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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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

引言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是由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俗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的发展,有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从古至今它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被人们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倡妇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西周时期确立的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这种

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且被礼法所认可,因此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例如,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意思是天子和公侯或者是奴隶主等这些的社会地位高的人才可以拥有很多女人,可见礼制对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论语·宪问》记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意思是没有陪嫁的人也没有妾,只有一个丈夫一个妻子,因此说明了只有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多妾制既有它的缺点同时也有它对社会的一些积极意义。缺点是:首先,一夫一妻多妾制体现了明显的男女不平等。在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因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只要你有能力有精力。其次,它也是造成很多家庭矛盾的主因。因为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因此导致古代的一夫多妻家庭妻子之间矛盾很大,所以妻子间的争风吃醋难以避免。但更关键的是制度的不合理,对于正妻来说,由于多由是父母指定的,因此与丈夫很少有真正的感情,而其他妾往往与丈夫有一定的感

情,所以正妻被冷落,而对其他妻子十分怨恨。虽然,小妾等到了丈夫的疼爱,但是在古代等级森严的社会里,没地位的她往往受到正妻的欺凌,因此也十分痛恨正妻。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观察一夫一妻多妾制,它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国家,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也是有一定积极促进作用的。严明的嫡庶之分也为“嫡长子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正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正妻所生的长子是王位和爵位的当然继承人,不论他是否贤德。这种继承制度使得继承人唯一而且明确,能够尽量避免权位之争,减少发生统治阶级内讧的机会。所以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不但有利于家族的政治身份继承和财产的继承,而且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和权力顺利移交,对于政治和社会的稳定都有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结婚形成的基本条件和法定程序

(一)适婚的年龄

中国古代的婚龄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普遍较早,一般十七八岁就结婚成家了。例如,《孔雀东南飞》说,刘兰芝十七岁就嫁给了焦仲卿:“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中国古代是个农业社会,地广人稀,为鼓励人口增殖,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的,并将此作为发展生产,增加兵员的重要手段。各朝代都有一些加赋甚至用刑等的强制手段用来惩罚未在规定的年龄内结婚的人,例如史料记载“越王勾践欲报吴仇,凡男二十,女子十七不嫁者,罪其父母。”这些规定都说明了早婚是古代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

(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主婚人是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婚姻的成立必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

(三)同姓不婚原则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姓是血缘关系的一种标志,当时西周人口较少,同姓的人多属于同一氏族有一定血缘关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的主要原因有,首先,虽然古代社会遗传学、优生学尚未产生,但人们从长期的实际生活中体会到近亲婚配的危害;其次,另外根据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伦理道德观念,认为同姓结婚有碍风化,而为社会所不容;另一方面原因是基于政治上附远厚别。异姓联姻可以加强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有利于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四)我国古代结婚的法定程序

六礼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六礼是指在中国古代传统的礼制下,婚姻缔结一般要经过六道程序。

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名。在女方家长同意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的

姓名、生辰及生母的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

3.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使媒人至女家订婚。

4.纳征(也称纳币,纳聘)。男家送财礼到女家,正式缔结婚姻。婚约自此成立并具有强制力。即所谓“以聘财为信”,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

5.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择定吉日确定婚期。

6.亲迎。男子至女家迎娶。这是六礼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

六礼程序是礼治社会下的产物,从西周开始确立,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影响深远,以后各朝一直传袭下来。因此中国古代婚姻实行的是聘娶婚,即男家向女家交付聘金或聘礼作为娶妻的条件,并依礼制的程序嫁娶的婚姻制度。我国自西周开始从礼制上确立聘娶婚,即由男方使媒人提亲,男女两家私下协议,男家向女家支付相应的聘礼后,经过六礼的程序之后,婚姻成立。汉唐以来在法律上规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成为我国盛行几千年的主要结婚方式。

三、我国古代婚姻关系的解除制度

(一)休妻

古代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及丈夫手中。在解除婚姻方面,西周时期确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大戴礼》载“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是指对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无子强调没有生养男性子嗣,使得家庭没有祭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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