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
明代监察制度概述

明代监察制度概述摘要:中国自东周以来就逐渐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以加强皇权,监督官员。
监察制度到了明代有着比较完善的发展,成为明代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体系。
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了解明代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和明代官场的相关制度。
关键字:明代;监察制度;监察法一、明代以前中央对地方监察制度概述监察是指上级对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中国的监察制度自古以中央巡视地方的方式自上监下进行,这种监察主要是通过巡按御史,因此,巡按御史制度在其中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战国时期开始,我国巡查监察的历史就进入了初创时期,视察地方的监察制度都逐渐得到了推行。
在当时视察地方的制度叫“巡行”、“循行”或者行县,即可以巡回视察。
诸侯王、相国甚至郡守都有“行县”的权力。
这样的权力为后来的巡查制度奠定了发展基础。
西汉时,汉武帝创立了刺史制度。
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配备一名刺史,同时制定《刺史六条》作为监察的法律依旧,各个刺史根据该法,“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尽管他们秩卑,但是权重,刺举地方行政、司法事宜。
可以说,刺史制度为后来的监察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依据。
东汉时,对地方的监察延续西汉刺史制度,基本没有变化1。
宋朝由监司定期巡查州县。
规定了监司每年一遍的定期巡察州县,然后报给尚书省。
元代的定期巡察由立法加以规定,至元六年的《立提刑按察司条画》中,将巡察的时间、人员都规定下来。
二、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设立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其为了保证自己政权的稳固,建立一个长治久安的国家,从吴元年(1364年)十月设御史台,由于当时全国还没统一,所以只派各道按察使巡历郡县。
从洪武二年(1369年)六月起到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朱元璋先后派谢恕、邢雄、吉昌等人分巡山西、江南、山东等地。
此时的派使出巡仅仅是沿袭自汉唐以来遣官巡察地方的旧习惯,制度上还没有什么新的建树。
即使有遣行,也多为临时差遣,并无制度化的规定。
明代巡按御史与宗藩监控述论_陶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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瑐 瑠 “屡见不鲜” 的说 法 是有 凭 据 的。 如 嘉 靖 四 十 一 年十 二 月, 抚 瑐 瑡 “欧伤平凉知府邵大爵” ; 四十四年十 一 月, 按官 举 奏 韩 府 宗 室 瑐 瑢 “宠妾杀妻” ; 万历二十九年 正 月, 劾安 丘 王 府 辅 国 将 军 观 熻 河 瑣 瑐 南巡按曾用升奏 宗 室 暴 横 多 状 。 这些 案 件 表 明, 巡按御史的 举劾在明中期以后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宗藩监控手段。 明 代 中 后 期, 随 着 宗 藩 违 法、 违 制 现 象 的 不断 频 繁 , 明廷 又 不 得 不 在 事 实 上 赋 予 巡 按 御 史 更 多的 司 法 权 。 如万 历 十 七 年四月, 由 于 唐 王 硕 爌 奏 新 野 王 府 辅 国中 尉 硕 烧 及 其 子 “毒 瑐 瑤 , “下 抚 按 勘 究” 。 杀、 发冢、 剌王、 吞产诸不法状” 明廷 这与先 期的单 纯 奏 报 、 举 劾 均 有 质 的变化 。 而 万 历 三十 二 年 , 神宗强 瑥 瑐 “ , ” 调 逆 宗 既 擒 抚 按遵 奉 前 旨 会 官 详 鞫 奏 来 法 司 定 罪 , 进一 步 明 确 了 巡 按 御 史 对 宗 室 犯 罪 的 审 理权 。 又 有“巨 野 王 府 奉 , 国中 尉 寿 铃 素 习 凶 悖 , 屡 剌 亲 父, 殴死仪宾” 刑 部建 议“宜 行 瑦 瑐 ” , 抚 按 会 长 史 司 从重 议罪 得 到 了 神 宗 的 批 准 。 这 种“议罪 ” 是明廷对宗藩司 法 权 下 放 的 又 一 实 证, 一 方 面 凸 显 巡 按 职权 的 扩大 , 也 表 明明 廷 对 地方司 法 控 制 力 的 削 弱 , 不得不更多地 下 放 司 法 权 。当 然 , 这 是一个 积 极 的转变, 使巡按御史等官可 以更 及 时 审 理 或 究问 犯 罪 宗 室 , 从 而 扩大 监 控 效 果 。
论明代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

论明代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分类:教学研究∙作者:粱尔铭∙字数:2885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第8期[摘要]考察制度是明代官吏考核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巡按御史又在这项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多种多样的考核方式,巡按御史可以充分运用考察职权,对地方官员及其政务进行有效的监控。
