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监察制度
明清监察制度异化的历史审视

自明罢废谏院始,至清台谏合一止,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重心不断向臣僚转移,监察机构从相对独立的机构逐渐完全对皇帝负责,监察对象只有百官朝臣。皇帝通过监察机构掌握百官的言行动态,至此,监察制度完全丧失了对于皇权的谏议监督功能,完全成为服务于皇权的控制官员的工具。
2监察组织与方式逐渐非常规化
随着明清皇权的高度强化,对官员及民众的控制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与之相适应,监察组织与方式也突破以往的常规程序与设置,特务监察逐步兴起。明洪武十五年,锦衣卫设立,大规模的特务政治由此兴起。此后不久,东厂、西厂、内行厂等特务机关相继设立,厂卫制度逐渐完备,并成为监察百官的重要工具。东厂等特务机关不载于《明会典》,即不属于国家正式机构,却拥有极大的特权,可不经任何国家法定程序监控、逮捕、审判、处置臣民,只需对皇帝本人负责。清承明制,密折奏事、粘杆处等特务制度与组织基本沿袭了明代对于官僚群体的监控。《明史》记载,明代官员的日常交际、生活动态乃至一言一行无不置于特务机关的掌握之下,监察逐渐成为“监控”与“监听”。可以说,特务监察的盛行体现了明清监察的非常规化与非程序化,即国家监察权力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不依靠国家规章制度与法定程序,拥有源于皇权的、超越国家政制运行的特权。
明清时期监察权呈不断扩大化趋势,除原有的监察官员履职之外,还涉及提督学校、组织科举、纠察军队、审理案件等等。可以说,监察机构对行政的监督很多时候是以直接插手行政的方式来实现的。监察权力与司法、行政等权力的边界日益模糊,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与专职性被极大削弱。
分析明代监查与考核对规范用人制度的有效作用

分析 明代监查 与考核 对规 范用 人制 度的有效作用
钟 景超
明代对 于 大 臣任用 私人 定罪 虽然 规 定极 为严 苛 ,某些 时 弹劾 者要 自动 请求 罢免 。
候让人 生 畏 , 但 是有 明一代 , 虽然 主弱 臣强 的时候 多 次 出现 ,
六科给事中进行弹劾的对象和方式与监察御史相似,但
京察和大计是明代黜陟官吏的大典, 朝野上下非常重视, 士大夫一旦身挂查典而遭到谴责,非独有玷终身清誉,并且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监 察制 度 中发 挥着 重要 的作 用 ,十三 道监 察 御史 和六 科给 关系到一生的仕途荣辱, 而尤以拾遗被劾者为重, 京卿大臣,
一
旦被拾遗所至 ,哪怕是皇帝也无法挽救。所以,在这种上
给司法部 门议罪,对于只有失职情节的一般交 由吏部议覆定 度 ,这样 形 成 了一个 结构 非常 严密 的监 查 网络 ,凌驾于 各级
罪 ,在这种情况下,大臣不敢专擅其权,以防止被御史弹劾 行政 机 关之 上 ,使从 中央 到地 方 的各 级 官吏 不敢滥 旅权 威 。
而 构罪 。
即使偶有权力过分膨胀的人物,也能很快地受到监察官员的
所谓 方面 官 ,就 是指 地方 官员 中 品秩 较 高 ,或 权威 较重 的官 不 能够 为祸 。 当然 ,仅仅 依靠 大 臣的 自己的 自 制 能 力是远 远 员 ,实 际上 指 的是督 抚藩臬 ,一般 就官 员 的违法 失职行 为而
不够的。与之相配套的政治制度的设计是法律施行的有效保 发 。
诵 读弹 文 。
家 的政 治慢慢 走 上 了正轨 ,洪武 十三 年 以后 , ・ 又大 刀 阔斧对
监 察御 史 弹劾 的对 象 非常广 泛 ,从 中央 的 内 阁大 学 士 、
明清对于廉政有重要作用的制度

明清对于廉政有重要作用的制度1. 明朝的监察制度呀,那可太重要了!就像一个敏锐的卫士,时刻监督着官员们的一举一动。
比如都察院的御史们,那可是铁面无私,一旦发现官员贪污腐败,立马弹劾!这难道不是对廉政的有力保障吗?2. 还有明朝的考核制度呢,这就好比一场严格的考试,官员们都得打起十二分精神。
像定期对官员进行考核,成绩不好的就得受罚,这不就逼着官员们廉洁奉公嘛,多厉害呀!3. 明清的回避制度也很绝啊!官员不能在自己家乡任职,这就避免了各种人情关系的干扰呀。
你想想,如果官员在老家当官,那七大姑八大姨都来找他办事,还怎么廉政呀,这个制度可太妙了!4. 明清的俸禄制度也有讲究呢,给官员们合理的俸禄,让他们能安心办公,不用为了生计去贪污呀。
就像给马儿吃草,它才能跑得快,这不是很浅显的道理吗?5. 那时候的教诫制度也不容忽视呀!上级经常教导下级要廉洁,这就像长辈时刻提醒孩子要走正道一样。
经常有人在耳边念叨着,官员们也会更注意自己的行为吧,这对廉政很有帮助呀!6. 明清的法律制度对廉政的作用可大了去了!对贪污腐败严惩不贷,那法律条文可严厉了。
这就像一把高悬的利剑,谁敢乱来就砍谁,这多有威慑力呀!7. 还有廉政奖励制度呢,对廉洁奉公的官员进行奖励,这多鼓舞人呀!这就好比比赛中得了第一名有奖品,大家肯定都努力去争取呀,能促进廉政呀!8. 明清的官场文化也有影响呢,大家都以廉洁为荣,贪污为耻。
这不就形成了一种良好的氛围嘛,就像大家都追求好的东西,那不好的自然就没市场了,这对廉政作用可大了!9. 官员选拔制度也很关键呀!选拔那些品行端正的人当官,这源头就有保障了呀。
要是选的都是些贪婪的人,那还谈什么廉政呢,所以这个制度很重要啊!10. 最后说说舆论监督制度吧,那时候民间对官员的监督也很厉害呢。
就像现在的网络监督一样,大家都盯着呢,官员们哪敢乱来呀,这对廉政也是大助力呀!我觉得呀,明清这些制度真的是对廉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配合,共同营造了一个相对廉洁的官场环境。
