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利弊得失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可以追溯到秦朝的郡县监察制度。
在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是负责监督官员的廉洁和政绩,保障了政府的廉洁性和正义性。
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以下启示:
1. 廉洁政府:古代监察制度强调官员的廉洁,对于腐败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建立严密的监察体系,并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正当程序和权力制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官员的调查和审查需经过严格程序。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权力的制衡和人权的保护。
3. 公众参与与舆论监督:古代监察制度允许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对于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揭露和监督。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公众参与,提升舆论监督的力度,形成多方监督、公众参与的监察格局。
4. 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古代监察制度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强调从重惩处,形成震慑效应。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使违纪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5. 组织修复与教育培训: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官员的教育、培训和组织修复,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廉洁能力。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机会,帮助被监察对象纠正错误,提高廉洁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启示,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保障政府的廉洁和权力的正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不同朝代的改革和发展,其趋势可以概括如下:
1.早期监察制度:中国古代早期的监察制度主要以丞相巡行制度为代表。
皇帝或丞相会派遣巡行官巡查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表现,以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定。
这种制度具有初步的监察功能,但通常受到皇帝或丞相的控制。
2.唐代削弱监察:在唐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落。
政府更加集中权力,官员的任命和管理由中央控制,监察制度的独立性减弱。
唐朝末年的宦官专权也加重了监察制度的腐败。
3.宋代设立东厂和西厂:宋代建立了东厂和西厂,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秘密警察机构,具有强烈的政治监察功能。
这一时期监察制度变得更为严密,但也更具专制性。
4.元明清监察体系:在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
明清两代分别设立东厂、西厂和东厂、西厂两大体系,以维护统治和社会稳定。
此时监察制度更为完善,涵盖了对官员、地方政府和民众的监察。
5.清朝提出提举制度:清朝的监察制度在封建体制下得以改进,引入了提举制度,允许民众举报官员的不正之举。
这一制度使得监察制度更加开放和多元化。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是从早期的相对简单和受中央控制的制度,到后来的更加复杂、多元化和社会参与度更高的制度。
然而,监察制度也受到封建体制的限制,对官员的权力和特权的监察有一定局限性。
近代以来,中国监察制度经历了更大规模和制
度性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
古代监察制度论文

古代监察制度论文在古代社会,监察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机制,旨在监督和管理官员的行为,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
这篇论文将探讨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演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中国,也在其他古代文明中找到了类似的制度。
在中国,早在商朝时期,就有了类似的监察制度。
商朝的君主设立了官员来监察地方官员的行为。
这种制度继续发展并在其他朝代得到改进,比如秦朝的翊戎、汉朝的九卿,以及唐朝的御史台等。
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是与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相关的。
在一个封建社会中,这种制度的目标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并确保社会的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监察制度逐渐成为防治腐败和滥用职权的手段。
在中国,明朝的监察制度经历了重大的,成为了一个强大而独立的机构,被称为“御史台”。
御史台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职责是监督官员的行为,并向皇帝提出意见和建议。
古代监察制度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它能够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监察官员可以通过巡视、调查和审查来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惩罚。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还能够增强人们对政府的信任。
其次,监察制度还可以提高官员的工作效率。
官员在知道有人监督自己的行为时,会更加努力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
最后,监察制度可以保护人民的权益。
通过监督官员的行为,确保他们为人民服务,而不是自私地谋取私利。
尽管古代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察官员往往是由统治者任命的,这容易导致监察制度被滥用。
