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
探析网络媒体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络 媒 体 中 的传 播 者 与 受 众 的关 系 不 是稳 定 的 。是 可 以 相互 交换 的 。 息 的传 递 在 网 络 空 间 上双 向 的 。 播 者 与受 众 互 为 传 播 者 信 传 和受传者 。
息和 隐私 信 息 为 主要 目的 的搜 索 引 擎方 式 。 它利 用现 代 信 息 科
技, 变传 统 的 网络 信 息搜 索 为 人 找 人 、 问 人 、 碰 人 、 挤 人 、 人 人 人
人 挨 人 的 关 系型 网络 社 区 活动 . 枯 燥 乏味 的 查 询 过 程 为 ‘ 人 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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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信 息搜 索 中的 知情权 与 隐私 权 的较量
“ 果 你 爱 他 . 他 放 到 人 肉 引擎 上 去 , 很 快 就 会 知 道 他 如 把 你 的 一 切 ; 果 你恨 他 , 他 放 到 人 肉 引 擎上 去 因为 那 里 是 地 狱 。 如 把 ” 这 是 网 上 对 人 肉 搜 索 的 评 价 。 肉 搜 索 的 影 响 力 可 见 一 斑 。 所 入 “
面 临 受 众 的 知 情 权 与 隐 私 权 的 冲 突 时 .网络 媒 体 就 需 要 平 衡 网 络 媒 体 知 情 权 与 隐 私 权 的 关 系的 方 法 、 议 。 建 关 键 词 :隐私 权 ; 情权 ; 知 以人 为 本 ; 关人 把
突 浮 出 水 面 。 传 播 学 角 度 来说 , 肉搜 索 利 用 网 络 媒 介进 行 合 从 人 理 的传 播 毋 庸 置 疑 是 合 理 的 ,但 一 旦涉 及 知 情 权 与 隐私 权 这 一 两 难 命 题 时 ,我 们 不 得 不 思 考 网络 媒 体 触 及 的 知情 权 与 隐 私权
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一辩立论陈词:谢谢主持。
我方的观点是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理由如下:第一.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被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第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任何个人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
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
比如,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而言,其个人私事在很多情况下就不能作为隐私对待。
第三.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
第四.对大多数人民而言,其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不能被侵犯,即知情权不能冲击个人隐私权,换句话说,隐私权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隐私,尊重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而尊重他人的的隐私,这是文明人的基本素质。
只有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自己的隐私权才能受到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
我方主张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一辩攻辩小结:谢谢主持。
我先说出对方辩友的几个问题1.2.3.五、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实质是国家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补救,以修复被损害的权利。
民事责任是侵害隐私权主要的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隐私权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有以下几方面:一)具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义务人须有不作为的尊重义务。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使隐私处于权利人希望或一般人认为不宜公开的状态。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一辩稿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公众知情权,指的是社会公众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有知悉的权利。
比如说政府政务公开来使公众更加了解政策,重大疫情信息也需公开以确保公众安全。
个人隐私权,指的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等隐私享有按照自己意愿处理的权利。
讨论这两个权利谁大谁小,应该看在两者冲突的情况下,依据利益大小如何取舍。
在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区分一下公众的好奇心与知情权的区别。
公众的好奇心,仅仅是社会公众出于感兴趣、凑热闹、窥视欲等因素而想要知道某些并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因此不包括在公众知情权的范围内。
比如对明星绯闻、八卦花边等不涉及公众利益而仅属私人好奇心的事情,不享受公众知情权。
媒体出于商业利益和策略而做出曝光明星私生活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情,不属于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范围,不予讨论。
据此,我方有以下观点。
公众知情权代表的是公众利益。
第一,公共知情权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
知道一个社会事件的真实情况、发展过程,才能决定如何去维护公共利益。
拿眼前的事情来说,范冰冰阴阳合同的事情被曝光,公众要在知道她是否逃税、逃了多少之后,才能采取下一步行动。
拿以前的事情来说,非典席卷中国之时,公众要了解非典的病因、预防、哪些地区哪些人已被感染等信息后,才能采取措施来确保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公众知情权起到的监督作用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
在社会公众无数双雪亮眼睛的注视和监督下,侵犯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会有所减小。
前段时间“滴滴顺风车”接二连三地出事,滴滴公司一下子处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在社会的监督和压力下,滴滴公司做出了“下线并整改顺风车业务”、“行车过程中谈话录音”及“一键报警”等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情况。
很明显,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有助于减小损害公众利益事情的发生。
公众知情权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个人隐私权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当两者冲突时,公共利益显然高于个人利益;因此我方认为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权的基本保护原则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权的基本保护原则知情权与隐私保护: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权的基本保护原则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发显得重要。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权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权的基本保护原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知情权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利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必须依法合规。
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收集目的、范围和方式,并经过被收集者的同意。
2. 自主选择原则自主选择原则强调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掌控权。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应当给予个人足够的自主选择权,即个人有权决定是否提供个人信息及选择向哪些机构提供信息。
3.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信息收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向个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收集目的、使用范围、数据安全等内容。
收集者应当尽可能向个人提供清晰明了的信息,使个人能够做出知情的决策。
4. 安全保护原则安全保护原则是指个人信息收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个人信息在传输、存储和处理过程中应当加以保护,防止泄露、损毁或被非法访问。
5. 限制使用原则限制使用原则强调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和限制使用。
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在事先明确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得超出这个范围进行非法用途。
二、隐私权的基本保护原则隐私权是指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拥有的不受干扰、不受触犯的权利。
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由与安全原则自由与安全原则要求个体在合法活动中有权享受一定程度的自主决策和自由选择,同时也要求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2. 信息自主权原则信息自主权原则强调个体对自己信息的自主选择和控制权。
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对于自己信息使用的方式进行自主决策。
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今天的论点是,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知情权指知晓社会事件,了解国家财政与法律法规的自由与权利。
