣等手艺成为家庭经济的重要支柱。
四、职业和社会参与女性在清朝社会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职业和社会参与。
尽管大部分女性仍然以婚姻和家庭为主要职责,但一些女性从事了各种各样的工作。
在城市中,女性可以从事商业、染织、制药等行业,也有些女性成为娼妓。
而在农村地区,女性的劳动力也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一些禀性高尚、才华出众的女性也可以涉足政治、文化领域,影响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五、社会地位和影响女性在清朝社会的地位也与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关。
富贵人家的女性通常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她们的言行举止、仪态举止备受重视。
《2024年清代婚姻制度研究》范文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婚姻,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重要制度,不仅关系到个体的生活幸福,更涉及社会稳定和文明发展。
清朝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其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本文将针对清代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揭示其特点、影响及历史价值。
二、清代婚姻制度概述清代的婚姻制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多由家长包办,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
同时,婚姻的缔结多以门当户对、家族利益为重,较少考虑个人的感情和意愿。
此外,清代的婚姻制度还涉及到一系列的礼仪、习俗和法律规范。
三、清代婚姻制度的特点1. 儒家思想为主导:清代的婚姻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强调家庭伦理、尊卑有序和忠诚孝道。
2. 父母包办:在清代,婚姻多由父母包办,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往往通过媒人的介绍和家长的安排来决定婚姻。
3. 门当户对:清代的婚姻注重门第观念,婚姻双方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相当,以维护家族利益。
4. 礼法并用:清代的婚姻制度既有礼仪规范,也有法律约束,如“一夫多妻”制等。
四、清代婚姻制度的影响1. 社会稳定:清代的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减少了因婚姻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2. 家族观念强化:婚姻作为家族的纽带,清代的婚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家族观念,促进了家族的繁衍和发展。
3. 女性地位受限:清代的婚姻制度使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和权利。
4. 文化传承: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传承传统文化、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清代婚姻制度的评价与反思清代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传承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首先,父母包办的婚姻使得个人感情和意愿受到限制,导致许多不幸的婚姻。
其次,门当户对的观念使得婚姻成为了一种利益交换,而非真正的感情结合。
此外,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势地位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女性的不公和歧视。
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与妇女地位

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与妇女地位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婚姻家庭制度和对妇女的地位的影响,至今仍被人们所关注。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地位则关乎一个时代的社会文化和思想观念。
本文将以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妇女地位为主题,从历史角度来探讨这一时代的社会现象和文化背景。
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清朝时期,婚姻和家庭制度是以封建贵族的封建礼教为基础,实行“三从四德”原则,即女子要顺从父亲、丈夫和儿子。
女性的地位低下,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
男女之间的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姻,也就是说,民间“闪婚”基本上是不被允许的。
婚姻的成立不仅需要男女双方的意愿,家族之间的配合也是必不可少的。
夫妻的选择往往由父母或长辈代为决定,尊重家长之命,是封建社会的常态。
当时的男女面对的婚姻标准和价值观也不同于现代社会。
对于妇女来说,年龄和家世背景、是否纯洁等因素才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而对于男性,婚姻的标准则更注重妻子的家庭背景和貌美。
据史书记载,当时男性选择妻子时,需要“外貌俊秀,气质高雅,才华横溢”,而女性则需要“婉顺贤惠,勤快贤淑”。
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婚姻标准和对待性别的态度都是非常传统和落后的。
此外,当时的婚姻也存在着一定的禁婚制度。
例如,满族内部有“田赞”之禁,即不得通婚的规定。
而蒙古族则有“母系贵族”制度,要求婚姻只能在母系亲属之间进行。
这些禁婚制度在当时不仅被严格遵守,而且被封建统治者所推崇和强调。
妇女地位低下的原因在清朝时期,妇女的地位是非常低下并且受到很多限制。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封建社会历史和文化的原因。
在民间文化中,笼罩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和传统习俗。
同时,封建社会的官僚制度与封建礼教建立起了长期的权力和文化思想上的瓜葛,以致于妇女在司法制度、道德文章、文艺作品等多方面都受到制约和限制。
首先,在封建社会中,家族利益排在个人之上。
家族的大事小事都由家长或长辈决定,甚至有的女孩被强制嫁给了并不心仪的丈夫。
清朝妇女的地位束缚与解放

清朝妇女的地位束缚与解放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封建思想下的妇女地位长期受到束缚。
清朝社会对妇女的教育机会、婚姻制度、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公平和限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变革,清朝妇女的地位逐渐得到解放。
一、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在清朝社会中,男女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妇女地位束缚的一个重要原因。
封建思想认为女性应该以家庭为重,因此对女性教育的需求相对较低。
男性则有机会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这直接影响了妇女的知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进步思想的影响开始渗透到社会中。
有一些进步的家庭开始重视女性教育,为女儿提供与男性相当的学习机会。
尤其是一些文化人士和革命者在推动女子教育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妇女地位的解放奠定了基础。
二、婚姻制度的束缚清朝的婚姻制度对妇女地位的束缚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传统的封建婚姻观念认为女性是家族的附属物,婚姻是由家长安排的。