厂卫系统与明代监察制度

“ 缉访谋逆 、 言 、 奸恶 等, 妖 大 与锦衣卫 均权 势 。而 在 其具体 的实 宫 内苑中成 长起来 , 有那 么 多的 精力 去处理 这么庞杂 的事务 , ” 没
际运 作中 , 之事 , 不限于所 谓的“ 缉访 绝 谋逆 、 、 妖言 大奸恶”还 包 内阁 正好符 合皇 帝的需 求 。 , 括 六部九卿 百司的工作 , 京城各 门、 皇城 各门及 关防 出入 , 命事 人
到了 明世宗 嘉靖 一朝 , 厚璁一 心玄修 , 朱 对于朝政根 本没有 称为 内阁首揆 , 俨然 已成为真 正的宰 相, 压制着六 部九卿 , 明代此
这 些 内阁首 辅们不 但在政 务上压 制 了皇上 , 甚至还干预皇帝
件, 失火 、 雷击 , 京城 内杂粮 、 、 、 、 等生 活 日用 品的价 格, 兴趣, 米 豆 油 面 几乎将朝廷事务都托付给了内阁, 内阁排名第一的大学士 甚 至还有 民间争鸡 骂狗等 琐碎 之事 。
内阁草拟 对各 种奏 章 的处 理 意见 , 并将这 些意 见附于奏章 之后 ,
‘ 设立于永 乐十 八年 , 厂卫系 统里 最大 , 完善 的一套 送给皇 帝御 览批准 。票拟 的 出现 是 必然 的, 东厂 是 最 也是必须 的。撤销丞
特 务机构 。永乐十 八年 , 明成 祖 在东安 门外 设立 了东厂 , 命他们 相一职后 皇帝要对 六部 的所有事 务进行 决策 , 但后代 的皇帝在深
学士只是 五品官 , 低于 尚书 、 郎的 品级 , 远 侍 这也是朱棣 的精心设
汁, 以看 出他 对于 内阁 也是有 很大 的戒心 的 , 可 为防 内阁权势过
锦衣 卫的历 史相 比“ ” 厂 而言要 长很 多, 早在明太祖 朱元璋洪 大 , 降低 了阁 员们的 品级 。 特意 武 十五年 , 已经 出现 了“ 就 锦衣卫 ” 明代 锦衣卫 的职权 是伺察上 。 仁 宗宣 宗两朝 , 学士 因为 曾做过 太子 的师傅而获得 恩宠 , 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深刻地体现了当朝的政治特色,并且监察制度也分为中央和地方,不同的监察制度也引发了不同的结果。
以下我将总结从商开始到清的监察制度:1、商朝:封建时代于商朝确立,即地方上实行分封制。
同时商朝也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时期贵族民主制的特色。
但是商朝并没有制度意义上的监察制度。
但是在商朝实际存在的过程中,其运行中隐含了对王的监督。
当时王畿内出现了比较完备的官制,大体可分为三类:一为行政管理官职,二为宗教事务官职,三为军事官职。
其中行政官员和宗教官员的权力很大,比如伊尹放太甲的传说,说的是有元老资格、担任尹的伊,在商王不道的情况下,得到强力贵族的支持,竟然可以将王流放。
而在地方,由于分封制的实行,地方是一个个独立王国,并不存在监督成分。
因而在商纣之时,由于中央对外征战伤损实力,被崛起壮大的周国联合其他王国所灭。
中央的隐性监督制是由于王权不强以及原始社会残余的贵族民主制所支撑的,有一定的效果,但地方毫无监察,中央最终被壮大的地方所灭。
2、秦朝:秦朝结束了春秋战国的分裂格局,统一全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
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主管对官员的监察,是中央和地方监察系统的首领,负有保障官僚体系正常运转、尤其是保障官僚系统忠诚可靠的职责。
在地方,实行郡县制。
京师地方主官为内史,其他郡则设郡守为主管,郡丞为副,郡尉掌武事。
另设监御史监督郡县各官。
3、汉朝:汉承秦制。
在中央,同样由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统领御史台,负责监察。
在地方,由于分封制与郡县制并行,监察方式也略有不同:在总体上将天下郡国分为13部州,分设刺史监察地方;而在实行郡县制的地方,太守、县令都是类似全能主义的官僚,因而也负责对属下官员的考核与监督,郡内还有督邮负责对属县的监察;在刘氏王族的王国内,由中央任免的宫廷官员,以监察国王,类似于特务。
在汉初由于官僚体制的不完善,行政与监察体系之间的界限并不明了,丞相也可以行使监察权以弹劾百官。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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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郑 永 兰 ,梁 润
( 京 农 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学 院 , 苏 南 京 2 0 9 ) 南 江 1 0 5
摘
要: 明朝 时 期 , 监察 制 度 在 借 鉴 前 朝 的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发 展 , 之 这 一 时期 政 治 大 环 境 的 影 响 , 得 明 朝 的监 加 使
u q e c a a t rs is niu h r ce it .Th sa tcee p an he e c a a trsis i e e s e t . c i ril x l is t s h r c e itc n s v n a p c s
K e r s t e M i g Dy s y; t up r i r y t m ; c a a t rs is y wo d : h n na t hes e s y s se v o h r c e itc
