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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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巡视监察制度

明朝巡视监察制度

明朝巡视监察制度
明朝的巡视监察制度在其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它的特点包括皇权在地方的具体延伸和反映,对全国官吏的全面监察以及监察区域明确等。

具体如下:首先,明朝的巡视监察制度是皇权在地方的延伸和象征,对于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等事务无所不查。

其次,明朝设立了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以及十三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设立一名监察御史,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

这些监察官员负责监察全国官吏,评论政务,规谏皇帝。

此外,明朝还实行了考满与考察相结合的双重官吏考核方式。

考满是对官员从入仕起所有履职情况的考核,根据官员为官表现分为“称职”、“平常”和“不称职”的上中下等。

这种方式是为了淘汰不合格的官员,提供官员升迁罢免的依据。

明朝的巡视监察制度还设立了专差专使制度,这些专差专使一般都是处理特定的事务,可以有效处理地方的矛盾,对稳定国家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明朝的专差专使巡视考察的制度中,巡视的人员是不固定的,并具有隐蔽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专业史书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明代是我国历史上较为重要的朝代之一,明太祖朱元璋在“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后,在继承了前朝的相关政治制度基础上,又宣布废除宰相制度,这一举使得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与此同时,监察管理制度也被进一步调整和强化,逐渐形成了“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局面。

即大小相互管制监督,使得明王朝专制皇权能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独具特色的皇权政治。

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代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为了确保君主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使君主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明代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监察机构以监察四方。

明朝可以说,明代的检察管理制度,为明代的政治生活带来了诸多的影响。

下面笔者将给大家简述一下明朝关于监察制度的那些事儿。

一、明代监察机构的结构及职能明代的监察机关大体由两个层次构成:上层为中央监察机关,包括都察院、六科和通政使司;下层为地方监察机关,包括提刑按察使司、总督和巡抚。

中央和地方职权不同。

都察院•都察院明代在两京均设置都察院,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设有左、右御史,相当于六部尚书都是正二品官衔。

《明史·职官志二》记载:都察院设正官左、右都御史二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二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

首领官,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等。

都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1、负责弹劾奸佞,维护皇权绵延万世。

一旦有跋扈擅权之臣致使君权不张或谄媚邀宠之臣影响整个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都御使有权力也更有义务予以弹劾。

这是都察院的首要任务,也是历代君主强化监察制度的根本目的。

2、负责提供建议,参与制定大政方针。

每当国家遇到诸如外敌入侵、藩国求援、入贡议和以及重大人事变更等军国大事之时,都察院都御使往往会奉旨会同内阁阁员、六部尚书等予以廷议、廷推或廷鞠。

明朝监察制度文献汇编

明朝监察制度文献汇编

明朝监察制度文献汇编明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其独特的监察制度也成为了研究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通过汇编一些明代相关文献,全面探讨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一、明代监察制度的背景明代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当时社会的政治需求有着密切的关系。

明初,朱元璋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创立了严密的监察制度。

随着国家逐渐安定,监察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明代监察制度的组成(一)御史台明代的监察制度以御史台为核心。

御史台是皇帝的眼睛和耳朵,主要负责对地方官员的检举和监察。

御史台的成员由皇帝任命,一般由六部尚书和御史中丞组成。

他们负责巡视各地方,并将巡视结果上报给皇帝。

(二)都察院都察院是明代监察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职责是对地方官员和御史台进行监察和考核。

都察院的成员主要由皇帝亲自选定,一般由皇帝的近臣和一些重要文官组成。

(三)布政司布政司是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一部分,但也承担着一定的监察职责。

布政司的官员常以巡视地方为主要任务,对地方官员的政绩和廉洁进行评估和考核。

三、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一)权力分立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权力的分立。

从御史台、都察院到布政司,各个机构之间都有一定的独立性,互相制约,确保了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官员考核明代监察制度注重对地方官员的考核。

御史台、都察院等机构通过巡视和定期报告,对地方官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并向皇帝作出建议。