如果监察官员受到统治者的影响,就很难保持独立和公正的态度,容易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其次,由于古代监察制度主要针对官员,对普通人的监督相对较少,这也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总的来说,古代监察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控制机制,其起源和演变与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
它在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摘要:
一、引言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权力制衡
2.严密的组织体系
3.完善的法规制度
4.独特的监察文化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1.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的建立
2.完善监察机构与体制
3.法规制度建设与执行
4.弘扬监察文化,提高廉政意识
四、结论
正文:
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发挥了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时至今日,虽然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古代监察制度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的建立。
古代监察制度通过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对官员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现代国家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完善监察机构与体制。
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层层监督的网络。
现代国家可以在此基础上,优化监察机构设置,强化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提高监察效果。
三是法规制度建设与执行。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法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察法规,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代国家应加强反腐败立法,完善刑事法律体系,严厉打击腐败行为。
四是弘扬监察文化,提高廉政意识。
古代监察制度蕴含了深厚的廉政文化,强调官员清廉自律。
现代国家应大力宣传廉政文化,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全社会的廉政意识。
总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权力监督、机构设置、法规建设、廉政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监察制度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经历了先秦时期、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五代时期、宋元时期及明清时期。
本文主要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结构及其其影响的优缺点来阐述与剖析,,从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找出其千年不衰的原因,对其批判的吸收与借鉴。
(一)我国古代的监察机制1、我国古代监察机制的演变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到秦朝时,。
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
汉代时,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
到魏晋南北朝时,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
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到隋朝时,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唐朝时,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宋朝时,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到元代时,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即提刑按察司。
明朝时,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到清朝时,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2、我国古代监察机制的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
简述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利弊

简述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利弊摘要:一、监察制度的特点1.权力独立2.全面监察3.依法监察4.持续监察二、监察制度的利弊1.利:有效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利: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执行力3.利:促进政府机关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4.弊:可能影响人际关系,导致人际信任下降5.弊:权力滥用,可能导致监察对象合法权益受损6.弊:监察手段有限,难以覆盖所有领域和问题正文:监察制度作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手段,具有显著的特点和利弊。
深入了解这些特点和利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挥监察制度的作用,推动社会风气的持续改善。
一、监察制度的特点1.权力独立:监察部门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直接向上级监察机关负责,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全面监察:监察对象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确保国家公权力的合理运用。
3.依法监察:监察工作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4.持续监察:对监察对象进行长期、不间断的监督,确保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
