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朝监察制度
明朝巡视监察制度

明朝巡视监察制度
明朝的巡视监察制度在其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它的特点包括皇权在地方的具体延伸和反映,对全国官吏的全面监察以及监察区域明确等。
具体如下:首先,明朝的巡视监察制度是皇权在地方的延伸和象征,对于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等事务无所不查。
其次,明朝设立了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以及十三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设立一名监察御史,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
这些监察官员负责监察全国官吏,评论政务,规谏皇帝。
此外,明朝还实行了考满与考察相结合的双重官吏考核方式。
考满是对官员从入仕起所有履职情况的考核,根据官员为官表现分为“称职”、“平常”和“不称职”的上中下等。
这种方式是为了淘汰不合格的官员,提供官员升迁罢免的依据。
明朝的巡视监察制度还设立了专差专使制度,这些专差专使一般都是处理特定的事务,可以有效处理地方的矛盾,对稳定国家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明朝的专差专使巡视考察的制度中,巡视的人员是不固定的,并具有隐蔽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专业史书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明代监察制度概述

明代监察制度概述摘要:中国自东周以来就逐渐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以加强皇权,监督官员。
监察制度到了明代有着比较完善的发展,成为明代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体系。
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了解明代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和明代官场的相关制度。
关键字:明代;监察制度;监察法一、明代以前中央对地方监察制度概述监察是指上级对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中国的监察制度自古以中央巡视地方的方式自上监下进行,这种监察主要是通过巡按御史,因此,巡按御史制度在其中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战国时期开始,我国巡查监察的历史就进入了初创时期,视察地方的监察制度都逐渐得到了推行。
在当时视察地方的制度叫“巡行”、“循行”或者行县,即可以巡回视察。
诸侯王、相国甚至郡守都有“行县”的权力。
这样的权力为后来的巡查制度奠定了发展基础。
西汉时,汉武帝创立了刺史制度。
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配备一名刺史,同时制定《刺史六条》作为监察的法律依旧,各个刺史根据该法,“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尽管他们秩卑,但是权重,刺举地方行政、司法事宜。
可以说,刺史制度为后来的监察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依据。
东汉时,对地方的监察延续西汉刺史制度,基本没有变化1。
宋朝由监司定期巡查州县。
规定了监司每年一遍的定期巡察州县,然后报给尚书省。
元代的定期巡察由立法加以规定,至元六年的《立提刑按察司条画》中,将巡察的时间、人员都规定下来。
二、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设立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其为了保证自己政权的稳固,建立一个长治久安的国家,从吴元年(1364年)十月设御史台,由于当时全国还没统一,所以只派各道按察使巡历郡县。
从洪武二年(1369年)六月起到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朱元璋先后派谢恕、邢雄、吉昌等人分巡山西、江南、山东等地。
此时的派使出巡仅仅是沿袭自汉唐以来遣官巡察地方的旧习惯,制度上还没有什么新的建树。
即使有遣行,也多为临时差遣,并无制度化的规定。
[纪检监察]明代监察制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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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明代监察制度尤为引人注目,不仅颇具特色,而且较为完备,使得封建国家的监察职能空前强化。
一、机构完善经过历朝的发展与完善,明代逐步形成了网络状的监察体系,监察机构多样,互相独立,层层监督,严密布网。
从中央到地方,主要监察机构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提刑按察使司。
(一)都察院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构,职责是:肃正纲纪、辨明冤枉、考察百官等,对官吏的权力和效能进行全面监察。
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除监察十三省官吏外,还协管两京(北京、南京)及两直隶衙门。
监察御史既监督本监察区的卫所,又监察中央直属机关,都察院也在御史监察之列。
监察御史平时归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
御史出巡回京,直接向皇帝汇报,不经都御史转呈。
(二)六科给事中为了加强对朝廷六部的监察,在六部之外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若干。
六科职责是辅助皇帝御批公文,代天子察百事,弹劾违法的官员,监察和审核属于六部的所有日常事务。
(三)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属于地方监察机构,主管司法,兼弹劾之事。
据记载,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称风宪衙门,以肃政饬治为职。
按察使的职责是监察地方官员,体察当地民情。
综上所述,明代的监察体系中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可以监督所有大小官吏。
六科给事中主要负责对六部官吏的监察,同时又与都察院互相监督。
在地方设立的按察司负责对所在地区的所有官吏实施监督。
按察司有相对的独立性,且有较大的权力。
二、监督形式多样明代统治者对监察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还设置了多种监察形式,以保证监察信息快速、准确收集,保障监察机构职能有效发挥。
(一)巡察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出巡或临时派遣巡按巡视地方,称为巡察制度。
“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明朝的监察制度

明朝的监察制度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机构体系,它独立于其他的行政机构,其职责是对官员的行为、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进行监督,保证了明朝封建统治的运转,是保持朝廷的廉洁和稳定的重要措施。
监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明朝则是在唐代监察制度基础上通过改革不断完善,最终建立了完备的监察机构和制度体系。