[关键词]明代,巡按御史,考察职权[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7)08-0016-05在明代的官吏考核体系里,虽然考满和考察二者相辅而成,但事实上却是于察典最重。
而巡按御史“代天子而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故在考察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多年来国内外学者在明代考察制度和巡按御史制度的研究领域内已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就笔者所能收集到的资料,尚未见有专文对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考究,敬请方家指正。
一、巡按御史考察职权的发展演变所谓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主要是为了清查官吏的贪赃枉法等不称职行为,以便及时将其清理出官僚队伍。
随着明代考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地方官员的考察逐渐分成了针对文官的朝觐考察和针对武官的军政考察,以及作为补充的不时考察三种形式。
(一)巡按御史与朝觐考察明代文职官员有朝觐考察。
洪武十一年(1378年),“征天下布政使及知府来朝,命吏部课其殿最”,“朝觐考察自此始”。
但朝觐考察制度真正确立的时间却稍晚:“洪武二十九年(13 96年),始定以辰、戌、丑、未为朝觐之期,朝毕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
”此后一直到明朝灭亡,朝觐考察制度都一直都在实行。
巡按御史在朝觐考察中的职权,前后期有所变化。
弘治以前,巡按御史可以揭贴的形式参与朝觐考察:“吏部于各官贤否,在布按二司,则据抚按揭贴,在诸司则参布按等官揭贴。
”巡按御史直接参与朝觐考察则始于弘治年间。
明代御史巡按制度发展阶段述论

众多的史料均把明代巡按御史初遣 的时间指 向洪武十年( 1 3 7 7 ) 。如清代《 御批历代通鉴辑览》 说: “ 始 遣 御史巡 按 州县 , 巡 按 之设 始 此 。 ” _ 4 另外 , 明人郑晓在《 吾学编》 、 施沛在《 南京都察 院志》
民” J 卷 。从 这条 材料 看 , 御史 邢 雄 通过 上 书 言事
第 3 5卷
第 5期
大 庆 师 范学 院 学报 JU NI VE RS I T Y
V0 1 . 3 5 No. 5
2 0 1 5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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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I 1 0 . 1 3 3 5 6 / j . c n k i . j d n u . 2 0 9 5 - 0 0 6 3 . 2 0 1 5 . 0 5 . 0 2 4
在 明代 , 御史 巡 按 制度 经 历 了一 个 由确 立 、 完善 到 式微 的发展 过程 。
一
而巡按御史 则负有 “ 宣上 德而询 民瘼” 的重大使 命, 其 职 责非 常 宽泛 , 涉及 所 巡 辖 区 的行政 、 司法 、 军政 、 民政、 经济、 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洪武二年 谢恕巡 按 松江 仅为 逮系犯 人 至京师 , 而且 后世 也没
士, 供亿劳苦。上恻然谓 中书省 臣 日: ‘ 军 士戍边
道 路 险远 , 民人 供亿 诚 艰 , 宜 少 纾其 劳 。 ’ 乃命 停 岁 纳 马草 , 若 乏用 则给 直市 之 。寻诏 山西 、 陕西 、 北平 诸卫 , 令 军 士 依 时芟 取 刍 草 以为 储 蓄 , 免 致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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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有 功能, 从而走 向式微 。 关键词 : 御史巡按 ; 明朝; 政治
明朝巡按御史研究综述

明朝巡按御史研究综述姓名:吕雅文班级:历史1411 学号:14200501121引言:近年来关于巡按御史的研究一直是明朝监察的热点,而对于明朝巡按御史研究的综述却一直是空白。
通过研读关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成果,发现对巡按御史研究历年的热点不同,所关注的范围不一样。
遂将其研究成果进行分类,加以总结,为后续研究者提供参考借鉴。
巡按御史是明朝对地方检察所设的官吏之一,是由监察院下设的十三道监察御史所抽派的。
监察御史在都城内都察院供职称为常差或者是内差。
而如奉命出巡盐务即为巡盐御史,奉命出巡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奉命巡按地方即为巡按御史,则称为外差或特差。
而巡按御史是派外差或特差次数最多的任务。
关于巡按御史制度的形成,学者们根据文献记载持保留态度,现有洪武二年(1369)及洪武十年(1377)两种说法,后文中我将详细描述。
因此这个问题还需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
巡按御史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行政官员的权力。
并对州县府道等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