二、监察制度的利弊1.利:有效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监察制度对腐败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2.利: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执行力。
监察制度促使公职人员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法治执行力。
3.利:促进政府机关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监察,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得到改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4.弊:可能影响人际关系,导致人际信任下降。
监察工作需要对公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可能导致人际关系紧张,人际信任下降。
5.弊:权力滥用,可能导致监察对象合法权益受损。
个别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滥用权力,导致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6.弊:监察手段有限,难以覆盖所有领域和问题。
监察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受限于手段和资源,难以覆盖所有领域和问题。
总之,监察制度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其作用是监督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主要包括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加强监察力量建设、严肃监察执纪问责等方面。
首先,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重视监察制度建设。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由御史台和都御史组成,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负责对官员进行监察和纠正。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建立监察机构、规范监察程序和加强监察执法,为当今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借鉴。
现代监察体制也需要注重建立监察委员会等监察机构,健全监察程序和完善监察执法。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加强监察力量建设。
古代监察制度中,都御史是御史台的核心力量,主要责任是监督和检举官员的违纪行为。
古代监察制度中还设有参议、札草诏令等不同级别的监察官,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监察机构和相互协作的监察力量。
当代监察制度建设中也需要注重培养专业化的监察人才,提高监察力量的质量和效能。
再次,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严肃监察执纪问责。
在古代监察制度中,对官员的违纪行为采取严厉的制度化处罚,包括免职、削官、罚钱等。
古代监察制度通过严肃的监察执纪问责机制,强化了对官员廉政和履职情况的监督。
当今监察工作也应该建立健全严格的监察执纪问责机制,对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追究责任,确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廉洁运行。
最后,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注重群众监督参与。
在古代监察制度中,群众监督参与是御史台开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御史们通过宣传、劝说、举报等形式,获取并收集丰富的信息来自检。
并将其放在抄中,进行反映,从而对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当今监察工作也需要注重强化群众监督的力量,在加强监察执纪问责的同时,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的作用,推动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通过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加强监察力量建设、严肃监察执纪问责和注重群众监督参与等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当代监察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启示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启示摘要: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寓国家本质与形式于一体,是国体与政体的总和。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内容之丰富,体系之严密,影响之深远,可谓世所罕见!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尽管因时代条件影响而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局限,但它仍不愧为中国古代制度文明中的一块瑰宝!梳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线索,总结其演变趋势和特点,探究其发展规律并从中获取有益之启示以为现实借鉴、服务,正是本人探究其之初衷,也是其自身历史价值的魅力所在!本人就此浅谈,以就教于读者和同仁。
关键词:监察制度特点启示监察制度是统治集团为维护统治而构建的对国家公职人员履职进行监督、纠察、奖惩的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体系严密,不仅在监督国家政令实施,保持官员廉洁、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而且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制度文明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教训。
孙中山先生曾高度评价过此制度,认为它“不独行之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亦不容丝毫假借”,是“自由与政府中间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
