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评析

合集下载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明代是我国历史上较为重要的朝代之一,明太祖朱元璋在“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后,在继承了前朝的相关政治制度基础上,又宣布废除宰相制度,这一举使得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与此同时,监察管理制度也被进一步调整和强化,逐渐形成了“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局面。

即大小相互管制监督,使得明王朝专制皇权能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独具特色的皇权政治。

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代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为了确保君主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使君主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明代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监察机构以监察四方。

明朝可以说,明代的检察管理制度,为明代的政治生活带来了诸多的影响。

下面笔者将给大家简述一下明朝关于监察制度的那些事儿。

一、明代监察机构的结构及职能明代的监察机关大体由两个层次构成:上层为中央监察机关,包括都察院、六科和通政使司;下层为地方监察机关,包括提刑按察使司、总督和巡抚。

中央和地方职权不同。

都察院•都察院明代在两京均设置都察院,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设有左、右御史,相当于六部尚书都是正二品官衔。

《明史·职官志二》记载:都察院设正官左、右都御史二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二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

首领官,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等。

都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1、负责弹劾奸佞,维护皇权绵延万世。

一旦有跋扈擅权之臣致使君权不张或谄媚邀宠之臣影响整个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都御使有权力也更有义务予以弹劾。

这是都察院的首要任务,也是历代君主强化监察制度的根本目的。

2、负责提供建议,参与制定大政方针。

每当国家遇到诸如外敌入侵、藩国求援、入贡议和以及重大人事变更等军国大事之时,都察院都御使往往会奉旨会同内阁阁员、六部尚书等予以廷议、廷推或廷鞠。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独特的特点和深远的影响。

古代监察制度早期形成于周朝的官员管理制度,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最终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古代监察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监督官员的行为,确保他们忠诚于国家、依法行使权力、廉洁奉公。

通过监察制度,政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高政府的廉洁度和效率,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同时,监察制度也能够对官员的任职进行评估,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组织结构的完备和多层次性。

古代监察制度设有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和协同作战的监察体系。

其二,运作方式的严密和高效。

古代监察制度依靠严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程序,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监察人员通过巡视、检查和举报等方式,对官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及时揭示和处理违法失职问题。

古代监察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对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监察制度的存在有效地遏制了官员的贪污腐败和滥用职权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秩序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监察制度对官员的廉政素质和行为起到了重要的塑造作用。

通过严格的监察制度,能够促使官员知敬畏、存戒惧,提高他们廉洁奉公的意识和行为规范。

总结而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以其独特的特点和深远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和严密的运作方式,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官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同时,古代监察制度也对官员的廉政素质和行为进行塑造,推动了古代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这一古代制度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现代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些启示。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以以下内容结构,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

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

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

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

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

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

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

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

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

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

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

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分析 明代监察制 度的特点及对 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余 佩 颖
( 郑 州喜 洋洋企 业 管理 咨询有 限公 司 河南 郑 州 4 5 0 0 0 0 )
摘 要 :明代监察制度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史上 占据 着显要 的位 置。分析 明代监察制度 的特 点,以求对 当今 中国的监察工作 和廉政建 设有所启 律 的权威和稳定性,明代虽有完备严密的廉 政法制 ,还有 系统 的监察制度 ,但是,由于推动整个政治体制运 作 的最高权力 ( 皇权 )却不受任何制约。加强监察立法是依法治 吏 的基础 。 明代完备的监察法律法 规,无疑为我们提供 了立法思 路及立法操作上的启示。
典治吏”及其影响,史学家和法律学家曾从不同角度作过探讨,
众说纷芸 , 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 本文 的旨趣就 在于朱元璋 的“ 重 典 治 吏 ”对 当今 廉 政 建 设 的 启示 。 明王朝 的廉政 法律 朱元璋亲 眼 目睹了元朝 统治者的腐败与堕落,深知没有清明 廉 洁 的吏 治,就 没 有 明王 朝 的长 治久 安 。 因此 ,建 国 伊 始 ,他就 着 手制 定 《 大明律》 ,此外 ,他 陆续颁布 了 《 御制大诰 》 、《 御制 大 诰续编》 、《 御制大诰三编》 、《 大诰武 臣》 、《 铁榜 》等特别法 。此 外,三朝 《 问刑条例 》 、《 大 明令 》 、皇帝的谕 旨等都是明代 廉政法 律 的 组 成 部分 ,是 明王 朝 惩 治 官吏 贪 赃 犯 罪 的主 要 依 据 。 主 要 罪 名有 : 1 、“ 监临主守盗 ” 。所谓 “ 监 临主 守盗 ”是指负 责管理国家 财产 的官员、杂役等,利用 自己的职 务便利,侵 占国家财产 的行
历史 向我们证 明,中国古代监 察制度 白秦汉始 建以来, 在 长 达一 千多年的演变发展过程 中, 对 于维护巩 固封建皇权 , 肃 正纲 纪,纠举官邪,促进吏治清 明,维持和推动封 建国家机器 正常运 转 ,起 了重 要 的 、不 可 替 代 的作 用 。 朱元璋建立 明王朝 后,总结元朝败亡的教训 ,确定 “ 治乱世 用重典 ” 并把 “ 重典治吏 ” 作为 自己的治 国宗 旨。 对于朱元璋 “ 重

