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朝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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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贪官污吏

明朝的贪官污吏

明朝的贪官污吏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又充满变革的时代,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贪官污吏。

这些贪官污吏以权力为工具,肆意进行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民众的利益。

本文将对明朝的贪官污吏问题进行探讨,并探究其原因和对策。

一、明朝贪官污吏的现象描述明朝贪官污吏现象十分普遍,他们以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为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带来的影响远远超出一般人的想象。

他们动辄贪污数额庞大,使整个社会的财富被大量流失,造成底层民众生活困难。

他们往往不讲公平正义,滥用职权,导致人民无法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此外,贪官污吏的贪腐行为也极大地破坏了社会风气,使全社会陷入道德风波之中。

二、明朝贪官污吏的原因分析明朝贪官污吏问题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原因。

首先,明朝官员薪资待遇的低下成为了贪官污吏的滋生土壤。

明朝朝廷对于官僚的薪资待遇比较拮据,导致一些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腐败行为来填补工资的不足。

其次,明朝统治者对贪官的打击力度不够,监管不力。

一些统治者对于贪官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最后,社会道德观念的淡薄也是贪官污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一个道德风气淡薄的社会中,贪官污吏借机肆意行事,且很少会受到谴责和制裁。

三、应对明朝贪官污吏的对策建议为解决明朝的贪官污吏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首先,加大执法力度,对贪官污吏进行严厉打击。

只有确保打击力度的强大,贪官才能被吓阻住,进而遏制住贪官污吏问题的蔓延。

其次,加强官员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察体系。

通过建立监察机构,对官员的一言一行进行制约和监督,能够有效地遏制贪官污吏问题的发生。

此外,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只有使每个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贪官污吏的存在。

综上所述,明朝的贪官污吏问题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从明朝贪官污吏问题中得到启示。

我们应该铭记历史教训,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坚决打击一切贪污腐败行为,力争创造一个公正、廉洁的社会环境。

明朝的地方与官员贪污

明朝的地方与官员贪污

明朝的地方与官员贪污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王朝,但同时也存在着地方与官员贪污的问题。

地方与官员贪污是指地方官员以及朝廷官员在明代时期滥用职权,私心谋取私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给百姓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本文将探讨明朝地方与官员贪污的原因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明朝地方与官员贪污的原因1. 官员薪酬不足:明朝时期,官员薪酬普遍偏低,无法满足其日常开销,尤其是地方官员更是如此。

为了弥补收入的不足,一些官员选择贪污受贿,以获取额外的利益。

2. 朝廷监督不力:明朝朝廷对地方官员的监督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了官员的贪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一些地方官员利用职权之便,频繁地收取民众的财物,并凭借其地位的优势免于受到惩罚。

3. 统治机构腐败:明朝时期,一些地方政府机构本身就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地方官员在这样的环境下更容易贪污。

由于腐败的存在,各级政府机构无法有效监管和制约地方官员的行为,从而为他们的贪污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明朝地方与官员贪污的影响1. 经济发展受阻:地方与官员贪污导致了财政预算的流失,削弱了国家的财政实力。

这不仅限制了政府对各项事务的投资和支出,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贪污现象的存在进一步削弱了中央集权制度的效果,给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带来了威胁。

2. 社会不公与民众疾苦:地方与官员贪污使财富资源不公平地分配,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一些地方官员以权谋私、悖公害民,给百姓带来了巨大的疾苦。

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导致了民众的不满和抗议。

3. 政治体制败坏:地方与官员贪污的存在破坏了明朝政治体制的公正与廉洁。

官员的贪污行为削弱了朝廷的威信,破坏了政府管理的法制建设,使得政治体制腐败有滋有味。

这种情况的存在动摇了统治基础,最终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三、应对地方与官员贪污的措施1. 改革薪酬制度:应当适当提高官员的薪酬待遇,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只有在提供良好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减少官员因收入不足而产生的贪污行为。

明朝的官员腐败与清廉运动

明朝的官员腐败与清廉运动

明朝的官员腐败与清廉运动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朝代,然而,官员腐败问题也是当时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挑战。