这种考核制度有效约束了地方官员,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公众参与明代监察制度鼓励公众参与,举报腐败官员。

明代对举报者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使得举报成为一种有效的监察手段。

此外,明代的社会团体和地方机构也可以发挥一定的监察作用,监督地方官员的工作情况。

四、明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明代监察制度在社会稳定和官员廉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维护社会稳定明代监察制度通过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考核,有效约束了官员的权力和腐败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提高了明代的治理效能。

明朝的监察制度

明朝的监察制度

明朝的监察制度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机构体系,它独立于其他的行政机构,其职责是对官员的行为、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进行监督,保证了明朝封建统治的运转,是保持朝廷的廉洁和稳定的重要措施。

监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明朝则是在唐代监察制度基础上通过改革不断完善,最终建立了完备的监察机构和制度体系。

明朝的监察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中央和地方。

在中央,天子设立了三大机构,分别是东厂、西厂和锦衣卫,它们直接接受天子的委托和指挥,用于打击反对明朝政权的人员并保卫皇室安全。

而地方监察机构则属于以下三类:盖州、府州和县州。

它们的职责是对地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尤其是对贪污、渎职等问题作出调查和处理。

在地方上,盖州提供了简单的监察程序,主要是对官员的部分行为提出建议或意见。

府州则可以调查官员的全部行为,可以透过特别监视、搜查证人、调查案卷等方法,以发现官员犯罪的证据。

县州则专门监察县官员,主要职责是检查府州、盖州和县丞的监察工作是否合规,并且可以获得县丞的协助。

在具体运作方面,监察机构的措施主要通过某些例制来实现。

唯一遵循正则程序的是由吏部和户部联合出具的反映地方监察署以及让县令进行调查的「验案」制度。

监察机构还设有「殿督察」、「都察院」和「巡按御史」等具体职务,由专责审查殿前大臣及其他高层官员行政状况、处理一般监察事项或处理刑狱官员管理有关工作;具体行使一定的监察权力,可以稽查官员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以确定他们是否符合赋予他们的职责。

总的来说,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完整的架构和明确的职责,通过重重条例和程序保证了监察工作的严密和效果,使得官员们不敢轻易进行违法行为。

但是,由于制度存在一些不足,监察局的贪污腐败仍然比较严重,权力强大的高级官员也有漏洞可钻,中国历史上最为公知的监察机构「东厂」如此。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我国的监察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

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

”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在此,笔者欲从宋元清等相邻朝代的监察制度和明代的监察制度的比较中入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

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

①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

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

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

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

明末监察制度

明末监察制度

明末监察制度
明末的监察制度是明朝最重要的行政制度之一。

在明朝,君臣共和将监察制度应用于官吏的管理,以维持安定。

它采取的时制式的管理模式,将官吏的权力和职责分开,形成一套完整的行政制度和官员监督安排。

它是一个严密的考核制度,实行顶着监察官的制度。

监察官在每年提供报告,评估行政机关的效率,并通过评分来量化管理水平。

若有环节失实,监察官还可以责令厅官调查责罚。

它能够有效的控制官员的权力,避免官僚为私政,节约财力,减少官僚营私,也有助于减小地方官员的腐败。

它也使得明末的社会在加强管理,保持了安定,达到了一定的发展。

明朝监察制度作用

明朝监察制度作用明朝监察制度是明代特有的行政制度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明朝政治体制的稳定和清廉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本文将探讨明朝监察制度的作用,并从多方面分析其对于明朝社会的影响。

首先,明朝监察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监督官员的廉政行为。

在明朝,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和中央官员的行为,确保他们依法行事,廉洁奉公。

监察机构可以通过巡查和督促的方式发现和纠正官员的不正之举,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种监督机制有效地遏制了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其次,明朝监察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预防腐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监察机构的存在和工作,使得官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否则会受到严惩。

这对于制止官员滥用职权、压迫百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监察机构还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公平的行政行为,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明朝监察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监察机构的存在使得官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正确履行职责。