明清监察制度

明清监察制度

明清监察制度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是管理官员廉洁行为的制度,它在明清两代有着较为长久的历史,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的核心是由皇帝任命的监察官员,他们主要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廉政行为以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明代的监察官分为京察和道察两级,皇帝亲自任命京察官,道察官则由监察御史署选派。

清代则有大观督、提察、委员等官员来执行监察职责。

这些监察官员可以考察地方官员的政绩、德行、贪污等行为,对于杀人放火、欺压百姓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在监察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告发制度。

明清时期的官员都设立了告状亭,百姓可以通过写信或者亲自前去告发官员的腐败行为,这种告发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并且给予了百姓的监察权力。

同时,监察制度对于告发者也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如果告发属实,将得到重赏。

这样一来,即增加了被监察官员的反腐心理压力,又刺激了百姓监察的积极性,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此外,监察制度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是建立考试制度,实行科举制度来选拔官员。

在明清时期,科举考试是选拔官员的重要方式,通过科举考试选中的考生在就任之前需要进行审查。

监察官员就可以通过调查考生的政绩、德行以及家庭背景来评定其是否具备担任官员的资格。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可以提高官员的廉洁意识,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能够提高社会的发展水平。

总的来说,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是一种对于官员廉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的制度,它通过监察官及考试制度来保证官员的廉洁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告发制度和科举制度的运用也为明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这让人们看到,明清时期积极推行监察制度,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我国的监察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

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

”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在此,笔者欲从宋元清等相邻朝代的监察制度和明代的监察制度的比较中入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

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

①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

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

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

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

明朝监察制度浅析及对当代的启示

明朝监察制度浅析及对当代的启示

JIANGSU TEACHERS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明朝监督制度浅析及对当今的启示学院名称:人文社科学院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班级:07行政W姓名:张磊指导教师姓名:刘小刚指导教师职称:讲师2011年 5 月10 日目录中文摘要 (4)英文摘要 (5)前言 (6)一、明朝监察制度的组织体系...................................................7-9(一)中央监察机构 (7)1.都察院系统 (7)2.六科给事中系统 (7)(二)地方监察机构……………………………………………………………8-101.巡按御史 (8)2.提刑按察使司 (9)3.督抚制度 (10)(三)监督制度的补充——厂卫系统 (10)二、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10-12(一)监督权相对独立 (10)(二)监督职权和范围扩大 (11)(三)监察官员选拔与任用的严格性 (11)(四)位卑权重 (12)三、明朝监督制度对当今的启示…………………………………………………………12-14(一)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12)(二)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违宪审查机制 (13)(三)大力进行监察法律制度的建设 (13)(四)严格监察官员的选举和任用 (14)(五)加重对违法乱纪官员的惩罚力度 (15)四、参考文献 (16)五、致谢 (17)明朝监督制度浅析及对当今的启示摘要: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是一个君主专制达到巅峰的时代。

随着中央集权和加强皇权的需要,统治者越来越需要一种制度来制衡各个方面的权利。

于是,明朝的监察制度在前朝的基础进一步的得到完善和发展。

由于明朝特定的国情民风,它的监督制度呈现出自己独特的风貌,并且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它又与明朝最后的灭亡息息相关。