本文将探讨明朝官员腐败问题的原因以及清廉运动对于解决这一问题所做出的努力。

一、官员腐败的原因官员腐败问题在明朝时期特别严重,其原因多方面而来。

首先,明朝的科举制度对于选拔官员存在一定的弊端。

科举制度的实施原意是为了选拔人才,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科举考试的难度极高,许多贪官污吏通过贿赂考官,舞弊作弊等方式获得了官职,造成官员阶层整体素质的下降。

其次,社会风气的败坏也是官员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明朝时期社会上普遍崇尚权势和物质,个人追求私利的心态盛行。

很多官员出于个人私利而贪污受贿,不为人民谋福祉,而是将官职视为谋取利益的途径。

此外,明朝社会的经济问题也为官员腐败提供了土壤。

在明朝时期,军费开支巨大,加上大规模的土地兼併使得社会贫富差距加大,民间的不满情绪与社会矛盾逐渐积聚。

这种社会背景下,官员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从民间获取财富以维持生活水平。

二、清廉运动的兴起与作用面对明朝官员腐败问题的严重性,不少知识分子和社会精英开始积极参与清廉运动。

清廉运动的核心目标是反对官员腐败,重树廉洁官风。

清廉运动在明朝末期开始兴起,在明朝晚期的各个领域如政治、经济、文化等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清廉运动在治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一些清廉官员通过勤政廉洁,为人民办实事,赢得了民众的支持和拥护。

他们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为个人私利而把持权力,从而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

其次,清廉运动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清廉运动强调诚信、公正、透明等价值观念,打击了腐败行为,提升了商业环境的整体素质。

这种改变为商业繁荣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此外,清廉运动对于社会风气的改善也具有积极的影响。

清廉官员通过身体力行,表率带动了整个社会的风气改变。

人们从清廉官员身上看到了道德的力量,开始对贪污受贿等行为持更加坚决的态度,社会上的贪腐行为有所减少。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我国的监察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

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

”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在此,笔者欲从宋元清等相邻朝代的监察制度和明代的监察制度的比较中入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

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

①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

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

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

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

明朝的官员腐败与清廉明代官员的贪污和廉政

明朝的官员腐败与清廉明代官员的贪污和廉政

明朝的官员腐败与清廉明代官员的贪污和廉政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官员的廉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明代,官员的腐败现象普遍存在,但也有一些官员以清廉的形象著称。

本文将探讨明朝官员的腐败和清廉现象,并分析其原因。

1. 腐败官员的特征和表现明代官员的腐败表现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方面。

首先,他们通过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财产,为己谋私利。

其次,他们容忍或参与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使得社会公平正义受到损害。

同时,一些官员还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特殊待遇或法律上的偏袒,为自己和亲友牟取利益。

这些腐败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人民的信任度。

2. 腐败的原因分析腐败问题在明代官员中普遍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明朝政府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监察不力。

官员可以利用职权之便逃避惩罚,而且受贿等违法行为难以被追踪和发现。

其次,薪俸不足也是诱发腐败的因素之一。

在明代,官员的薪酬经常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导致一些人迫于生计而参与腐败行为。

此外,弊端丛生的科举制度也加剧了官员腐败的问题。

科举制度只重视理论知识,而缺乏实践能力的考核,使得一些官员逐渐远离廉洁的道德标准。

3. 清廉官员的特征和表现与腐败官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廉洁正直的官员。

这些官员坚守正直道德,主动拒绝受贿和其他违法行为。

他们关心民生,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在职业生涯中表现出高度的勤勉和责任感。

清廉官员往往能够在严峻的环境中保持廉洁,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4. 清廉官员的原因分析相较于腐败官员,清廉官员背后有着一些共同的因素。

首先,他们具备稳定的价值观和高尚的品德。

这些官员注重个人修养,自律自省,坚守正道。

其次,明朝社会的文化传统以及儒家思想对于清廉官员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廉洁治理,这为一些官员树立了正面的榜样。

此外,一些清廉官员能够抵制金钱和权力的诱惑,坚守原则,这源于他们对个人责任和职业道德的高度认同。

明朝反腐这么的严厉 为什么还成为贪腐最严重的朝代呢

明朝反腐这么的严厉 为什么还成为贪腐最严重的朝代呢

明朝反腐这么的严厉为什么还成为贪腐最严重的朝代呢本文导读: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应天称帝,建立明朝,明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

