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婚前协议书范本

婚前协议书范本尊敬的张先生和李女士:双方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为了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财产收益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归属和处理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即《婚前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一、声明1. 双方特此声明,双方结婚时带入的个人财产均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和增值,除非另有约定,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双方放弃本协议未规定的法定权益或对双方可能发生的财产变动或财产处理方式的约束。
3. 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婚姻法和其他法律对财产、财产权与负债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规定。
二、财产约定1. 双方约定,婚前各自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然归各自所有。
2. 双方约定,婚后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权、基金等,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或丧偶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割:(1)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制定新规定,则遵循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
(2)如果双方约定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则按照下列方式进行: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估值评估,并确定各自应享有的份额;其次,根据各自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时应注明具体财产归属,并由双方双签字确认。
4. 双方约定,婚后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和增值,除非另有约定,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双方约定,双方婚后所购置的动产、不动产、金融资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债务约定1. 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
2. 双方约定,婚后个人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不影响对方的债权保障。
四、知情权和知悉权1. 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保持对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收益和债务的知情权和知悉权。
2. 双方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收益和债务的大额支出或处分,应征得双方共同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5夫妻关系

四、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
(一)夫妻有生育的权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 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1.自由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4.生殖健康权
(二)夫妻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 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关键: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 当是已经取得的或者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前夫的创作已经出版,只是没有拿 到稿费,那么在一年内提出分割这笔稿费,法院会支持
2、如果前夫的创作在离婚时还没有出版,而是在离婚后才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 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 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工资和奖金: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 所得的基本工资和各种形式的奖金、福 利补贴费及一些实物分配等收入。 这些共同构成职工的个人收入,属于夫 妻共同所有。
生产经营的收入: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 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劳动收入和资 本性收入。 (如买卖股票、债券或投资于公司、企业 的股份分红所得收入)
法律效力婚内保证书

法律效力婚内保证书立保证书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保证对象:(配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鉴于我与保证对象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向贵单位/贵法院提出婚内保证书,内容如下:一、忠诚保证1. 我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保证对象保持忠诚,不得有出轨、嫖娼、赌博等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
2. 我承诺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尊重保证对象的婚姻权利,不得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二、财产保证1. 我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奖金、津贴、收益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
2. 我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购买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必须征得保证对象的同意,并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三、债务保证1. 我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产生债务,必须如实告知保证对象,并共同偿还。
2. 我承诺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若违反此项规定,造成保证对象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子女抚养保证1. 我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极参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成长,共同为子女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2. 我承诺不得干涉保证对象对子女的探望权,尊重保证对象对子女的关爱和教育权利。
五、其他保证1. 我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2. 我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尊重保证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擅自查看、泄露保证对象的个人信息。
立保证书人签名:日期:见证人(如有):日期:注:本保证书一式两份,立保证书人和保证对象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纠纷,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其协调

知情权 ( t h e r i g h t t o k n o w) , 是指公 民, 法人及其他 组织 知悉、 获 尤 其是 在大众传 播媒介 竞争 日趋激 烈的今天 , 为 了吸引公众 的眼 取信 息 的 自由和权 利 。 知情 权相 比隐私 权所 涉范 围更 为广泛 , 可 球 , 提高 自身 的收视 率或 关注 度 , 一些 媒体 就会想 方 设法云挖 掘 分 为公众 知情 权 和个 人信 息知 情权 。公 众知情 权 是社 会公 众普
2 . 社会 知情权 与公 众人 物隐 私权 的冲突 公众人 物 , 是指 在社 会上 具有一 定知 名度 , 被 人们 广为 知晓 的那些 社会 成员 , 例 如著名 歌星 , 体 育 明星 , 科学 家, 艺术家等 。 作 为公 众人物 , 他 们 的一举一动 , 都会 引起社会 公众 的密切 关注 ,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2 4 5 - 0 2 或者 其他组 织还可 以根据 自身生产 、 生活 、 科研等特 殊 需要 , 向国 务 院部 门、 地 方各级 人 民政 府及县 级 以上 地方人 民政府 部 门申请