官员们为了避免受到责罚,不得不更加努力工作,加强自身修养和学习。

这对于提高官员的能力和素质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使得明朝的政治文化更加繁荣。

另外,明朝监察制度的建立还为群众参与政治提供了契机。

监察机构的工作并不仅仅局限于监督官员,还包括收集和反映百姓的意见和诉求。

百姓们可以通过向监察机构投诉不公平待遇或不正当行为,得到解决和保护。

这一机制的存在,使得百姓们有了一种维权的途径,增加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和信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明朝监察制度在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保障了政府廉洁奉公,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提升了官员的能力和素质,并促进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然而,监察制度在明朝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比如官员内部的勾结和利益冲突等。

因此,在今后的研究和实践中,应该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提高其监督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服务。

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

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影响,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深入研究,揭示其在中国古代政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文章首先将对明代监察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进行阐述,明确其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随后,文章将详细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包括其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展示其在维护政治清明、促进廉政建设方面的独特优势。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明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意义和影响,分析其对明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并揭示其对后世监察制度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全面梳理和深入剖析,本文旨在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考,为推动现代监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历史借鉴和启示。

二、明代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监察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并在明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其特点的形成,既是对前代监察制度的继承,也是明代特定政治环境下的产物。

明代监察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

朱元璋深感元朝灭亡的教训,强调法制与监察的重要性,因此设立了都察院,作为中央的监察机构。

都察院的设立,标志着明代监察制度的初步形成。

此后,随着明代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监察制度也逐渐发展成熟。

明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监察机构的设置逐渐完善。

除了中央的都察院外,地方上也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司等监察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监察网络。

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制度逐渐健全。

明代规定,监察官员的选拔要注重才能与品德,且多由皇帝亲自任命,保证了监察官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代还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使得监察官员能够深入地方,了解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

在明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显著的特点。

明代监察制度注重法制化。

明代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监察的法律法规,如《大明律》中的“监察御史条”等,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朝监察制度

明朝监察制度明朝监察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吏治监督,防止腐败和职务滥用。

明朝监察制度主要有两个层面:地方监察和京察。

在地方,明朝设置了巡按、道、府、县四级监察官员,分别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

巡按是最高级别的监察官,由权臣或皇帝亲自任命,拥有监察吏治和百姓疾苦的权力。

道、府、县监察官由地方官员互相监察,监察范围包括吏治纪律、税收征收、百姓生活等方方面面。

这些监察官员都有权力制止和处理不法行为,并向上级官员进行备案和报告。

京察是对中央和京城地区的监察,由监察御史负责。

明朝设置了十三衙门来处理政务和刑狱,其中左、右都御史是最高级别的监察官。

他们具有弹劾权,可以直接上奏皇帝,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和检举。

京察御史还有走马巡察的职责,定期巡视各地,调查官员的职务履行情况,以及百姓的反映和诉求。

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在于相对而言较为完善和规范。

首先,在人员选任上,明朝的监察官员大多数都没有进入官场的机会,他们多是通过考试选拔或者由皇帝任命,保证了其独立、公正的地位。

其次,监察官员的权力较大,可以制止和处理不法行为,并有权上奏皇帝或者上级官员,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

此外,明朝监察制度注重监察机构的定期巡视和督办,确保官员尽职履责,并对不当行为进行惩处。

总体来看,明朝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官员的监督力度,防止了腐败和职务滥用。

然而,监察官员的权力也经常被滥用,出现了讹诈、勒索、徇私等问题。

此外,监察官员与被监察官员之间的关系也存在利益交换和腐败现象。

这些问题在后期明朝逐渐加重,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监察制度衰败。

总之,明朝监察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吏治监督,防止了腐败和职务滥用。

然而,由于监察官员权力过大以及与被监察官员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导致了监察制度的一定衰败。

明代监察制度

明代监察制度
明代的监察制度在整个明朝历史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用于监督和管理官员的行为,维护朝廷的权威和政治稳定。