《明史》中也记载:“而按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
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改政事得失,军民利痛,皆得直言无避。
……御史犯罪,加三等”由此可见巡按御史的权力也是相当大的,但为了保证这种权力不被破坏,同样也加重了御史犯罪的罪行程度,以此来维系整个巡按御史的纯洁性。
后来由于巡按御史的权力不断扩大,以至于最后凌驾于三司之上。
相应的对官员的考核权利也扩大了,甚至参与到“军政”之中。
具体内容将在后文中详解。
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前人已有不少研究成果。
通过阅读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这是有规律的一项研究课题。
在2000年之前关于明朝巡按御史的研究大致围绕巡按御史本身来展开讨论,更多的是探讨巡按御史的产生、职能、出巡规定等基本的研究。
而在2000年至2010年期间人们的研究方向逐渐扩大,开始研究巡按御史的细节问题,但多为职权方面的研究。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

收受贿赂 等一系列地影响监 察官形 象的行 为发生。 其现代 法治 的意义在 于有利维 护 司法 的公正廉 洁 形象 ,避免人 们对 司法工作 人员产 生合理 的怀疑。 处于封 建时期 的 明朝能 有这样 的规定在 当时是 比
、
巡按御 史制度 的形成
巡按御史 制度作 为明朝 的地方 监察制 度 内容 之一 , 对于该 项制度 的形成时间 , 文献 记载的并不 致 。《 太祖实录 》这样记载 :洪武二 年 ( 1 3 6 9) 七月癸丑 , 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 , “ 以欺 隐官租 ,
一
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 ;夫守令之官不可 以不久也 , 监 临之任不可 以久也 ; 久则情 亲而弊生 , 望轻而法
韩雍 “ 巡按 江西黜贪墨吏五 十七人 ” ” 叫 。 王时 中 “ 出 按宣大 ,逮 系武职贪 污者百余人” “ 。简单说来 , 就是 当巡按 御史 发现地方官 有贪污受 贿 、残 害百 姓、 中饱私囊等不法行为时 , 都有义务纠正或惩 罚 , 这也是他们 的基本职能 。同时要察举 良吏 , 若地 方 官吏 中有 “ 守法 奉公 ,廉 能昭著 者 ,随即举 闻” ; “ 若知善不举 ,见恶不 挈 ,杖一百发烟瘴地 ” 。 由此看来 , 监察职 能也就是惩恶扬善 , 而不仅 指纠正 和惩罚 。 这 与当代 的检察机关 的监督职能有 区别 , 现代社会 除了司法机关 的监督还有人民的监 督 、社会舆论 的监督 ,但 主要是 “ 惩恶 ” ,似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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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巡按御 史制度研 究
、
齐 晓 静
(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 院 , 安徽 芜湖 2 4 1 0 0 0 )
摘 要: 巡按御 史制度是 明朝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制度之一 ,是统 治阶层派遣 十三道监察御 史到各省 定期巡 回考察的一种制度。明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 ,体制严 密,主要 包括提 刑按察使 司及其辅佐官、巡 抚与 总督都御使 、巡按御 史等几 大监察体 系。这三大体 系在 当时的 吏治 中起到 了很大的作 用,就连贪 图
历史趣谈巡按御史:看古代的“巡视组”如何检举非法?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巡按御史:看古代的“巡视组”如何检举非法?导语:巡按御史这个官职,最早是由隋朝设置的,在明清两代,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制度化设置。
巡按御史是御史的一种,明清两代中央政府均设有监察机关巡按御史这个官职,最早是由隋朝设置的,在明清两代,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制度化设置。
巡按御史是御史的一种,明清两代中央政府均设有监察机关即都察院(类似今天的中纪委或监察部),都察院下面设御史(也称监察御史),明代都察院下属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代都察院下属有十五道监察御史。
这些御史可以分为几类:在京城都察院供职的称为内差或常差,奉命出巡盐务的称为巡盐御史,奉命出巡漕运的称为巡漕御史,奉命巡按地方称为巡按御史。
据《明史》记载,明洪武年间即有巡按御史之设,但不是常例,到了永乐元年二月乙卯,才成为定制。
巡按御史的官级虽然只是正七品(相当于现在的一个正职县长),但其权力还是非常大的,据《明史》记载:“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
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翦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
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
