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朝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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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代的不婚族之自梳女

浅谈清代的不婚族之自梳女

浅谈清代的不婚族之自梳女“不婚族”广义指选择终身不婚的人群。

中国古代没有“不婚族”一说,不过实际上存在选择终身不婚的人群。

“自梳女”便是其中的一支。

“自梳女”这一从明末出现的“不婚族”曾盛行于广东顺德、番禺、中山等县,是封建制度下地域性的特殊习俗。

“自梳”,又称“梳起”。

女子通过一种特定的仪式,自行易辫而髻,表示独身不嫁,称“自梳女”。

本文旨在论述“自梳女”形成的时间、原因和条件,探讨其对传统婚姻制度的间接妥协以及与现代“不婚族”间的异同。

“不婚族”广义指选择终身不婚的人群,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并没有这一词汇。

但无论是主动地选择“不婚”、还是被动地“终身未婚”,无论是因为宗教原因(如尼姑)、出身原因(娼妓)、还是主观意愿(如自梳女)等原因,在中国古代一直都存在“终身不婚”这一类人群,我们姑且称之为古代的“不婚族”。

本文所要探讨的是清代“不婚族”之中的一种类型——“自梳女”。

一、不婚族与自梳女的定义“不婚族”在现代的定义中指的是那些经济条件比较好、学历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且选择终身不婚的人群。

近年来,“不婚族”俨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不独西方发达国家,在我国这样传统家庭文化深厚的发展中国家,选择单身不婚的人群亦逐年增加。

据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在婚龄人口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结婚人数却越来越少。

如上海市1980年结婚人数为18万,1990年为12万,1997年為10万。

社会研究者将出现这样一个普遍现象归因于社会的进步。

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意识多元化。

人们的独立个体意识日益增强,注重个体的人生体验,思想更加自由,选择面更广。

很多人,尤其是女性,已经不再把“结婚生子”看作是人生必须要经历的事,而只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

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曾说:“婚姻从一种普世的价值已经变成了纯粹个体的选择,我们习惯了以“家”的概念来面对社会,而以后可能要彻底作为单个人面对周遭,家族主义在下降,而与现代化随之而来的个人主义迅速上升。

为什么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是合理的?现在恢复一夫一妻多妾制会怎样?

为什么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是合理的?现在恢复一夫一妻多妾制会怎样?

为什么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是合理的?现在恢复一夫一妻多妾制会怎样?本文导读:到了清朝就另说了,因为满族都是一夫三妻制,满族贵族都有一正室,两侧室,和数名妾的位置,根据男方地位的高低,如果是王爷甚至可以娶更多的,这个三妻四妾制只允许旗人使用的规矩,汉人的规矩延续明朝,也就是说汉人还是一夫一妻制的。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起源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起源于周朝。

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个男人只可以拥有一个妻子,即嫡妻,也就是正妻,嫡妻必须以聘娶大礼迎娶。

多妾指的是国王和贵族占有的(除正妻以外)其它女人。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区分嫡庶,它和「嫡长子继续制」相辅相成,成功地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

为什么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是合理的?原因一:这是老祖宗的婚配制度,从皇帝到庶民,最多只能有一个妻子,其余的都是妾,要知道古代娶妻是很严肃的事情,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子嫁到夫君家里要遵从三从四德,相夫教子。

原因二:相对于现在而言,古代的婚姻约束性很强,很多更是为了一个目的传宗接代,婚姻的唯一目的竟然是传宗接代,可笑不,可在古代这就是原因,古人医疗条件不高,所以平均寿命很低,在唐朝的时候,平均寿命是30岁左右,清朝以后也才35岁。

