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司制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建设规范试行标准注解常草王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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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前言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蓄禽养殖业生产的废水、废渣可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蓄禽散养户。

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蓄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为推动蓄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市畜牧局、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欲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蓄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用于全国集约化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蓄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类别猪(头) 鸡(只) 牛(头)规模分级 25kg以上蛋鸡肉鸡成年奶牛奶牛I级 ?3000 ?100 000 ?200 000 ?200 ?400500?Q,30 000?Q100?Q,200?QII级 15 000?Q,100 000 3000 ,200 000200 ,400表2 集约化蓄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类别猪(头) 鸡(只) 牛(头)规模分级 25kg以上蛋鸡肉鸡成年奶牛奶牛I级 ?6000 ?200 000 ?400 000 ?400 ?800200 3 000?Q200?Q,400?QII级 100 000?Q,200 000 000?Q,,6000 400 ,800 400 000表3.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3/3/3/种类猪[m(百头.d)] 鸡[m(千只.d)] 牛[m(百头.d)]季节冬季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标准值 2.5 3.5 0.8 1.2 20 30表4.集约化蓄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3/3/3/种类猪[m(百头.d)] 鸡[m(千只.d)] 牛[m(百头.d)]季节冬季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标准值 1.2 1.8 0.5 0.7 17 20表5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污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控五日生化学需悬浮量氨氮总磷(以粪大肠蛔虫卵制化需氧氧量(mg/L) (mg/L) P计)菌群数(个/L)项量(mg/L) (mg/L) (mg/L) (mg/L) 目 (mg/L)标150 400 200 80 8.0 1000 2.0 准值表6 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蛔虫卵死亡率?95%粪大肠菌群数 ?103个/kg表7 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项目标准值臭气浓度(无量纲) 701.2.2 对具有不同蓄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换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牛折算成5头猪。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6.04•【文号】农办牧〔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为推动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有关标准和要求,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畅通还田利用渠道(一)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二)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

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

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

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 2006-07-10发布2006-10-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场选址、场区布局、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控制畜禽场恶臭污染、粪便污染、污水污染、病源微生物污染、药物污染、畜禽尸体污染等的基本技术要求和畜禽场环境污染监测控制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目前正在运行生产的畜禽场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场的环境污染控制。

2 引用标准下列档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档,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档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档,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9525.2 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农业部档农牧发[2002]1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2002]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畜禽场按养殖规模,本标准规定:鸡5000只,母猪存栏≥75头,牛≥25头为畜禽场,该场应设置有舍区、场区和缓冲区。

3.2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使环境要素或其状态发生变化,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人类的正常生活条件的现象。

本规范所指环境污染是以畜禽活动为主体所造成的污染即畜禽场环境污染,主要包括恶臭污染、粪便污染、污水污染、病源微生物污染、药物污染、畜禽尸体污染等。

3.3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4环境质量评价指依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说明和评定。

3.5环境影响评价狭义地说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特定建设项目预测其未来的环境影响,同时提出防治对策,为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依据,为设计部门提供优化设计的建议。

[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类别鸡(只) 牛(头) 猪(头) 规模分级鸭(只) (25kg以上) 蛋鸡肉鸡成年奶牛肉牛 I ?500 ?15000 ?15000 ?30000 ?100 ?2006000?Q,12000?Q,II 200?Q,500 6000?Q,15000 40?Q,100 80?Q,200 15000 30000注: Q表示养殖量。

畜禽粪污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简析

畜禽粪污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简析

工作研究畜牧业环境 2021.0124畜禽粪污治理关系人们生产生活环境、产业可持续发展和养殖从业人员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要点。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畜禽粪污治理工作持续深入、成效不断显现。

然而,一些工作中依然存在执法用法不规范、适用标准不明确等情况,为此,笔者对畜禽粪污治理中关注度较高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简要解析。

1 禁养区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1]。

此定义里面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词:“依法划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进行划定,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2]。

“禁止建设”包括已建设的和新建设的,已建设的要关闭或搬离禁养区,新建设的要禁止。

“养殖场”以及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1,3-4],即规模养殖场(小区)。

另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还提及了“养殖专业户”一词,并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5]。

以四川省为例,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界定标准为年出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存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为年出栏生猪50(含)~500头、肉牛10(含)~100头、肉羊 150(含)~300只、肉鸡2 000(含)~35 000羽、肉鸭 2 000(含)~30 000羽、肉鹅1 000(含)~10 000羽,存栏奶牛5(含)~100头、蛋鸡500(含)~25 000羽、能繁母兔40(含)~400只;其余为散养户[6-8]。

“污染物排放”包括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排放三部分[9]。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合理的处理和利用畜禽粪污,可以实现环境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双重目标。

