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可以追溯到秦朝的郡县监察制度。
在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是负责监督官员的廉洁和政绩,保障了政府的廉洁性和正义性。
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以下启示:
1. 廉洁政府:古代监察制度强调官员的廉洁,对于腐败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建立严密的监察体系,并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正当程序和权力制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官员的调查和审查需经过严格程序。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权力的制衡和人权的保护。
3. 公众参与与舆论监督:古代监察制度允许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对于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揭露和监督。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公众参与,提升舆论监督的力度,形成多方监督、公众参与的监察格局。
4. 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古代监察制度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强调从重惩处,形成震慑效应。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使违纪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5. 组织修复与教育培训: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官员的教育、培训和组织修复,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廉洁能力。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机会,帮助被监察对象纠正错误,提高廉洁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启示,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保障政府的廉洁和权力的正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不同朝代的改革和发展,其趋势可以概括如下:
1.早期监察制度:中国古代早期的监察制度主要以丞相巡行制度为代表。
皇帝或丞相会派遣巡行官巡查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表现,以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定。
这种制度具有初步的监察功能,但通常受到皇帝或丞相的控制。
2.唐代削弱监察:在唐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落。
政府更加集中权力,官员的任命和管理由中央控制,监察制度的独立性减弱。
唐朝末年的宦官专权也加重了监察制度的腐败。
3.宋代设立东厂和西厂:宋代建立了东厂和西厂,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秘密警察机构,具有强烈的政治监察功能。
这一时期监察制度变得更为严密,但也更具专制性。
4.元明清监察体系:在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
明清两代分别设立东厂、西厂和东厂、西厂两大体系,以维护统治和社会稳定。
此时监察制度更为完善,涵盖了对官员、地方政府和民众的监察。
5.清朝提出提举制度:清朝的监察制度在封建体制下得以改进,引入了提举制度,允许民众举报官员的不正之举。
这一制度使得监察制度更加开放和多元化。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是从早期的相对简单和受中央控制的制度,到后来的更加复杂、多元化和社会参与度更高的制度。
然而,监察制度也受到封建体制的限制,对官员的权力和特权的监察有一定局限性。
近代以来,中国监察制度经历了更大规模和制
度性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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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监察系统
•
1、 御史台。从少府中分离出来,成为皇
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
的监察职责是“从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也”。
• 2、谏官组织开始出现且日趋规范化。由无定 员、无专署的言谏官,发展到有独立机构的门下 省,以“献纳谏正”为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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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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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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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监察系统
给事中各1人,“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
百司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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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设13道监察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代表
皇帝巡按州县、考察吏治。
• 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之官”。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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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监察系统
•
1、清袭明制,中央监察机构仍是都察院与六科机
构分置。
•
2、雍正年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成为其下属机
领导机构,又在各部院设有部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 导的地方监察机构,亦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 监察。监察内容:对财政、仓库、立法、司法、军事、人事等; 实践形式:有接受检举、控告、采访调查、深入部门定期检查、考课 监察相结合等。(4)健全和完善反监互察机制。如唐代尚书省左右仆 射兼对御史的监察,宋代于尚书省都司设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 案察失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讲述人:吴金庭
精品课件
目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借鉴
精品课件
•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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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
夏朝已设有监察之官"啬夫”,“吏啬夫谓检束群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监察制度是统治剪辑为了巩固起统治地位,维护统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正常运行,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检举、惩戒的制度。
学习和研究中国监察制度不仅有历史意义,而且有现实意义。
在清楚了解和对比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异同点,分析古代和近现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揭示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总结其经验教训,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1、春秋战国:“御史”。
2、秦:设置御史大夫。
3、汉:设御史台,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魏晋以后: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5、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6、宋: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7、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8、明清: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对官员的有效监察必须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监察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对准不法官僚的。