以下是明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和组成部分:
御史台:御史台是明代监察制度的核心机构,负责监察官员的品行和履职情况。

御史台由御史和侍御史组成,他们通过奏章和弹劾等方式向皇帝和朝廷上报官员的不正之事。

御史:御史是御史台的核心成员,他们是皇帝派遣的官员,直接向皇帝负责。

御史有权对朝廷各级官员进行巡视、检举和弹劾,并向皇帝上奏。

他们在整个明代历史中扮演了监察官员的角色。

三司:明代的监察体系中,还设有三司机构,包括户部、兵部和刑部。

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和管理官员在财政、军事和司法方面的行为,确保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审计机构:明代设立了审计机构,对官员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和监督,以防止贪污腐败的行为。

司法监察:明代设立了特别的司法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地方官员和司法官员的行为,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廉政教育:明代注重廉政教育,通过考试和选拔制度,选拔廉洁和有能力的官员。

此外,还设立了廉政教育机构,对官员进行廉政教育和监督。

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遏制腐败和维护政治稳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监察机构的权力滥用和监察对象的权益受损等问题。

总的来说,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官员的廉洁和勤政,对明朝政权的维护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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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明代监察制度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

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

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

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

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

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

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

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

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

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

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

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

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

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

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

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

[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

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

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

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

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

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

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

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

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

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

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其四,法律制度上的贡献。

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明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

这样,督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二、独特之处明朝监察制度健全,地位突出,监察内容非常广泛,与明以前的各朝代监察制度相比有其独特之处。

主要表现在:1.监察权相对独立我国监察权相对独立,由来已久,到了明朝,其独立性更强。

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形式上要受都察院的节制,但行使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六科给事中更是独立一署,直接就六部事务向皇帝上奏。

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

这就保证了御史在行使权力时不受干扰,而具有权威。

2.监察范围广泛,权大威重明朝上至官府,下至民间,无一不在监察之中。

监察权的监察范围很广泛,行政、司法、军政、警政、财政、教育、考试及一切朝令和祭祀的典礼,都要受到监察。

最突出表现在:(1)监察范围涉及思想和学术领域;(2)拥有很大的司法权,明朝六科给事中轮值时握有一定的案件终审权,巡按御史亦可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3)对官吏的陟黜任免有相当大的法定议定权。

另外,明朝监察御史都有“风闻弹奏”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断”[5]的特权,因此,他们可以无所顾忌地弹奏惩治官员。

3.位卑权重,禄薄赏厚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秩低,仅为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秩仅九品的芝麻官,但他们上至规谏君主,奏劾勋戚旧臣,下至黎民百姓,均在其纠弹范围之内。

监察官员的地位很微妙,位卑但赏厚,御史工作有成绩,则可以超擢为三品组织按察使。

明朝顾炎武对此有所评价:“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6]。

事实是,位卑则吝惜官位之念轻而敢于斗争;权重则执行任务不受阻碍而易于立功;赏厚则立功之心切而勇于奋进。

故此明朝御史都能行其职权,不避权贵。

4.监察制度严格,不避权贵亲属明朝监察制度严格,监察监督官员多能秉公执法,对贪官污吏,惩处甚严,有些甚至剥皮示众。

对于皇亲国戚,亦不宽容。

宣德时,直隶巡按白圭弹劾武定候郭铉纵容家人抢占民田、拆毁民居、掠夺天津、屯田千亩一事,郭铉虽获宽宥,其家人却受到严厉惩处。

更难能可贵的是,明太祖朱元璋不避权贵亲属,坚持实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原则。

附马都尉欧阳伦,是朱元璋女儿安庆公主的丈夫,洪武末年,他几次遣家人违禁贩运私茶,“所至绛骚,虽大吏不敢问。

有家奴周保者尤横,辄呼有司科民车至数十辆。

过河桥巡检司擅捶辱司吏,吏不勘,以闻”[7]。

朱元璋不以至亲曲宥,下令赐欧阳伦死,周保等伏诛。

5.慎重人选明朝监察官员位卑权重,因而吏部、都察院,甚至皇帝对其人选非常重视,除有严格的选任、考课、签转制度规定外,对监察官员本身亦有严格要求,如清廉耿介、刚正不阿、富有学识、熟谙法令,能表率官常,识达大体等等。