这导致了婚姻中女性缺乏选择的权利,往往要服从丈夫和婆家的安排。
然而,近代的改革风潮带来了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挑战。
一些勇敢的女性开始追求婚姻自由,拒绝被动接受婚姻的安排。
而一些进步的知识分子也开始提倡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念,主张婚姻中应当有双方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些改革理念的影响逐渐渗透到社会中,为妇女争取到更多的自主权和地位。
三、社会地位的限制清朝社会对妇女的社会地位存在着明显的限制。
女性在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中往往被排斥在外,缺乏独立的地位和发言权。
然而,封建社会的变革也为妇女地位的解放创造了机遇。
一些妇女开始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尤其是一些进步的妇女组织的兴起更是为妇女争取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些组织为妇女提供职业培训、医疗保健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使妇女得以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和社会地位。
总结:清朝妇女的地位束缚与解放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
封建社会下的妇女受到种种限制,但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思想的传播,妇女逐渐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历史进程不仅为清朝妇女的解放做出了贡献,也为后来的妇女地位的提升奠定了基础。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是相互关联的,它们都受到了封建社会体制的制约。
在清代,婚姻制度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同时妇女的社会地位也相对较低。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也有一些变化。
首先,清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是以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包办婚姻为主导。
家长们在挑选对象时,往往会注重对方的家庭背景和经济条件,而不太重视双方的感情和自主选择。
这种婚姻制度强调的是社会和家庭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幸福。
此外,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低,往往要服从丈夫和岳父母的权威,缺乏个人的自主权利。
然而,随着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西方文明的影响,清代社会出现了一些新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的变化。
一方面,新兴商业阶层的兴起使得家庭结构和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
这些阶层追求个人的幸福和自由婚姻,与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包办婚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另一方面,西方文明的影响也为妇女地位的提升提供了一定的契机。
西方的婚姻观念强调婚姻伴侣的相互选择和平等,为中国的妇女地位的提升提供了借鉴和启发。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代的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一些社会新阶层和知识分子开始倡导自由婚姻和女性的平等权利。
他们提倡男女平等婚姻制度,主张男女双方自由选择对象和离婚自由。
这部分人群对妇女地位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在清代后期,康梁变法和戊戌变法等运动中,一些新思想的引入和法律的修改也为提升妇女地位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比如在戊戌变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款明确了对妇女离婚权利的承认和保护。
然而,封建社会的思想观念和制度结构仍然约束了清代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的发展。
儒家思想对女性的束缚和歧视观念仍然存在,这对于妇女地位的提升是一种阻力。
同时,社会习俗和旧时家族制度也对女性的权益和地位形成了限制。
此外,农村地区的保守思想和封建习俗更为明显,这对于妇女的地位和婚姻制度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总体来说,清代的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在受到封建社会体制的制约下有一定的变化。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
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
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
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
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②。
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
如江苏宜兴筱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③。
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
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
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
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分析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分析在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逐渐有了一些改变。
明清时期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时期,这个时期,尤其是进入清朝之后,女性的地位有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对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进行分析。
一、婚姻制度在明代,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盛行,因此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
在婚姻制度方面,女性的地位更是极其被动。
女性一般都是在十三、十四岁就被嫁出去。
在这个时期,女性没有选择的权利,一切都是由家长安排。
因此,许多女性在婚姻中遭受了很多苦难。
妇女在婚姻中没有打抱不平的权利,而且即使是遭受家暴,也无法离婚。
到了清代,婚姻制度有了一些变化。
清代的婚姻制度实行“克勤克俭”的原则,即父母尽管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但是不能有太过奢侈的聘财和婚礼。
因此,相对于明代,女性输入了一些选择婚姻的权利。
同时在清代,离婚制度也有了一些改变。
虽然离婚仍然比较难,但是不是完全不能离了。
二、女性教育在明代,女性教育几乎是没有的。
女性只能学一些日常生活必需的技能,如纺织、缝补、打扫等。
女孩子如果家境贫寒,那么她们没有上学的机会。
因此,女性大多数只有家庭和在家务劳动中度过了她们的一生。
到了清代,女性教育有了一些进步。
清朝开始开设女学堂,女孩子有了机会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