明朝监察制度作用

明朝监察制度作用

明朝监察制度作用明朝监察制度是明代特有的行政制度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明朝政治体制的稳定和清廉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本文将探讨明朝监察制度的作用,并从多方面分析其对于明朝社会的影响。

首先,明朝监察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监督官员的廉政行为。

在明朝,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和中央官员的行为,确保他们依法行事,廉洁奉公。

监察机构可以通过巡查和督促的方式发现和纠正官员的不正之举,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种监督机制有效地遏制了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其次,明朝监察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预防腐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监察机构的存在和工作,使得官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否则会受到严惩。

这对于制止官员滥用职权、压迫百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监察机构还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公平的行政行为,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明朝监察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监察机构的存在使得官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正确履行职责。

官员们为了避免受到责罚,不得不更加努力工作,加强自身修养和学习。

这对于提高官员的能力和素质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使得明朝的政治文化更加繁荣。

另外,明朝监察制度的建立还为群众参与政治提供了契机。

监察机构的工作并不仅仅局限于监督官员,还包括收集和反映百姓的意见和诉求。

百姓们可以通过向监察机构投诉不公平待遇或不正当行为,得到解决和保护。

这一机制的存在,使得百姓们有了一种维权的途径,增加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和信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明朝监察制度在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保障了政府廉洁奉公,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提升了官员的能力和素质,并促进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然而,监察制度在明朝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比如官员内部的勾结和利益冲突等。

因此,在今后的研究和实践中,应该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提高其监督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评析摘要:监察制度建立于秦汉,经历了形成、发展、成熟和强化四个时期,到明清时期已历经了一千多年,它继承了历代监察制度的精华部分,并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监察体系,这一时期:组织机构高度完备、职权极度膨胀、监察法规更加完善,对监察官员的法制化,君主专制的极端化及中央集权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封建特性的制约,监察制度因循守旧,各种弊端暴露无疑“以轻制重”“风言闻事”,监察官员在皇权的高压和腐败的社会环境中变得昏聩腐败,影响了当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

关键词: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相当严密意义研究明清监察制度的人不在少数,但人们往往注重研究明清前各朝的监察制度,而认为明清时期是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很少,我认为明清监察制度也有其独特性、完备性,在执政方面,也有很多地方上值得我们探讨研究的。

监察制度在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后,才形成了明清时期完备而严密的一套监察体系,前朝各代的监察制度对其形成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明清监察制度吸取了前代的经验教训,所以制定了比前代都完善的监察制度。

明清监察制度在组织方面、监察职权方面、监察法规方面都存在着对明清前各朝的继承。

在组织方面,首先,吸取唐宋教训,废除一台三院制,确立都察院为中央最高领导机关,从而简化了组织机构。

魏晋以来的台谏分立至元代台谏合一,明代废谏院,把前代的给事中发展为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察内外百官。

清代则实行科道合并,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

其次,借鉴唐分察尚书六司的制度而创设了部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中央部院衙门的监察,继承了唐代监察御史分道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将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交叉监察网络。

在监察职权方面,明清科道官继承了前代台谏院有关的监察权,促使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在监察法规方面,秦汉时期制订了第一个监察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监察法至元代已相当完备,清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部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监察法规。

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统治者继承历代选任台谏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时,又强调一定的文凭学历,即: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主张须经科举考试的选拔。

除了这几个方面以外,明清监察制度也同前朝各代的监察制度一样,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加强皇权,维护君主专制,制订这一系列政治制度,其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

正是有了明清前各朝监察制度的成功与失败,才使得明清监察制度在各个方面都有所继承和改善,从而促成了明清完备而严密的监察体系。

明清监察制度在继承前朝精华的同时,也根据自身的特点将其创新和发展。

从而形成了属于自身的独特的监察制度,其特征有严密性,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弊端。