朱元璋出自贫民,当过乞丐当过和尚,他懂得王朝来之不易。

朱元璋当皇帝后,他深知腐败对国家的危害,因次他铁腕反腐,对腐败施以重刑。

但是朱元璋死后,一直到明朝灭亡前,明朝的贪腐却比任何朝代都厉害。

对于明朝的贪腐,还是用明朝人说话最有力度。

明人陈邦彦对明朝的贪腐这样评价:“嘉(靖)、隆(庆)以前,士大夫敦尚名节,宦游来归,客或询其囊橐,必嗤斥之。

”嘉靖以前,明朝的士大夫及官员未必都是“敦尚名节”,但这些员还能知贪腐是羞耻行为,被问到当官时挣了多少钱,很多贪腐的官员都因为羞耻从来不说,也就是说此时的明朝贪腐问题还没有到丧心病狂的地步。

嘉靖上台后,明朝官场风气变化很大,士大夫无不“以官爵为性命,以钻刺为风俗,以贿赂为交际,以嘱托为当然”。

此时明朝的官场用陈邦彦的话表述:“今天下自大吏至于百僚,商较有无,公然形之齿颊。

”当得到朝廷任命,得到一个肥缺的职务时,都高兴庆祝,但如果得到是一个穷差事则没人理会他。

“宦成之日,或垂囊而返,则群相姗笑,以为无能。

”明朝此时的官场形成了,谁贪的多证明有能力,笑话清廉官员无能,这样官场,即使出清廉官员也无法生存下去,海瑞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比如吏科给事中魏大中,谁给他送礼他就举报谁,于是再没有人敢登他的门,最后结局很惨,被魏忠贤逮捕入狱,最后死在监狱里。

明英宗时王振、武宗时的刘瑾以及穆宗朝时的李广等人贪腐,主要是皇帝身边宠幸的太监。

但嘉靖以后的皇帝中,位高权重的大臣及首辅,甚至惩治贪腐的监察部门的御史们,也照样受贿贪腐。

嘉靖皇帝时,有位叫翟鸾大臣最开始进入内阁工作时,他有修洁的名声。

他身为重臣时,巡察边境,可以对边疆地区文官武将有生杀大权。

此时翟鸾巡察时,官员们都“橐键郊迎”,“馈遗不赀”,他巡察结束时,是什么景象呢?“归装千辆,用以遗贵近”,后来他在内阁首辅的位子上,被人举报贪腐,他“声誉顿衰”,最后遭到削职为民的结局。

明朝的官员贪污问题与反腐斗争

明朝的官员贪污问题与反腐斗争

明朝的官员贪污问题与反腐斗争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贡献和影响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明朝的官员贪污问题也是其历史留下的一大隐患。

本文将针对明朝的官员贪污问题展开探讨,并讨论明朝的反腐斗争。

一、明朝官员贪污问题的背景明朝的官员贪污问题根源于社会和制度的因素。

首先,明朝时期的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土地兼并、赋税重、自然灾害等问题造成了农民的生活艰难,而官员们却大肆敛财,增加了社会的不平等和不稳定。

其次,明朝的选举和考试制度存在弊端,很容易让不负责任的官员得到官职,而这些官员往往缺乏廉洁的意识。

二、明朝的官员贪污问题明朝的官员贪污问题表现在多个层面。

首先,官员滥用权力,搞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甚至为求私利而滥用法律和刑罚。

其次,官员往往违反法律法规,侵占公共资源,卖官鬻爵,使得社会道德风气败坏,权力被侵蚀。

再次,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经营私人生意,甚至利用地方政府进行走私和贩卖赋税等活动,极大地破坏了国家财政秩序。

三、明朝的反腐斗争面对明朝官员贪污问题的严重性,明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反腐措施。

首先,明朝加强了官员选拔和考试制度,严格把关官员的入选条件,试图提高官员的廉洁意识和素质。

其次,明朝建立了监察机构,对官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严惩贪污行为。

再次,明朝加大了反贪力度,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削弱了官员的贪欲。

此外,明朝还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反腐斗争,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反贪的合力。

四、明朝反腐斗争的成效明朝反腐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明朝的反贪力度加大,使得一些贪官受到了严惩,这一方面起到了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为社会树立了一个廉洁的形象。