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
有大政,集阙廷预议焉。
”由此可以看出,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不仅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行政官员之权力,并对府州县道等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
其实,对于御史,明朝的要求是很严格的,规定“御史犯罪,加三等”。
巡按御史既是中央政府所派的纪委官员,行使对其他官吏的监督生活常识分享。
明代巡按御史履职中的纠劾探析

明代巡按御史履职中的纠劾探析陶道强【摘要】针对地方官吏的违法、渎职等行为通过奏疏等形式向中央检举,并列举罪状以作为朝廷处理的依据,这是御史巡按地方所必须履行的最主要的职责之一.巡按御史的纠劾对象涉及广泛,纠劾职责有不时论劾和复命纠劾两种基本类型,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制度和约束机制.巡按御史纠劾制度是明廷垂直监控地方政治、社会的极为重要的措施,是保持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监控和牵制督抚等高级官员的重要手段.但到后来,其纠劾职责逐渐由监督职官的手段演化为巡按御史操控官场甚至左右地方决策的权力,这是明初制度设计者所始料未及的.【期刊名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39)002【总页数】7页(P78-84)【关键词】巡按御史;纠劾;澄清吏治;徇私滥劾【作者】陶道强【作者单位】枣庄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枣庄27716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48我国古代历史上,御史“职司耳目,代表君主纠劾官邪,肃清吏治,故其权力随中央集权之发展与日俱增”[1](p.9)。
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中央对地方的监察需求也愈显突出,于是更加倚重巡按御史的纠劾,即针对地方官吏的违法、渎职等行为通过奏疏等形式向中央检举,并列举罪状以作为朝廷处理的依据。
这是御史巡按地方所必须履行的最主要的职责之一。
“夫抚按之权,举劾最重”,[2](p.2761)举劾之权即抚按手中所握有的纠劾和荐举权力,也是他们所负有的最基本职责,这在明代地方监察中具有突出地位。
“若巡按,举劾其职也”,[3](p.5935)在监察御史巡按地方的诸多职责中,究治奸恶、贪酷极其重要,且是明廷纠劾违法不职官员尤其是地方官员的主体。
洪武十六年(1383)七月,朱元璋谕都御史,“今御史及按察司巡历郡县,凡官吏贤否、政事得失、风俗美恶、军民利病悉宜究心,若徇私背公、矫直沽名、苛察琐细、妄兴大狱、遗奸不究、见善不举皆为失职,卿等其宣布朕意,令其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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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 第2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2 No.2 2013年2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Feb. 20136 文章编号:1008-8717(2013)02-0006-03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齐 晓 静(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摘 要: 巡按御史制度是明朝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制度之一,是统治阶层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定期巡回考察的一种制度。
明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体制严密,主要包括提刑按察使司及其辅佐官、巡抚与总督都御使、巡按御史等几大监察体系。
这三大体系在当时的吏治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就连贪图玩乐的明世宗也认为,“天下生民休戚,吏治臧否,系于巡按御使”。
[1]本文主要从巡按制度的形成、出巡相关规定、巡按御史的职能等方面予以介绍,在此基础上,引发一些对当代法制的思考。
关键词:明代;巡按御史;监察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一、巡按御史制度的形成巡按御史制度作为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内容之一,对于该项制度的形成时间,文献记载的并不一致。
《太祖实录》这样记载:洪武二年(1369)七月癸丑,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师,多有称冤者”[2]。
这一材料表明,明朝初年就已经推行巡按御史制度。
而《明史》记载却是洪武十年七月“始遣御使巡按州县”[3]。
洪武十五年明太祖置都察院,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宣德时定为十三道)。
洪武二十三年,铸十二道印,巡按印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