第一,在监察机构方面,自秦汉建立起来的监察制度,历经一千多年,到清明时期已极为庞大,精致,其组织机构也更加平密,完备和系统化;明代分监察为御史纠弹和言谏封驳。

就御史而言,在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负责维护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的纲纪,下置十三道监察御史主管十三省并协管中央机关;在地方,设按察使司为地方最高使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关,其机构的格局如同中央都察院品秩仅低一级,就言谏机关而言,创设通政使司和六科给事中,这两个机构主要承担出纳帝命,尽规谏正,封驳伪失等职责,,尤其是六科给事中的创设,加强了对吏、户、礼、工、刑、兵,六部的对口监察。

从而,从中央到地方,从军事到司法,从中央到台省都兼而有之,形成了一个上下纵横交错的监察网络,不仅如此,还创立了特务机构“厂卫”,将监察的范围从百司扩大到黎民百姓,这些机关由皇帝亲自控制亲信太监提督旨在肃清百司中的异己和黎民百姓的起义反抗,清代的监察制度完成了台谏合一的监察制度变革,建立了多元多轨的监察制度。

在清代,中央仍设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在中央仿明制,设都察院并将“科”“道”合一,下设有六科给事中,十五道监察御史,五城察院,房屋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属言谏职能方面的通政使司。

六科恰事中和议政会议。

在地方设有提刑按摩使司和巡道,清代的监察网络化明朝更家严密。

监察组织如此严密。

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它只是皇帝的御用工具,封建时代的监察组织作为皇帝的耳目和工具,监察工作的根本目的目的是为维护封建统治和君主专制服务的。

此外“章奏之下,又经六科,六可封驳,纠正违失”[1]的现象已明显受到限制,官员所掌握的言谏权,封驳权却不断萎缩,尽管不断有皇帝在鼓励监察官进谏,但实际上,科道官员的言谏已经很难涉及到皇帝本人,起到司君之失的作用,而只能指向臣下和百姓,这使得这种言谏与刻奏的区别逐渐缩小,“无面折廷诤之威风,由言谏之职,逐渐为纠察之官,所谓封驳、注销、奏闻、弹劾者均不过代天子以察百事。

乃其耳目手足耳,决不足以言谏天子,纠朝廷也。

”[2]到清雍正时,无论是“封”还是“驳”,基本上以丧失殆尽。

第二,监察职权方面,明清时期,适应君主专制高强度强化的需要,监察机关的职权高度膨胀,明清督察院的长官都御史皆与六部品级相同。

“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个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3]监察御史品卑权重,清代都察院都御史与监察御史的职权也基本与此同。

监察范围之广,权利之大,均已超过历代,最突出的是:(1)监察范围已包括思考领域。

(2)司法权过渡膨胀。

(3)法定之人事黜陟权增大,监察机关职权的高度膨胀具有明显的消极性,以对思想,文化,教育领域的监察为例来说,这不仅导致了明清时期思想文化专制的高度强化,演成了一桩一桩的文字狱。

而且,对于思想言行的监察也损害了监察制度自身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再如:明代的监察御史,由于他们“代天子巡狩”,举劾尤专,握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致使“按临之日,百事俱废,多方逢迎。

”这不仅干扰了地方行政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而且也为御史的弄权不法,贪污受贿提供了条件。

第三,监察法规方面:明清两代在前代的基础上,对监察机关的建制,职权范围,运行事例都规定了法规。

明代的《宽纲条例制定厉》,历朝陆续有所增补,在孝宗弘时将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汇总,编成《大明会典》,有关监察机关的职掌,事例也纳入其中,《大明会典》中有关言谏机关的法律分为通政司和六科经事中两卷。

有关督察院机关法规有三卷,都察院机关的法规,体例庞大,内容复条,典中有典,共分15部分,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制定编绘了两部较为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和《都察院则例》。

其中〈钦定台规〉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也是我过监察制度史上第一部以皇帝的历义编纂的颁行下的监察法规。

第四,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时期,朝廷对官员的任选十分重视。

检察官是治官之官,选用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品德好。

明代规定“当用清谨介直之士”。

[4]清代康熙帝说:选科道官时,“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5]二是有经验,特别是地方,基层工作的经验,注重从地方官中选拔御史,因地方官员比较熟悉官场情况及民情,故上任后能驾轻就熟地履行监察工作任务。

三是文化,明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毕挑选年轻进士大翰林院深造以持重用,后之为庶吉士,其中一部分人制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