为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是必要的。

一、考核指标:1.粪污处理设施:包括畜禽养殖场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设施的建设情况。

2.粪污处理技术:考察采用的粪污处理技术是否先进、高效,如厌氧消化、厌氧发酵、生物堆肥等。

3.粪污处理效果:考核处理设施运行后对粪污处理效果,如有无恶臭、产生的渣滓含水率、氮磷等营养元素去除率。

4.资源化利用效益:考察对处理后的畜禽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效益,如生物肥料的产量和质量、沼气的产量和利用等。

5.粪污处理管理:包括对粪污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情况,如保洁、运行记录、检测、排查治理问题等。

二、评分细则:1.粪污处理设施:将畜禽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按照规模、功能和先进程度进行划分和评分,设置相应的分值。

2.粪污处理技术:根据采用的粪污处理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效果,给予相应的分值。

3.粪污处理效果:根据处理设施对粪污处理的效果,按照排放的恶臭程度、渣滓含水率等指标,给予相应的分值。

4.资源化利用效益:根据资源化利用设施对处理后的畜禽粪污实现的产出和利用效益,给予相应的分值。

5.粪污处理管理:根据对粪污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

三、评分要求:1.对畜禽养殖场的整体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对畜禽养殖场进行等级划分。

2.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畜禽养殖场环境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得分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3.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确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一套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的初步构想,具体指标和评分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0318畜牧业司制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建设规范方案

2024年0318畜牧业司制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建设规范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牧业养殖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传统养殖模式中未能有效处理和利用粪污,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推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绿色畜牧业,畜牧业司制定了该畜牧业粪污资源化建设规范方案。

二、规范的内容及要求1.养殖场规划布局:从规划的层面上优化养殖场的布局,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交叉污染。

研究确定合理的区域划分,建筑物的摆放、排列等。

2.粪污处理技术:推广先进的粪污处理技术,包括沉淀、发酵、厌氧消化等技术。

采用高效的沉淀池和废弃物处理设施,有效分离并去除粪污中的固体物和有机物。

3.粪污资源化利用:将处理过的粪污通过生物发酵、堆肥等方式转化为有机肥料,进行农田施肥。

同时,研究开发其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如生物气化、沼气发电等,将粪污转化为能源。

4.粪污处理设备和设施:建立和完善粪污处理设备和设施,包括沉淀池、发酵池、厌氧消化池、堆肥设备等。

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5.粪污处理监测和管理:制定粪污处理监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和管理体系。

定期对粪污处理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转和高效处理粪污。

三、实施措施及时间安排1.立即开展畜牧业粪污资源化建设规范的宣传工作,提高养殖场主的意识和认识,并通过培训和宣传会议等方式,向畜牧业从业人员传达规范的要求。

2.2024年下半年,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编制畜牧业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建设规范的具体细则和操作指南。

3.2024年,开展养殖场现状调查和评估工作,确定改造和升级的重点养殖场,并对其进行规范建设。

4.2024年起,逐步扩大规模,推广实施畜牧业粪污资源化建设规范,将其应用于更多的养殖场,并持续监测和评估效果。

四、预期效果及意义该畜牧业粪污资源化建设规范方案的实施,预计将达到以下效果:1.有效降低粪污的排放量,减少环境污染,并提升养殖场的环境质量和周边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8•【文号】农牧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要求,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2018年3月8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畜牧大县,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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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我部制定了《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四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

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

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

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18596执行(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水冲粪工艺下,每天最高允许排水量,存栏1头生猪冬季≤25升,夏季≤35升;存栏1只鸡,冬季≤升,夏季≤升;存栏1头牛,冬季≤200升,夏季≤300升。

干清粪工艺下,每天最高允许排水量,存栏1头生猪冬季≤12升,夏季≤18升;存栏1只鸡,冬季≤升,夏季≤升;存栏1头牛,冬季≤170升,夏季≤200升。

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分别为:五日生化需氧量(BOD)15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COD)400毫克/升,悬浮物200毫克/升,氨氮80毫克/升,总磷8毫克/升,粪大肠菌群数1000个/100毫升,蛔虫卵2个/升)(干清粪,COD一般情况为4000-8000,水冲粪、水泡粪,COD一般为8000--15000)。

第六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27622执行(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宜采用地上带有雨棚的“n”型槽式堆粪池,地面为混凝土结构,坡度1%,做防渗处理,坡底设有排水沟和污水池相连;墙高≤米,砖混并水泥抹面或混凝土结构;雨棚下玄与设施地面净高≥米)。