其次,明朝的监察机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严厉打击了官员贪污行为,增强了社会对官员的监督能力。

再次,明朝的反贪举措促使官员们认识到廉洁的重要性,一些官员也逐渐改正了贪污问题。

总结:明朝的官员贪污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明朝的反腐斗争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明朝官员腐败明代官员贪污腐败问题的产生与治理

明朝官员腐败明代官员贪污腐败问题的产生与治理

明朝官员腐败明代官员贪污腐败问题的产生与治理明朝官员腐败问题的产生与治理明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它的政治制度相比前代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也出现了一系列腐败问题。

这些问题在明朝官员中十分普遍,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探讨明朝官员腐败问题的产生原因,并探讨治理措施。

一、金钱主义思想的流行明代官员腐败问题的产生与当时社会盛行的金钱主义思想密切相关。

在明代,许多官员趋利避害,为了谋取财富和地位,不惜以不正当手段滥用职权,接受贿赂。

这种金钱主义思想在明代官员中蔓延,成为了腐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官员选拔制度的缺陷明代的官员选拔制度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也是导致官员腐败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

明代的科举制度确实提供了公平的选拔渠道,但是由于考试题目重文轻武,导致许多官员只注重文学修养,而缺乏实际管理能力。

这些官员在行政职位上上任后,往往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有效地管理官府事务,容易陷入贪污腐败的泥淖。

三、监察机构的不完善明代虽然设立了一些监察机构,但监察的力度相对较弱,难以检查和制止腐败行为。

一方面,明代的监察机构常常受到官员的操控和干扰,监察人员容易成为官员的亲信,导致监察工作难以独立进行;另一方面,监察机构的力量不足,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和追责机制,使得官员们运用各种技巧逃避监察,从而为腐败问题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四、制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明代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官员的行为,但制定的法规对于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也为官员腐败问题的产生提供了空间。

明代的法律制度更多地偏向于轻刑重赎,对于贪污腐败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无法有效遏制官员的腐败之风。

在明朝官员腐败问题产生的基础上,治理腐败问题也成为了迫在眉睫的任务。

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一、加强官员的廉洁教育重视官员的廉洁教育,加强道德修养和官员操守的培养,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树立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完善监察机构的建设加强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察机构的工作力度,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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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朝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摘要】:明朝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备的形态。

它体系严密,纵横交错,既包括对人的监察,也包括对事的监督。

在如此完备的监察制度下,明代在中后期任然出现了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吏治极端腐败的现象。

上至天子,下至县令,受贿行贿已是司空见惯。

太祖朱元璋定下的严刑峻法也不过三代便在贪墨之风中为人所淡忘。

这一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

本文主要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浅析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可以为当代我国官僚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明代监察制度吏治腐败原因近二十年来明代监察制度学术研究回顾: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中央集权模式系列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近二十年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对明代的监察制度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的研究。

关于这方面内容的研究比较出名的有罗辉映先生关于明代监察内外系统的研究;丁易先生关于特务政治的研究;钱晓鸿关于广义与狭义监察概念的研究;方志远、林乾、刘秀生等学者关于督抚的研究以及明朝监察机构特色的研究等等。

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明朝监察组织构成中的一些疑惑而进行的。

二、对明代监察制度中内阁、言官与皇帝的关系的研究。

随着对皇帝与皇权研究的深入,监察与皇权的关系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皇权与科道监察的关系上主要以言官与皇帝的关系为研究的主流。

在这方面的研成果有很多。

涉及此类研究的文章也比较多。

如:余兴安《明代考选科道制探析》;孙与常《明宣宗对监察职官的考核与罢黜》等。

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

关于明代监察目的的研究,主要是从监察作用的划分,明代中后期言官在政治制度中的作用等方面的研究。

在这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是侯明先生。

总的说来,关于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研究主要集中在监察制度本身的层面上。

大多数学者都是把它放入中央集权模式的系列研究中,很少有学者将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另一社会现象产生的的原因来进行研究。

因此,从明代的监察制度中探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还是比较有创新意义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明代监察制度是在总结历代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无论其组织机构、官员设置、职权范畴等都较为严密、科学。

有自己的独到之处。

她在260余年的明朝中央集权统治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但是就在这样一个比较完备的监察制度下,明代在中后期任然出现了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吏治极端腐败的现象;上至天子,下至县令,行贿受贿已是司空见惯。