明成祖说“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官,宜用有学识通达者”。

[6]可见,对监察官员的重视。

同时对监察官员的考核也同样严格,明代规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7]清代对科道官员的考核注重定量化。

如考核时都察院应将“该科道有无条奏,其所奏事件都议或准或驳,并奏特旨允准,或当经驳饰之处”。

[8]指个科道名下标明,并根据考核成绩决定监察官员奖罚,升降和去留。

明清对监察官员的严格考核对封建利益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皇帝的德才边准是一听从,服从与君主为标准的。

由于认同标准的局限,监察官员实际权威的高大个具有“风闻奏事”的规定,一些监察官员在皇权的高压和腐败的社会环境之下,丧失气节,有的阿谀奉承;有的沽名钓誉,捕风捉影,使人人身危;有的依附官员,权压,充当党争的急先锋;有的敲诈勒索,徇私枉法。

这些人在政治生活中遇事兴风作浪,推波助澜,造成统治集团内部人心涣散,并且加剧了整个社会风气的败坏。

明朝前期,科道官为保卫皇权的稳固,维护封建秩序,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明代中期以后,封建社会愈益腐败恶化,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激化,朝廷内当争激烈,在权势的角逐中,科道官不仅逐步丧失了它的应有制衡作用,而且有的充当了当争的工具。

一切谏议,弹劾都从党派利益出发,尤其是万历后期,党争日烈,党派营垒分明,每个党派都有科道官参与。

至此,监察制度不仅丧失了它应有的制衡调节作用,反而投身浊流,以身事逆,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明朝中叶以后,贪污纳贿之风也在科道官中不断滋长起来,巡按御史所到之处,更是恣意妄为,拼命搜刮,如:万历间江西巡按祝大舟丁忧“临行票取多赃”,地方官把刮取罪犯的罚金和赎金送至其家,苏瓒“按滇贪肆,赃盈巨万”,[9]贪赃必然枉法,巡按贪赃又直接加大了地方财政开支和加重了人民的苦难,地方官为讨好巡按御史“剥生灵脂膏以媚要津,竭公家库藏以充私囊,折仪千万,视为箪豆;邮使络绎,迹便列省,赎金不足,佐之公孥:公孥不足,托之郡邑”。

[10]完备的监察制度并没有使明朝吏治永葆澄清,也未能使宪官获得永久免疫力,科道制度最终还是从封建吏治的“清洁剂”变成了腐败的“催化剂”,清朝监察制度在前期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第一,清统治者吸取了明朝晚期激烈的党争导致政治败坏的经验教训,采取强化监察机关,打击朋党,加强专制,巩固皇权。

第二,鉴于历史教训,清初对各级官吏贪赃枉法,科道勒索,行贿受贿,防范处分甚严,凡被科道官弹劾的贪官污吏,一般都是严惩不贷。

如:“顺治时,吏部尚书谭泰专权横暴,明目张胆勒索钱财,贪赃枉法,被御史张宣等弹劾,后上命诛谭泰,籍其家,子孙连坐”。

[11]第三,纠正地方弊病,抚恤百姓,为安定社会秩序,清初统治者比较注意关心民瘼,但是一些地方不法官吏又往往违禁多收钱粮和损耗,滥征民役盘剥掠索百姓。

因此,清代御史巡按地方,与明一样有兴利革弊的重任。

清初,御史巡按地方,在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清田亩、均赋税、清徭役、查亏欠、厘加征,垦荒屯田、招抚流亡、限制绅矜及兴水利河患等方面,颇有实绩。

道光晚期以后,清王朝为维护腐朽没落的封建统治,也曾借助监察这个工具惩办了一批贪赃枉法的官吏,但由于此时清在政治、经济上都已丧失了独立,所以,面对这腐朽没落的王朝,监察制度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的沾染了许多陋习,“言官有为人言而言者,有受贿陈奏者,有报私仇而颠倒是非者”,[12]明清时期的文化专制主义,上演了文字狱,且造成了告讦成风,一些科道官专以陷害人为能事,科道官监察深入学术思想和文化教育领域,造成了思想禁锢,使当时不少知识分子只好冥心追古,脱离现实,埋头钻进故纸堆诠释文义,寻章摘句,沉溺于烦琐哲学考证的圈圈之中,影响了文明的发展进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