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明代监察制度特点
明朝巡视监察制度

明朝巡视监察制度
明朝的巡视监察制度在其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它的特点包括皇权在地方的具体延伸和反映,对全国官吏的全面监察以及监察区域明确等。
具体如下:首先,明朝的巡视监察制度是皇权在地方的延伸和象征,对于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等事务无所不查。
其次,明朝设立了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以及十三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设立一名监察御史,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
这些监察官员负责监察全国官吏,评论政务,规谏皇帝。
此外,明朝还实行了考满与考察相结合的双重官吏考核方式。
考满是对官员从入仕起所有履职情况的考核,根据官员为官表现分为“称职”、“平常”和“不称职”的上中下等。
这种方式是为了淘汰不合格的官员,提供官员升迁罢免的依据。
明朝的巡视监察制度还设立了专差专使制度,这些专差专使一般都是处理特定的事务,可以有效处理地方的矛盾,对稳定国家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明朝的专差专使巡视考察的制度中,巡视的人员是不固定的,并具有隐蔽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专业史书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明代监察制度概述

明代监察制度概述摘要:中国自东周以来就逐渐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以加强皇权,监督官员。
监察制度到了明代有着比较完善的发展,成为明代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体系。
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了解明代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和明代官场的相关制度。
关键字:明代;监察制度;监察法一、明代以前中央对地方监察制度概述监察是指上级对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中国的监察制度自古以中央巡视地方的方式自上监下进行,这种监察主要是通过巡按御史,因此,巡按御史制度在其中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战国时期开始,我国巡查监察的历史就进入了初创时期,视察地方的监察制度都逐渐得到了推行。
在当时视察地方的制度叫“巡行”、“循行”或者行县,即可以巡回视察。
诸侯王、相国甚至郡守都有“行县”的权力。
这样的权力为后来的巡查制度奠定了发展基础。
西汉时,汉武帝创立了刺史制度。
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配备一名刺史,同时制定《刺史六条》作为监察的法律依旧,各个刺史根据该法,“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尽管他们秩卑,但是权重,刺举地方行政、司法事宜。
可以说,刺史制度为后来的监察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依据。
东汉时,对地方的监察延续西汉刺史制度,基本没有变化1。
宋朝由监司定期巡查州县。
规定了监司每年一遍的定期巡察州县,然后报给尚书省。
元代的定期巡察由立法加以规定,至元六年的《立提刑按察司条画》中,将巡察的时间、人员都规定下来。
二、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设立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其为了保证自己政权的稳固,建立一个长治久安的国家,从吴元年(1364年)十月设御史台,由于当时全国还没统一,所以只派各道按察使巡历郡县。
从洪武二年(1369年)六月起到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朱元璋先后派谢恕、邢雄、吉昌等人分巡山西、江南、山东等地。
此时的派使出巡仅仅是沿袭自汉唐以来遣官巡察地方的旧习惯,制度上还没有什么新的建树。
即使有遣行,也多为临时差遣,并无制度化的规定。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明代是我国历史上较为重要的朝代之一,明太祖朱元璋在“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后,在继承了前朝的相关政治制度基础上,又宣布废除宰相制度,这一举使得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与此同时,监察管理制度也被进一步调整和强化,逐渐形成了“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局面。
即大小相互管制监督,使得明王朝专制皇权能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独具特色的皇权政治。
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代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为了确保君主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使君主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明代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监察机构以监察四方。
明朝可以说,明代的检察管理制度,为明代的政治生活带来了诸多的影响。
下面笔者将给大家简述一下明朝关于监察制度的那些事儿。
一、明代监察机构的结构及职能明代的监察机关大体由两个层次构成:上层为中央监察机关,包括都察院、六科和通政使司;下层为地方监察机关,包括提刑按察使司、总督和巡抚。
中央和地方职权不同。
都察院•都察院明代在两京均设置都察院,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设有左、右御史,相当于六部尚书都是正二品官衔。
《明史·职官志二》记载:都察院设正官左、右都御史二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二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
首领官,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等。
都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1、负责弹劾奸佞,维护皇权绵延万世。
一旦有跋扈擅权之臣致使君权不张或谄媚邀宠之臣影响整个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都御使有权力也更有义务予以弹劾。
这是都察院的首要任务,也是历代君主强化监察制度的根本目的。
2、负责提供建议,参与制定大政方针。
每当国家遇到诸如外敌入侵、藩国求援、入贡议和以及重大人事变更等军国大事之时,都察院都御使往往会奉旨会同内阁阁员、六部尚书等予以廷议、廷推或廷鞠。
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余 佩 颖
( 郑 州喜 洋洋企 业 管理 咨询有 限公 司 河南 郑 州 4 5 0 0 0 0 )
摘 要 :明代监察制度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史上 占据 着显要 的位 置。分析 明代监察制度 的特 点,以求对 当今 中国的监察工作 和廉政建 设有所启 律 的权威和稳定性,明代虽有完备严密的廉 政法制 ,还有 系统 的监察制度 ,但是,由于推动整个政治体制运 作 的最高权力 ( 皇权 )却不受任何制约。加强监察立法是依法治 吏 的基础 。 明代完备的监察法律法 规,无疑为我们提供 了立法思 路及立法操作上的启示。
典治吏”及其影响,史学家和法律学家曾从不同角度作过探讨,