太祖朱元璋定下的严刑峻法也不过三代便在贪墨之风中为人所淡忘。

从监察制度的角度来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两个方面,即:一、由封建监察制度的通病造成;二、由明代监察制度自身的缺陷造成。

监察制度的通病主要在于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能偏重与作为皇帝耳目、皇帝心腹。

因此作用有限。

而明代监察制度自身的缺陷则比较多。

如:监察机构设置重叠、权利重复;监察官员职权过重、监察过苛、威福过甚,影响了正常行政;巡按御史权利的膨胀;明朝中后期监察官员在党争之中充当重要角色,监察官员个人在政权中的腾达和监察制度的日渐式微等等。

下面就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简要分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一、从封建监察制度的通病中看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

封建监察制度的通病主要在于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

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都必须清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御史只是皇权的御用工具。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中的一切弊病均由此派生。

明代的监察制度也有这一通病。

明代皇权至重,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能偏重与作为皇帝耳目,皇帝心腹,因此他们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叶盛曾说:“初,凡有弹劾,必六科先承密旨,十三道则因之,若不由先言,实自盛等始。

”1《明史·叶盛传》也说道,叶盛勇于建言,“凡六科联署建言,盛每先发言,往复论难。

”2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监察权最终归于皇帝,监察官必须按皇帝说的办,皇帝并不在被监察之列。

又例如:英宗复辟,为报于谦拒其还京之仇,决意杀于谦,并使夺门之变成为合法。

便指使刑科都给事中王镇上奏举劾,诬陷于谦意欲谋逆,将其下狱杀害3。

这个例子说明在皇权高度膨胀的情况下,明代的监察官员很难正常的发挥他们的职能。

从上面两个例子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两个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监察权牢牢被皇帝把持,皇帝不在被监察之列。

也就是说皇帝受贿是没人可以管的,官员们可以随意向皇帝行贿。

而明朝中后期的皇帝们大多数都是昏庸无能的。

当大臣们以各种形式向皇帝行贿时,他们自然不会拒绝。

更不会惩罚这些大臣。

相反,是重用这些大臣。

当然这里大臣向皇帝行贿的绝非是一般的金银财宝,而是以“献”的名义投其所好,向皇帝献奇珍异宝、美女、宠物等,千奇百怪。

皇帝受贿后一高兴就胡乱奖赏,最常见的就是给行贿者升官,重用他们。

上行下效,向皇帝行贿的大臣手中权力一旦扩大便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接受下级官员的行贿,如此恶性循环必然会导致上至天子,下至县令无人不贪的局面,行贿受贿成为司空见惯的1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关发文、颜广文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9月第一版;第170页2引自《明史·叶盛传》3引自《明史》卷170《于谦传》事。

而行贿受贿盛行时往往也会出现徇私枉法之事,因为受贿者必然会给行贿者一些“好处”,这些所谓的“好处”必然包含了徇私枉法的内容。

第二个问题就是在皇权高度膨胀的情况下,监察官的职权成为了皇帝的御用工具,权利滥用现象严重。

从于谦的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至高无上的皇权使皇帝可以滥用职权,公报私仇。

并且监察官成为皇帝公报私仇的工具,皇帝凭借个人喜恶来决定监察官的职责,这样就很难使监察官们可以正常发挥他们的职能,再加上明朝中后期的皇帝大多昏庸无能的史实,监察官在明朝中后期就更难发挥他们的正常职能了。

当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之后必然就会出现权力的滥用情况。

而权力的滥用就必然会导致行贿受贿、徇私枉法之风的盛行。

因此,从从封建监察制度的通病中看明代吏治腐败的原因主要在于皇权的高度集中迫使监察机构完全沦为皇帝的御用工具,不能正常发挥其职能,最终导致权力监督不当,行贿受贿以及徇私枉法等行为没有得到恰当监督和适当的处罚。

二、从明代监察制度自身的缺陷分析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明王朝监察制度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尤其是到了明代中后期,这种缺陷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监察机构重叠、权力重复;监察官员职权过重,监察过苛,威福过甚,影响了正常行政;巡按御史权利的膨胀;明朝中后期监察官员在党争之中充当重要角色,监察官员个人在政权中的腾达和监察制度的日渐式微等等。