明朝的监察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中央和地方。
在中央,天子设立了三大机构,分别是东厂、西厂和锦衣卫,它们直接接受天子的委托和指挥,用于打击反对明朝政权的人员并保卫皇室安全。
而地方监察机构则属于以下三类:盖州、府州和县州。
它们的职责是对地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尤其是对贪污、渎职等问题作出调查和处理。
在地方上,盖州提供了简单的监察程序,主要是对官员的部分行为提出建议或意见。
府州则可以调查官员的全部行为,可以透过特别监视、搜查证人、调查案卷等方法,以发现官员犯罪的证据。
县州则专门监察县官员,主要职责是检查府州、盖州和县丞的监察工作是否合规,并且可以获得县丞的协助。
在具体运作方面,监察机构的措施主要通过某些例制来实现。
唯一遵循正则程序的是由吏部和户部联合出具的反映地方监察署以及让县令进行调查的「验案」制度。
监察机构还设有「殿督察」、「都察院」和「巡按御史」等具体职务,由专责审查殿前大臣及其他高层官员行政状况、处理一般监察事项或处理刑狱官员管理有关工作;具体行使一定的监察权力,可以稽查官员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以确定他们是否符合赋予他们的职责。
总的来说,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完整的架构和明确的职责,通过重重条例和程序保证了监察工作的严密和效果,使得官员们不敢轻易进行违法行为。
但是,由于制度存在一些不足,监察局的贪污腐败仍然比较严重,权力强大的高级官员也有漏洞可钻,中国历史上最为公知的监察机构「东厂」如此。
研究报告明朝监察制度研究

明朝监察制度研究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明朝监察体制的组织系统及其职责,弄清楚明朝监察制度的组织机构的历史演变,机构的构成,人员的组成和每个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所在。
其次在大的方面分析了明朝监察制度的具体特点,最后再分析了下明朝监察制度日益衰败的原因。
关键词:明朝监察制度绪论中华民族有悠久的监察历史,传说在轩辕皇帝时代就有明台之议。
两千多年前秦朝改革古代的史官制度,首创由皇帝直接领导的、以御史大夫具体负责的监察制度。
自那以后,监察制度经过二千多年的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非常严密的监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成为中华文明的制度文化中一份珍贵财富。
明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向君主专制政治转化的关键时期。
明在中央废除了中书省和巫相制,六部升格,各自独立,直属皇帝,同时设立内阁,以帮助皇帝处理政务。
嘉靖以后,内阁独立,成为中枢机构。
在地方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主管民政、司法和军事,合称三司,三司鼎立,互不隶属,各自听命于朝廷,以加强皇权对地方的直接控制,皇权达到了空前的膨胀。
在极端君主专制的皇权制约下,监察制度必然成为皇帝独裁的御用工具。
明代监察制度的变革主要是强化对上下百官的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监察制度设置严密完备,监察手段运用严苛残忍,监控重叠防范森严。
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
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了地方三重监察网络。
赋予了更多的职能,以强化监察、服务皇权,由此开创了与众不同的监察体制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它纵横交错,把明代所有官员,包括监察官员本身,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
同时它对明代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包括明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
本文章意在仔细梳理明朝监察制度,从而对明朝的监察制度作出一个准确的评价为当今中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检察法制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我国的监察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
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
”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在此,笔者欲从宋元清等相邻朝代的监察制度和明代的监察制度的比较中入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
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
①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
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
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
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
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评析

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评析摘要:监察制度建立于秦汉,经历了形成、发展、成熟和强化四个时期,到明清时期已历经了一千多年,它继承了历代监察制度的精华部分,并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监察体系,这一时期:组织机构高度完备、职权极度膨胀、监察法规更加完善,对监察官员的法制化,君主专制的极端化及中央集权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封建特性的制约,监察制度因循守旧,各种弊端暴露无疑“以轻制重”“风言闻事”,监察官员在皇权的高压和腐败的社会环境中变得昏聩腐败,影响了当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
关键词: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相当严密意义研究明清监察制度的人不在少数,但人们往往注重研究明清前各朝的监察制度,而认为明清时期是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很少,我认为明清监察制度也有其独特性、完备性,在执政方面,也有很多地方上值得我们探讨研究的。
监察制度在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后,才形成了明清时期完备而严密的一套监察体系,前朝各代的监察制度对其形成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明清监察制度吸取了前代的经验教训,所以制定了比前代都完善的监察制度。
明清监察制度在组织方面、监察职权方面、监察法规方面都存在着对明清前各朝的继承。
在组织方面,首先,吸取唐宋教训,废除一台三院制,确立都察院为中央最高领导机关,从而简化了组织机构。
魏晋以来的台谏分立至元代台谏合一,明代废谏院,把前代的给事中发展为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察内外百官。
清代则实行科道合并,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