另外,由于清朝实行统一的科举制度,因此即使是女性,也有参加科举考试的机会。
当时许多女性考取了秀才、举人等头衔。
三、女性的社会地位在古代,女性在社会中地位非常低下。
在明代,女性不能够像男人那样以官员的身份在社会上活动。
相反,女性只能通过为男人做妻子、母亲、女儿等角色来肩负起家庭的责任。
而且女性在社会上也常常遭受严重的歧视和排斥。
即使在家中,女性也往往成为家庭的受害者。
在清朝时期,女性的地位有了一些提高。
由于官方开始重视女性对于家庭的重要性,因此有一些改变。
清朝实行了“内廷”制度,女性可以通过生育贡献于皇室,为皇室壮大提供贡献。
另外,女性也有了解放、独立的机会。
清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

清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对于女性地位和婚姻制度的影响也十分重要。
在清朝时期,女性地位相对较低,受到封建礼教和家族制度的束缚,婚姻制度也存在着种种限制和不公平待遇。
本文将就清朝的女性地位和婚姻制度,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女性地位1. 封建礼教对女性地位的影响在清朝,女性地位主要受到封建礼教的影响。
根据封建礼教的观念,女性应当依附于男性,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中,都必须服从男性的支配和管理。
女性的地位被限制在婚姻和家庭之内,缺乏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她们的社交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参与政治和经济事务。
2. 家族制度对女性地位的制约清朝的家族制度也给女性地位带来了诸多制约。
在家庭中,女性的地位通常低于男性,她们必须顺从家族长辈的决定和安排。
女性的嫁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族的决策,她们无法自主选择伴侣。
另外,在家族中,女性继承权也被剥夺,继承权通常只在男性之间传承。
二、婚姻制度1. 包办婚姻在清朝时期,绝大部分的婚姻都是由家族和父母代劳,实行包办婚姻制度。
女性往往无权选择自己的伴侣,与父母或家族的意愿是紧密相关的。
这样的婚姻制度限制了女性的自主权和婚姻平等的实现。
2. 婚姻仪式与嫁妆清朝的婚姻仪式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新娘通常有着复杂而繁重的婚姻仪式,需要进行多次换装和整饰。
同时,新娘的家族需要给予丰厚的嫁妆,以显示家族的地位和威严。
这种婚姻仪式和嫁妆的安排,体现了封建家族的权威和对女性的经济压迫。
3. 多夫制和后妻制在清朝,一夫多妻制度是允许的。
一些富有的人家可以拥有多个妻子,这对于女性来说是一种不公平和不平等的待遇。
而对于贫困家庭的女性来说,经济压力可能会迫使她们成为富人的后妻,进一步破坏了她们的尊严和权益。
结语总的来说,清朝时期女性地位较低,受到封建礼教和家族制度的限制。
婚姻制度也存在种种不公平和压迫。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女性地位和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一定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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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
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
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
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
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②。
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
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③。
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
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
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
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
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④。
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⑤。
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⑥。
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⑦。
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
门第,主要是官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
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
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
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①。
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③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5《婚娶议》。
④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风俗》。
⑤道光《祁门县志》卷5《风俗》。
⑥同治《石首县志》卷3《民政·风俗》。
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廕袭之日降一等叙用”②。
凡是良贱为婚,不仅体罚打板子,更重要的是判处离婚,决不许良人以上的家庭掺有贱民的血统,以维持良贱制度。
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势力最直接的统治人民的机构,极力维护婚姻论门第、严良贱的原则。
望族不乐与寒门联姻,更不准与贱民通婚。
如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宗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男方对此毫无办法,就找别的理由告他,打了几年官司,婚姻终被拆散③。
上述规定和事实说明,禁止良贱通婚是统治阶级所竭力奉行的政策。
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与经济状况的富、贫虽不等同,但大体上相当。
尽管有的地区婚姻论良贱而不计贫富,但是在更多的地方,既辨别良贱,又计较贫富。
如在无锡,“婚姻之家,必量其贫富而后合”④。
在安徽宁国府,也是“婚嫁论财”。
家庭经济不富裕的,顾虑到女儿出嫁后的生活,更要考察男方的经济情况,所以“中下之家论财”⑤。
论财,就使得经济状况基本相同的人家为儿女提亲,结为姻戚。
婚姻论财突出地表现在讲究聘礼与嫁妆上,尤其是聘金的多少,常常成为婚姻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雍乾时期翰林院检讨夏醴谷说当时婚姻论财的严重情况是:“将择妇,必问资装之厚薄,苟厚矣,妇虽不德,亦安心就之;将嫁女,必问聘财之丰啬,苟丰矣,婿虽不肖,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⑥。
主婚的男女双方家长过分地挑剔对方的礼物,也是查看对方的经济力量。
婚姻论门第与论贫富,在这两方面,又以前者为重要,因为良贱是不易逾越的鸿沟,人们必须严加注意。
二、婚龄的规定和童养媳制度清朝政府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⑦。
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
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
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社会上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民众家庭中尤为流行。