一
、
( 一) 隐私 权
・
沃 伦和路 易斯 ・ 布 兰黛斯 在 《 哈 佛法 学评 论》 上发 表 的那 篇 著 请 获取信 息的范 围必然 包括 国家 机关 工作人员 的学历 背景 , 身 体
财产 状况 , 个人 品行作 风及 廉政勤 政状 况等 个人信 息 。而 名 法 学论 文— — 《 隐私 权》 ( T h 曲t t 叩一 c y ) , 文 中提到 : “ 保护 个 状 况 ,
中对 隐私权 进行 直接 保 护, 在我 国宪法及 其 它法律 中 明确规 定知情 权 , 并对 两权之 间冲 突的协调 做 具体规 定 。 关键 词 隐私权 知 情权 冲突 协调 作者 简介 : 李磊, 湖南省 张 家界市永 定 区人 民法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文 献标识 码 : A 隐私 权与 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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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浅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人们对自身权利越来越重视,尤其是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隐私权和知情权,而夫妻之间拥有共同的生活目标,共同的财产,共同赡养双方的老人和抚养孩子,它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与独立的自然人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又会有所区别。
因为夫妻一方的隐私权内容有可能是对方的知情权的内容。
如:双方财产收入,婚外同居,身体缺陷,婚外性行为是个人隐私权,但夫妻一方有权知道。
这就会引发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还必须权的冲突,并且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义务,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双方要让渡一部分隐私权。
本文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定,现状,发生矛盾时的协调原则进行浅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确认和保护,将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人格尊严和家庭和谐关健字:夫妻关系隐私权知情权协调(引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第三者界入或是相互猜疑而偷看对方通话记录,短信,日记等,导致夫妻隐私权和知情权引发的冲突现象越来越多,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问题成为了们讨论的热点,目前,我国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做出具体的规定,以致大部分公民在法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仅凭个人的理解采取维护措施,法院判决引发法学界的意见分歧时有发生,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当下人们议论的焦点话题,当这两种权力发生冲突时,依据什么样的原则解决是当下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隐私权、知情权、夫妻隐私权(一)、依通俗的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如个人照片,电话号码,存款等等)进行支配的具体的人格权力,在(引1)王利明教授主编者按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公民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让他人知晓,首先提出隐私权的是1890年美国的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其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它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美国在1965年将隐私权写入《人权法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隐私权有关的法律,目前,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隐私权已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我国隐私权的内容含于司法解释之中,并未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和侵犯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体系对2001年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
(二)、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的知悉,获取各种信息(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它事务)的自由和权力,知情权又称了解权,知悉权,我国不这者王利明认为,积压情权是指一个人有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比如公民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首次提出是美国的一位新闻记者1945年在一次讲演时提出的,其主要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
50至60年代的美国兴起了广泛的“知情权运动“并且成为与新闻自由,创作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概念密要相关的一个权利概念,知情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与信息关系的深刻认同,它表明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是人享有并不容侵犯的一项基本权利,1949年德国基本法肯定了知还必须权的宪法地位,知情权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得到许多国家的普通认同并预以法律保护,在我国知情权并未在宪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隐含规定了一些内容,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明确了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享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民享有知情权则法法国家的标志之一,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与法律制度的健全,人们对它的意识会不断加强。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要受到婚姻关系的限制,并不代表夫妻之间就不存在个人隐私权或是隐私权属于两人共有,夫妻关系中的隐私权与公民的隐私权的实质是一样的,是夫妻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它是保障夫妻私生活的自由和安宁,是对夫妻个人生活免受打扰的保护。
从人的个体性来看,婚姻并不排斥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与身份的变更无关,夫妻双方组成了家庭,由法律承认而产生了夫妻的身份,但做为公民享有的权力仍存在,对于不涉及共同权利及另一方权利的隐私应予以尊重,夫妻一方不得以知情权为由侵害另一方的隐私权,如:查看对方日记,通讯记录和信息,但夫妻隐私权又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夫妻隐私权针对的义务主体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是夫妻之间的一种权利,因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到双方共同的利益,夫妻关系中的隐私权范围相对公民身份来说要小,如:身体状况,生活习贯,收入情况,个人的箱,包等对于一般公民属于隐私的范围,但在夫妻之间不算是个人隐私。
简单而言:凡是涉及到他方或家庭共同利益的,在夫妻间不再属于个人隐私夫妻间需要互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以保证夫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随着中西方风化的进一步交流,我国深受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婚外情,第三者界入现象越来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间的知情权确实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随着夫妻间的知情权的行使,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也进一步升级,(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知情权分为人身知情权和财产知情权,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一方有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知情权在夫妻关系中,具有特殊含义,夫妻之间要了解对方的一些信息,如对方的学历,身体情况,职业,生活习贯,财产收入,家庭背景,社会交往等等,这些做为一般公民来说是隐私权的范畴,但对于夫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知情权,在夫妻关系中要各自让度一部分隐私权,因为一方的隐私权有可能正是另一方的知情权。
