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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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2)不可挽回休妻。丈夫连续在3个月内宣布3次 “塔拉格”,即为正式离婚,不得自行随意复婚。
(3)“标新立异”式休妻。即丈夫在一个场合连 续宣布3次“塔拉格”。这种方式虽被称为“比 德阿”(即标新立异),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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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婚姻家庭法虽为教法的组成部分,但并未 加以系统的汇编,仍为诸法一体。近代特别是二 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传统的婚姻制度同时代的发 展不相适应,许多伊斯兰国家都对之加以修订。 修订后的新法仍以《古兰经》律例和旧法为基本 框架,但根据各国的现实情况作了许多修改,并 采取了更明确的现代条规的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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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这些国家没有统 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 法构成的,如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已婚妇 女财产法、处理夫妻案件法、收养法等。英美法 系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单行法名称和内容不 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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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少。在调整婚姻家庭关 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着很大的作用,在从封 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 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以保守著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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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 泛传播。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 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在有关婚姻、家庭、 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 于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 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 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 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 “婚姻还俗运动”。
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民政部速请定民律,5月 大理院复奏请派院部大臣会订法律,9月政府任 命沈家本、俞廉三和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正式 设立修订法律馆,次年10月,法律馆延聘日本法 学者帮助立法。

民事三妻四妾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三妻四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古代,三妻四妾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婚姻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等级制度和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这种婚姻制度已被现代法律所禁止。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民事三妻四妾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

二、三妻四妾的定义及历史背景1. 三妻四妾的定义三妻四妾,即一个男子可以拥有三个正妻和四个妾室。

在古代,正妻地位较高,妾室地位较低,但享有一定的权利。

这种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中普遍存在。

2. 历史背景三妻四妾制度源于古代的宗法制度,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家族血脉的纯洁和延续。

在古代,婚姻被视为家族之间的一种联姻,而三妻四妾制度则是家族联姻的一种表现。

此外,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也使得男性可以拥有多个妻子。

三、现代法律对三妻四妾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于1950年颁布。

该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禁止重婚、纳妾等违法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2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婚姻法》和《刑法》外,其他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与三妻四妾相关的法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四、三妻四妾的法律后果1.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根据《婚姻法》和《刑法》的规定,重婚、纳妾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当事人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离婚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三妻四妾制度的存在,往往会引发离婚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最早的部落联姻、各族婚姻、后妻制度,到封建朝代的婚姻制度,再到近代以来的婚姻制度改革,每一个时期都有不同的特点和影响。

在古代的部落联姻中,族长间娶亲是早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形式,但一些婚姻是强制的。

从西周开始,各族之间的通婚成为政治联姻的主要手段,婚姻逐渐成为政治工具。

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大妻制”和“小妻制”,即一夫多妻制度和妾室制度。

这种制度在封建社会中广泛存在,女性地位低下,被视为男性嗣继的工具。

清朝时期,婚姻制度有了一定的改观。

康熙年间,《大清律》规定,一夫不能娶两个以上的妻子,大妻制和小妻制得到了限制,但妻妾之间的地位和权益差异依然存在。

中华民国成立后,政府开始实行有关妇女权益的政策,并提出“男女平等”的口号。

宪法、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婚姻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推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度、包办婚姻等不健康的婚姻习俗,进行了一系列以妇女解放为目标的改革和政策,逐步推进了中国现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充满了曲折,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制度逐渐向着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方向发展。

婚姻礼仪习俗与结婚形式要件之改革

婚姻礼仪习俗与结婚形式要件之改革

一婚姻礼仪制度又称婚姻仪注。

它是人类婚姻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结婚制度的发展而变化。

在原始人群时期,男女交媾只遵守一项规则:时间性的性禁忌;在母系氏族时期男女交媾也只遵守一项规则:禁止族内交媾。

此外,这两个时期的性关系没有任何限制,没有任何人去干涉。

在一夫一妻制确定后,两性的界限是婚与非婚。

结婚才允许男女有性的交往,不结婚则不允许有性的交往。

所以就需要一定的形式,把婚与非婚加以严格区别。

这种形式就是结婚礼仪。

历史上出现的婚姻礼仪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礼仪婚。

即结婚必须举行婚礼婚姻关系才算成立,才为社会承认。

仪礼婚姻以我国古代的婚礼形式为代表。

远在战国至汉初儒家礼制的典籍《仪礼》和《礼记》的有关篇章中,业已规定了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和亲迎,亦即“六礼”。