正是由于这些缺陷的大量存在导致明朝中后期对官吏的监察不力最终导致了官吏权力的滥用,吏治腐败现象不断滋生。

㈠、从监察机构重叠、权力重复这一缺陷中看明朝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明代监察机构重叠、权力重复,这就容易产生办事效率低下,遇事纷争不已的问题。

尤其是科道两途,互不相属,常常是互相攻击、互相拆台。

科主要指六科给事中,六科执掌主要为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

六科实行对口监察,各司其职。

如事体重大,六科通奏亦可,所涉及之政务纷繁庞杂1。

道主要指都察院,都察院的监察范围十分广泛,其中都御使的职掌主要包括: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另,奉敕内地,拊循外地者各按敕行事2遇朝觐考察时,应协同吏部官员进行评议3。

十三道监察御史的职掌则主要是察纠官员奸邪、朝会纠仪、祭祀监礼,谏言朝政得失,参议大政4从科道的职权中可以看出尽管科道两途,互不相属,但它们的权利有很多地方重复,下设机构重叠。

这就容易导致办事效率低下,遇事纷争不已。

因此,修撰《明史》的人说:“世宗之季,门户渐开,居言路者,各有所主。

故其时,不患其不言,患其言之冗漫无当,与其心之不能无私,言愈多,而国是愈益淆乱也”5这是明代监察机制严1引自《明代科道监察与晚明党争》张涛著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2引自《万历野获编》沈德符著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版3引自《国朝内阁名臣事略》吴伯与著四库存目丛书本4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关发文、颜广文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9月第一版;第170页5引自《明史》卷215重失调的客观原因。

朱元璋原本想把所有官员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事与愿违,到头来却是谁都监控不了。

而权力一旦失去监控就会产生滥用权力的行为。

私有制的长期存在诱惑者人们追名逐利,大部分人都希望通过某种方式攫取更多的利益,再加上明朝官员俸禄较低,很多官员希望可以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攫取更多经济利益,于是行贿受贿之风逐渐兴起并愈演愈烈,从这个角度不难理解明代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

㈡、从明代监察官员职权过重、监察过苛、威福过甚这一史实看明朝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急于求成、滥杀无辜是明代监察制度最大的教训。

1首先,明代的监察制度,期望以严厉处罚来遏制腐败现象。

但统治者却不知道惩治腐败只不过是一种弥补措施而已,因为腐败造成的损失已经很难挽回了。

尽管严厉制裁可以产生一定威慑作用,惩治贪官却不分贪污犯罪的轻重程度,不分“首从”,往往是“轻重重罚”,杜绝了犯有小过失的官吏改过自新的机会,致使他们不惜铤而走险,由“小贪”而成为“大贪”。

反贪主要依赖人治而不是自治。

朱元璋在反贪问题是求治心切、急于求成,以致滥杀无辜,极为不人道。

他在反贪问题上总希望通过几次严打,通过那些令人发指的酷刑,在短期内就能杜绝腐败问题。

明代的监察制度中,甚至还有追求刑狱的深度,把惩治赃罪的多少作为考核官吏的一个标准,致使官吏们人人自危,整日提1引自《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路远志著河北大学学报2006年第一期第31卷心吊胆。

显然,他们严重忽视了反贪工作的长期性,没有意识到只有持之以恒才能真正的打击腐败这一点。

明朝自朱元璋统治时期就这样,一直到明朝中后期。

长久以来,明代监察制度都没有重视廉政环境的建设,都没有意识到良好的廉政环境对于监督官吏的重要作用。

明朝企图通过监察制度来遏制官吏腐败现象,这一想法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它的错误在于把反贪的希望寄托在制定严刑峻法方面上,忽视了人在惩治贪污上的特殊作用,同时没有正确处罚贪污之人,刑法过重,最终导致反贪失败,到明朝中后期出现了严重的吏治腐败现象。

㈢从巡按御史的权利上看明朝中后期吏治腐败的原因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明太祖朱元璋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始创巡抚制度。

巡抚御史制度是明朝中央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的巡回监察的一种制度。

其职能有内外之分,在外的职能即属地方监察制度的范畴,其出巡,是“代天子巡狩”,是皇帝的代表,也是皇权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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