在华夏泱泱几千年里,一半的古人活不到14岁就夭折了。

拿康熙皇帝来说,生了35个皇子20个公主,只有24个皇子和7个公主活到成年,夭折率在44%。

皇宫尚且如此,何况民间呢?原因三:古代经常打仗,每次战争的时候,动辄死上万人,男子的死亡率很高,男多女少的情况下,在法律上便规定在一夫一妻的基础上可以多妾。

现在是否可以恢复一夫一妻多妾制呢?先不要骂我,当今社会,男多女少是不争的事实,有钱人很多都不止一个「老婆」,作为一个男性,我真心祷告千万不要恢复一妻多妾制!!!那些正在yy中的男同胞们,来,把你们的头伸过来,我给你们浇盆冷水让你们清醒清醒。

现在小三那么多,为啥不恢复一妻多妾制呢?看到此条,许多男性开始幻想起了皇帝一般的翻牌子活动,想着自己家里有很多妾,她们有的洗衣服,有的做饭,有的在床上......哎呦,想想还有点小激动。

作文《古代的婚姻制度》

作文《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代的婚姻制度古代的婚姻?哎,想想就觉得挺... 奇葩的,对吧?不像现在,想结婚就结婚,想离就离,自由得很!古代那可是讲究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感觉就像一场大型相亲现场,而且你连“相”的机会都没有!直接就给你安排上了,你说气人不气人?我前几天去逛故宫,就看到一个展品,是一幅清朝的婚嫁图,画得那叫一个细致!那新娘子,头上戴着好多首饰,一层层叠起来,就好像圣诞树一样,闪闪发光,估计得有好几斤重吧?看着都脖子疼!然后旁边站着喜娘,笑得跟朵花似的,手里还拿着个红盖头,那红盖头,颜色鲜艳得跟打了鸡血似的,感觉随便一摸就能蹭掉一层粉。

再看新郎,穿着龙袍马褂,一脸正经八百的表情,估计心里正琢磨着晚上洞房花烛夜的事儿吧,哈哈!这幅画,让我一下就联想到了古代婚姻的那些事儿。

你想啊,这新娘子,连新郎长啥样都不知道,就稀里糊涂地嫁过去了。

这要是嫁了个奇葩,那可咋办?好比我一个朋友,她妈非要让她嫁给一个她根本不认识,只见过照片的“老实人”。

照片上那男的,戴着个黑框眼镜,笑得贼腼腆,看起来挺好。

结果,结婚后才发现,这“老实人”竟然是个游戏迷,每天晚上不是打游戏就是看直播,家务活儿一概不沾,还特爱吃泡面,房间乱得跟垃圾场似的!我朋友差点没崩溃,天天跟我吐槽,说当初要是有个“后悔药”就好了!古代的女子,更惨。

她们没有选择的权利,只能听从父母的安排。

想想都替她们憋屈,你说这公平吗?当然,也有例外,像那些才女,也能嫁个不错的夫君。

但是,那毕竟是少数啊!大多数姑娘,就像那幅画里穿戴得花枝招展的新娘子,被嫁出去,就好像一件商品一样,被摆上货架,任人挑选。

所以啊,跟古代比起来,我们现在幸福多了!虽然现在相亲也挺麻烦,但至少咱们有选择的权利,可以自己决定要跟谁在一起,这才是最重要的!谁要再让我听谁说古代好,我就把那故宫婚嫁图甩他脸上!哈哈哈!。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1. 引言婚姻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是个人感情的结合,还涉及到家庭、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受到伦理观念、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形态。

本文将从先秦时期到清朝时期,概述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进。

2. 先秦时期的婚姻制度在先秦时期,婚姻制度主要以宗法制为核心。

根据宗法思想,人们一般采取近亲婚姻,以维系家族的血脉纯正。

父系氏族制度是婚姻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通常由族长或族父负责安排婚姻。

此时期,女性地位较低,处于从属地位。

3.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变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婚姻开始注重双方的自主选择,婚事逐渐从家族转移到个人手中。