”〔1〕因此,考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嬗变,总结其发展趋势和特点,思考其借鉴价值,获取有益之启示并运用于现实,无疑具有重大的探究价值和意义!下面,本人就试着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嬗变、发展趋势、特点、启示四个方面进行浅谈,以供读者和同仁参考并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嬗变:考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六个阶段,即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强化于宋元,严密于明清。
(一)先秦时期萌芽:夏商西周时,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活动出现;春秋战国时期,部分执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又兼有监察职责。
但此时期国家尚未设置专职监察机构及官员,因而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尚未建立。
(二)秦汉时期形成:公元前221年,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推行郡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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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利弊得失作者:王晓天来源:湖南名人网中国封建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制度的一大特色。
20世纪初,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其《五权宪法》一文中曾经对其给予较高的评价,他说:“中国在君权时代,有专管弹劾的官”,“从前设御史台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
确实,从总体上来看,各封建王朝政治体制中监察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基本上是成功的,它在巩固皇权,维护朝纲,纠举官邪,整肃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封建监察制度存在、发展的长达二千余年的历史中,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的角度出发,对其经验教训进行科学的总结、研究,乃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首先谈谈值得肯定的方面:1、监察机关组织独立,自成系统。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独特体制,主要由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大部分组成,而以御史监察为主体。
秦与西汉时期,御史大夫得以独立设府,然其职不专,御史府尚不是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大夫既是监察长官,又是副丞相,诚如《汉书•薛宣传》所说,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
这既可说明御史大夫行政长官和监察长官的双重性质,也可说明当时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并没有分离。
从西汉末年到东汉初年,发生了古代监察制度的一大嬗变,原来的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成为与监察无涉的掌管土木营造事务的长官,而原来在御史大夫属下专司监察的御史中丞出任新设御史台的台官,成为国家最高监察长官。
这样,就实现了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初步分离,御史台名义上虽然仍受少府节制,但实际上独立工作。
至魏晋以后,御史台完全脱离少府,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完全分离,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
至唐代,又进一步实现了各监察机构的统一,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备的监察系统,而且内部分工缜密:一是历代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吏,均有中央与地方之分(魏晋南北朝系例外),前者监察中央机关和文武百官,后者监察地方事务和地方官,分工明确。
历朝在中央设以御史中丞(唐称御史大夫,明、清称都御史)为首的监察官吏;监察地方之官则有两汉之刺史、唐代之十道巡按、明代之十三道监察御史及清代之十五道监察御史等。
这样就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严密的监察网,可称是无微不至,无孔不入,诸如各地驻军、考试、计簿、漕运等事务,均有监察官执掌监察之责。
因此,即使是在古代交通和物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以我国疆域之辽阔,官吏之众多,封建皇帝仍能在相当程度上对其实现有效控制,究其原因也就在此。
二是在对中央机关和文武百官的监察上,监察机关内部亦有分工。
以唐代为例,御史台三院:台院,掌台务,并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审判活动;殿院,专掌朝廷礼仪之监察;察院,设六察御史分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监察。
可谓分工明确,职责明确。
唐以后,宋、元、明、清各王朝在监察机构内部分工上虽有不同,但基本上沿袭唐制,如明、清的六科给事中,即明显地系由唐代的六察御史发展而来。
监察机关在组织上的独立、自成系统,为封建王朝监察权的实现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2、监察“以条问事”,有法可依。
监察功能的发挥,不仅要有组织保证,还需要有法律依据。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使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有明确的方向和内容,提高监察效率,同时也为了防止监察机关的活动超越自身的权限,影响国家机器的运转,故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监察机关的活动,除了以封建王朝通用的法律来约束监察机关的活动以外,还专门制订了各种形式的监察法规。
历史上最先出现的比较系统的监察法规是汉武帝时制定的剌史“察吏六条[1]”,其主要内容为:“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袄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怙荣势,请所托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这六条不但对刺史监察对象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其监察的具体内容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但是刺史监察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律准绳。