六礼主要用于贵族士大夫,对庶民要求稍宽,如《宋史·礼志》所载,“士庶人婚礼,并间名于纳请期于纳成(纳微)。

其无雁奠者,三舍生(太学生)听用羊,庶人听以雉及鸡、鹜(鸭)代”,云云。

尽管如此,但在崇雅抑俗文化传统和以隆重为福的趋吉民俗心理作用下,中国传统婚俗的发展变异轨迹,始终未脱离六礼的影响。

也就是说,或繁或简,或有变异,其仍不失六礼的基本规范。

(二)宗教婚。

西方中古时期基督教势力极盛,按照基督教的教义,结婚被认为是一种宣誓圣礼。

当事人应将结婚之事在本地教会中预先公告,结婚须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婚礼由神甫主持,当事人要在神职人员面前宣誓并接受其祝福,在教区簿里登记,妻子取得丈夫的姓,婚姻始告成立。

随着欧洲中世纪的结束,封建的宗教婚日趋没落,但其影响却十分深远,现仍有少数国家采取宗教婚的形式,如西班牙、希腊、葡萄牙等。

(三)法律婚。

16世纪的宗教改革,开始“婚姻还俗”,荷兰率先出现了选择某时婚制度,即允许当事人选择宗教或法律婚的做法,后被法国采用。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宗教被认为不应过问婚姻,宗教婚逐渐被法律婚所代替。

夏朝的法律规定(3篇)

夏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确切记载的朝代,距今约4000多年。

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同时也开启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先河。

夏朝的法律规定虽然散见于史籍记载,但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这些记载,大致了解夏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

二、夏朝的法律形式1.习惯法夏朝的法律形式以习惯法为主,即依靠长期的习俗、惯例来调整社会关系。

这些习惯法主要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婚姻、家庭、财产、土地、宗教等。

2.成文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夏朝逐渐出现了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的法律规范,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夏朝的成文法主要包括《禹刑》、《汤刑》等。

三、夏朝的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夏朝的刑罚制度主要包括罚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等。

其中,罚金主要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杖刑、徒刑、流刑用于较重的违法行为;死刑则是夏朝刑罚中的最高形式。

(1)罚金:罚金主要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斗殴等。

罚金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2)杖刑:杖刑是夏朝常用的刑罚之一,包括鞭刑、杖刑等。

鞭刑主要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斗殴、偷窃等;杖刑则用于较重的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等。

(3)徒刑:徒刑是夏朝的刑罚之一,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主要用于较重的违法行为,如杀人、抢劫等;无期徒刑则用于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谋反、通敌等。

(4)流刑:流刑是夏朝的刑罚之一,主要用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

罪犯被流放到边远地区,终身不得返回。

(5)死刑:死刑是夏朝刑罚中的最高形式,主要用于犯有极其严重的罪行,如谋反、叛国等。

2.婚姻家庭法夏朝的婚姻家庭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夫一妻制:夏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2)婚龄:夏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为婚龄。

(3)婚礼:夏朝的婚礼较为简单,主要包括订婚、成婚两个环节。

(4)家庭关系:夏朝的家庭关系以父权制为主,父亲是家庭的主宰,享有绝对的权威。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概述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概述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概述首先,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具有强烈的血缘意识和封建礼教观念。

在封建社会中,世族之间的婚姻关系不仅是家庭利益的考虑,更是涉及到两个家族、两个势力的关系。

因此,婚姻往往被看作是朝廷政策的一部分,君主会通过政治联姻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和地位。

贵族们通常掌握着统治权利,他们通过亲戚间的婚姻来维护家族利益,同时也会利用这种关系来建立和拓展他们的权势。

其次,古代中国的婚姻往往遵循严格的礼仪程序。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仪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婚姻也不例外,整个婚礼流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步骤。