此时期,婚前礼仪逐渐丰富,而且婚姻合同变得更为重要,双方有权利提出离婚,但性别不平等的情况仍然存在。

4. 唐代的婚姻制度唐代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期。

在此时期,婚姻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产生了一系列制约和规范。

唐代实行男尊女卑的婚姻观念,男性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婚姻的形式多样化,例如婚姻可以分为贵族婚和庶民婚,不同阶层之间的婚姻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唐代还有丧妻重娶的规定,成为后来婚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5. 宋元明清时期的婚姻制度在宋元明清时期,我国古代婚姻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变革。

这一时期,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公婚制逐渐取代了私婚制,政府加强了对婚姻注册和管理的监督。

此外,妇女地位的提升也可以在这一时期得到一定的体现,尤其是明清时期。

6. 结论通过对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的概述,可以看出古代婚姻制度受到伦理观念、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形式和规范存在差异,但始终充满着浓厚的家族观念和性别不平等。

了解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对于理解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以及当前婚姻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古代有种制度叫滕妾制度

古代有种制度叫滕妾制度

古代有种制度叫滕妾制度滕是跟随正妻一同嫁到夫家的女子,规格较高的便是这种亲姐妹同嫁;规格中等则是一个身份较高的女子偕同一个或几个宗族女子同嫁;规格最低的便是侍女陪嫁。

这样嫁过去的前者就是妻,后者便是滕妾了。

滕妾的地位要比妾高很多,有正式的身份,可以出席正式的宴会等等。

这样的制度在战国直至三国时候的贵族之间非常盛行,比如孙权的母亲就是和她的妹妹一同嫁给其父孙坚。

从政治角度讲,这种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嫁女一方的利益。

假如作为正妻的女子死去,或者没有生育,那么滕妾取代她的位置,以滕妾和“娘家”的密切关系,依然可以保证“娘家”的利益。

这么说可能有点残忍,不过事实如此。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

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

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说了。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

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

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

妾一般都来自卑*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

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在古代诸侯贵族女子出嫁,以侄娣从嫁,称媵。

但媵妾的地位其实并不是很高,例如:《列子·杨朱》:“﹝端木叔﹞行年六十,气干将衰,弃其家事,都散其库藏、珍宝、车服、妾媵。

”。

《后汉书·杨赐传》:“今妾媵嬖人阉尹之徒,共专国朝,欺罔日月。

”《旧唐书·崔宁传》:“旰家在汉州,英乂迁之成都,通其妾媵。

”。

清蒲松龄《聊斋志异·瑞云》:“入门,牵衣揽涕,不敢以伉俪自居,愿备妾媵以俟来者。

”《管子·大匡》中说:\"诸侯无专立妾为妻\",即诸侯们不准擅自立妾为妻。

与正妻制并存,春秋战国时贵族内部还实行陪嫁媵妾制。

满汉通婚的法律规定(3篇)

满汉通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满汉通婚,是指满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结合。

在中国历史上,满汉通婚是一种重要的民族融合方式,也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满汉通婚的法律规定也逐渐明确。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的角度,对满汉通婚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满汉通婚的历史背景满族是我国的少数民族之一,原居住在我国东北地区的白山黑水之间。

明朝末年,努尔哈赤统一了女真各部,建立了后金政权。

后来,皇太极改国号为清,逐步统一了中国。

清朝时期,满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结合逐渐增多,形成了满汉通婚的现象。

三、满汉通婚的法律规定1.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婚的自由。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享有结婚的自由,为满汉通婚提供了宪法依据。

2.婚姻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明确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为满汉通婚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这一规定明确了结婚年龄的限制,但并未对满汉通婚产生实质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一规定保障了婚姻自由,防止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利于满汉通婚的顺利进行。

3.民族事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这一规定明确了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为满汉通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各朝代婚礼习俗

各朝代婚礼习俗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奠定者是周朝,当时的婚姻制度属于“礼”制的一部分,他们制定的三大婚姻原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周代还设有官媒,专司判合之事。

结婚遵循“六礼”程序、离婚遵守“三不去”和“七去”的原则。

就结婚制度的“六礼”来说,分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程序。

其中,亲迎更为复杂,根据《礼记》的记载,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饮交杯酒等仪式,才算完成结婚之礼。