可见,巡按御史制度到底形成于明朝的哪个年间,至今未有一致的说法。
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求证的问题。
二、有关御史出巡的规定明朝的巡按御史虽和西汉以来遣使监察地方的制度一脉相承,但其制度的完备和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威慑作用,远远超过了前代。
明太祖下诏颁布的《宪纲事类》,对巡按御史的点差、期限、随行人员、治所、交际、回避、相见礼仪、迎送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
下面着重介绍期限、随行人员、交际和回避这四个方面。
(一)有关期限方面的规定御史出巡,除去往返路途的时间,以一年为期限。
顾炎武对御史的任期短暂大加赞扬。
他说:“又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
”[4]顾炎武的评价是很有道理的。
地方行政长官的任期不能短,太短了官员无法兴利除弊,情况还没有调查清楚,就得离任了;而监察官不能任期太长,否则容易被利益驱动,与地方长官相互勾结,无视朝廷纪纲,于朝廷于百姓都是一大祸患。
笔者认为,关于这一年的规定应当是一个可变期间而非是一个不变期间,根据各个州县地方的不同状况,比如领域、地理位置、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御史出巡的任期也可相应地延长或者缩短,既可以提高监察的效率,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从而减轻朝廷乃至老百姓的负担。
(二)有关随行人员方面的规定 明朝是这样规定:“凡监察御史巡按,许带书吏一名,照刷文卷;许带人吏二名,若应用监生,临期奏请。
”[5]书吏与人吏必须与巡按御史同行,不许单独行动。
这样规定有其先进之处,一方面减轻了监察御史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又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这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兼顾了公平。
(三)关于交际方面的规定《宪纲事类》规定:巡按御史“分巡所至,不许令有私买货物及盛张筵席,邀请亲识”,“所到之处,须用防闲;未行事之前,不得接见闲杂人”。
收稿日期:2012-11-29作者简介:齐晓静(1988—),女,安徽滁州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11级宪政专业硕士研究生。
“故事,巡按御史行部,必竣事而后,与乡士大夫还往。
”[6]这些其实是禁止交际的规定。
在笔者看来,这方面的规定也是有优势的,禁止御史在出巡时太过招摇,索取私利,以权谋私,借巡按之名,搜刮民脂民膏,培养人际关系,以便收受贿赂等一系列地影响监察官形象的行为发生。
其现代法治的意义在于有利维护司法的公正廉洁形象,避免人们对司法工作人员产生合理的怀疑。
处于封建时期的明朝能有这样的规定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还应当在此基础上规定的更具体一点,除了禁止“私买货物”“邀请亲识”以外,还可禁止其他方面的行为,如禁止御史与地方官员单独接触,禁止御史到非指定的场所与当事人见面等。
规定的越具体,不法企图的御史就无法找出法律漏洞,从而有利于监察工作的顺利、公正进行。
(四)关于回避的规定《宪纲事类》规定:巡按御史出巡,如若系原籍或历仕寓居之地,必须回避;所办理公务之中,如涉及嫌仇之人,必须请求回避。
我国当代法律也有关于回避的规定,如公务员法中就有着关于地域回避的规定,公务员法第69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又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宪纲事类》所规定的其实也就是有关地域和利害关系的回避问题,在当时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能考虑到回避的问题也是一大进步。
从以上描述来看,明朝的巡按御史制度是比较完备的,明太祖颁布的《宪纲事类》无论在当时还是从现代的角度来看都是具有其进步性意义的,对于现代化法治国家而言仍有一定的价值,我们可以在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同时对现代的法制予以思考。
三、巡按御史的职能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中,尤“重巡按之任”[7]。
明初,御史出巡监察考核的范围是省级以下的所有官员,据《明史》记载:“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8]英宗正统十一年(1446)四月、布政、提刑“二司从御史举劾”。
自此,御史有了监察省级官员的职权。
(一)监察地方官职能这是巡按御史的首要职能。
地方官吏如有“奸贪废事、蠱政害民者”,巡按御史“即便挐问”,若“见恶不挐,杖一百发烟瘴地”[9]。
英宗正统年间韩雍“巡按江西黜贪墨吏五十七人”[10]。
王时中“出按宣大,逮系武职贪污者百余人”[11]。
简单说来,就是当巡按御史发现地方官有贪污受贿、残害百姓、中饱私囊等不法行为时,都有义务纠正或惩罚,这也是他们的基本职能。
同时要察举良吏,若地方官吏中有“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闻”;“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挐,杖一百发烟瘴地”。
由此看来,监察职能也就是惩恶扬善,而不仅指纠正和惩罚。