二者的矛盾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公众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二是公民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之间的矛盾。
我方认为,当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产生矛盾时,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首先,社会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对社会有着特殊影响力的群体,似乎总是摆脱不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过度关注甚至侵犯。
许多媒体也总是喜欢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名义对明星,名人的私人生活进行调查,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公开。
这在本质上是以知情权为借口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的侵犯!而人们大多出于一种八卦的心态默许了媒体这样侵权的行为。
这正是对侵犯隐私权无声的纵容! 当今时代,如此缺乏对隐私权的尊重与敬畏,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一味地倡导知情权优先真的好么?以满足自己好奇为由忽视隐私权的重要性,甚至置他人的隐私于不顾,只会导致知情权的泛滥。
也许今天,众多名人们还能为了自己的生涯而默默隐忍,但任由这种社会风气发展下去,谁知道哪天,连每一个普普通通的人都可能陷入隐私危机! 缺乏对隐私的优先保护是可怕的,试想身处于一个隐私淡化的舆论社会,有多少人还能淡定地以他人八卦为谈资而不是因缺乏安全感的恐惧而背后发凉! 知情权的泛滥导致的是人人自危,优先考虑隐私权,才是每个人正常生活,社会安定发展的必要前提!其次,对于饱受关注的国家官员隐私问题,尤其是财产公开化问题,我们必须界定清楚国家政府官员的隐私权范围。
国家政府官员的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国际上普遍被认同的说法是政府官员不拥有财产隐私权。
换句话说,政府官员的财产权从个人隐私权中独立出来。
其财产权,个人隐私权,以及公众拥有的知情权三者相互独立,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在财产方面不产生冲突。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协调摘要:本文介绍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含义,在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与及实质的基础上,提出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权利关系的可行性、应遵循的原则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权利协调2008年春节的香港娱乐圈”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11年则成为明星结婚年,从婚礼前期布置到婚后蜜月旅行无一不被”关怀备至”。
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娱乐八卦,笔者不禁深深为深陷其中的明星们感到万分同情。
从法律角度看来,各种娱乐事件所折射出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值得我们的关注与反思。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贺光辉先生认为公众人物可分为权力资源型、财富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及智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其中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主要是体育界、娱乐圈的明星和名人。
本文根据此种划分方式,主要对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加以讨论。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述(一)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被他人公开或知晓的秘密,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
至于隐私权的定义尚无定论。
从国内主要学说看来,隐私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隐私的范围,二是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因而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隐私。
与此同时,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增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则为掌控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与公开或使用自己的隐私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定义与内容关于知情权的定义及内容,理论界分歧较大,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是”五权说”。
“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
(2)社会知情权。
(3)信息了解权。
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
(5)法定知情权。
由于本文主要论述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因而只对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权利加以论述。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当今教育管理中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数码设备日益普及,学生隐私数据容易泄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存在矛盾,给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特征、冲突与协调四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旨在为教育管理者提供参考。
一、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先了解一下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定义和特征。
学校知情权指的是学校管理者必须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成绩、日常行为等)有所了解,以便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工作。
比如,学校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
这些信息的获取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学习和成长,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学生隐私权是指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
学生隐私权的特点主要有:自主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法律保障性。
这些特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被尊重。
两者的特点决定了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不仅有关联性,更存在矛盾性。
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学校要获取不同的学生信息,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行为记录等。
如果学校对这些信息的获取、使用、披露不当,将会对学生隐私权构成威胁。
在具体的实践中,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较难协调。
1.教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权衡的问题学生个人信息、成绩等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学校管理者只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获取,并且只能用于教务管理和学生服务。
但是,在一些学校或一些特定情况下,却存在过度依赖和滥用的现象。
比如,有些学校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成绩,将学生信息披露给了抄袭检测公司、家长和社会人士,这些人就会根据学生的信息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干涉。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悖于学生隐私权的原则,而且可能给一些学生带来不必要的压力,甚至导致学生的抵触心理。
2.教育科技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在数字化时代,带有监管意味的科技产品服务也越来越普及,许多教育科技产品被用于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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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随着各国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格真正独立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到个人内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众多国家宪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确认与保护。
如果隐私权得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从而有所欠缺,这已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普遍达成的共识。
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信息时代后,人们更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
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
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
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