一般认为,涉及到他方或家共同利益的在夫妻之间不属于个人隐私,而是属于夫妻知情权的范畴,人身知还必须权包括健康,教育,定居交住职业等,财产知情权,包括财产获得的方式,方法,作为婚姻的任何一方,应对家负责,对对方预以照顾和扶养,不得为第三人利益损害夫妻一方利益,婚内财夫妻关系中一方有病不仅会影响自己的身体,还会给家延造成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家迁其它成员的身体健康。
前几天从报纸上看到一个案例,男方因某种原因得了性病,可能是觉得难为情或是为了维护家延,未告诉对方,,其实这对于女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方不知道,就不会注意,就有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从家庭共同利益来说,未得病的一方对此有知情权,有权了解有病的一方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夫妻子一方的病情就不能做为夫妻隐私权,但一方虽然知道病情,不能随意散布,否则就会构成对一方隐私权的侵犯。
(四)与异性交往引发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已婚的夫妻与异性之间会有朋友,可异性朋友在夫妻婚婚关系中很容易想引起莫名其妙的误会和猜测,也会影响夫妻关系以及家的和谐和稳定,一方认为结交朋友是属于个人隐私,另一方想了解对方他们结交的程度是不是单纯的友谊,夫妻各方与朋友同性也好,异性也罢,的交往,是人本身的需求,婚姻不能将夫妻双方的活动限制在家廷之内,因此,婚姻关系中结交异性朋友,对于现有的婚烟不发生直接的影响,原则上是当事人的私事,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如果不想让爱人知道,就不应强求知道只要把握好尺度,不逾越友情,就属于个人隐私,另一方不能以知情权为由要求对方履行告知义务。
但如果超出了界限,影响到家延,另一方自然就可以行使知情权了。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矛盾时的协调原则(一)尊重人格权利,在解决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还必须权的冲突时必须以尊重人格权利为前提,应当首先要考虑人格尊严原则,男女双方虽然组成家,子女,财产,继承,日常生活等等均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内容都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基于夫妻关系及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享有夫妻间的知情权,但在法律面前,每个公民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婚姻关系的确立虽然在很多方面使得夫妻双方的利益透明化,但并不能够因此而无视各自独立的人格利益,一个稳定健康的家是在夫妻间承认对方独立的人格利益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但任何一方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夫妻任何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当然享有宪法赋于公民的的基本权利,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所以在协调夫妻双方冲突时,人格尊严应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人权是宪法赋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人格尊严,遵循宪法高于一切法律的原则,当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尊重人格尊严为前提,夫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能伤害另一方的人权因此配偶间的知情权不得侵害对方的人格权力。
如:因为怀疑,就以偷拍方式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一旦发生误会,(如对方没有过错,或是误拍到他人隐私)就是侵犯了对方的人权,(二)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司法判决除尊重法律外,还应具务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导向作用,发挥判决结果对社会风气的引导作用,公序良谷是指民事主体实放民事法律宪为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家庭是社会组织中的基本单位,夫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关系到夫妻关系的维持和家的稳定,如婚外恋违背中国社会观念中的善良风俗和道德准则,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
主张侵犯隐私权为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婚内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婚姻家关系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因此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协调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若一方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而另一方是正当的行使权利时,需要优先考虑正当行使权利一方的权利,如果行使权利的双方均符合法律或公序良俗,或双方都不符合法夫或公序良俗时要借助其它的原则加以综合考虑。
比如,因婚外情引发冲突时,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对方不得以隐私权主张抗辨,因为其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
行为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因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婚外恋虽然可以是隐私,对除了婚姻的当事人之外的人可以享有隐私权,但它违背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公序良谷,,所以应保护无过错方的知情权,但只能用于,所采取的方式也要符合公序良俗,否则有可能造成侵犯夫妻一方的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当双方行为都触犯了法律时,遵循宪法高于一切的原则,一方私拆信件的方式算是对对方隐私权的侵犯,不能算是合法维护的知情权;当夫妻一方隐私权为对另一方没有任何影响的私生活秘密时,应优先保护隐私权;而当夫妻一方隐私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反社会公德对另一方的身心造成伤害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四)、利益衡平,以双方造成的损害最小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应该由其引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所决定的,对夫妻隐私权的保护,考虑因隐私权而引发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社会不构成危害或程度轻微的,其隐私权得到保护,在崇尚法治的社会,不能因伦理道德,对非德道行为的否定评价,而否认隐私权的存在,将彼此冲突的两种权利进行分析和比较,试图找到一种能够通过牺牲最小的成本而获得最大的利益的方式来解决冲突,从而使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解决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时,我们要将表面利益和潜在利益结合起来分析,不仅要分析背后的利益,还要考虑利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夫妻之间和谐相处,家的稳定所带给双方的利益,与家庭整体利益及至社会利益决对高于保护一方的隐私权和知情权所带来的利益,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力时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权权取其轻,当时,我们除了要考虑双方的单独利益外,更需要考虑的是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如因一方有病不说,不仅对本人造成不良后果,还有给另一方以及家的其它成员造成威协,给社会带来负担,知情权背后的利益远远大于隐私权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