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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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人们对自身权利越来越重视,尤其是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隐私权和知情权,而夫妻之间拥有共同的生活目标,共同的财产,共同赡养双方的老人和抚养孩子,它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与独立的自然人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又会有所区别。因为夫妻一方的隐私权内容有可能是对方的知情权的内容。如:双方财产收入,婚外同居,身体缺陷,婚外性行为是个人隐私权,但夫妻一方有权知道。这就会引发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还必须权的冲突,并且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义务,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双方要让渡一部分隐私权。本文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定,现状,发生矛盾时的协调原则进行浅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确认和保护,将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人格尊严和家庭和谐

关健字:夫妻关系隐私权知情权协调

(引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第三者界入或是相互猜疑而偷看对方通话记录,短信,日记等,导致夫妻隐私权和知情权引发的冲突现象越来越多,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问题成为了们讨论的热点,目前,我国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做出具体的规定,以致大部分公民在法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仅凭个人的理解采取维护措施,法院判决引发法学界的意见分歧时有发生,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当下人们议论的焦点话题,当这两种权力发生冲突时,依据什么样的原则解决是当下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隐私权、知情权、夫妻隐私权

(一)、依通俗的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如个人照片,电话号码,存款等等)进行支配的具体的人格权力,在(引1)王利明教授主编者按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公民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让他人知晓,首先提出隐私权的是1890年美国的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其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它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美国在1965年将隐私权写入《人权法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隐私权有关的法律,目前,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隐私权已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我国隐私权的内容含于司法解释之中,并未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和侵犯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体系对2001年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

(二)、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的知悉,获取各种信息(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它事务)的自由和权力,知情权又称了解权,知悉权,我国不这者王利明认为,积压情权是指一个人有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比如公民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首次提出是美国的一位新闻记者1945年在一次讲演时

提出的,其主要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50至60年代的美国兴起了广泛的“知情权运动“并且成为与新闻自由,创作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概念密要相关的一个权利概念,知情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与信息关系的深刻认同,它表明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是人享有并不容侵犯的一项基本权利,1949年德国基本法肯定了知还必须权的宪法地位,知情权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得到许多国家的普通认同并预以法律保护,在我国知情权并未在宪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隐含规定了一些内容,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明确了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享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民享有知情权则法法国家的标志之一,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与法律制度的健全,人们对它的意识会不断加强。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要受到婚姻关系的限制,并不代表夫妻之间就不存在个人隐私权或是隐私权属于两人共有,夫妻关系中的隐私权与公民的隐私权的实质是一样的,是夫妻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它是保障夫妻私生活的自由和安宁,是对夫妻个人生活免受打扰的保护。从人的个体性来看,婚姻并不排斥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与身份的变更无关,夫妻双方组成了家庭,由法律承认而产生了夫妻的身份,但做为公民享有的权力仍存在,对于不涉及共同权利及另一方权利的隐私应予以尊重,夫妻一方不得以知情权为由侵害另一方的隐私权,如:查看对方日记,通讯记录和信息,但夫妻隐私权又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夫妻隐私权针对的义务主体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是夫妻之间的一种权利,因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到双方共同的利益,夫妻关系中的隐私权范围相对公民身份来说要小,如:身体状况,生活习贯,收入情况,个人的箱,包等对于一般公民属于隐私的范围,但在夫妻之间不算是个人隐私。简单而言:凡是涉及到他方或家庭共同利益的,在夫妻间不再属于个人隐私夫妻间需要互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以保证夫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随着中西方风化的进一步交流,我国深受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婚外情,第三者界入现象越来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间的知情权确实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随着夫妻间的知情权的行使,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也进一步升级,

(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知情权分为人身知情权和财产知情权,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一方有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知情权在夫妻关系中,具有特殊含义,夫妻之间要了解对方的一些信息,如对方的学历,身体情况,职业,生活习贯,财产收入,家庭背景,社会交往等等,这些做为一般公民来说是隐私权的范畴,但对于夫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知情权,在夫妻关系中要各自让度一部分隐私权,因为一方的隐私权有可能正是另一方的知情权。一般认为,涉及到他方或家共同利益的在夫妻之间不属于个人隐私,而是属于夫妻知情权的范畴,人身知还必须权包括健康,教育,定居交住职业等,财产知情权,包括财产获得的方式,方法,作为婚姻的任何一方,应对家负责,对对方预以照顾和扶养,不得为第三人利益损害夫妻一方利益,婚内财产共同享有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十六条强调夫妻履行忠实义务的必要性,对现实生活中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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