其次,借鉴唐分察尚书六司的制度而创设了部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中央部院衙门的监察,继承了唐代监察御史分道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将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交叉监察网络。
在监察职权方面,明清科道官继承了前代台谏院有关的监察权,促使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在监察法规方面,秦汉时期制订了第一个监察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监察法至元代已相当完备,清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部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监察法规。
明朝的监察制度

明朝的监察制度明朝的监察制度是明代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明朝的建立和巩固阶段。
明朝通过建立监察制度,旨在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限制官员的权力,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明朝监察制度的基本构架是地方监察和中央监察相结合。
地方监察由县级官员担任,主要对地方吏员和当地官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包括监察贪污、行贿、徇私等违纪行为。
地方监察官必须定期向上级官员报告监察结果,以防止监察官员被腐化。
中央监察由皇帝直接领导,主要监察地方官员和军队将领的行为。
明朝设立了特殊的监察机构,如监察御史和都察院,负责对地方官员和军队将领进行监察。
监察官员除了监察外还可以建议、弹劾官员,并向皇帝报告重大事件。
明朝的监察制度在理论上为权力制衡、反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监察制度的存在使地方官员在执政过程中不能恣意妄为,必须遵守制度、诚实守信。
监察机构发现官员违法行为后,可以及时制止和纠正,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同时,监察制度还可以减少官员的权力滥用和侵犯民众权益的机会,增加了政治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公正性。
然而,明朝的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明朝是封建王朝,官员的选拔和任命主要依赖于家族背景或个人关系,而不是更加公正的考试制度。
这导致一些官员在担任监察职务时无法公正行事,容易受到权贵势力的操纵。
其次,监察机构中的监察官员大多来自士人阶层,对民众的利益考虑不足,容易陷入官僚主义,没有真正发挥制度监察的作用。
另外,明朝监察制度的实施效果不稳定,有时会受到皇帝的干预和制约,造成监察制度不能有效运行。
总体来说,明朝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员的权力,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局限性和制度缺陷,也存在一些问题。
明朝监察制度的不完善也是明朝衰败的原因之一。
对于现代社会的监察制度建设,我们可以借鉴明朝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监察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证制度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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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朝监察制度200903120609 历史学云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
明朝的监察制度成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最完备时期,明朝监察制度纵横交错,结构严密,分都察院系统和六科系统,其执掌明确,监察官任用管有序。
明代监察制度对我们今天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腐体系等有借鉴意义。
中华民族有悠久的监察历史,传说在轩辕皇帝时代就有明台之议。
两千多年前秦朝改革古代的史官制度,首创由皇帝直接领导的、以御史大夫具体负责的监察制度。
自那以后,监察制度经过二千多年的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非常严密的监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成为中华文明的制度文化中一份珍贵财富。
明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向君主专制政治转化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皇权得到了空前膨胀,监察制度变革的方向必然是强化对上下百官包括监察官本身的监察,明初统治者为快速稳固政权,恢复生产力。
曾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事,至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在中央设立了都察院,其功能将公安、纪检、司法权限会集一身,地方上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和六科给事中,分别负责到各地考察和监察中央六部的活动,明朝的监察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明朝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它纵横交错,把明朝所有官员,包括监察官员本身,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
同时它对明朝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包括明朝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
明朝在中央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六部升格,各自独立,直属皇帝,同时设立内阁,以帮助皇帝处理政务。
嘉靖以后,内阁独立,成为中枢机构。
在地方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主管民政、司法和军事,合称三司,三司鼎立,互不隶属,各自听命于朝廷,以加强皇权对地方的直接控制,皇权达到了空前的膨胀。
在极端君主专制的皇权制约下,监察制度必然成为皇帝独裁的御用工具。
明朝监察制度的变革主要是强化对上下百官的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监察制度设置严密完备,监察手段运用严苛残忍,监控重叠防范森严。
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
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了地方三重监察网络。
赋予了更多的职能,以强化监察、服务皇权,由此开创了与众不同的监察体制。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
明朝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
使明朝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式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