众说纷芸 , 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 本文 的旨趣就 在于朱元璋 的“ 重 典 治 吏 ”对 当今 廉 政 建 设 的 启示 。 明王朝 的廉政 法律 朱元璋亲 眼 目睹了元朝 统治者的腐败与堕落,深知没有清明 廉 洁 的吏 治,就 没 有 明王 朝 的长 治久 安 。 因此 ,建 国 伊 始 ,他就 着 手制 定 《 大明律》 ,此外 ,他 陆续颁布 了 《 御制大诰 》 、《 御制 大 诰续编》 、《 御制大诰三编》 、《 大诰武 臣》 、《 铁榜 》等特别法 。此 外,三朝 《 问刑条例 》 、《 大 明令 》 、皇帝的谕 旨等都是明代 廉政法 律 的 组 成 部分 ,是 明王 朝 惩 治 官吏 贪 赃 犯 罪 的主 要 依 据 。 主 要 罪 名有 : 1 、“ 监临主守盗 ” 。所谓 “ 监 临主 守盗 ”是指负 责管理国家 财产 的官员、杂役等,利用 自己的职 务便利,侵 占国家财产 的行
历史 向我们证 明,中国古代监 察制度 白秦汉始 建以来, 在 长 达一 千多年的演变发展过程 中, 对 于维护巩 固封建皇权 , 肃 正纲 纪,纠举官邪,促进吏治清 明,维持和推动封 建国家机器 正常运 转 ,起 了重 要 的 、不 可 替 代 的作 用 。 朱元璋建立 明王朝 后,总结元朝败亡的教训 ,确定 “ 治乱世 用重典 ” 并把 “ 重典治吏 ” 作为 自己的治 国宗 旨。 对于朱元璋 “ 重
明朝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明朝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这篇文章给大家整理了明朝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接下来分享具体内容,供参考。
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体系更加完备,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监察网络。
2.监察立法日臻成熟。
3.监察官人数大大增加,职权得到空前加强。
4.在监察方式上有所创新,突出表现为禁止“风闻奏事”和改进“巡查制度”。
5.检察官遭受的打击比任何朝代都要严重,此为明朝检察制度中的奇特现象。
6.监察官员的腐败问题极端严重,与设置监察官的目的大相径庭。
7.明朝中后期,监察官员或依附权臣,或自结朋党,参与党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时二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
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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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郑 永 兰 ,梁 润
( 京 农 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学 院 , 苏 南 京 2 0 9 ) 南 江 1 0 5
摘
要: 明朝 时 期 , 监察 制 度 在 借 鉴 前 朝 的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发 展 , 之 这 一 时期 政 治 大 环 境 的 影 响 , 得 明 朝 的监 加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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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 r s t e M i g Dy s y; t up r i r y t m ; c a a t rs is y wo d : h n na t hes e s y s se v o h r c e itc
十 三 道监 察 御 史 , 十 三 道 分 别 为 浙 江 、 西 、 这 江 河 南、 山东 、 福建 、 广东 、 广西 、 四川 、 贵州 、 西 、 陕 山西 、
史, 正三 品 ; 左右 佥都御 史 , 四品 , 正 其属 有经 历 司、
司务厅 、 照磨所 和司狱 司 , 员分 别为经 历 和都事 、 官 司务 、 磨 和 检 校 、 狱 , 照 司 品级 正 六 品 到从 九 品不 等。此 外 , 明朝 在 六部 还设 六 科 给事 中 , 每科设 都 给事 中 , 正七 品 ; 左右 给事 中 , 从七 品 ; 给事 中 , 从七
明朝时期 的监 察制 度 , 借鉴 秦汉 、 在 魏晋 、 隋唐 和宋元 等朝监察 制度 的基础 上 , 获得 了进一 步的发
明代的监察制度

明代的监察制度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
明朝监察制度的有以下特点1.监察权相对独立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使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
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
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
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
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自唐至清,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
虽说封建政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是越来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学者看来,明朝的监察权的相对独立能够更好地实行监察职能,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当较高官阶的“长官”成为一些奸臣控制政权的工具时,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监察官员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弹劾,而不至于容易受干扰。
2.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自唐到清,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军政、财政、教育、考试、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员的任免都在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之内,但是,相对于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监察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涉及得更加广泛,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以及政府工作的执行,同时涉及到了思想和学术领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规定过“学术不正”者不为监察机构录用;从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监察御史还特别注重对各地学校、民俗、民风、以及学术的监察,这可以从明朝众多的“文字狱”窥查到当时监察官员对思想学术领域的监察是十分严密的。
其次,明代的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司法权,明朝六科给事中轮值时握有一定的案件终审权,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