监察机构的职能正是为了纠察百官,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维护纲纪,以达到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
其次是监察机构的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中国古代各朝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监察制度如下:
1.秦朝: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
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朝:汉承秦制,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有司隶校尉和州刺史。
3.魏晋隋唐时期:魏晋时期,中央三大法司基本形成,其中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
唐代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
此外,唐代将全国分为十道(玄宗开元间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
4.宋朝:监察机关的权力进一步扩大,首先弹劾的范围扩大了,其次允许御史“风闻弹人”而不一定要有实据。
5.元朝:建立了严密的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地位明显提高,监察机构进一步充实。
6.明朝:洪武十五年(1382),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增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掌京师和地方监察工作。
建立了监察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7.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各朝代都有所发展与变化,但总的来说,都以监督官员行为、维护法律实施为主要职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场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魏晋南北朝时期根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
中国监察制度的开展第一,中央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场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魏晋南北朝时期根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
中国监察制度的开展第一,中央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战国秦汉。
其主要标志是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言谏官的出现。
第二,中央监察制度的缓慢开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御史不能纠察三公的限制被打破,并创置了言谏机构。
第三,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
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
第四,中央监察制度的强化阶段—宋辽金元。
宋朝中央监察制度上承隋唐,下启元明清,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的转型时期,中央监察制度虽然由御史、谏官、封驳官三大体系组成,但内部及其之间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五,中央监察制度的严密合一阶段—明清。
明清时期,我国封
建社会的中央监察制度高度开展。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摘要]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萌芽于先秦时期,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在宋元时期得到强化,明清时期充分发展,这一制度在监督官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监察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本文主要探究古今中国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从监察制度的特点等方面,对比研究古今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关键词] 监察制度[正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的监察制度自秦汉建始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已经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在不断地完善。
中国的监察制度是萌芽于先秦时期,总地来说,先秦时期出现的监察活动是十分简单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很原始的。
在这个时期,既没有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也没有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监察职能主要是由天子或诸侯亲自行使,这一时期只能是中国监察制度形成的准备时期,在这一时期对官吏的监督,只能称为监察活动或监察行为,而并没有正式的行政监察制度。
但是它对后来建立起来的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属于封建监察制度的开创时期,这个时期开创了监察官员“以卑临尊”的制度,制定了监察法规,加强了监察的中央集权。
但是也产生了一些弊端:比如刺史制度使得刺史与郡太守相互牵制,形成“内耗”,一定程度上使郡级机构行政效率降低。
综观这个时期的监察制度,还是“得”多于“失”。
其弊端后来多被纠正,有的却被后代封建政权所继承,成为封建检查制度的痼疾。
魏晋南北朝是一个战乱不断的时期,从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全过程来看,魏晋南北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是曲折的,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的监察机构,监察官员的设置都不完备,总地来说,这个时期是中国监察制度的一个衰微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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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监察制度是为了巩固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监察制度不但可以使中央决策者减少失误,而且还可以使中央决策者通过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的监督,及时掌握讯息,了解吏治民情,并对各级政府和官吏加强震慑作用,监督他们恪尽职守,保持吏治清廉,提高工作效能,以保证中央的政令顺利执行,维护吏治的稳定。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演变
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秦:御史大夫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汉:设御史台,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魏晋以后: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宋: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明: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朝制度。
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监察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中国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监察大权,所有的监察机关有监察权,但只是皇权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
可以说,古代监察制度是皇帝的耳目、皇权的工具,同时也是制约官僚的一种制度。
(二)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
自两汉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关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系统,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