如果刺史在监察活动中违犯了这六条规定,便要受到惩处。
《汉书•鲍宣传》载,鲍宣为豫州刺史,因“举错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听讼,察过诏条”,被劾免职。
反之则受到褒奖,如朔州刺史瞿方进“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所举,甚有威名”,因而被提升为丞相司直。
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顾炎武赞汉“刺史六条为百代不易之良法”,高度评价了汉“六条”的深远影响。
汉代之后,历代封建王朝踵之制订不少监察法规,三国的魏制订“刺史六条察吏”;晋制订“五条律察郡国”;后周制订“九条监诸州”;隋制订六条“巡察畿外”。
至于唐代,监察法规已比较完备,御史台及所属三院的职权范围由《唐六典》规定之,对各级官吏的监督主要以“邦国刑宪典章”为准绳,如处置官吏违法的界限和办法须按《唐律•职制律》59条,十道巡按则以六条巡察州县。
武则天统治年间,还删定了《风俗廉察》四十八条,进一步充实了监察法规的内容,其中不仅有关于监察范围、内容的规定,还有关于监察程序的规定。
唐以后宋、元、明、清诸朝,监察法规愈订愈多,愈订愈严密,涉及内容也愈益广泛。
特别是明清两朝的监察法规,对监察职权范围、监察内容、监察效益条款等规定得非常详尽,切于时代需要,而且制订了具体的部门监察法规、施行则例以及对御史进行反监、互监的法律规定等,如明代的《宪纲条例》,清代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互监法》等等。
在封建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尽管封建王朝的法律法规与实际的实施之间有距离,甚至有很大的距离,但总的来说,随着封建王朝监察法规的增多和严密,监察活动日益法律化、规范化,这对于提高监察效率和准确性,防止监察机关的活动超越自身权限而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等,是起到了相当的积极作用的。
3、注重监察官吏的选任、考核。
由于监察官吏职司风宪,维系纲纪,所以历代王朝对御史选任、考核以及奖惩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
监察官吏作为“治官之官”,除了必须忠于皇帝这一对官吏的共同要求外,还有其特定的职业要求,其选任自然与一般官吏的选任有所不同:一是注重选任“清谨刚介之士”[2]。
“清”指清廉,只有自己清廉的人才能监督他人。
“谨”指谨慎,只有谨慎的人才不容易在重要的监察工作中出现疏忽。
“介直”,才能敢言,这历来是封建统治者选任监察官员的首要标准。
秦始皇以“獬豸冠”赐御史即含有此意。
《册府元龟》说:监察官只有“女幸直不畏于权势,继乃执我公宪,助兹朝治,使豪戚敛手,*邪屏迹,允所谓邦之司直者焉。
为官择人,于斯为善。
”二是注重选任文化素质较高者。
《册府元龟》称,监察官至“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任,必举贤才。
”南北朝的北魏选任御史,“必以对策高第者补之”[3]。
隋定科举取士之后,通过科举入选监察官者较多。
有唐一代,由进士选任御史,转而成为宰辅者甚多,如娄师德、李峤、宗王景、斐度等。
明朝规定,监察官必须进士、举人出身。
三是注重从具有实际政治经验和治绩的地方官吏中选任监察官。
汉代选任御史即“以公府掾属高第补之,或以故牧守、议郎、郎中为之”[4]。
唐代,“监察其选拜,多自京畿县尉”[5]。
唐肃宗还专门下诏规定,“其御史须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6]。
宋朝规定,凡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
明朝对御史更是“选之甚精而授之不苟”,不仅要求“老成识治礼”,而且要求要有相当的资历和政绩,“新进士初仕,不许除授御史”,须“到任六年以上知县”的进士、举人出身者才有候补御史的资格;对入选者的政绩则规定必须“廉慎公勤,政绩昭著”[7]等等。
对监察官选任的严格要求有利于提高监察官的素质并最终提高监察工作的效能。
同时,对于削弱封建裙带关系的影响,避免被监察者控制监察者,保证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比较重视对监察官吏的管理,都有一套对监察官吏的考核奖惩办法,除了适用于朝廷所有官吏的考核奖惩办法也适用于监察官外,还逐步制订了专门针对监察官吏的考核奖惩办法,至唐代逐渐制度化。
唐代的考课法规《四善二十七最》中有专门针对监察官的有关规定,如“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访察精审,殚举必当,为纠正之最”等等。
唐制,一般官员须经四考(一岁一小考)才能按格迁转他官,但监察官吏的考限较短,监察御史以25个月为限,殿中侍御史18个月,侍御史12个月,考核后,政绩卓著者升迁,一般者调职,差者降职。
宋代,专门制订了监司考课格。
元代,这种考核制度更加完备。
元朝为肃政廉访司官吏制订了专门的考核标准,每年年终考核,凡“使一道镇静,谙知大体,所察得实,民无冤滞为称职;苛细生事,于大体,所察不实,民多冤滞为不称职。
”[8]并规定由“行御史台差官体究,凭实迹黜陟。
”[9]“能尊条画,莅事有成者,任满升职;脏污不称职者,罢黜除名”[10]。
明朝规定,御史出巡回京,须向都察院述职复命,由都察院“查勘考察保结,称职者具奏,照旧管事;若有不称,奏请罢黜。
”[11]清代也有类似规定。
这种对监察官吏按年或因事考核以决定升、留、降、罢的方法是可取的,既可督促监察官吏尽职尽责,提高监察效率,又可避免或减少监察官自身的违法失职;同时,任期和奖惩的明确还可减少监察官滞留本职可能产生的弊端,促进监察官队伍汰劣留优。
4、以卑察尊,以轻制重的政策。
历代封建王朝对监察官的地位处置十分微妙。
为了使监察机构具有震慑百僚的权威,首先给监察机关以崇高的地位。
秦汉的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与丞相、太尉并为三公。
东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朝会时与尚书令一样,号称“三独坐”。
元朝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为三大府。
明清都察院与六部并重。
但监察官员的品秩并不高,以御史台的长官来说,秦汉的御史大夫只有二千石。
西汉末年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后,作为御史台长官的御史中丞品秩更低,只有一千石。
隋唐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品秩分别为正四品和从三品,均低于正二品的尚书令。
中央监察长官的相对低品秩直到元、明、清才有所改变,与中书省平章事或六部尚书平级。
地方监察官员的品秩更低,汉刺史仅为六百石,唐、明的监察御史分别是正八品和正七品。
仅清朝升为从五品,品秩仍然很低。
然而,监察官的职权却很重,他们在行使监察职权时,历来没有什么限制,故杜佑《通典》说:“御史为风霜之任,纠弹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
”因此,两汉时以待御史六百石之卑,可以弹劾二千石级的郡国守相。
唐代的监察御史仅为正八品,但有权监督六部尚书,奉使巡按,气派“震慑州县”。
宋代御史不仅可以纠弹官吏,且可建议政事。
明代巡按御史“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权力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