十 三 道监 察 御 史 , 十 三 道 分 别 为 浙 江 、 西 、 这 江 河 南、 山东 、 福建 、 广东 、 广西 、 四川 、 贵州 、 西 、 陕 山西 、
史, 正三 品 ; 左右 佥都御 史 , 四品 , 正 其属 有经 历 司、
司务厅 、 照磨所 和司狱 司 , 员分 别为经 历 和都事 、 官 司务 、 磨 和 检 校 、 狱 , 照 司 品级 正 六 品 到从 九 品不 等。此 外 , 明朝 在 六部 还设 六 科 给事 中 , 每科设 都 给事 中 , 正七 品 ; 左右 给事 中 , 从七 品 ; 给事 中 , 从七
明朝时期 的监 察制 度 , 借鉴 秦汉 、 在 魏晋 、 隋唐 和宋元 等朝监察 制度 的基础 上 , 获得 了进一 步的发
明朝弹劾制度

明朝弹劾制度明朝的弹劾制度是其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监督性。
该制度允许官员对违法违纪、渎职等行为进行弹劾,是维护国家法制、整顿吏治的重要手段。
明朝的弹劾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洪武年间,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演变,在仁宣之治时期达到了高峰期。
这一时期,弹劾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成为明朝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明朝的弹劾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纠劾:由都察院负责,对官员的违法违纪、渎职等行为进行弹劾。
纠劾的范围很广,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
一旦发现有官员存在这些问题,都察院就会对其进行弹劾,并上报给皇帝。
2. 参劾:由六科给事中负责,对六部官员的违法违纪、渎职等行为进行弹劾。
参劾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针对六部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察。
3. 交章奏劾:由御史负责,对地方官员的违法违纪、渎职等行为进行弹劾。
御史可以通过交章奏劾的方式,将地方官员的问题上报给皇帝,并请求皇帝进行处理。
在明朝的弹劾制度中,弹劾的发起者通常是监察官员,如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御史等。
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官员的违法违纪信息,并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旦确认有官员存在问题,就可以发起弹劾,并将弹劾奏疏上报给皇帝。
皇帝在收到弹劾奏疏后,会进行审阅,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对于被弹劾的官员,如果问题属实,通常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降级、罢官、甚至流放等。
如果问题不实,则弹劾者可能会受到反坐的处罚。
明朝的弹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国家法制、整顿吏治的作用。
然而,由于明朝中后期政治腐败、皇帝昏庸等原因,弹劾制度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成为了一种形式主义的工具。
明朝的改革明代的吏治法律和体制变革

明朝的改革明代的吏治法律和体制变革明朝的改革:明代的吏治、法律和体制变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建立对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深远的改变。
明朝的改革包括吏治、法律和体制三个方面的变革,这些变革在当时带来了一系列的积极影响,并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吏治改革1.选拔优秀官员明朝在吏治改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官员的素质。
首先,明朝实行科举制度,以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这一制度消除了贵族特权,突出了人才的选拔,使得社会上流动性增加,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优秀官员。
2.监察制度的建立明朝对官员进行监察,建立了严密的监察制度。
其中,监察御史在各个行政区域进行巡视,对官员的行为进行调查,确保行政的公正和廉洁。
通过监察制度,明朝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了各级官员,提高了政府的执行力和效益。
3.清理官员贿赂和贪污问题明朝高度重视清理官员贿赂和贪污问题,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进行打击。
对于那些涉嫌受贿和贪污的官员,明朝采取了无情的处罚措施,如处死、罚款、逐出官场等,以保证政府的廉洁和清正。