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十四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十二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十三岁,乾隆帝算是晚婚的,大婚时也才十七岁。
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
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幼小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
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565年—576年在位)规定,女子十四岁到二十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72年一577年)强制十五岁以上男子、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成亲。
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
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在十五岁至三十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的法令,强制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上成家①。
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
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藩殖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
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年)的一千零六十万丁口,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③无锡《华氏传芳录》卷10《母舅贡士襄周华公传》。
④光绪《无锡金匮合志》卷30《风俗》。
⑤嘉庆《旌德县志》卷1《风俗》。
⑥夏醴谷:《昏说》,见陆燿辑《切问斋文钞》卷4。
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人。
早在清朝初年,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盛而田不加服所造成的。
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乃祖时跃增十五倍,表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忧,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借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辞虚语②。
康熙帝、乾隆帝祖孙都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
比如雍正帝祝愿他的宠臣云贵总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③,鄂尔泰报告他已有五个儿子,雍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④。
他的父皇康熙帝有儿子三十五个,女儿二十个,堪称为“多子翁”。
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宗法的封建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思想意识和现象产生的根源。
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及其稳定性,就不难理解了。
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制度上。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童养媳在清代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
其待年情况,可从下列《童养媳事例表》得知一二:童养媳事例表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
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
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⑤。
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但是童养媳制度倒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⑥。
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制度的一个原因。
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样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十三岁时,“为姑疾笃,归李①杜佑:《通典》卷59《礼典·嘉礼》。
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
③《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雍正五年五月初十日朱批。
④《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五年八月初五日奏折和朱批。
⑤嘉庆《绩溪县志》卷1《风俗》。
为待年媳”。
童养媳制度使幼女的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
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
……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
……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
……姑日幼不教,长大谁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
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
吞声向暗壁,啾卿微叹吁。
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鋙。
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
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
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
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①。
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
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伺候公婆丈夫。
“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
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如上海有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②。
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③。
童养媳是一种残无人道的婚姻制度。
三、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一)社会禁止再婚及其办法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
统治者说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
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嫁。
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