另外还有“结发为夫妻”的说法,也都是从周朝开始的。

这些制度和习俗的形成,历经多少朝代后,还一直流传至今。

二、汉代人看婚礼把婚礼看成是一件很庄严肃穆的事情,如同看待国家之间歃血为盟,兄弟之间结拜为盟,婚约就是一场盟誓。

破坏这种应当永恒的约定,要受到起码是道义的惩罚,因此盟誓有咒语的性质。

汉人以人法天,自然界的万物,乃是天阳、地阴所化生。

男女则是社会的阴阳两极,是人类的渊源,是一切伦理的起点。

完整的婚礼习俗包括了婚前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正婚礼(亲迎→妇至成礼→合卺→餕余设袵);婚后礼,也叫成妇礼(妇见舅姑→舅姑醴妇→妇馈舅姑)。

从一些文学作品中来看,汉代人婚礼是用青布幔搭成帐篷,举行交拜之礼。

《世说新语.假谲》篇记载:“魏武少时,尝与袁绍好为游侠。

观人新婚,因潜入主人园中,厦门情侣写真夜叫呼云:‘有偷儿贼!’青庐中人皆出观。

魏武乃入,抽刃劫新妇。

”另外,礼服的颜色是玄黑色和纁黄色的婚礼服。

同时也有了闹洞房的习俗,但是起初的意思是为了驱邪。

三、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极盛的一个时代,无论从服装还是人的观念上来看都更为开放,婚礼习俗方面比前朝有简略的趋势,但是仍然遵从沿袭下来的制度,大体上婚礼包括六个步骤,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称“六礼”。

唐纳征纳之物有合欢、嘉禾、阿胶、九子蒲、朱苇、双石、绵絮、长命缕、干漆等,各有不同的寓意。

新娘到了新郎家后,父母以下的人都要从小门出去,再从大门回来,其意是要踏新娘的足迹。

浅析清代妻与妾的家庭地位

浅析清代妻与妾的家庭地位

文史研究浅析清代妻与妾的家庭地位黄菁成都艺术职业大学摘要:清代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后一个时代,其封建礼制已达到顶峰甚至僵化的地步。

作为人类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女性,在这个时代处于一种及其病态的地位,从其自主权、决策权和资源使用权等多方面都能看出,具有极强的依附性,而这其中正妻与妾的关系更是差异甚大,笔者试图通过对其家庭地位的比较探索决定其独立的因素。

关键词:清代;已婚女性;家庭地位在现代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女性地位和女权问题日益为人关注,诸多专家学者,对女性在社会生存中的困境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为女性自身的解放和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然而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多数女性是以男性的附属品的身份登上历史的舞台,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最后一个时代的清朝,对这个时代的普遍女性地位的研究尤为重要。

一、清代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清代家庭关系仍然维护“夫权至上”的礼法。

妻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管束、处分的权利属于丈夫。

妻对夫应尽同居、守贞的义务,生养子女,赡养父母舅姑之义务。

这一时期,妻子具备独立的人格和完全的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只认可丈夫对妻子的监护权。

(一)清代妻子的人身权在夫妻互犯上,如果丈夫伤害妻子,则其量刑较轻;如若妻子对丈夫造成伤害,则量刑加重。

因此,夫妻相犯的原则是同罪异罚。

这是由当时的夫尊妇卑的法律地位所导致的。

妻子若杀死丈夫,则不存在过失杀人,从轻处罚的情况,直接重罪处置;而丈夫若杀死妻子,则视其情况,有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判罪区别。