中央的监察官员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报,地方的监察官员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监察首长任命,有事可向监察首长汇报也可直接向皇帝奏报,这样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也提高了监察官员的权力行使。
(三)监察制度以小制大,以内制外
古代多用年轻、资历较浅、品位较低的官员担任监察官员,因为官小才不计较个人得失,年轻才敢作敢为。
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从秦汉到明清御史基本上都没有超过七品的,但他们可以监察“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所有的官员而且可以“风闻奏事”,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可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
“以小制大”使得监察官员要发展,必须勇于履行职责,忠于职守,这也正是统治者所希望。
(四)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和素质
由于监察责任重大,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不但非常重视监察官的工作能力,而且还非常重视监察官的“德望”和“品德”,把廉洁奉公列为选拔监察官的重要条件,因为“以法治人,先当治其身,违法何以责人”,这是由监察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既要求监察官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根据政绩对监察官员进行考核,并采取一些量化的方法,这样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假现象。
四、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共同特点
(一)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独立性
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与体制,是发挥监察功能的必要组织保证。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
监察职能受制于皇权,职能的发挥也取决于皇帝个人的重视程度和个人品质的好坏。
监察官提出弹劾的最后决定权完全操在皇帝手中。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当权臣专权时,监察独立原则自然也难以实现。
当代检察独立的相对性表现在:宪法及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
但在实际中,中国共产党处于各项事业的核心领导地位,加之历史上检察机关有归入地方政府领导的先例,使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流于形式,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是局限于狭窄的业务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权更多地是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
(二)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都具有行政、监察混一的性质
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官员除担负监察职能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纠弹等职能,多种职能互相交织并不断扩大,造成了政、监混一的局面。
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古代地方监察制度上。
我国检察机关有着当然的司法属性。
根据法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独立地位与法院相等。
同时,当代检察机关也具有行政性。
由于在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中,地方的“横向领导”远远重于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采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造成了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管理以及工作程序的行政化。
(三)古代监察机关和当代监察机关都十分重视监察官、检察官的素质
首先,监察官必须公正廉洁,正身自律为百官表率。
其次,监察官要刚直不阿,纠弹不避权贵。
第三、监察官要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从政阅历。
古代监察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全方位、综合性监察,台谏的触角深入国家行政、军政、财政、司法、文化管理的各个领域。
监察官倘若不懂国家管理的运作方式和政策法规,不通晓吏治民情和各机构的职责权限,不熟谙历代盛衰兴亡的经验教训和官场弊端,必然会心有余而力不足。
当代的检察官职业已经成为一种既有很强的专业性,又有深刻的社会性的行业。
检察官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了解专业的前沿,必须具备与其职责相应的现代科技知识、社会知识和办案能力。
另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即使具备上述资格也不得担任检察官。
五、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差异之处
(一)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的渊源不同
古代监察制度的形成与法、儒二家的学说思想密切相关。
儒家“君臣父子”的思想以及法家“从严治吏”的观念,自春秋战国时代起,影响着嗣后历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当代检察制度是中西法治文化相互接触和碰撞的产物。
中国当代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借鉴了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和前苏联的检察制度。
另外,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也为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参考依据。
当然,作为历史传统因素,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也对当代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
(二)古代监察机关与当代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不同
古代监察制度最根本的弊端便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古代监察机关的监察权严重地依赖于封建皇权:皇帝决定监察机构设置。
国家法律制度的制订与废止,机构的设置与裁撤,官吏的任免与升降,政令的制订与实施,都在相当的程度上受皇帝个人的意志所左右。
当代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由宪法加以规定。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程序和方法行使检察权,不能滥用。
(三)古代监察权与当代检察权的权力范围不同
古代监察机关权力过分膨胀。
就其所掌职权来说,除了监察权之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方面的种种事权。
而且,由于封建皇帝是集最高行政权、最高司法权、最高监察权于一身的“天下之尊”。
作为其“耳目之司”和亲近之臣的监察机关及监察官员,遇事随时差委,故其职权更加繁杂。
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当代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有:其一、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包括侦查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等;其二、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
其三、审查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如发现有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程序提起抗诉。
其四、人民检察院对部分案件直接受理并立案侦查。
六、总结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君主专制的政治思想结晶,同时也为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对于现在来说,我们要总结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运行方式具有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系统化特点,并吸取其对于历史发展的弊端,从而促进我国发扬廉政之风,严厉抵制官员腐败,对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