这与当代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有区别,现代社会除了司法机关的监督还有人民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但主要是“惩恶”,似乎并不存在“扬善”。
如果我们借鉴明代的这种“惩恶扬善”的监察职能,会不会更能促进现代社会的法治状况呢?(二)照刷文卷职能御史所到之处,凡属于照刷范围的文卷,编目分类,按照程序刷卷。
御史对地方的文卷按五个等级一一审查照刷,在卷尾批不同的字。
若“卷内事无违枉,俱已完结,则批以‘照过’;若事已施行,别无违枉,未可完结,则批以‘通照’;若事已行可完而不完,则批以‘稽迟’;若事已行完毕,虽有违枉,而无规避,则批以‘失错’;若事当行不行,当举不举,有所规避,如钱粮不追、人赃不照之类,则批以‘埋没’。
各卷内有文案不立、月日颠倒”,核实后,“随其情而拟其罪”[12]。
之所以分五个等级,其实也就是要求监察官在审查地方案卷时,必须要遵守审慎的义务,不能颠倒黑白,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批阅,否则就要根据情节来定他们的罪。
(三)审录罪囚,检察非法用刑职能明朝法律规定:御史出巡,“审囚、刷卷必须遍历,不拘期限”[13];“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14]。
地方诉讼案件,若申诉人认为所在衙门审判不公,可以向御史申告,御史必须受理,复审后若有冤假错案者,原办案官吏以失职论处,但涉及军职官员的案件,必须上奏请旨,不得擅自审问。
同时御史要禁约非法用刑,地方官“有用非法刑具、残害人命者,除参问外,仍须指实造报”[15]。
此外,御史还有检察仓库钱粮,查勘农田水利及陂塘沟渠、桥梁道路、城池驿站,考察政教民情、存恤孤老等职能。
其职能范围之广、覆盖领域之宽、对监察人员的要求之高可见一斑。
四、巡按御史制度的作用巡按御史制度作为明朝的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当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第一,利于维护封建国家的统一。
自宋朝开始,地方监察官既有监察之职,又参7与地方政务,不仅强化了对地方官的监察机制,而且有利于杜绝地方割据势力的滋生,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封建社会自宋朝开始,几乎没有藩镇之患,这与地方监察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分不开的。
第二,利于维护地方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
在封建社会,地方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和冤假错案不断增多,这些不仅加剧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而且引起了社会各阶级的不满。
御史巡按对官吏违法乱纪行为的弹劾和冤假错案的处理,有利于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消除社会的不满情绪,维护地方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
第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
自宋以来,伴随封建生产关系的变化,不但阶级矛盾更为尖锐,而且社会矛盾更为复杂。
地方监察官每逢遇到自然灾害,便参预监督救济,安置饥民,同时还监管慈善事宜等,这些职能对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此外,御史在强化地方的财政管理、保证国家的税收等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总之,巡按御史制度作为地方监察制度之一,如前文分析的那样,职能范围广泛、覆盖领域之宽,因而其作用也比较大,渗透社会的各个方面。
五、对明代御史制度的思考综上,明朝的法律是比较完备的,规定得也甚为严密,大到国家大事、小到官员任用选拔都有具体法律进行规制和约束,这在当时的社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改善了当时的法制状况,促进了整个朝代法制的发展。
巡按御史制度便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即使是在现代国家,它仍有着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比如,《宪纲事类》中规定的期限、禁交际、回避等,值得我们当代立法者去学习并采纳,又如,明朝御史的职能分配上都有着现代法治国家值得借鉴的地方。
然而,我们也看到了明朝巡按御史制度的不足之处。
第一,御史巡按的监察权与行政权合一,这为他们贪污受贿和勒索百姓提供了便利。
明朝地方监察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这虽利于分割地方官权力,但同时会导致他们利用手里的职权贪污受贿、勒索老百姓,特别是在政治腐败时一些地方官会浑水摸鱼,公开受贿或乘机勒索钱财,从而使政治更加黑暗。
第二,御史自身贪赃枉法,庇护州县官吏,甚至与州县官吏相互勾结。
尽管监察官自身的监督体制在不断完备,但由于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一些地方监察官受利益驱使,不仅对违法官吏“坐视漫不省察”,而且“背公自营,倚令搔众”,甚至与地方官勾结,欺压百姓。
这又导致社会风气差,民不聊生,政治更加腐败。
第三,官僚内部的重重关系网,影响到御史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