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26624执行。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池设施设计要求,分地下式、地上式两种,形式为方形、长方形、圆形,底面高于地下水米以上;池体具有抗压防震、防开裂、防跌落等功能,内壁、底面做防渗处理,池深≤6米,有溢流管道或雨水导流渠,应建设防臭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警示、禁止烟火等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第七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釆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第八条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

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

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1头猪=30只蛋鸡=60只肉鸡=头奶牛=头肉牛=3只羊)。

第九条液体(是指粪便、尿液、冲洗水排出后,及时进行固液分离后的粪尿水混合体)或全量(一般是指水泡粪工艺下的粪污混合体)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

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3,奶牛3,肉牛3,家禽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常见于高床养殖工艺,即上层养猪,下层建设发酵床和安装翻抛设备,南方多见)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第十一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混浆发酵工艺、内置有搅拌器的厌氧消化装置)、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升流式厌氧污泥床,由底部的污泥区和中上部的气、液、固三相分离区组合为一体的厌氧消化装置)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相关建设要求依据NY/T1220(沼气工程技术规范,共6项,即工艺设计、供气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管理、质量评价、安全使用。

选址应尽量靠近原料产地和沼气利用地区;处于人居或场区下风处,总排出口便于污水处理或利用;防疫、防洪、防涝等条件好,供水、供电和交通便利;竣工时应满足供气设计、施工及验收、质量评价、安全使用等技术规定;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沼气工程工艺和设施、设备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必须经过培训、能熟练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日常管理记录齐全,应制定维修保养计划,有防火、防护、呼吸、急救等救生设备能正常使用。

)(缺乏管理是突出问题,因此多少沼气工程失效,另外沼气发电设备及上网问题突出、提纯生物质燃气成本高)执行。

沼液贮存池容积依据第九条确定(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发酵周期(天)(一般池内停留7天)×设计存栏量(头)。

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3,奶牛3,肉牛3,家禽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GB/T25246(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一是进行无害化,充分腐熟并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无蝇蛆滋生,二是达到规定的卫生学指标及重金属含量标准,如蛔虫卵死亡率95-100%,沼液不应有活的血吸虫卵和钩虫卵;三是应根据土地承载力计算还田限量。

)、NY/T2065(沼肥施用技术规范,沼渣年施用量吨/亩,沼液年施用量吨/亩,一般按2季计算施肥量。

)(突出问题是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土地不够)执行。

第十三条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照第六条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固体粪便、污水和沼液贮存设施建设要求按照GB/T26622(畜禽粪便农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准则,应编制农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对畜禽粪便、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进行环境采样检测,根据土地承载力参数评估施用量和施用条件。

)、GB/T26624(畜禽养殖污水贮存池设施设计要求,分地下式、地上式,形式为方形、长方形、圆形,底面高于地下水米以上;池体具有抗压防震、抗开裂、防跌落等功能,内壁、底面做防渗处理,池深≤6米,有溢流管道或雨水导流渠,应建设防臭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警示、禁止烟火等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和NY/T2374(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以提高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效益、避免二次污染环境为基本原则,选择投资少、运营成本低、占地少、运行稳定、操作简便的工艺。

沼液:一是资源化综合利用,以种养平衡为原则;二是用于灌溉,典型做法是沉淀--消毒--贮存--配水--蔬菜、果木、花卉、大田灌溉;三是用做水溶肥料,典型做法是沉淀或过滤--消毒--调制--水溶肥料,四是沼液浓缩肥,五是达标排放;沼渣:一是做肥料、基质利用;二是制取有机肥,典型工艺是调制--堆沤--腐熟--干燥--粉碎--筛分--有机肥。

)执行。

第十五条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参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可参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粪便堆肥处理: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3×60×1=3/头奶牛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3×10×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3×10×60×1=3/头肉牛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3×5×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3×5×60×1=3蛋鸡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3÷30×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3÷30×60×1=3肉鸡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3÷60×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3÷60×60×1=3肉羊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3÷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3÷3×60×1=3粪尿水贮存处理:生猪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3×60×1=立方米/头奶牛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3×60×1=立方米/头肉牛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3×60×1=立方米/头年出栏200头肉牛需建设粪尿水贮存池102立方米以上,年出栏500头需建设255立方米以上,年出栏1000头需建设510立方米以上蛋鸡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3×60×1=立方米/头存栏2000只蛋鸡需建设粪尿水贮存池24立方米,存栏5000只需建设60立方米,存栏10000只需建设120立方米肉鸡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3×60×1=立方米/头年出栏10000只肉鸡需建设粪尿水贮存池30立方米,年出栏50000只需建设150立方米,年出栏100000只需建设300立方米年出栏500头生猪需建设堆肥发酵池30立方米、建设粪尿水贮存池150立方米;年出栏2000头分别需建设120立方米和600立方米,年出栏10000头分别需建设600立方米和30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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