除此以外,古人注重立法,长幼有序,妻子状告丈夫,其与子孙状告父母同罪。

不难看出:清代女子嫁夫之后,其家庭地位虽名义上与夫平等,实际却相差甚远,家庭权力多有男子掌握,妻子是以丈夫的附庸面貌出现在家庭中。

(二)妻子在夫家的财产权女子出嫁之时,只可带走部分母家宗族的财产作为嫁妆,不可有自己的私房之物。

清朝时期,官府对于女子再嫁之事极为贬斥,再婚妇女,即使新的夫家受封,自己也不得随封;儿子如若做官,推恩封赠,其母亲也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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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 :我国古代各个朝代都有婚姻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众多
朝代中的一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组成的重要条件。因此,我国
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演进,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不断成熟。“婚礼者,将合二姓
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从此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
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夫一
妻多妾制。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
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古代的婚姻制度有着其独特的婚姻原则,人们的婚姻受着各种条件的制约。
婚姻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封建制度的发展,同时却又受着封建礼法制度的制约。
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俗文化
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有
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关键词】:清代婚姻制度 封建制度 婚姻条件 婚姻解除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婚姻爱情的追求。我们现代的婚姻
制度是由古代的婚姻制度慢慢发展而来的。那么,清朝的婚姻制度究竟是怎样的
呢比如婚姻制度的原则、婚姻的条件、婚礼的过程以及婚姻是如何解除的。下面
我就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以下论述。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
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
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清朝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此外还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童养媳制度。
首先我说一下清朝人们的婚姻条件。(1)结婚年龄。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
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
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
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
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
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
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
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
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
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
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
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
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
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
姻成立的条件 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
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
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
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
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
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婚约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清律在《婚约
不许反悔》条后但书:"……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并且"男子
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嫁"。婚约之外另有婚书,依清律规定和民
间习惯,婚书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妁画押。一般情况下,男方之家给予女方的
聘礼情况应在婚书中有所载明。婚书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家长各执一纸。聘财是
清朝婚姻成就的关键要件,《大清通礼》对一至九品官员的婚娶聘礼作了具体规
定:"一品至四品,币表里各八两,容饰合八事,食品十器。五品至七品,币表
里各六两,容饰合六事,食品八器。八、九品及有顶戴者,币表里各四两,容饰
合四事,食品六器。"
平民百姓婚姻同样有聘财要求,根据民族习俗的不同,聘财的表现形式也不
同。如《钦定理藩院则例》规定的蒙古地区蒙人的聘财是:"蒙古两姓结亲,俱
系平人聘礼,应用马两匹、牛两只、羊三十只,不得多给,违者,将多给之牲畜
罚取入官,少给者,勿禁。"
清律对婚姻关系中聘财的规定如此详细具体,表明了在婚姻关系成立过程
中,财产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封建婚姻的买卖性质显而易见。
其次我要说一下清朝婚姻解除方式。由于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清朝人们的
离婚条件是,已婚妇女须无条件服从丈夫。在夫妻关系离异问题上,男子始终占
据主动地位。清朝沿袭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七出”指的是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
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义绝具有强制性,合
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
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
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最后我要说一下清朝婚姻禁止事项。(1)同姓不得为婚 在清朝前期,同姓
不婚的规定被严格执行。如果出现同姓为婚的情况,不仅对主婚者及男女双方当
事人分别处以杖六十的刑罚,而且婚姻无效,必须强制离异。此种情况到清朝后
期,已基本不复存在。《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强调:"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
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娶同宗五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各以奸
论,处徒至绞甚至斩刑。清律本来也禁止中表婚,即姑表、姨表兄弟不婚,但因
民间相沿成俗,清代不得不作出通融性规定,即"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
便"。(2)良贱不得为婚 清代婚姻注重门当户对,《浙江通志》载当时的杭州一
带,"婚礼,士大夫以门第相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良贱为婚姻"条规定,
严禁主人为奴仆娶良人为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
者,罪亦如之。"奴仆若娶良人为妻,将妻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
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清朝的婚姻制度之所以会变成这样,其实是受当时的封建制度影响而形成
的。婚姻制度的演变不是一棵简单的进化树,它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因素,同时
也与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息息相关。现在的我们,应该学会“取其精华,去
其糟粕”,摒弃古代封建制度不好的一面,把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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