婚礼通常从纳彩开始,即男方向女方或女方家族送上彩礼作为表示。

接着是过堂、过门、启发和拜堂等环节,最后是合卺和拜天地。

整个婚礼充斥着许多细致入微的礼仪,旨在彰显双方家族的地位和尊严。

同时,婚礼中还有着许多象征意义的习俗,如喜酒、喜糖、送嫁妆等,这些都是希望新婚夫妇能够幸福美满。

另外,婚姻在古代中国的家族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对于中国古代的男性来说,继承家族血脉,传承家族产业是他们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之一、因此,在选择伴侣时,贵族们往往更加重视对方的家庭和社会地位,而不仅仅是个人的美貌或个性。

有时候,父母甚至可以代替子女做出婚姻决策,他们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对方的家世、品德等,并交换相关信息,以确保该联姻符合双方的利益和追求。

此外,在婚姻制度中女性常常承担着较弱的地位。

古代中国的社会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女性的地位通常被限制在家庭和家族之内。

女性常常被看做是子孙后代的重要媒介,她们负责传宗接代。

而对于女性本身来说,除了尽忠职守,孝顺丈夫和家族外,她们的社会角色也相对较小。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封建礼教和家族观念的影响,个人的意愿和选择受到了局限。

婚姻往往不仅仅是一段个人感情的维系,更是多方利益的论衡。

不过,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婚姻制度不仅带来了种种的阻碍,也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传承和进化,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发展和文化传承做出了重要贡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体现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的精神支柱。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也是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一直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

而在现代社会中,家庭的地位更加重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支持、帮助。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互助”等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其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强调了婚姻的自由和平等。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婚姻往往是由父母或长辈安排的。

而在现代社会中,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已经成为了基本的人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男女在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婚姻。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平等”等价值观念,强调了婚姻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

第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强调了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成员往往只注重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而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同样重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支持、帮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责任”、“奉献”等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强调了家庭暴力的禁止。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暴力往往被视为家庭内部的事情,不被外界干涉。

而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平等”等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禁止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家庭成员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家庭暴力的禁止。

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利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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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婚姻制度具有祭祀宗庙、延续子孙的重要意义。

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占据,立法及律令中对妻权鲜有规定。

本文从古代婚姻制度的含义出发,对以夫权为核心的婚姻制度的内容进行展开,借此对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提出一点思考。

一、婚姻制度的含义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可见,从最初人们对于婚姻制度的理解,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一方面,祭祀宗庙,承家族祖先之使命。

另一方面,延续子嗣,为家族增添子丁。

在这两个层面的含义中,祭祀宗庙的意义更为重要,是后者的基础。

祭祀宗庙以孝祖先,两性的结合产生子嗣,使家族得以延续。

婚姻制度本身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家族为本位。

男女之间没有自由恋爱的权利,婚姻的实质意义大于形式意义,男女之间的婚姻决定权在于两个家族,父权和夫权共同构成了婚姻制度的基础。

二、婚姻制度的内容
封建社会具有浓厚的传统思想,“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思想和原则贯穿于夫妻关系之中。

夫妻关系中夫和妻的地位不平等是婚姻
制度内容的一个缩影,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随着朝代的更替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

从总体上看,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包括夫对妻的权利和妻对夫的义务)占据。

立法中显有妻权(包括妻对夫的权利和夫对妻的义务)的规定,这些妻权看似是为了维护妻子的权利,其实更多的依然是为了宗族、家族的和谐稳定。

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夫权的内容,夫对妻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监护权、休妻权等。

(一)财产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意思是在丈夫死后,妻子改嫁的,是否取得夫家的财产及嫁奁需要由夫家作主,没有自由取得财产的权利,这说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并不享有家中财产的所有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律条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 这说明丈夫对于财产的所有、处分拥有绝对的权利,妻子只在丈夫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财产,不得在授权范围外擅自使用处分家中财物。

(二)监护权
夫对妻享有监护权,这里的监护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妇人犯罪但情节不致收监时,由丈夫斥责,收归监护。

二是丈夫殴妻行为,属于对妻子的管教监护,在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谐。

唐宋时期,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即使殴打至伤,只要妻子不亲告,也不会受到处罚。