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一)隐私权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
在法学领域,隐私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
在美国,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情形包括侵入秘密﹑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和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因此,个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不实形象等往往也就被认为是隐私;在法国,有人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也有人认为,隐私,即私生活,包括个人在私人住宅内的自由和通信秘密。
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
在国内,关于隐私的概念,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2)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3)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4)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
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
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
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
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箱柜﹑日记等。
而关于什么是隐私权,现在亦尚无统一的界定。
但一般认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学家萨谬尔﹒沃伦(Warren)路易斯﹒布兰戴斯(Brandeis)合写的题为《私生活秘密权》的论文中,该论文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并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
文章认为,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同享有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珍视它。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是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笔者比较同意王利明先生的观点。
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有权禁止他人窃取﹑披露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取或窃听。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自己的经历创作文学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隐私不得非法利用,违背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如利用隐私制作淫秽作品,跳脱衣舞等。
关于隐私权的性质和特征,笔者认为隐私权属精神性人格权,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在于基于人的心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需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精神活动即无心态,因而无隐私权可言。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
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
(3)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
权利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
(二)知情权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
知情权是一种较隐私权提出更晚的权利。
一般认为,“知情权”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Kent Copper )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
库柏在演讲中鉴于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因而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的规定。
于是知情权一词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并被写入宪法和法律。
学者多认为,知情权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比如公民有权知悉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等。
笔者认为,知情权的主体既可以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因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政策不仅与个人息息相关,同时也对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法人及其他组织当然有权知悉了解这些信息;再者,法人及其他组织也有权了解其雇员的个人信息。
故笔者认为应将知情权定义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关于知情权的内容及范围,学者们分歧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1.“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3)信息了解权,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指法人在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一切对他有用的信息;(5)法定知情权,是指司法机关为侦查案件﹑收集证据而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
2.“三权说”,即知情权主要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3.“二权说”,即知情权只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不是知情权的内容。
对此,基于知情权的功效主要是保护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公共事务﹑社会事务和属于私人的信息的知悉或了解的权利,笔者主张知情权的内容及范围应当包括:(1)知政权,这是指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这是指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
如公众对疫情的知情权,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权。
(3)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人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关于知情权的性质,学理界尚无定论。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它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也有学者认为它应属于公法方面的权利。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知情权中的知政权为公权利,而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则属于私权利的范畴。
因为,作为一种现代法的理念,知情权的出现,首先与人权及人民主权思想相。
但是,从最初的情报知情权被确立为一项法定权利,发展到今天成为一项内容更为丰富繁荣实际享有的权利,它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由公法体现;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由私法体现。
具体而言,即知政权有公权利性质,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则具有私权利属性。
二、现代社会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民人身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帐帐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世界许多国家也相继开始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由于各国以法律形式肯定隐私权,使得隐私权的保护立法发展较快,并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并指出:“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法较晚。
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的司法解释之中。
不难看出,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以下两大法律弱区:1、立法保护有所疏漏从现有立法水平上看,我国法律规范中尚无隐私权概念,也无隐私含义的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不久,人们认识到了这一疏漏,在立法上进行补救,公民隐私权保护在《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陆续有所体现。
但总的说来,还不够系统﹑具体和严谨。
2、司法保护较为薄弱立法保护与司法保护是两个直接﹑密不可分的部分。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隐私侵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另一个是20XX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见,我国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包括公民的隐私权,而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的。
由于大量侵犯隐私权但又未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所以间接保护难以达到切实的保护效果和理想的保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