二、法律改革1.刑法改革明朝在刑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公平。
在明代,刑法实行“规则刑法”,即以法律作为判断依据,废除了以往的专裁制度,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合理。
2.法律典籍的整理为了确保法律的透明和可操作性,明朝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典籍整理。
《大明律》、《大明鞠统》等法典的制定和整理,为明代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也为后来的法律改革提供了参考依据。
3.民法和商法的发展明朝在民法和商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开创性的改革。
民法方面,明朝制定了《大明律》和《大明鞠统》,明确了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为个人权益提供了保障;商法方面,明朝实行了物价管理和商人组织制度,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三、体制改革1.地方行政体制的调整明朝对地方行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实行了州县制度,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行政组织体系。
通过对地方行政体制的规范和调整,明朝提高了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和效率,促进了地方的繁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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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监察制度
明代监察制度的类型: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下面也要由这四方面进行介绍。
1. 法律制度:
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 谏言制度:
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主管监督),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
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
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
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
明代对于这一职位的选拔也是有很高要求的。
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
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
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3.御史制度:
明初曾效法元制设立御史台,主监察。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式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朱元璋之后的继任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
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
由于职位重要,在用人上也是极其慎重,要求极其严格。
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
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4.地方监察制度:
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
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
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
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
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
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
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
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5.其它监察机构:
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
相互结合,使明朝监察制度更加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