明朝言官大多由学识渊博者充任,这保证了监察官员较高的素质。

因此,他们能对朝廷大事和皇帝的过失,多所匡正。

6.对监察官员规定严格纪律并制定互监制度监察官员权力很大,在其行使职权时,并有法律保障。

但也并非任其无限发展,而是有所制约。

《大明会典·卷二零九》对所有监察官员都有数条规定,内容多为“纪律”与“处务”方面。

如禁嘱托,“凡都察院官及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

违者如常人加三等,有赃者,从重论。

”核公文:“凡监察御史,行过文卷,从都察院磨勘。

按察分司行过文卷,听总司磨勘。

如有迟错,即便举正,中间果有枉问事理,应请旨者,且实奏闻。

”纠不当:“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问公事,有拟断不当者,监察御史、按察总司,随即改正。

当该吏典,罪之如律。

仍将原问御史及分司官,拟断不当事理,具奏,得旨方许取问。

”察善恶:“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闻有司等官,守法廉公,廉能昭著,随即举闻。

若奸贪废事,蠹政害民者,即便拿问,其应请旨者,具实奏闻。

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

”[8]7.特务监察的出现历代封建皇帝都不同程度地任用特务,秘行伺察,以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和人民的统治。

但是,把特务监察组织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始自明朝。

这种暗访的监察形式的出现,标志着明朝专制主义统治的极端发展。

监察制度至此,机构完备,上下相维,左右交错,明暗并行,全国人民都处于一张以皇帝为总纲的监察网之中。

三、评价明朝监察制度是在总结历代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的。

它无论在组织机构、官员的设置,还是职权范围等方面,都进一步完备、系统、严密、简便和规范。

这一严密的监察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各级官僚机构全面的行政监督,有利于社会秩序相对安定;一方面直接参预并予以监控官吏的选拔、简任、考察等方面,对于整肃吏治、提高官员素质有重要作用;而且,言谏官谏天子、纠朝廷,也树立了秉公办事的典范。

然而,由于整个封建政体的腐朽,监察制度本身也无一例外地弊端丛生,这使其具有更大程度上的局限性。

主要表现如下:1.皇权高于一切我国长期的封建制度,其建立与发展与皇权膨胀息息相关。

明朝监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即是明朝中央集权的产物。

这样,明朝监察制度本身只可以附庸皇权为最高原则,监督和制约皇权以下的官吏,很难从根本上触及皇帝。

明朝御史和言官的职权、任免、考察、黜陟,都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权力来自皇权。

他们直接对皇帝负责,正所谓“御史纠弹,皆承密旨”[9]。

遇到开明的君主,监察机关有时尚可成为“纠百官罪恶之司”。

即便明君,亦往往凭个人好恶恩怨亲疏阻止监察工作的正常运行。

如果遇到昏君奸臣当道,时局动荡,法制败坏,监察机关则往往成为包庇贪官污吏和制造罪恶之司了。

嘉靖皇帝就曾多次驳回御史、给事中的弹劾,对严氏父子一味袒护。

正德皇帝时,宦官刘瑾专擅朝政,残害百姓,长期逍遥法外。

万历时张居正控制下的监察官员从来只纠察对张居正不利的人,这样使得监察机关的工作大打折扣。

至于在皇权专断之下,正直敢监的监察官遭杀身之祸的情况更比比皆是。

嘉靖三年,群臣因谏诤大礼事件,廷杖丰熙等134人,被廷杖死者16人之多。

明代前期,皇帝开明,言路稍宽,监察官能较好地直言纠劾,因此升迁多而贬谪极少。

到了中后期,由于皇帝昏庸,宦官干政,厂卫猖獗,阁臣倾轧,党争纷起,监察权不断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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