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
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
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
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
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
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
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
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
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
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
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
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
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
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
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
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
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
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
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
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其四,法律制度上的贡献。
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
这样,督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从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来看,其一,监察体系完备严密,明朝的监察网络十分严密,监察范围也很广大,明朝在中央设立督察院和六科两个监察机构,对中央各个衙门进行双重监察,在地方上,监察机构也比其他朝代都更为庞大和复杂。
首先,建立了督抚这种新型的监察机构赋予他们在一定范围内便宜行事的权力,他们对地方拥有极大的监察权,还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是监察地方的主力,地方上还设有常设机构按察司,这样明朝不仅在中央有双重监察机构在地方更是有三重监察机构,可见明朝监察机构的严密。
其二,监察机构组织独立,分工明确。
明朝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除皇帝以外的各级官员,监察目的是维护君权,限制官权。
明朝皇帝为了达到此目的,有效的监督百官,对监察机构实行独立建制。
监察机构不隶属于政府任何其他部门,它们完全受皇帝节制,而不是吏部。
监察官员的工作就是言谏或专门监察各级官吏,不受任何行政管辖只对皇帝个人负责。
明朝监察机构虽然很严密,但讲究分工配合。
督察院以监察为主要职责,监管谏议,而六科给事中则主要是规谏和封驳,监管监察这种独立的建制,交叉分工的体制不仅避免了产生监察盲点还可防止因分工过细而相互推诿又可防止因权责分立独断专行。
其三,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监察官员有的仅为七品、从七品,甚至是九品的芝麻官,但他们上可规谏君主,中可纠劾百官、下可巡察地方,权威不容小觑,事实上朱元璋为防止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玩忽疏职,打破了传统的“以贵制贱”原则,有意将其职位设定为位卑权重、禄薄赏厚,使监察官不吝惜官位,不畏惧权贵,忠于职守,勇于揭露不法行为。
此外,明朝监察官员的选拔是极其严格的,但升迁也相对较快,这也使得监察官员的职位备受尊崇促进了监察制度的发展。
其四,采用动态监察机制,不同于其他封建王朝中采取的由固定的上级部门和官吏对下级部门和官吏进行考察的方式,明朝的监察制度采取定期与临时交替的巡按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监督,前一种方式简便易行,但长久以往容易形成弊端,造成官官相护的局面,使监察制度难以发挥实效,而明朝采取的政策则在相当程度上防止了监察官与被监察者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的弊端,有效的保证了监察质量。
明朝监察制度是在总结历代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的。
它无论在组织机构、官员的设置,还是职权范围等方面都进一步完备、系统、严密、简便和规范。
这一严密的监察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各级官僚机构全面的行政监督,有利于社会秩序相对安定;一方面直接参预并予以监控官吏的选拔、简任、考察等方面,对于整肃吏治、提高官员素质有重要作用;而且,言谏官谏天子、纠朝廷,也树立了秉公办事的典范。
然而,由于整个封建政体的腐朽,监察制度本身也无一例外地弊端丛生,这使其具有更大程度上的局限性。
明朝中后期,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空前繁,导致人们传统价值观的转变,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得到张扬,社会风气的变化也影响到官场的官员,从皇帝到内阁、从中央到地方贪污受贿大肆风行,深深影响了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
明朝的监察体系虽然严密,但无权对皇权进行监察,且监察官员的监察效果完全取决于皇帝个人,监察官的职责仅仅是弹劾权,并不包括对贪官污吏的处理权。
皇帝如果对监察结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被查贪污人员网开一面,不但影响监察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导致这些人员日益嚣张,变本加厉,无形中助长贪污腐败之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监察效能的发挥。
完备严密的监察体系导致监察机构庞大臃肿,监察官员众多,既不符合正常行政体制也导致监察效率低下;此外,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的特点也致使监察体系易受社会和官场不良风气的影响,不可避免出现监察官员以公谋私营私舞弊的现象,在动荡不安的朝政局势下,甚至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加剧社会不稳定。
明朝以监察机关参与官吏人事管理为特征的官吏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就其本身来看,在选拔、简任、考察、黝陆官吏诸方面,不失为有效的监督手段,对于提高官吏的基本素质和澄清吏治都具有重大积极作用。
其所以成果甚微,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君主专制主义官僚政治与这种具有法制性质的改革的不相容性,使它受到上至君权,下至官僚制度的诸种弊病的重重制约,加之监察机关其本身也是官僚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可能摆脱官僚主义恶习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