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影响,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深入研究,揭示其在中国古代政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文章首先将对明代监察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进行阐述,明确其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随后,文章将详细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包括其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展示其在维护政治清明、促进廉政建设方面的独特优势。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明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意义和影响,分析其对明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并揭示其对后世监察制度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全面梳理和深入剖析,本文旨在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考,为推动现代监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历史借鉴和启示。
二、明代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监察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并在明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其特点的形成,既是对前代监察制度的继承,也是明代特定政治环境下的产物。
明代监察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
朱元璋深感元朝灭亡的教训,强调法制与监察的重要性,因此设立了都察院,作为中央的监察机构。
都察院的设立,标志着明代监察制度的初步形成。
此后,随着明代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监察制度也逐渐发展成熟。
明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监察机构的设置逐渐完善。
除了中央的都察院外,地方上也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司等监察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监察网络。
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制度逐渐健全。
明代规定,监察官员的选拔要注重才能与品德,且多由皇帝亲自任命,保证了监察官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代还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使得监察官员能够深入地方,了解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
在明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显著的特点。
明代监察制度注重法制化。
明代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监察的法律法规,如《大明律》中的“监察御史条”等,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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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明代监察制度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明代监察制度尤为引人注目,不仅颇具特色,而且较为完备,使得封建国家的监察职能空前强化。
一、机构完善
经过历朝的发展与完善,明代逐步形成了网络状的监察体系,监察机构多样,互相独立,层层监督,严密布网。
从中央到地方,主要监察机构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提刑按察使司。
(一)都察院
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构,职责是:肃正纲纪、辨明冤枉、考察百官等,对官吏的权力和效能进行全面监察。
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除监察十三省官吏外,还协管两京(北京、南京)及两直隶衙门。
监察御史既监督本监察区的卫所,又监察中央直属机关,都察院也在御史监察之列。
监察御史平时归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
御史出巡回京,直接向皇帝汇报,不经都御史转呈。
(二)六科给事中为了加强对朝廷六部的监察,在六部之外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若干。
六科职责是辅助皇帝御批公文,代天子察百事,弹劾违法的官员,监察和审核属于六部的所有日常事务。
(三)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属于地方监察机构,主管司法,兼弹劾之事。
据记载,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称风宪衙门,以肃政饬治为职。
按察使的职责是监察地方官员,体察当地民情。
综上所述,明代的监察体系中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可以监督所有大小官吏。
六科给事中主要负责对六部官吏的监察,同时又与都察院互相监督。
在地方设立的按察司负责对所在地区的所有官吏实施监督。
按察司有相对的独立性,且有较大的权力。
二、监督形式多样
明代统治者对监察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还设置了多种监察形式,以保证监察信息快速、准确收集,保障监察机构职能有效发挥。
(一)巡察
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出巡或临时派遣巡按巡视地方,称为巡察制度。
“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巡察一直是统治阶级强化统治的监察手段。
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即是文学戏剧作品中提及的“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权力极大。
巡按御史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不常驻一地。
巡察官员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
扰,独立行使职权。
(二)宦官监军
在明代,宦官由于与皇帝的亲近关系,常被委以监督百官的职责。
尤其是明朝后期,皇帝经常派宦官出巡地方,刺探民情,监督政务,在命将出征、镇守时,又派宦官监军,代表皇帝节制将帅,随时向皇帝密奏。
(三)民众监督
明太祖鼓励民众对官吏进行监督。
他把民众监督作为获取监察信息的重要渠道。
规定:凡官吏违旨扰民,民众可以联名进京告官,甚至可以将害民之官绑缚赴京。
各地官府对进京告官的民众不得阻拦。
常熟县陈寿六等三人曾把贪残害民的官吏顾英绑缚至京。
明太祖对陈寿六等人进行了奖励,还免除了他们三年的杂役。
三、效果显著
明朝监察制度采取“以卑临高”“以小制大”“内外相维”的制约机制,效果显著。
监督者尽职尽责,使得百官不敢胡作非为,致力于地方政务,恪尽职守,政治清明。
东莞县令卢秉安在任十九年,“清操不易”。
离任时,他不接受百姓赠送的财物,只接受赠诗。
他自己写诗抒志说:“不贪自古为人宝,今日官贫诗满囊。
十有九年居县邑,幸无一失挂心肠。
”这真实反映了朱元璋整饬吏治后的官场气象。
地方事务治理得井井有条,经济得以发展,人民生活有所改善,国家稳定,社会安定,促成了“永乐之治”和“仁宣之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