至清代,律例规定得要严厉一些。

《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妻妾殴夫”律条规定:“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且须妻亲告始论。

妻子殴打丈夫则是违背伦理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妻妾殴夫”律条规定:“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

杖一百,夫愿离者,听。

须夫自告乃坐。

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重轻。

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决。

死者,斩。

决。

故杀者,凌迟处死。

妻殴夫,只要有殴打的行为,即会受到处罚。

这样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规定,是“夫为妻纲”原则的具体表现。

与其说是立法的纵容,不如说是社会普遍遵从的习惯和传统。

立法是对人们遵习已久并且愿意服从其约束的习惯进行确立的过程,良法与恶法的区分是要用具体的历史分析方法去评判的。

在封建社会,以家族为本位的婚姻制度,婚姻是为家族利益服务的,夫权也好,妻权也罢,都是为了宗族的稳定和谐而生,也为宗族稳定和谐而死。

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夫权
的观念,或许能够体会它的合理性。

(三)休妻权
休妻权是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前面在法定离婚制度中已论述,主要是“七出三不去”。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出妻”律条规定:“凡妻于七出无应出之条及于夫无义绝之状,而擅出之者,杖八十。

虽犯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

有三不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

而出之者,减二等。

追还完聚。


休妻权是因为妻子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七种情形,损害家族利益,而丈夫享有选择离婚休妻与否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片面强调夫权,休妻权不是任意的婚姻解除权,也是在法律严格规定的范围行使的夫权。

三、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一)夫权至上
夫权至上,是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夫妻一体,意为妻子嫁入夫家,其人格和财产都从属于夫,更进一步说,是从属于夫所在的家族。

在夫妻关系中,夫权支配的深度和广度都远超过妻权。

俗话说“男主外,女主内”。

家中的财产处分,宗庙事宜等都是由丈夫主导,妻子主要处理一些家里的闲杂事务。

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在客观上造成了男女地位的不平等,进而导致夫妻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夫权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也被写进了封建法律。

(二)家长制主导
我们知道,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的目的体现了宗族性,祭祀宗庙,承续后嗣。

在如此神圣的目的引导之下,婚姻制度的使命不在于男女双方感情的培养和升华,而在于祭祀祖辈,传宗接代。

因此,我们不能以近代或当代的视角去看待婚姻制度,而要以历史的眼光去看待和分析问题。

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就是家族延续的一种工具,其本身的价值不在于夫妻之间基于互相欣赏、产生感情,确认婚姻关系。

而是为了实现家族的祭祀承续的工具。

夫妻之间的婚姻主导权在于双方的家长,尤其是男方的家长。

(三)礼与法的融合
礼,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据此我们知道,礼最初是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祈福行为。

随着奴隶制社会的建立,以周公制礼为标志,礼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一种统治工具,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行为规范。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统治者将礼神话,进而将自己的统治权神话以取得合理性。

礼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存在,西周时期的“周礼”内容涉及十分宽泛,包括国家层面的政治、军事、经济,也包括家庭社会层面的婚姻、祭祀、宗教等。

《礼记》有云:“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

”据此我们明白,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定纷止争,建立一种“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制度,以达到一种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理想社会状态。

礼的内容宽泛,又具有约束力,使之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社会行为规范。

至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乱,民不聊生,礼崩乐坏,秦汉时期的法律,诸如《法经》和汉律等均由法家制定。

至汉武帝时期,推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儒家的思想逐渐开始占据立法的主导。

自这一时期起,在清朝以前,儒家思想一直作为社会的正统思想和立法的指导。

立法者由礼入法,将许多礼都直接作为法律规范加以确认。

《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礼中“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成为《户婚律中》法定的婚姻解除条件,诸如此类以礼如法的例子不甚枚举。

礼与法从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维持社会稳定,区别在
于为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不同。

礼主张运用礼的规范去教化人,通过建立一系列等级森严的社会行为规范,让人们内心得到感召,各司其职,各守其位,相比法治秩序是一种消极的社会治理模式。

法治秩序强调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赏罚分明地维持社会秩序。

礼与法的融合可谓中国法律文化的精髓。

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外形,共同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

作者:何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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